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1. 什么是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如板材、木屑、纤维板等)制成的、用于包装和运输各种物品的容器,如木箱、木托盘、木制包装袋等。
2. 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主要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的《ISPM15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木制包装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或使用要求符合标准的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通过木材在国际贸易中传播。
实施欧盟的ISPM15标准自2004年开始。
自此以后,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木材包装材料必须符合ISPM15标准。
3. ISPM15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ISPM15标准,木材必须进行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符合以下条件:•原木必须在病原体和有害生物存在的部位达到合格温度,否则木材可能被污染并传播有害生物;•处理后的木材必须标记明显,以证明其符合ISPM15标准。
此外,ISPM15标准还规定,木质包装必须注意以下要求:•木材不能被再次用于生产木质包装;•木材必须从一个标记明显的区域内采伐,并在该区域进行处理;•小于6mm(1/4英寸)厚的木材不需要热处理。
4. 实施ISPM15标准的影响实施ISPM15标准对于欧盟及其贸易伙伴国家的贸易均有影响。
同时,虽然ISPM15标准旨在预防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但在实施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在贸易伙伴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不能符合ISPM15标准的情况下,欧盟企业可能会面临木质包装商标记明显不足、需要进行热处理等问题;•由于木质包装材料无法与其他材料完全替代,同时实施ISPM15标准也可能因成本或技术等原因导致木质包装材料市场份额下降。
5. 欧盟在木质包装方面的其他法规除了ISPM15标准外,欧盟还制定了其他法规来规范木质包装:•“木材和木材制品输入欧盟市场的禁止发表意见”(EU Timber Regulation, EUTR):该法规旨在遏制非法伐木,规定了进口商必须实行“尽职免责”程序,以确保其所进口的木材和木材制品来源合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谢谢您的观看,再见。
看守所 http://www.zgkss.top/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
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说明来源即可。
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管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 2003年目录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管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用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用的措施的遵守情况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PPC是WTO/SPS 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否。
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
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以。
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
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而不管这种木质包装是否来自出口国家或地区。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
• 处置方法包括: •焚 烧 •埋 藏 •加 工 • 其它方法
国际贸易中木质 包装起高度重视 •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的由来 •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ISPM No. 15) • 国际上实施国际木包装标准的情况 • 中国实施国际木包装标准的有关规定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引起高度重视
• 入侵世界各国
• 导致严重生态破坏 •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 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 1930s开始应用于熏蒸 – 杀虫灭菌范围广泛 – 能够穿透大多数木质包装材料 – 能够熏蒸处理包装过的货物 – 技术要求较低 – 但溴甲烷熏蒸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木材 和环境温度及木材含水量 – 由于破坏大气臭氧层,今后要被逐渐淘汰
溴甲烷熏蒸
待批准的处理方法
• 辐照和微波 • 熏蒸与气调 • 化学防腐处理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
• 有关定义 • 实施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的依据 • 受管理的木质包装材料 • 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措施 • 标记 • 垫木 • 出口前的管理程序 • 进口后的管理程序
有关定义
•原 木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
有关定义
•木 材
带树皮或不带树皮的圆木、锯木、木 片或垫木
• 有关定义
• 去 皮:
害生物存在的迹象,可以采取行动,除非有其他 双边安排。此类行动可以采取处理、处置或拒绝 入境的形式。可通知输出国的植保机构。如木质 包装材料载有要求的标记,但发现有活的有害生 物存在的迹象,仍可采取行动。这一行动可采取 处理、处置或拒绝入境的形式。应通知输出国植 保机构
处置方法
• 处置木质包装材料是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及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Minimum concentration (g/m3) at: 2 hrs. 36 42 4 hrs. 31 36 12 hrs. 28 32 24 hrs. 24 28
≥11℃
64
48
42
36
32
注: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 检测。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报检
依据: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
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进境报检的具体操作
进口企业或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在:
出境货物木质除害处理技术要求
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 分钟以上。
注:目前我局采用的是热处理库内环境温度70℃,持续7 小时,这是参照澳大利亚的自定标准,是全球最严的技 术指标。
溴甲烷熏蒸处理
Dosage rate (g/m3) 48 56
Temperatu re ≥21℃ ≥16℃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1. 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 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总局69号 令) 2. 发布公告:联合海关、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3. 宣传:履行WTO SPS透明度原则、听证会、宣贯、 培训等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管理准则及 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植检处 张建军
主要内容
