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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题

保险学案例题

保险学案例题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该处理是否合理?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特征?()A. 双务合同B. 有偿合同C. 附合合同D. 约束合同2.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以下哪项行为属于保险人的告知义务?()A.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B. 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情况C. 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的情况D. 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费率的情况3.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A. 保险合同的成立B. 保险合同的生效C. 保险合同的解除D. 保险合同的终止4. 保险合同中,以下哪项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A.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B.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后C.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D.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5.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赔偿的原则?()A. 实际赔偿原则B. 补偿原则C. 保险利益原则D. 公平责任原则二、简答题1. 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3. 简述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4. 简述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5. 简述保险赔偿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车辆投保了车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将车辆借给朋友乙使用,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乙并非车辆所有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两年。

在保险期间内,房屋因火灾被烧毁。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宠物狗投保了宠物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宠物狗被他人恶意伤害,导致死亡。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宠物狗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案例分析
1. A某为其妻子B某投保了10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B某指定其丈夫A某为受益人,三个月后A某与B某因感情破裂离婚。

不料,离婚5日后的一天晚上,被保险人B 外出散步时不幸跌入湖里意外溺死。

B某生前欠其好友C某2万元的债务,意外事故发生后,死者B某的父母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领取10万元的保险金。

B某的父母提出,作为受益人的A某已与被保险人B某离婚,则A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其中2万元用于清偿好友C某的债务。

其余8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试分析:B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将10万元的保险金给付给谁?
答:
(1)死者(被保险人)B的父母要求不正确。

(2)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的唯一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2.彭某2006年11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07年2月17日的除夕夜,彭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经勘察估算,彭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4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7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
(1)当家庭财产损失40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全额赔偿40万元。

(2)当家庭财产损失70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60万元。

保险学案例及习题

保险学案例及习题

1 n
X n i1 X i
服从正态分布
亦即
EX
DX 2
n
X〜
N ,
2
n
根据表中数据得:
平均损失 X 40000100040元
样本方差
n
fi
Xi X
2
S n 2 i1 n
9910.20元
fi
总体估计方差
i1
S
2
n n 1
S
n
2
9920.12元
样本均值标准差
样本均值标准差2 S 2 3.15元
答案,此案的受益金应由甲某的家属领取。
我国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 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 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 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死亡在先。”此案属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因此应 按继承法由其家属领取。
答: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
案例七
余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 保险,投保时余某身体健康。一年后余某因失恋而致精 神不正常,并日趋严重,在其家人监护间离家出走,途 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而被公安机关收容。在收容室内 因试图出逃而用头撞墙,造成头外伤颅内出血,经抢救 无效死亡。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付?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DOC)

保险学案例(DOC)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

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

保险学案例答案

保险学案例答案

《保险学》案例2.投保房屋改成烟花小作坊,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如实告知=主动告知?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

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一):保险基础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

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请分析。

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

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练习

保险学案例练习

案例讨论
3
2000年6月23日,王某将其解放大货车向承德某一支公司投 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 2000年6月24日 至2001年6月23日,并交保费5000余元。2001年3月5日,王某 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一自行车相撞,造成货车 的部分损失和自行车主死亡。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李某的 驾驶证件已过期。问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案例讨论
7 1993年10月,A因患肺气无法正常上班,便办理了提 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到A所在 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A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 求投保。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5000元, 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A在健康询问中填写了“健 康”字样。此后,A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1997年9月4 日,A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 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11
1999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儿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郑某行为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生前有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12
刘某和韩某原系夫妻,1999年因感情不合离婚, 儿子(现年7岁)归刘某抚养。2000年8月韩某在前 夫刘某的劝说下,为本人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保 额3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2001年8月6日,刘某携 凶器到韩某住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罪证, 后被捕。由于刘某丧失监护权,在狱中他通过公正 方式将监护人改为刘某之母。2001年9月20日,受益 人的奶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问保险公司如何处 理?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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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教事例及答案2008年06月24日1.有一承租人向房主租借房子,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付房子破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子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准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子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能否肩负赔偿责任?为何?假如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主,房主能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何?1)保险人不肩负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主不可以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主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带偷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检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能否肩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肩负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犯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犯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能够排除保险合同,或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肩负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旅馆投保火险附带偷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旅馆于某日被盗,经检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原因走开岗位仅10分钟。

问旅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能否能藉此拒赔?为何?该旅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能够据此拒赔。

因为该旅馆违犯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犯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能够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质价值与保险人商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满市价为20万元。

问:1)假如货物全损,保险人怎样赔偿?赔款为多少?2)假如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怎样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依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商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保险学案例题目整理

保险学案例题目整理

保险学案例题目整理(不含有答案的)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损失补偿原则:2.一建筑物当时按照实际价值200万投保财产保险。

后因发生火灾遭受全损,而损失发生时房价下跌,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为150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一建筑物当时按照实际价值200万投保财产保险。

后因发生火灾遭受全损,而损失发生时房价上涨,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涨为240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4.赵某为了取得80万元的贷款,将价值150万元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将抵押物房子投保了财产保险,请思考当该房子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应赔偿银行多少钱?不遵循保险补偿原则的特例5.一建筑物当时按照实际价值200万投保财产保险的定值保险。

