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第一节通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医药品安全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特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控制动物疾病、调节动物生理生化过程以及改善动物生产性能的药品、药物、药料,包括西药、中药饵料、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注射剂、生物制品、消毒剂等。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生产、流通、使用应依法合理使用,保证其质量安全。
第四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标准。
第五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六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对流通过程中的兽药进行追踪和溯源,确保兽药流向的安全和可控。
第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遵守医疗机构规定的用药准则,合理使用兽药,不得滥用、误用或超量使用兽药。
第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用药档案,记录兽药使用情况及效果,对不良反应加以监测和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负责对兽药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兽药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兽药。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利益,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索要、收受药品采购人员或医务人员的财物。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兽药职业健康经营许可证,未获得兽药职业健康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药师或药师团队,保证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控,负责对兽药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派遣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兽药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报告。
第十六条兽药规章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
养殖场安全用药制度范本
养殖场安全用药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养殖场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兽药采购与管理1.兽药采购(1)兽药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采购合同。
(2)采购兽药时,应查验供应商的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GMP证书等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3)采购兽药应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
2.兽药储存(1)兽药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并定期检查,确保兽药质量。
(2)兽药应按照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管理和使用。
(3)储存兽药的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和措施。
三、兽药使用1.兽药使用应遵循兽药说明书上的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安全使用规定。
2.养殖场应建立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规格、使用数量、使用对象、使用日期等。
3.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4.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特殊情况需添加时,应按照《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5.禁止使用禁用兽药和添加剂,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
6.在使用兽药时,应充分考虑药物的残留问题,确保产品上市前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兽药废弃物处理1.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兽药废弃物存放设施,严禁将废弃物随意丢弃。
2.兽药废弃物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1.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兽药安全使用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兽药法规的认识和正确使用兽药的能力。
2.养殖场应加强对兽药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员工对兽药管理的重视程度。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进展,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舞研制新兽药,依法爱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习惯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治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判。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判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治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治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判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要紧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固性试验报告;(四)环境阻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
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
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024年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____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
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____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
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____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1、使用的饲料和产品应购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不准使用变质,霉变,生虫及污染的饲料。
兽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_条例_
兽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是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兽药管理条例(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用药原则: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园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和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气期的规定c、注意配药禁忌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兽药3使用准则中附录A中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养殖场消毒制度一、消毒方法:(1) 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典混合物、过氧乙酸、新吉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厂区的车辆用喷雾方法进行的消毒(2) 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典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药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 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的紫外线照射消毒(4) 喷洒消毒:在畜禽舍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畜禽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5) 火焰消毒:在畜禽经常出入的地方用喷灯的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6)熏蒸消毒: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二、消毒范围(1) 消毒环境: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场、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液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兽药管理的规章制度
篇一:兽药管理和使用制度兽药管理和使用制度一、管理1、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须兽药必须是通过GMP 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2、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3、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晰;4、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5、不购进和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6、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账一次,账物要相符;7、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用兽药的质量;8、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按规定处理。
二、使用1、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标准》《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2、在使用兽药时,做好诊疗记录,包括病种、使用猪猪舍号、使用猪品种、使用剂量、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方法、时间、休药期、使用人等;3、兽药〔含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必要时可根据本场情况和畜禽生理、病理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但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执行;4、严禁滥用、乱用抗生素类药物;5、禁止使有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6、处理好兽药使用后的注射用具、药瓶等废弃物,防止二次感染。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疫苗室保持整洁、卫生。
二、按预防免疫方案采购准备疫苗,防止造成疫苗浪费。
三、按规定条件存放。
保存疫苗。
四、疫苗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特殊是畜禽产品,以免造成疫苗污染事故。
五、过期、破损、标识不清、非正规生产厂家的疫苗不得入库、使用。
六、疫苗进出库应做好日期、疫苗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单位、疫苗有效期、数量等登记,领用人和保管人签字。
七、领用时需用保温箱保存,无保温箱不得发放。
八、注意疫苗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冷链效果。
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管理要求一、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物别规定。
我国兽药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及产业概况
我国兽药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及产业概况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我国兽药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及产业概况一、我国兽药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我国兽药管理的法规规章为《兽药管理条例》,分为《兽药管理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九个规章。
我国兽药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1)研发:新兽药注册制度、兽药GLP、兽药GCP。
(2)生产: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3)经营: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4)进口:进口兽药注册制度,进口产品审批;(5)使用: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兽药休药期制度、禁用药物制度、养殖用药记录、兽用处方制度、兽用分类管理等;(6)监督: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二维码”追溯、批签发、飞行检查、检打联动、专项整治等措施。
二、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支撑体系除了各个省市兽药监察所和动物卫生监督局之外,还设立了4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8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10个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实验室(3+7)。
