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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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

加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

加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坚持目标牵引和问题导向,巩固成效、突出重点、夯实措施,不断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转变群众传统观念。

现将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一)以责任为主导,积极做好职责分工。

印发《深化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再次明确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分工,制定了具体工作举措和实施步骤,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二)以宣传为抓手,深入做好引导工作。

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微信微博等为主要宣传平台,注重宣传的时效性、连续性。

采用移动大喇叭、横幅、宣传栏、发放秸秆禁烧倡议书等形式扩大一线宣传的覆盖面,确保人人知晓、人人参与,有力扭转传统观念。

筑牢传统宣传阵地,滚动宣传工作政策和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在高发地点设立禁烧标志,村社网格员、信息宣传员进田入户、逐户面对面宣传。

(三)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抓好秸秆禁烧监管工作。

加强执法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点严肃查处,尤其是重点监测的点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并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确保整改到位。

同时,加强日常巡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网格员发现处置机制,发现立即进行处置。

重点区域、重要时段期间,实行部分片包干制度,发动网格力量现场处置,发现火点快速处置,做到不形成烟气弥漫现象。

落实专门人员每日对田间秸秆进行收集、公布告知联系方式,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预防露天焚烧现象发生。

(四)以综合利用为疏导,努力解决秸秆出路问题。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前期禁烧靠堵,仅堵得了一时,实践证明,有效利用秸秆和正确疏导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继续加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投入,积极探索研究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有效提升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离田成本。

各级农业部门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发挥引导作用,初步构建了以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为主的综合利用格局。

同时结合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机制,完善秸秆及其他农作废弃物收运体系,对投放在集置点的秸秆及其他农作废弃物,由属地负责收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方案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方案

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共环境和财产安全,促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辖区夏秋两季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即日起,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建立并严格执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禁烧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实现区域内无秸秆和垃圾焚烧火点。

二、工作任务l、在辖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和垃圾焚烧。

有关单位要在秸秆收获季节设立固定宣传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止秸秆和垃圾焚烧工作要求。

2、开展秸秆和垃圾禁烧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通过广播宣传、手机短信、宣传单、宣传标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秸秆和垃圾焚烧的危害,增强环保意识,养成文明习惯。

充分调动群众自发监督、举报野外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切实杜绝秸秆和垃圾焚烧。

3、强化秸秆和垃圾禁烧安排部署。

各单位要落实秸秆和垃圾焚烧“五定”责任包干制,即: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要求,要做到辖区内“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杜绝焚烧秸秆和烧田坎的现象发生,确保不产生不良环境影响、不引起火灾、不造成大气污染事件。

并组织人员,深入农户、田间地头,进行劝导、实行驻守、巡査和値班制度。

4、实施秸秆综合利用。

各单位要教育村民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要针对本辖区农作物种类,科学组织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各类收割机械应配备使用秸秆粉碎设备,农业产业化经营业主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

三、保障措施1、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对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一把手为是第一责任人。

要制定切实体可行的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全面禁止秸秆和垃圾焚烧工作落到实处。

村秸秆禁烧规章制度

村秸秆禁烧规章制度

村秸秆禁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秸秆是农作物收割后的残余物,禁止乱烧秸秆,依法处理秸秆。

第三条农村居民在农作物收割季节,应将秸秆储存,经过处理后再利用,严禁随意焚烧。

第四条全村居民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禁烧范围第五条禁止在村庄周围、农田、山林、水源、雨水井等区域燃烧秸秆。

第六条禁止用于燃烧秸秆的设备,如灶台、火盆等。

第七条禁止将秸秆烧成灰后作为肥料施用在农田中。

第八条禁止在村民自建房屋周围以及公共场所使用秸秆火燃烧。

第九条禁止在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地带燃烧秸秆。

第十条秸秆禁烧范围为全村范围,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于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第一次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多次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在农作物收割季节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秸秆的处理工作,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推广农业机械化收割技术,减少秸秆的产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禁烧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村民开展秸秆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秸秆的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三)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秸秆禁烧规定