一、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及背景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 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限定物 认为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 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 集装箱、土壤和其它生物、物品和材料,特别是在涉 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 年; 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修改;植物临委,2001 年] 检 测 为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为鉴定有害生物而进行的 除肉眼检查以外的官方检查[粮农组织,1990 年] 处 理 旨在杀灭、去除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 许可的程序[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1995 年修 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版物,2002 年] 木 材 带树皮或不带树皮的圆木、锯木、木片或垫木[粮农组 织,1990 年;植检临委,2001 年修改] 木质包装材料 用于支撑、保护或装载货物的木材或木材产品(不包 括纸产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版物,2002 年]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9 要求概要 由未加工原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是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途径。 由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原产地往往很难确定,因此介绍了大大减少有害生物 扩散风险的全球统一的措施。鼓励国家植保机构接受已采取批准措施的木 质包装材料而不再进一步提出要求。这种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垫木,但不包 括加工木质包装材料。 输出国和输入国均应执行程序以证明已采取批准的措施,包括采用 全球认可的标记。在本项标准中还考虑到双边安排项下商定的其它措施。 应以认可的方式处置不符合本项标准的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10 管理要求 1. 限定的依据 木质包装材料通常由原木制成,这种原木可能未经充分加工或处理 以去除或杀灭有害生物,因而是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一个途径。此外, 木质包装材料往往得到再利用或再加工(与输入货物一起收到的包装材料 可能再用于别的输出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真正原产地很难确定,因此 其植物检疫状况无法查明。因此,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往往不可能进行风险 分析以确定措施的必要性及这些措施的力度的正常过程,因为其原产地和 植物检疫状况可能不清楚。因此,本标准说明全球接受的措施得到批准, 所有国家可应用于木质包装材料以便实际消灭大部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风险及大大减少可能与此类材料有关的其它有害生物的风险。 各国应有技术理由要求对输入木质包装材料采用本标准中批准的措 施。要求采用在本标准规定的一项批准的措施之外的植检措施,也需要有 技术理由。 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 这些准则针对可能成为主要对活树造成威胁的一个植物有害生物途 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包装材料。它们包括下列木质包装材料:托盘、垫 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 料可能在几乎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 货物。 关于完全由通过胶水、加热和加压或者这些方法的结合产生的木质 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版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 为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在其使用期间不大可能 遭受原木有害生物侵染,因此不应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定。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Page 1/10
1 批 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 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 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 应 用 《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 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 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 则和建议。鼓励《国际植保公约》非缔约方遵守这些标准。 审查及修改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 为2004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间。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以增补和再版。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 的现行版本。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3 分 发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 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加勒比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安第斯共同体 - 欧洲及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 -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 - 区域国际农业卫生组织 -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4 引 言 范 围 本标准介绍了减少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 或扩散风险的植物检疫措施,此类包装材料系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由针 叶和非针叶原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 参考文献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1994 年。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 输出验证系统,1997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 号出版物,粮农组 织,罗马。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1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 号出版物, 粮农 组织, 罗马。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 号出版物, 粮农组织,罗马。 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 号出 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Page 3/10
窑中烘干 为达到要求的湿度而在封闭环境中通过加热和/或湿 度控制对木料进行干燥处理的过程[国际植检措施标 准第15 号出版物,2002 年] 标 记 适用于限定物的、证明其植物检疫状况的、国际上认 可的官方戳记或印记[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版 物,2002 年] NPPO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粮农组织,1990 年;植检临委,2001 年] 官方的 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建立、授权或执行的[粮农组织, 1990 年] 有害生物风险 分析 评价生物或其它科学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某种 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7 过程[粮农组织,1990 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修 改] 植物检疫行动 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如检 查、检验、监视或处理[植检临委,2001 年] 植物检疫措施 (商定的解释) 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 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 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 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修改;临时标准委员会,2001 年] 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解释,说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并未在《国际植保公约》( 1997 年) 第11 条的定义中适当反映出来。 