银行核心业务系统ⅩⅩ分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管理工作,防范内部账户风险,消除隐患,明确内部账户操作流程,杜绝动用内部账户进行的违规操作。
根据《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网点(含支行、分理处、营业部、中心,下同)在办理内部账户业务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内部账户是指面向本行内部科目的账务,其核算功能范围较为广泛,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拆放系统内款项、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应解汇款、其他应收款、汇出汇款、开出本票、保证金存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二章内部账管理基本规定
第四条内部账开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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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完整

附件:银行部账户管理规程【拟稿部门】总行会计结算部【签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发布文号】【印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生效日期】2014年8月7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会计结算-核算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行柜面业务系统会计核算管理,规部账户设置和使用,进一步防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部账户定义本规定所称部账户是指在柜面业务系统中开立的、用于核算我行部资金往来的账户,与客户账户相对。
第三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我行部账户的开立、维护、撤销、使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部账户设置第四条设置原则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置。
第五条账户分类(一)按所属科目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部账户分为资产类部账户、负债类部账户、权益类部账户、共同类部账户、损益类部账户、表外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的设置模式,部账户分为一般部账户、客户性质部账户、损益部账户。
1、一般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
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
类别码相同的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位)+网点号(4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一)资产类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
(二)负债类、权益类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
此类账户仅在损益结转时反方向发生,冲正交易除外。
(四)表外部账户,原则上按照借付贷收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有系统特别处理规则的除外(见附件1-1)。
银行内部帐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内部帐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内部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内部账户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银行内部管理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类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内部账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要求,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并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账户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银行内部账户的设立和注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账户所属部门应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二)真实合法:账户的持有人应提供真实的身份和资质证明材料,确保账户的合法性;(三)内部审核:账户设立和注销应经过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操作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四)分工明确:账户设立和注销的权限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分配给特定的责任人,确保责任的明确性。
第五条账户的设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账户所属部门应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二)审核: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三)备案: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将账户信息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反馈给账户所属部门;(四)开户: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向账户持有人发放账户信息,并开立银行内部账户。
第六条账户的注销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报备:账户所属部门应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二)审核:相关部门应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注销原因的合理性;(三)备案: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将注销信息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反馈给账户所属部门;(四)注销: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将账户进行注销,并将注销结果反馈给账户持有人。
第三章账户的管理与使用第七条银行内部账户应当由特定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账户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定身份:账户管理人员应是银行内部的在职人员,不得由外部单位或个人担任;(二)业务熟悉:账户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熟练处理账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三)诚信守法:账户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四)责任心强:账户管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不得泄露账户信息和滥用职权。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附件: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拟稿部门】【签发日期】【发布文号】【印发日期】【生效日期】【备案批准】总行会计结算部2014年7月31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7日否操作规章会计结算-核算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行柜面业务系统会计核算管理,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进一步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内部账户定义本规定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柜面业务系统中开立的、用于核算我行内部资金往来的账户,与客户账户相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撤销、使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内部账户设置第四条设置原则内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第五条账户分类(一)按所属科目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内部账户分为资产类内部账户、负债类内部账户、权益类内部账户、共同类内部账户、损益类内部账户、表外内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内的设置模式,内部账户分为一般内部账户、客户性质内部账户、损益内部账户。
1、一般内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
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
类别码相同的内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 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 位)+网点号(4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一)资产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
(二)负债类、权益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内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
此类账户仅在损益结转时反方向发生,冲正交易除外。
(四)表外内部账户,原则上按照借付贷收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有系统特别处理规则的除外(见附件1-1 )。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规范本行内部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照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本行资金、损益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第三条本行内部账户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使用、有效监控”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
是指内部账户的建立、维护、撤销由总行会计运营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分级负责。
