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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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2012年春)
授课教师:杨帆
目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1)
第一节导论 (1)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4)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4)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12)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7)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20)
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 (24)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0)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34)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36)
第七章国际税法 (40)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货物贸易
——完备、传统贸易法
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
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
投资
间接投资——国际货币金融法
税收——税收管辖权、冲突
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
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3.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
A、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
B、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
C、外资企业的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
D、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E、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
(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
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
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
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2)特殊的法人——跨国公司
A、产生和发展
早期:16、17世纪的特权贸易公司(业务中心在殖民地,以贸易为主,制造活动和资金转移很少)。
中期:(18世纪末~ 二战前)从贸易为主转向以生产性投资为主。
现代: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
联合国贸发会议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约有6.4万多家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约达87万家,平均每家跨国公司拥有14个国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的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3,占据了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90%和世界技术转让的70%。
截至2004年年底,在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只有5家。
B、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特点: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实体的相互联系性
C、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因其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作为内国法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为无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必须依照母国或者东道国的公司法设立,且分别受母国法律或东道国法律的调整。
D、实质:多个法律实体,一个经济实体。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及其母国的作用具有双重性
对于东道国:积极影响(引进最雄厚的资本、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消极影响(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牺牲品,打击民族工业,通过各种逃避税行为,影响东道国经济发展);
对于母国:积极影响(海外经济扩张,更丰厚的利润等);消极影响(尖端技术外流、国际逃避税的增多等)子公司作为全球战略牺牲品例:
例1:债务责任的转移
A子公司(乙国)Array破产前高价购进A公司积压产品,A公司债务转移给B
母公司(甲国)
B子公司(丙国)——经营不善,面临破产
结果:B公司破产,承担有限责任,A公司债务减轻
例2:战略牺牲品——印度博帕尔惨案
E、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1972年成立的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因为存在众多分歧,因此至今没有正式讨论通过。
此外还有一些双边协定(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达成管制协议,如双边税收协定(管制逃避税问题)
2、国家:以双重身分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直接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
受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一般不以平等主体资格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