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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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 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提示】注意啤酒的2档税率规定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二)白酒——①定额税率:每斤元,②比例税率:20%

(三)啤酒——从量定额:按出厂价(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

第四节计税依据

一、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现将白酒和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答: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2×=41(元)

二、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①含消费税而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应税销售行为

(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不包括

(1)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购买方

(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增值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

【注】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3.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一起销售→均征收消费税

(2)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包装物押金

【注意】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白酒、啤酒特殊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按价外收入处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

举例说明: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1.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四)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留抵】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1.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2.卷烟厂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2.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3.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属于外部移送,也确认收入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

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扣税范围——9项

(1)15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涂料、电池6项不得抵扣

(2)扣除的9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率

【注意】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委托加工、国外进口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①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②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非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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