是指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级核算机构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开立、使用、清理和核对内部账户。
(三)规范使用。
是指各级核算机构必须按照内部账户的指定用途,规范使用内部账户,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有效监控。
是指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级核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时监控内部账户使用情况,做到挂账款项清理及时,相关账务核对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运用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机构和部门(以下简称“核算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内部账户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核算机构内部账户的使用情况;审批各级核算机构建立、维护、撤销内部账户的申请;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为核算机构集中维护内部账户等。
第六条各级核算机构负责按照内部账户的管理要求,向总行申请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和撤销;规范使用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有效核对内部账务;负责对内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本行内部账户按照管理要求和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标准内部账户和非标准内部账户。
(一)标准内部账户,是指由总行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统一设定,适用于全行所有核算机构的内部账户。
(二)非标准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统一设定以外的,依据核算机构的业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特殊需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的仅适用于部分或单个机构的内部账户。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方案计划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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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内部账户定义本规定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柜面业务系统中开立的、用于核算我行内部资金往来的账户,与客户账户相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撤销、使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内部账户设置第四条设置原则内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置。
第五条账户分类(一)按所属科目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内部账户分为资产类内部账户、负债类内部账户、权益类内部账户、共同类内部账户、损益类内部账户、表外内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内的设置模式,内部账户分为一般内部账户、客户性质内部账户、损益内部账户。
1、一般内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
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
类别码相同的内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位)+网点号(4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一)资产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
(二)负债类、权益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内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
此类账户仅在损益结转时反方向发生,冲正交易除外。
(四)表外内部账户,原则上按照借付贷收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有系统特别处理规则的除外(见附件1-1)。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附件: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拟稿部门】总行会计结算部【签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发布文号】【印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生效日期】2014年8月7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会计结算-核算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行柜面业务系统会计核算管理,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进一步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内部账户定义本规定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柜面业务系统中开立的、用于核算我行内部资金往来的账户,与客户账户相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撤销、使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内部账户设置第四条设置原则内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置。
第五条账户分类(一)按所属科目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内部账户分为资产类内部账户、负债类内部账户、权益类内部账户、共同类内部账户、损益类内部账户、表外内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内的设置模式,内部账户分为一般内部账户、客户性质内部账户、损益内部账户。
1、一般内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
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
类别码相同的内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位)+网点号(4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一)资产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
(二)负债类、权益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内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精心整理附件: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拟稿部门】总行会计结算部【签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发布文号】【印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作。
内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置。
第五条账户分类(一)按所属科目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内部账户分为资产类内部账户、负债类内部账户、权益类内部账户、共同类内部账户、损益类内部账户、表外内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内的设置模式,内部账户分为一般内部账户、客户性质内部账户、损益内部账户。
1、一般内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
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
类别码相同的内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位)+网点号(4位)。
外。
形式)。
对于分批次、分类别管理的同种产品或业务,如确需使用不同内部账户核算和反映的,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交开立内部账户的申请。
(二)因分支行特色业务(含总行审批授权类)需新增或变更内部账户的,由分支行发起开立内部账户的申请,并附该业务的管理与核算依据和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或授权文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三)101现金、114存放同业、116存放境外同业、251保证金科目内部账户开立应依据相关业务审批单或联系单,无需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第八条开立审批申请单位通过“OA-日常管理-业务系统运维申请”进行申请,申请内容中注明业务名称、账户开立网点、币种。
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同意后注明账号、户名、所属科目;如否,注明原因后退回申请单位。
原则上内部账户开立申请应至少在业务开办前两个工作日提交至审批部门;分支行特色业务(不含总行审批授权类)的内部账户开立申请应至少在业务开办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至审批部门。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账户的种类第一条按照开户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分为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两大类。
一、内部账户。
内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管理或会计核算的需要而设置的账户。
如汇出汇款账户、现金账户、固定资产账户、无形资产账户、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等。
二、外部账户。
外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或借款人以及往来单位开设的账户。
按其核算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和往来账户。
(一)存款账户。
存款账户按存款主体的不同分为对公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和对私存款账户。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二)贷款账户。
贷款账户按贷款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贷款账户、个人贷款账户等。
(三)往来账户。