植物检疫程序 官方规定的与限定有害生物有关的任何检查、检测、 调查或处理的方法[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1995 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植检临委, 2001 年] 植物检疫法规 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 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 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系统[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 织1995 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植 检临委,2001 年] 植物产品 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 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 传入和扩散危险的产品[粮农组织,1990 年;《国际植 保公约》1997 年修改;] PRA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粮农组织,199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8 加工木质材料 用胶水、加热、加压或者这些方法的结合制成复合木 材的产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版物,2002 年]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 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 的有害生物[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1995 年修 改;《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原 木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 版物,2002 年]
标题: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号)(中文版)(2006-02-16) - - 最近更新
()
第15 号出版物 2002 年3 月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 管理准则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2002, 罗马 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 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 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 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看法。 版权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子、机械、复 印或其他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 系统或传播。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 并说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 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 粮农组织2002年 目 录 批 准 1 应 用 2 审查及修改 2 分 发 3 引 言 4 范 围 4 参考文献 4 定义和缩写 5 要求概要 9 管理要求 10 1. 限定的依据 10 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 10 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 11 3.1 批准的措施 11 3.2 待批准的措施 12 3.3 其它措施 12 3.4 对措施的审查 13 业务要求 13 4. 垫 木 13 5. 输出之前采用的程序 13 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用的措施的遵守情况检查 13 5.2 过境安排 13 6. 输入时的程序 13 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 14 6.2 处 置 14 附 件 I.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 16 II.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 18 III.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 20
Page 2/10
国际标准化组织 3166-1-ALPHA-2 CODE ELEMENTS (http://www.din.de/gremien/nas/nabd/iso3166ma/codlstp1/en_listp1.html)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年。粮农组织,罗马。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 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5 定义和缩写 无皮木材 除维管形成层、树榴周围向内生树皮和年轮之间夹皮 以外,所有树皮均去掉的木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版物,2002 年] 化学加压浸透 根据官方认可的技术规范,用一种化学防腐剂通过加 压过程对木材进行处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 版物,2002 年] 证 书 证明货物的植物检疫状况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官方文 件[粮农组织,1990 年] 商 品 为贸易或其它用途被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 定物[粮农组织,1990 年;植检临委2001 年修改] 货 物 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注明在同一植物检疫证 书中一定数量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或其它限定物(货 物可由一批或数批组成)[粮农组织,1990 年;植检临 委2001 年修改] 去 皮 将圆木上的树皮除去(不一定全部除去)[粮农组织, 1990 年] 垫 木 用于固定或支撑货物、但与货物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 [粮农组织,1990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 号出版 物,2002 年修改] 紧急行动 在一种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迅速采取的 一种植物检疫行动[植检临委,2001 年] 紧急措施 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紧急确立的一个 植物检疫条例或程序。一项紧急措施可以是或不是临 时措施[植检临委,2001 年]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6 无疫(货物、大 田或产地) 按植物检疫程序,未能检查出一定数量的有害生物[粮 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1995 年修改;植检措施 专家委员会,1999 年] 熏 蒸 用一种以完全或主要呈气态的化学药剂对商品进行处 理[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1995 年修改] 热处理 按官方认可的技术规范,对商品加热直到该商品在最 短时间内达到最低温度为止的过程[国际植检措施标 准第15 号出版物,2002 年] 侵染(一种商品 的) 某种商品中存在有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活的有害生 物。侵染包括感染[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7 年;植 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修改] 截获(有害生物 的) 在入境货物检查时对有害生物的查获[粮农组织,1990 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 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