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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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业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

二、设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八十七、八十八条;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号)第十七、二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下称区管理机构)。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上传电子版文件大小不超过。相关申请表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市管理机构)网站下载。

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上传有关电子申请材料到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持专项使用(尾款)申请材料到区管理机构申请尾款审核,并核对尾款分摊信息。其中,对结算金额超过万元的维修工程,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完成结算造价审核后再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审核单位可为自行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也可为我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提供的免费预结算审核机构。

.区管理机构对专项使用(尾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管理机构经系统发送专项使用(尾款)资金划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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