后因发生火灾遭受全损,而损失发生时房价下跌,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为150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若损失发生时房价上涨,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涨为240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6.一建筑物当时按照实际价值200万投保财产保险的重置价值保险。

后因发生火灾遭受全损,而损失发生时房价下跌,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为150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若损失发生时房价上涨,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涨为240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7.某人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先后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险,甲公司保险金额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40万元,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如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则三家保险公司如何分摊赔偿责任?(比例责任分摊)8.某人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先后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险,甲公司保险金额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40万元,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如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则三家保险公司如何分摊赔偿责任?(限额责任分摊)9.某人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先后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险,甲公司保险金额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40万元,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如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则三家保险公司如何分摊赔偿责任?若损失80万或100万,又如何分摊?(顺序责任分摊)保险合同时间的订立问题:✧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3.31日,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是遗产。
16、案例
•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 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 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 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 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 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 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 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 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 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7.6万元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 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 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 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 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 方式、计算公式)
解: 按照我国摊,即比例责 任制。因此: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 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 免赔率)=10×40%×(1-5%)= 3.8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 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12+4)×40%×(1 -5%)=6.08万元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 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 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 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 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 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 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人生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6月,张先生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符,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三、案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种类和条件。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责任。

根据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

因此,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全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残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器官功能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劳动,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残疾。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死亡已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无需再判断是否属于全残。

综上所述,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案件材料,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家属的理赔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

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保险学习题与案例题题目(第一至十一章)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风险2.风险因素3.风险事故4.损失5.风险管理6.可保风险二、填空题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8.通常将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的指标,称之为()。

9.在已有损失资料的基础上衡量风险主要应该做好估计( )和估计( ) 两方面的工作。

10.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

三、单项选择题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损失D.风险单位2.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A.小偷进屋B.家具被偷C.外出时忘记锁门D.房东外出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 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C. 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B.信用风险C.财产风险D.自然风险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B.纯粹风险C.投机风险D.技术风险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B.风险衡量C.风险处理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B.馈赠C.请朋友吃饭D.车祸撞死人9.风险管理的基础是()。

《保险学案例》word版

《保险学案例》word版

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学的一些案例题

保险学的一些案例题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

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

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保险学案例分析.doc

保险学案例分析.doc

保险学案例分析:1)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

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

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答: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

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保险公司最高赔偿10万美元的损失。

在有些合同的免除责任里面,战争是免赔的。

2)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

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

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

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

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答: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 兀的死亡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会发出拒赔通知书。

首先,保险公司理赔时会调查导致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表面看是自杀,实际上是因"抑郁性精神病”导致的。

其次,《保险法》也规定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要本着诚信原则,而朱谋投保该保险时是否为健康,这个对是否能够得到给付金也是很重要的。

3)〜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

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

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

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 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

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 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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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题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该处理是否合理?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

”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

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

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

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

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工业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该处理是否合理?4.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5.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6.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该处理是否合理?7.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

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8.1998年7月31日,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对象为货运公司所雇用的全部驾驶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60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赔偿限额为72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1500元计算)。

保险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

1999年7月28日,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途中出事,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王某本人受伤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王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解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货运公司赔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8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共计37027元;由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72000元,作为张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之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127027元(其中张某死亡金额90000元,王某伤残37027元)。

保险公司在审理案件时,获知并查实货运公司曾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等,并从该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包括张某死亡、王某伤残的上述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认定的全部赔款金额)。

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

货运公司不服,于199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后其因交通事故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

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张某在遭遇此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事故之后其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保险公司以其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10.某工厂于200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

2002年1月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02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

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

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11.某企业因台风发生保险事故,其一幢旧厂房遭暴风、暴雨袭击而受损。

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在保险经纪人的安排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幢建筑物的屋顶、梁、柱、壁有破损及倾斜的现象,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失。

但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幢建筑物在事故发生前已出现轻微的破损及梁、柱倾斜的情况,该企业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也的确采取了临时的加固措施,并准备加以修复。

保险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即提出厂房受损的近因是厂房的“年久失修”,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据此予以拒赔。

在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即向保险经纪人提出协助索赔的请求。

保险经纪人也参与了上述事故的处理,在得知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并不合理。

在和该企业沟通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拒绝接受其拒赔处理的决定。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意见是:第一,若厂房结构完好,则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年久失修”的确是事故的一个近因;第二,若受损厂房未经受暴风、暴雨,即使“年久失修”,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暴风、暴雨也是事故的一个近因;第三,“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都是该事故的近因,都对最终损失的发生有独立的影响,两个近因并不相互依存;第四,“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年久失修”不属责任范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故”),但也不属列明的除外责任,“暴风、暴雨”则很明确地属列明的责任范围。

两个近因,一个是责任范围内,另一个也并非除外责任,且两者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接到经纪人提出的意见后仍坚持拒赔,该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经纪人代表该企业出庭。

在法庭上,经纪人依据保险相关法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的原理及过往案例据理力争,迫使保险公司最终接受索赔要求,同意进行调解。

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企业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赔付。

12.某人分别同四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共6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总额为4.5亿日元,保险期间为1年。

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子女。

一个月后,投保人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从脚手架上坠地而亡。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拒绝了受益人的要求。

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定投保人不是意外死亡,而是自杀,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

受益人不服,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投保人的自杀嫌疑十分浓厚,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

受益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

13.1998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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