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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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章风险分类及分级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第四条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第三章自身风险
第五条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第六条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一)Ⅰ级 :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二)Ⅱ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三)Ⅲ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四)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七条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一)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二)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0.7D<H≤1.0D的盾构隧道;
3、开挖断面范围内粉土、砂土层超过50%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4、进出洞加固区内存在厚层(厚度≥4m)的承压水粉土、砂土含水层的盾构始发到达区段。
(三)Ⅲ级
1、一般的盾构法隧道;
2、一般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
3、一般盾构始发到达区段(一个区间共两处,分别在两站端位置)。
第四章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风险主要指建设活动导致周边区域的建(构)筑物发生影响或破坏,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分级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工程影响区域范围内环境设施的重要性、位置关系、地下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等因素划分。
第九条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类。
(一)Ⅰ类环境设施
省级以上历史文物建筑、对沉降变形特殊敏感建筑(如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厂房等)、110kV及以上高压线铁塔、高速铁路、铁路站场、运营地铁盾构区间、高架桥立交桥的主桥、海河等。
(二)Ⅱ类环境设施
标志性建筑、无桩基的多层住宅楼,高耸建(构)筑物(如水塔、烟囱),35KV及以上变电站,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地下道路和交通隧道、地下商业街及重要人防工程、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营地铁车站、明挖区间、一般河道桥梁、匝道桥、人行天桥、新开河、子牙河、北运河、永定新河、中压以上的煤气管、自来水主干管(直径大于600mm),大型水源管,使用时间较长的铸铁管、承插式接口钢筋混凝土管,220kV以上电力管沟、军用电(光)缆等。
(三)Ⅲ类环境设施
有桩基的多层住宅楼、多层商业、办公楼,一般的厂房、车库、地下人行过街通道、月牙河、津河、卫津河、外环河、排污河、人工湖、新引河、南运河、洪泥河、煤气支管、自来水支管、雨污水管、普通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等。
第十条新建地铁工程与其他环境设施(如建筑物、桥梁、管线、道路、水体)相互邻近程度及相对位置关系用接近度表示。接近度分为四个范围: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较接近)、IV(不接近)。
(一)基坑周边影响分区
(二)盾构隧道周边影响分区
ⅣⅣ第十一条环境风险分级
备注:位于明(盖)挖法基坑外边线3H,隧道外边线30m或3Hi、3D (取大值)范围以外环境设施不作为风险源。
H—基坑开挖深度;
Hi—隧道设计底板埋深;
D—盾构隧道设计外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