往来账户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或其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各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进行核算的账户。
第二章存款账户基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结算账户。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内部银行管理制度及办法

内部银行管理制度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银行管理,提高内部银行运作效率,保障内部银行资金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央银行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银行是公司为了统筹管理和运用公司内部资金,简化公司内部资金往来程序,优化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进行内部资金集中、分配和管理的组织。
内部银行设有总行和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内部银行的基本职责是为公司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负责集团内部的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支付结算等业务。
内部银行业务范围仅限于公司集团内的资金运作。
第四条内部银行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提高现金管理效率,规范资金流动,保障集团内部资金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内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加强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和效率。
第六条内部银行管理应当遵循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和服务效率的原则,提升内部银行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银行管理办法,是指内部银行开展业务活动时需要遵守的规范和规则,是内部银行落实公司集团资金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八条内部银行管理办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央银行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内部银行的组织结构第九条内部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总行和各分支机构。
总行设有内部银行管理部门负责内部银行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条总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内部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内部银行各项业务的执行和管理,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控。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求设立,负责执行总行的业务决策,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业务。
第十二条内部银行需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内部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强对内部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十三条内部银行需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内部银行需要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内部银行的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转。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附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规范本行内部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照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本行资金、损益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第三条本行内部账户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使用、有效监控”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
是指内部账户的建立、维护、撤销由总行会计运营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分级负责。
是指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级核算机构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开立、使用、清理和核对内部账户。
(三)规范使用。
是指各级核算机构必须按照内部账户的指定用途,规范使用内部账户,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有效监控。
是指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级核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时监控内部账户使用情况,做到挂账款项清理及时,相关账务核对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运用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机构和部门(以下简称“核算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内部账户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核算机构内部账户的使用情况;审批各级核算机构建立、维护、撤销内部账户的申请;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为核算机构集中维护内部账户等。
第六条各级核算机构负责按照内部账户的管理要求,向总行申请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和撤销;规范使用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有效核对内部账务;负责对内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本行内部账户按照管理要求和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标准内部账户和非标准内部账户。
(一)标准内部账户,是指由总行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统一设定,适用于全行所有核算机构的内部账户。
(二)非标准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统一设定以外的,依据核算机构的业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特殊需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的仅适用于部分或单个机构的内部账户。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账户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账户包括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和公司内部开立的全部账户。
第三条账户的设置(一)金融机构账户。
各子分公司开设的金融机构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公司内部账户。
各子分公司开设的内部账户包括内部存款账户和内部贷款账户。
第四条账户开立的原则(一)各子分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作为支出户,只支不收,用于办理日常结算;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收入户,只收不支,用于回收货款。
(二)各子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与公司签订银企直连协议的合作银行开立收支账户。
严格控制在村镇银行、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开户。
(三)各子分公司确因销售货款结算需要,经公司和股份公司批准后,可以在收入户以外的金融机构开设其他收入户,但必须每周定期将资金全额转入收入户参加资金归集。
第五条账户开立的程序(一)金融机构账户开立。
各子分公司开立账户应向公司财务产权部提出申请,由财务产权部上报股份公司批复后方可办理。
(二)公司内部账户开立。
各子分公司开立内部账户应提交开户申请,由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办理。
第六条账户的变更账户变更按新开立账户的流程办理。
第七条账户的撤销久悬账号、不再使用的专户及其他需要撤销的账户,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在账户撤销后7日内报公司财务产权部备案,由财务产权部汇总后上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八条网银业务管理(一)各子分公司开通网银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制,由各子分公司填报《网银业务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批。
(二)各子分公司应严格规范网银业务使用行为,网银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登录户名、密码、数字证书。
严禁一人掌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密码或一人独立完成网上支付的全部业务。
分行机构账户管理制度

分行机构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分行机构账户管理,加强账户资金监管,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账户管理权限1. 分行机构账户管理权限属于银行总行的职能范围,分行机构需按照总行的授权权限进行操作。
2. 分行机构应当合理设定账户管理权限层级,确保员工操作规范,避免资金风险的发生。
3.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权限变更制度,确保账户权限的正常变更只能由有权限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第三章账户开立与注销1. 分行机构应当遵循总行的开户操作流程,确保客户账户开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账户开立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账户开立的权限和限额。
3.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账户信息档案,完整记录客户开户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
