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桂卫疾控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为切实保障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安全,我们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区集中采购。

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

二、适用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流程(一)发布采购公告。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和疫苗采购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采购公告发布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为准(/)。

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天。

(二)申报。

1.报名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全区财政部门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第四条电子卖场应按照全区“一张网、一体化”的原则建设,统一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

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第五条在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和高效简便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全区电子卖场建设,制定全区电子卖场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全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各集采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负责聘请第三方对网上超市通用类商品价格进行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未设立集采机构的市、县(市、区)由本级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采购专家随考题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B、错了2.“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

B、错了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打分可以进行修改,但一定要在修改的地方签字确认4/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校对。

A、对5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应当一致。

A、对6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A、对7.采购文件中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置为评审因素。

A、对8、采购文件可以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B错了。

9.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bcde10.代理机构如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3.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应当将随身手机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拒绝提交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1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作出结论?少数服众多数15.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C、谈判小组16.下列哪种情况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会被解聘?本人申请17.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18. 非中国公民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9.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0在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c 停止评审21 ,87号令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发〔2011〕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目录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_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___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___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 ___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政采云等)执行;10万元以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不执行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采购各方职责第五条采购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与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与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04广东
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外,货物类和 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 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为200万元。
05四川
02浙江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2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0
国内动态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 万元(此前为150万元);
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 120万元(此前为80万元);
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此前为50万元) 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 务院有关规定执行O
国内动态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0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本 文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最新采购政策大盘 点!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 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 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 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 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一、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为50万元,市级为 30万元,县级为20万元。 二、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 万元。
03湖北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标准》
一、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其中2019年起,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200 万元调整到300万元,市级从100万元调整到200 万元,县级标准100万元不变。武汉市市本级执行 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含50万元)调整 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财库〔2019〕6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

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

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

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桂财采〔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0〕12号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桂财采〔2019〕72号)的规定,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就自治区本级“政采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部分事项调整如下:一、网上超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货物,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网上超市可以提供的,也可以在网上超市采购,不需编制和备案采购计划。

二、在线询价、反向竟价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其中工程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其中工程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

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网上超市有相同商品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纳入电子卖场服务实施线上采购和成交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按桂财采〔202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2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桂政管办发〔2017〕18号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19号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20号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规则(试行)的通知
9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
桂卫发〔2015〕39号
9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与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卫疾控发〔2016〕39号
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桂国资发〔2018〕2号
桂财采〔2018〕25号
56
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文号
5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采〔2018〕52号
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水基〔2017〕4号
87
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水基〔2017〕14号
88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基〔2017〕22号
89
关于印发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药招办〔2012〕10号
桂财采〔201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桂政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当年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

五、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采购专家随考题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B、错了2.“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

B、错了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打分可以进行修改,但一定要在修改的地方签字确认4/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校对。

A、对5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应当一致。

A、对6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A、对7.采购文件中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置为评审因素。

A、对8、采购文件可以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B错了。

9.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bcde10.代理机构如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3.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应当将随身手机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拒绝提交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1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作出结论?少数服众多数15.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C、谈判小组16.下列哪种情况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会被解聘?本人申请17.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18. 非中国公民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9.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0在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c 停止评审21 ,87号令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有关问题
(一)表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库〔2013〕189号文件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
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三)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广西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2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依法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