秸秆禁烧规定

秸秆禁烧规定秸秆禁烧规定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秸秆是农作物的剩余部分,过去常常被农民们用来焚烧,以便于处理农田垃圾,但这种做法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现在很多地区都出台了秸秆禁烧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秸秆禁烧规定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首先,秸秆禁烧规定的意义是保护环境。

秸秆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质会污染大气,对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会加重大气污染,而颗粒物质会降低空气质量,给人们的呼吸带来威胁。

秸秆焚烧还会导致火灾,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禁止秸秆焚烧,能够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人民健康。

其次,秸秆禁烧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农民不得随意焚烧秸秆。

一方面,禁止农民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相对于官方指定地点进行集中处理,农民随意焚烧往往没有科学的焚烧设施和操作经验,容易引起火灾和空气污染。

另一方面,禁止农民将秸秆堆在田间地头不处理。

这样做不仅占用了农田资源,还可能引发其它灾害,如病虫害的滋生。

禁止这两种做法,还可以鼓励农民将秸秆用于种植食用菌、提供给工厂进行加工利用,达到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最后,为了确保秸秆禁烧规定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禁烧规定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规定的认识,让每个农民都知道自己在处理秸秆时应该做什么。

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行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使农民真正能够从中获得经济效益。

总而言之,秸秆禁烧规定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改善大气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秸秆禁烧规定,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为环境建设和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

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

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一、秸秆焚烧的危害及管理的必要性1、秸秆焚烧会造成空气污染秸秆焚烧产生大量的烟尘和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对周围环境和空气质量带来影响。

空气中的颗粒物和有害气体进入人体呼吸系统后,会引发呼吸道疾病和其他健康问题。

2、秸秆焚烧会影响生态环境秸秆焚烧会造成土壤质量下降,降低土地肥力和生物多样性。

同时也会引发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秸秆焚烧会影响人体健康烟尘和有害气体进入人体后,会导致呼吸道疾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健康问题。

长期暴露在秸秆焚烧的环境中,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健康问题。

因此,建立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问题。

二、秸秆焚烧管理制度的内容1、明确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秸秆焚烧的行为。

明确秸秆焚烧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

2、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环保部门监督秸秆焚烧过程,定期检查农民进行秸秆焚烧的情况。

对不符合规定的秸秆焚烧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秸秆焚烧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3、推广替代技术鼓励农民使用替代技术处理秸秆,如沼气发电、生物质颗粒燃烧等。

这些技术能够有效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污染,并将秸秆转化为可再生能源。

4、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农民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及替代技术的优势,引导农民改变焚烧秸秆的习惯。

同时也可以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5、加强技术支持向农民提供秸秆处理的技术支持,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秸秆处理方法。

可以组织技术培训班和示范项目,让农民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提高秸秆处理的效率。

6、建立奖惩机制对秸秆焚烧的规范行为实行奖励,鼓励农民采取环保的措施处理秸秆。

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形成秸秆焚烧的管理机制。

7、加强合作政府、企业、农民和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秸秆焚烧管理制度的实施。

通过合作推广替代技术,提高秸秆处理的效率。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2篇)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2篇)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____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____年底基本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

然而,由于秸秆禁烧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间的差异性,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烧秸秆现象,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健康风险。

鉴于此,____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更有效地解决烧秸秆问题。

一、政策法规完善1.1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如明确禁止区域内烧秸秆的最高罚款额度和刑事处罚措施,并加大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

1.2 完善产业政策,鼓励农民使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技术支持,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

1.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禁烧政策的认识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掌握,推动农民从烧秸秆转向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二、技术支持和装备提升2.1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对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2.2 推广应用秸秆饲料加工技术和设备,将秸秆转化为高质量的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2.3 支持农民采用秸秆生物质燃烧技术,将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能源,降低传统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4 引进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提高秸秆的采集、储存和加工能力,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和成本。

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民收益保障3.1 支持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对秸秆的依赖。

3.2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减少农作物秸秆的产生,实现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3 完善农民收入保障机制,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确保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稳定收益。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4.1 建立健全秸秆禁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定期考核和奖惩机制。