4. 账户注销应当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确保账户注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账户资金监管1.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监管机制,严格按照总行的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安全。
2.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账户资金盘点机制,定期对各账户资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余额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分行机构应当对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4.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账户资金风险进行监测,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进行控制措施。
5.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监管档案,对账户资金监管相关工作进行完整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账户操作规范1.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账户操作规范,对账户的存取款等操作进行详细规定和流程说明。
2. 员工管理账户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禁止擅自操作账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3. 分行机构应当进行员工账户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熟悉账户操作规范和流程。
4.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账户操作审批制度,对涉及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账户操作进行审批。
第六章账户风险管理1. 分行机构应当建立账户风险评估机制,对账户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银行核心业务系统ⅩⅩ分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Ⅹ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ⅩⅩ分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严格防范内部账户的管理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国ⅩⅩ银行暂收、暂付款类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ⅩⅩ分行所辖范围内运用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照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银行资金、损益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第四条内部账户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审批、及时对账、集中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内部账户按照管理和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总行标准账户和总行非标准账户。
总行标准账户是指由总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全行范围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总行非标准账户是指一级分行在总行规定可设立账户的范围内,统一设定、维护并在所辖行范围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第六条总行非标准账户根据管理和使用范围又可分为省行标准账户和省行非标准账户。
省行标准账户是指由省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省行范围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省行非标准账户是指由省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单个机构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第七条内部账户账号编排规则:账别(1位)+ 币种(2位)+ 机构代码(9位)+ 核算码(6位)+识别码(2位)+ 顺序号(6位),共26位。
第八条内部账户记账遵循的规则:上级机构可以记下级机构的内部账,但不能越级记账;下级机构不可以记上级机构的内部账。
头寸记账行可以记同级机构的内部账;非头寸机构不可以记同级其他机构的内部账。
第九条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申请、使用内部账户,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不得虚报、乱报内部账户申请,避免浪费系统资源。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省行会计部是全省内部账户使用的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有关制度对各行及省行业务部门的内部账户申请进行审查;(二)对辖属各行内部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和指导;(三)牵头管理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总5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促进现金合理使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人民币现金。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人民银行)是ⅩⅩ内现金业务的主管部门,依据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银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履行现金收付业务监督义务,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测分析,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银行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条银行在办理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特定业务中,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资金支付的,应当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
对于法人、其他组织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等项目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现金收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单位注册验资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银行应撤销其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内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内部账户管理,规范其开立、使用和撤销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会计科目及业务代码使用说明表》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根据《xx银行会计科目及业务代码使用说明表》,按照系统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我行自身内部发生业务、挂账或调拨资金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除了反映客户资金的外部账户,其他所有账户都属于内部账户范畴。
第三条内部账户管理实行“集中管控、分级授权、专户专用、按时对账”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使用内部账户进行核算的所有账务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内部账户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内部账户核算规则的制定。
(二)负责全行内部账户对账相关管理办法的起草和修订。
(三)负责全行内部账户审批权限的设定。
(四)负责全行非清算款项类内部账户开销户及户名维护的审批。
(五)负责全部科目或业务代码透支记账使用权限的审批及系统操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清算类款项内部账户开销户及户名维护的审批(详见附件2)。
(二)负责管理全行内部账户开销户及户名维护的系统操作权限。
(三)负责全部科目或业务代码通用记账使用权限的审批及系统操作。
第七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对内部账户管理与使用提供系统技术支持。
第八条各账务部门是内部账户的具体使用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在行内制度框架下规范使用内部账户,办理日常业务。
(二)按内部账务核对相关要求做好内部账户的对账工作。
第三章内部账户的开销户第九条内部账户在开立前需要由总行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批,审批条件需满足以下其中之一:(一)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有新增业务需求需单独进行核算的。
(二)总行发布新增科目。
(三)辖内新设分支机构需批量开户。
(四)其他专项请示。
第十条内部账户开立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有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办法。
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操作卡管理规定(暂行)

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的管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会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操作卡,是徽商银行行员运用计算机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而设置的开启工具,采用磁卡数字代码方式,是行员登录计算机核算系统的身份证明,是划分行员办理业务权限及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操作卡种类。
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按照业务范围划分为:综合柜员、会计柜员、储蓄柜员、现金管理柜员、凭证管理柜员、事中监督柜员、事后监督柜员、查询柜员、实习柜员、虚拟柜员、管理柜员操作卡等种类。
第四条操作卡级别。
