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由贸易区、我国综合保税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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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由贸易区、我国综合保税区、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对比分析
一、概述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的函》(商国际函[2008]15号),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建立起了涵盖我方和对方全部关税领土。而现实中又有“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FTZ)的说法,其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解释的“自由区”。按照该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一些称谓,例如自由港、自由仓等”。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自由贸易园区”(FTZ)的某些特征。并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规范使用“自由贸易区”的表述,包括其名称、译名和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在正式文件中慎用“自由贸易园区”的表述。
规范意义上的如上表述,在现实中却影响有限。
(一)普遍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一般被分解为广狭二义,广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即如前述商国际函[2008]15号所规范的“自由贸易区”,典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中国—东盟自贸区;狭义的自由贸易区类似于前函所述的自由贸易园区,典型如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美国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的基本特征被归类为国家行为、境内关外、功能突出、高度自由。
(二)我国的“自由贸易区”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针对以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管理办法,比较主要的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发布实施,海关总署令第65号)、《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公布,200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2010年修改,海关总署令第190号)、《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2010年修订,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二、我国各类海关监管区域政策对比分析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监管;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税收、外汇管理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2003 年12 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来,又先后设立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张家港、广州等9个保税物流园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其功能仅限于外销产品的加工贸易,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自2000年6月以来,我国共设有逾60个出口加工区,多分布于沿海和沿江地区。
跨境工业园区,2003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正式批准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其规划用地主要通过填海造地形成。该工业区享受保税区政策,是保税区的延伸性发展。珠澳跨境工业区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等功能。两个园区适用不同的管理模式:珠海园区采用保税区管理模式运行,实行封闭管理,其产品内销适用保税区政策;澳门园区则按照澳门有关法律政策实施管理和运行,其生产的产品内销按照《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规定,满足零关税要求的,实行零关税。目前跨境工业园区仅此一例,对比分析意义不大。
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设立其他保税港区的批复,我国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08]124号)以及其他国务院关于设立其他综合保税区的批复,我国综合宝石去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保税港区相关规定执行。加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明确指出我国各类海关监管区域的发展方向以及新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是“综合保税区”,因此对综合保税区的研究算是代表了对我国现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研究。
根据对在第一部分所列的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和比较基础上,本文初步作了如下整理:
第一、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可开展业务方面的对比(见表-1)。有疑问的是在物流方面,保税物流园区是设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毗邻保税区的特定区域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否也有如海关保税物流园区同样的关于发展国际物流业的优惠政策,本文尚未找到直接的规范依据。不过根据保税物流园区地点的设置以及前述《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