4.2 加强对秸秆禁烧以及综合利用措施的监管,建立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

4.3 提高农村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良好的秸秆禁烧社会氛围。

禁止“五烧一熏工作方案”【最新】

禁止“五烧一熏工作方案”【最新】

禁止“五烧一熏工作方案”【最新】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秸秆焚烧所产生的烟气污染,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基本原则,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禁烧、禁燃、禁熏”为抓手,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生态、绿色XX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着力解决农作物秸秆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

努力做到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污一条河”,努力开创秸秆综合利用和“双禁”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设中国X部现代农业公园筑牢基础。

二、重点时节及区域围绕春播、夏收、秋收、冬储时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秸秆禁烧活动,确保辖区内“不见火光、不见烟雾、不见黑斑”。

三、主要任务(一)强力推进秸秆、垃圾禁烧(禁烧)1.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巡查监管,构建乡、村组、农户三级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建立乡镇部门检查监管、村组落实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大查处力度。

对蓄意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一经发现或查实,将严肃处理。

(责任部门:乡环保办、乡安办、各村委会)2.场镇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草、落叶。

公布垃圾露天焚烧举报电话,组织开展露天垃圾焚烧执法检查。

强化禁止露天垃圾焚烧宣传教育和反面典型曝光,转变场镇居民传统生活习惯。

(责任部门:村委会)(二)全面实施乡场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燃)根据上级规定,制定乡场镇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04-16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时间: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4-16修订时间:发文文号:环发[1999]98号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地应大力推广机诫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益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露天禁烧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

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

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

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正乡村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

正乡村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

正乡村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按照乡党委、乡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相关文件和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正乡村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村范围内开展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以“不发生野外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为目标,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力度,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网格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严格奖惩问责,逐步建立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执法规范、高效运转的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管理机制,形成党委政府实施、村委会统一协调、两委班子各负其责、各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广泛参与的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管理体系,实现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全覆盖,力争零火点、零通报。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宣传引导1.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微信宣传车等媒介,将历年本地和外地因焚烧秸秆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反面典型案例,以短片或视频的形式反复播放,形成影响和震慑。

2.我村利用大喇叭广播和宣传车的形式,每天多时段反复宣传秸秆禁烧政策法规和反面实例。

3.制作印发《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发至全乡所有农户张贴上墙并签收回执,让农户知晓秸秆焚烧的危害和焚烧秸秆的严重后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个路口设立秸秆禁烧宣传板,悬挂宣传标语,做到全村宣传标语全覆盖,重要路段和醒目地点密度高,内容通俗易懂有震慑力。

5.村里出动秸秆禁烧宣传巡逻摩托车,禁烧期间每天到全村覆盖区域巡逻宣传,提高村民禁烧和综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引导广大村民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二)建设网格化管理体系1.按照乡党委、乡政府的统一部署,我村建立了四级网格化管理。

2.明确网格人员构成。

村党支部、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级网格的总网格长,负责本级网格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管理的任务区分、运行、调度、协调和考核;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为网格长,负责下一级网格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监督检查。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79号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79号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及附产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禁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禁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禁烧秸秆公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环保、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对禁烧秸秆情况进行检查,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所需的经费投入。

科技、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秸秆机械还田、堆沤处理、沃土免耕栽培、粉碎作食用菌基料和工业转化等综合利用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解决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问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绍政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治理,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和《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17年,全市建立起禁止秸秆露天禁烧长效机制和秸秆多元化、产业化利用新格局,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6%、90%、95%。

二、加快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一)全面推进秸秆肥料化还田。

推广选用带茎秆切碎和抛洒装置的全喂入或半喂入联合收割机作业,便于秸秆还田和埋茬,留茬高度不超过15cm。

制定计划分步推进,确保到2017年,全市以稻、麦、油菜秸秆为重点的机械粉碎还田量达到全田秸秆量的1/2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大力发展秸杆饲料加工产业。