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按照管理权限划分为: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部门助理、部门主办、支行行长、营业部主管、营业部主办、普通柜员操作卡等级别。
各类、各级操作卡的业务操作权限遵照《徽商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交易权限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操作卡管理机构。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统一管理。
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分行内操作卡的审批、制作、发放、写磁、注销等业务管理;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分行内行员资格确认、岗位调整、人事调动的审查批准。
支行或部门负责本单位内操作卡按照本规定正确操作使用。
第六条操作卡的申办资格。
已经取得徽商银行会计、储蓄、出纳、代理业务岗位资格证书并需要上岗操作,或因业务需要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管理、查询、授权等业务的行员,经支行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申办操作卡。
每位行员只能申办一张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在核心系统中分配一个永久性操作卡号后,不得变更。
第七条操作卡申办。
支行或部门应填写《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申请/撤销/调整表》一式三联(附件一),送交人力资源部对申办操作卡的行员资格进行审查,取得认定批准后再提交会计结算部申办操作卡。
第八条操作卡属性调整。
因岗位调整需对柜员类别、柜员级别进行调整的,支行或部门应填写《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卡申请/撤销/调整表》一式二联(人力资源部留存联可不填),提交会计结算部办理操作卡属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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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ⅩⅩ分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严格防范内部账户的管理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国ⅩⅩ银行暂收、暂付款类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ⅩⅩ分行所辖范围内运用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照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银行资金、损益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第四条内部账户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审批、及时对账、集中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内部账户按照管理和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总行标准账户和总行非标准账户。
总行标准账户是指由总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全行范围内使
用的内部账户。
总行非标准账户是指一级分行在总行规定可设立账户的范围内,统一设定、维护并在所辖行范围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第六条总行非标准账户根据管理和使用范围又可分为省行标准账户和省行非标准账户。
省行标准账户是指由省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省行范围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省行非标准账户是指由省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单个机构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第七条内部账户账号编排规则:账别(1位) + 币种(2位) + 机构代码(9位) + 核算码(6位) +识别码(2位)+ 顺序号(6位),共26位。
第八条内部账户记账遵循的规则:
上级机构可以记下级机构的内部账,但不能越级记账;下级机构不可以记上级机构的内部账。
头寸记账行可以记同级机构的内部账;非头寸机构不可以记同级其他机构的内部账。
第九条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申请、使用内部账户,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不得虚报、乱报内部账户申请,避免浪费系统资源。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行会计部是全省内部账户使用的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制度对各行及省行业务部门的内部账户申请进行审查;
(二)对辖属各行内部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牵头管理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
第十一条省行营运管理部是全省内部账户的维护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省行会计部提交的全省内部账户申请;
(二)按省行会计部提交的内部账户申请进行系统维护;
(三)及时反馈维护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行会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辖内营业机构及营运部门内部账户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审核及审批条线管理的暂收、暂付类以及其他特殊业务的内部账户申请。
第四章内部账户的审批
第十四条内部账户的开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行明确要求开立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
(二)省行因管理或业务发展需要开立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
(三)各营业机构因正常会计核算需要开立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
(四)其它需要开立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形。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应考虑开立省行标准户:
(一)省行辖内各机构统一开办某项业务所需设立的内部账户;
(二)二级分行辖内各机构统一开办某项业务所需设立的内部账户;
(三)济南地区各机构统一开办某项业务所需设立的内部账户;
(四)其它需要开立省行标准户进行核算的情形。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得同意开立内部账户:
(一)违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定的;
(二)总行不允许开立内部账户的;
(三)使用总行标准账户和省行标准账户能够满足核算需要的;
(四)内部账户申请信息录入不全或错误的;
(五)与核心业务系统内已有账户重复的;
(六)其它不允许开立内部账户的情形。
第五章内部账户开销户、修改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账户开户申请
(一)二级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营运部门和业务部门需开立内部账户的,应通过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录入申请,逐级审核或审批,经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行。
(二)济南地区直属支行(含省行营业部)辖属各营业机构、济南地区经管部直属网点需开立内部账户的,应通过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录入申请,逐级审核或审批并上报省行。
济南地区经管部需要开立内部账户的,应通过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录入申请并上报省行。
(三)省行营运部及各业务部门因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要求开立内部账户的,应通过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录入申请,报送省行会计部。
省行会计部因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要求开立内部账户的,应应通过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录入申请,经部门有权人审批后提交后台维护。
第十八条内部账户属性的修改和销户比照内部账户开户流程执行。
总行标准账户由总行统一销户,省行标准账户由省行集中销户,省行非标准账户由营业机构或专管部门提交销户申请。
第十九条各级管理部门、有权审批人应及时处理本环节的“内部账户申请信息”,并将当日17:00前收到的信息在当日内
审核处理完毕(节假日顺延)。
对于不同意各营业机构申请的,应及时退回到出错环节,并注明原因和要求。
第二十条省行营运管理部收到省行会计部提交的“内部账户申请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维护完毕(节假日顺延)。
对于不同意进行维护的内部账户申请信息,应及时退回省行会计部,并注明原因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及部门要加强内部账户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管理职责。
各营业机构和营运部门应将本机构内部账户逐一落实专管部门。
日始,营业机构和营运部门应依据《内部账余额表》检查未及时清理款项,分析表内外内部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日终,应利用内部账检核等特色功能监控重点内部账户余额。
月末,营业机构和营运部门应根据内部账账户性质及相关规定与账户专管部门进行对账。
账户专管部门对不再使用的内部账户要及时提请销户。
省行营运管理部、二级分行和济南地区经管部应利用ERPF 系统和会计基础管理系统内部账模块实施非现场监控,建立向业务主管部门提示内部账户非正常、超期挂账以及零余额信息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每季末前,要组织开展一次挂账清理及销户工作。
省行不定期组织全省辖属营业机构和营运部门开展挂账清
理和销户工作。
省行营运管理部应运用营运稽核系统和柜面业务监测系统对全行各机构有关内部账户进行日常监控。
第二十二条对于省行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行申请开发的特色业务系统,凡需要维护内部账户参数的,应填制《内部账户参数申请(变更)表》(附表),经省行会计部审定后,省行营运部门或技术部门据此进行参数维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ⅩⅩ分行数据集中系统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建鲁发〔2005〕156号)同时废止。
附表:内部账户参数申请(变更)表
附表:
内部账户参数申请(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