三、兽药产业概况截止2016年底,兽药生产企业共1874家,生物制品101家。
山东、河南、江苏、广东和四川5省兽药生产企业约占总量的50%。
经营企业6万余家。
2015年产值约462亿元,年销售额约413亿元。
其中生物制品年产值约118亿元,年销售额约107亿元。
我国的兽药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型企业47家(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仅占企业总数的%。
中国兽药产业2015年的销售额与2010年同比增长率是%。
四、4.新兽药注册情况新兽药在2012-2016年的注册情况分别为42、49、54、69、72,增长速度慢。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_百度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_百度兽药制度是指国家对兽药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休药期制度是兽药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为了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制定的药物使用期限的规定。
而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则是针对养殖场这一特定领域制定的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兽药研制和注册制度:对兽药的研制、开发和注册进行管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兽药研制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经过实验验证,通过审批后方可注册上市。
2.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防止因生产不合格药物而造成动物健康问题。
兽药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合格的生产设备、标准的操作规程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对兽药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兽药流入市场以及滥用兽药带来的风险。
兽药销售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遵守相关销售规范,对销售的兽药进行追溯管理。
休药期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而制定的兽药使用期限规定。
在动物使用兽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使药物在动物体内降解代谢或排出,确保动物产品不含有违禁残留物质。
不同的兽药对应不同的休药期,根据兽药的药效、排泄速度、残留物代谢等因素来确定。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是针对养殖场这一特定领域制定的兽药管理制度。
养殖场作为集中养殖和养育动物的场所,需要严格管理兽药的使用。
养殖场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兽药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和药物库存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兽药残留监测。
此外,养殖场还需要建立动物健康监测和疫病防控制度,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监测和检疫,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总而言之,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都是针对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旨在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
兽药管理条例详解
兽药管理条例详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进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与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习惯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与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与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与下列资料:(一)名称、要紧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三)药理与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与稳固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与污染防治措施。
猪场的兽药管理制度
(4)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允话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3)严禁购入农业部禁止使用和添加的盐酸克伦特罗、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添加剂。
6、对于购入的兽药一经发现属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责退货或按场内规定承担损失。
(三)兽药的保存:
1、兽药抵场后,保管员必须依照发票清单进行清点入库,兽药的保存要根据不同兽药、同一兽药的不同批次分别存放,并登记造册,包括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购入日期、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4、所购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5、严禁购入下列产品:
1)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2)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猪场的兽药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兽药包括抗菌药、抗寄生虫药、疫苗、消毒防腐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等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猪群疾病的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药品。
(二)兽药的采购:
1、场内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的采购工作。
2、兽药的采购品种必须按照场内兽医专业人员开具的兽药计划购进目录进行采购。
3、所购兽药必须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四月九日兽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兽药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性,制定的相应法规和规范。
兽药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动物养殖业的生产质量和动物健康,同时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和环境安全。
一、兽药的注册与监管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兽药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和批准程序。
兽药企业在申请注册兽药时,需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及药物毒理学、临床试验等相关数据,以证明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注册通过后,兽药企业需要定期报告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兽药的生产质量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确保兽药的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规范和质量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材料的管理、生产工艺的控制、质量检验、产品溯源等。
并对生产的兽药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稳定性。
三、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四、休药期制度休药期是指从使用其中一种兽药开始到其残留物在动物体内或动物产品中降低到允许范围之间的间隔时间。
休药期制度是为了保护动物产品质量和公众的食品安全而制定的。
兽药在动物体内残留过长时间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在动物屠宰前需经过一定的休药期,使兽药在动物体内代谢完毕,残留物降至安全范围。
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清、诊断试剂等。
对于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安全和有效性。
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需通过严格的注册和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动物养殖场是养殖动物的生产和经营地,也是兽药管理的重点对象。
兽药在动物养殖场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遵循兽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兽医处方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
兽药使用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且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以提高兽药的合理应用水平。
综上所述,兽药制度包括兽药注册与监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休药期制度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维护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公众的食品安全。
养殖场禁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兽药残留,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养殖环节,包括饲养、饲料、兽药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养殖场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禁用药物,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禁用药物种类第四条本养殖场禁止使用以下药物:1.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2. 含有违禁成分的兽药;3. 毒性大、副作用强的兽药;4. 残留量超标、影响动物产品品质的兽药;5.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6. 未经批准的兽药新制剂;7. 未经批准的兽药新用途。
第三章兽药使用管理第五条本养殖场兽药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治疗为辅;2. 合理用药,经济有效;3. 严格选用兽药,确保用药安全;4. 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
第六条本养殖场兽药采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购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2. 购买兽药时,查验兽药标签、说明书,确保符合国家规定;3. 购买兽药时,索要兽药销售发票和兽药质量检验报告。
第七条本养殖场兽药储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储存条件符合兽药质量要求;2. 分类存放,标识清楚;3. 定期检查兽药质量,确保兽药质量合格;4. 严禁过期、变质兽药入库。
第八条本养殖场兽药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使用兽药;2. 不得擅自更改兽药剂量、用法;3. 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4. 使用兽药后,及时记录用药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本养殖场设立兽药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兽药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兽药使用管理小组定期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养殖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养殖场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殖场禁用药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兽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
兽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是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兽药管理条例(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养殖场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养殖场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详解
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开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藏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藏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藏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平安管理标准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展平安性评价。
从事兽药平安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平安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如下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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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