积极开拓农民创收致富就业渠道,鼓励和培育当地农民发展以秸杆为基料的各类生产;以绍兴畜牧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秸杆饲料加工产业,鼓励和扶持畜牧养殖企业通过玉米、豆类等秸秆粉碎、发酵技术和收购秸秆饲料,提高秸秆的饲料化利用比重。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加快推进秸秆收集储运和发电项目。

最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最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最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管理办法最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管理办法 今天⼩编为⼤家整理的是关于最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管理办法 第⼀条为保护⽣态环境,防⽌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麦、⽔稻、⽟⽶、薯类、油料、棉花、⽢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在地⽅各级⼈民政府的统⼀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的实施⼯作。

第四条禁⽌在机场、交通⼲线、⾼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民政府可以在⼈⼝集中区、各级⾃然保护区和⽂物保护单位及其他⼈⽂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15公⾥为半径的区域;沿⾼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和国道、省道公路⼲线两侧各1公⾥的地带。

因当地⾃然、⽓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明建设的⼀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地应⼤⼒推⼴机械化秸秆还⽥、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化、秸秆微⽣物⾼温快速沤肥和秸秆⼯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率达到85%。

第七条秸秆禁烧与综合利⽤⼯作应纳⼊地⽅各级环保、农业⽬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3月10日——4月10日)的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三)摸底调查秸秆存量。

各乡镇(区)立即组织各村对辖区内每家每户的秸秆存量进行摸底调查,由县大气办统一设置摸底调查表,细化到户,分清种类(立杆、堆杆以及废弃垃圾如茬头、树叶、荒草等)。

各乡镇(区)要于3月14日前将秸秆存量调查摸底表报送县大气办。

二、协调联动,合力攻坚县乡村户四级协调联动,党政企民齐上阵,合力攻坚,坚决遏制秸秆焚烧频发现象发生。

(一)畅通利用渠道。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决咨委负责指导“飓风行动”的实施和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的研究制定。

县政府办组织县大气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积极对接国能、新集嘉诚以及其他饲料加工企业、经纪人等,摸清秸秆需求量及需求种类,县大气办要根据各乡镇(区)上报摸底调查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三)打造绿色通道。

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加工点电力供应、运输车辆运输畅通和收储点消防安全。

三、督查推动,追责问责(一)加强督导检查。

县大气办要联合“两办”督查室、县大督查组对各乡镇(区)、相关部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立即整改,重点督办,务求实效。

(二)强化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秸杆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对攻坚行动中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作为、措施不得力,特别是被媒体曝光或是上级点名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四、严厉打击,高压震慑(一)完善案件查处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当事人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处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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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甘蔗、香蕉、瓜菜和其它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条以镇为单位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全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新闻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规定和秸秆综合利用有关知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向农户发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告知书、明白卡,指导农户签订遵守秸秆禁烧规定承诺书。

第七条建立县、镇、村(居)、组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县农业执法部门负责全县秸秆禁烧的监管执法,镇、村(居)、组三级环保网格员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

各级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除劝阻和报镇政府处理外,应现场定位拍照取证,做好记录,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八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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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各镇人民政府与所辖村(居)委会签订责任书,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镇完成年度禁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纳入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

第九条实行干部包片包点制度,按照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地块的模式,组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禁烧包点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包点责任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第十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300元现金奖励。

各镇人民政府接到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后,应当及时派员处理。

对查实的举报,应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登记汇总。

各镇人民政府对查实的举报不上报,造成举报奖励不能兑现的,应根据举报者的申请给予双倍的补偿。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扑火器材物资装备,及时扑灭本辖区内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

第十二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秸秆出路问题,做到堵疏结合。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听劝阻,故意焚烧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可以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行使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2 —
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每年3至5月、9至11月两个时段期间,出现第一个秸秆焚烧火点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扣拨相关镇综合考核奖励资金5万元,再出现火点的,按每个火点2万元进行扣拨。

第十六条考核年度内辖区出现火点达到3个的,由县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对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出现火点达到5个的,在本年度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出现火点达到7个的,本年度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成绩一律为零分。

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出现火点情形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级网格员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卫星遥感监测等信息来源,及时统计各镇火点情况,并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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