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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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

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

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

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

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locALHost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前言:此次局里组织开展学习调研活动,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司法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尤其是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以学习调研活动为契机,加深与乡镇工作人员沟通,与农民面对面交流,感触不少,受益良多。

一是感情得到一次升华。

半年多来,几乎每天都要接待反应诉求、寻求帮助的群众,真实了解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了解,加深了对农民的感情。

二是心灵得到一次洗礼。

通过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途径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也充分感受到获助群众的喜悦,更加坚定了做好司法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信心。

三是素质得到一次提升。

作为司法战线上的一名工作人员,切实了解到农民的迫切需要,掌握了帮助群众的方式方法,提高了做好本职、服务群众的本领。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职能,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心下,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为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通过学习调研活动,重点了解了我市各乡镇司法所建设情况,形成了对全市乡镇司法所现状的初步印象,并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划建设作了一些思考,现将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汇报如下:一、我市各乡镇司法所的现状我市20个乡镇普遍设立了立司法所,是较早实现“一乡一所”和“收编管理”的县市之一。

从调研情况来看,各乡镇司法所基本上是“一所一人”,部分所长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仍有一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或者是部队转业的;大部分的司法所在乡镇政府办公,有的有单独办公室,有的与综治办、信访办合用一个办公室。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京司发[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13〕179号)各区县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经6月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北京市司法局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会议精神,科学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确保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现对《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京政办函[2013]40号)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具体方案如下:一、建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市局成立以于泓源局长任组长,主管基层、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处的主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成员包括:办公室、研究室、法宣处、律师综合处、公管处、基层处、矫正帮教处、法援指导处、信息技术处、监劳工作协调处、计财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宣教处、市律师协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任务分解(一)统筹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标任务:科学统筹编制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充实基层力量,合理设置人员岗位,适应基层社会管理的新需求,满足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需要。

主要举措:1、全面摸清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机构人员编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9•【文号】司发[1998]017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8年11月19日司发〔1998〕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开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024年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

2024年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

2024年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摘要: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本方案旨在加强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行政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现阶段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水平的提升和法律服务的质量。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促进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阳光执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公众对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公正、高效、透明和可信的信任和满意。

三、主要内容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1)加强培训。

为执法人员提供针对性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考核制度。

制定执法人员考核和相关评价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执法信息化,提高信息共享和查询的便捷性,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控和管理。

2.规范执法程序(1)建立执法规范。

制定执法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执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现象。

(2)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惩违法执法行为,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3)推行公开执法。

加强执法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提升执法效能(1)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和物资的调配机制,合理分配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2)加强协同合作。

主动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执法工作的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3)推进科技应用。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司发通[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2004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机构不够稳定、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差、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司法所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司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6年10月27日司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6.19•【文号】司发通[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2006年6月19日司发通[2006]第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批示和罗干同志、XXX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政法〔2006〕5号),从今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建设,使司法行政队伍的执法指导思想更加端正,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执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全面规划、重点推进。

今年的重点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制度,明年的重点是抓执法制度的推广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后年的重点是实现执法工作信息化和落实执法保障。

(三)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

扎扎实实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果,着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等设置司法所。

,设所长一人,根据襦要可设副所长。

所长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竟(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指导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023司法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2023司法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2023司法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3年司法所执法规范化建设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各级司法所在履行职责中所承担的案件量、服务对象数量日益增多,并且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有效提高司法所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必须加强司法所执法规范化建设。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在2023年实现司法所执法规范化的全面建设,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重点任务1.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体系(1)制定并完善司法所执法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权责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公正。

(2)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调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建立和完善司法所执法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透明。

2.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培养(1)制定并实施执法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包括法律知识、案件调查技巧、法律文书写作等。

(2)建立执法人员的考核机制,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激励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3)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执法人员的公正、廉洁。

3.加强执法设备和信息化建设(1)配备执法所必须的执法工具和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摄像设备等,提高办公效率和案件办理质量。

(2)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电子化保存和查询,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执法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与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共享,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加强社会宣传和参与(1)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建立健全司法所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服务效能。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9]351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9]351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9]351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2日经第27次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监制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明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机构内符合本规定的在编的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局在编工作人员;(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四)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五)上一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对下列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一)非本局在编工作人员;(二)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或经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三)上一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四)有违法或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五)受行政处分期间未满的;(六)其它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5.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现将《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和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市司法局制定《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促进司法所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将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考核评定方式全市司法所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奖励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进行。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围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展开,分项设分。

(一)基本保障(25分)1、队伍建设(5分):对司法助理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执业技能和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核,在人员充分、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司法助理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2、组织机构建设(3分):司法所下设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人民调解组织、安置帮教组织和社区矫正组织,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上述三个机构的各层级网络必须健全,工作落实。

3、经费保障(10分):拨付给司法所的专项业务经费用于支持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开展,要求司法所的经费开支标准得到落实。

4、基础设施(7分):主要对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进行考核。

对办公用房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按具体业务需求进行改建、扩建。

对于办公设备要求随着地方财政状况的改善逐步提高现代化水平,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度管理(15分)1、工作流程管理(1分):要求司法所具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流程,并能具体落实。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司发通[20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0年4月13日司发通[20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国城市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年”的各项举措,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现对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基层司法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司法所承担着本辖区普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担负着推进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项职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是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能的组织保障,尤其是在司法行政系统所指导和依托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四支队伍和工作网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龙头作用。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6.24•【文号】•【施行日期】199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1996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加强司法所建设是适应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

目前,全国已建司法所16000多个,拥有工作人员41800余人。

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司法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律教育职能,在推动基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决策科学化,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司法所建设仍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区对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指导管理不力;已建司法所制度不够完善,机构、编制、财政保障体制等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或落实;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不统一、业务不规范;司法所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普遍需要提高等,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强化和完善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县区司法局作为县级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重任,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的职能,任务繁重。

司法所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司法行政工作体制,使县区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延伸到乡镇(街道),为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所的建立,有利于充实和完善乡镇(街道)政法机构,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普法工作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力度,从而强化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而且日益迫切。

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2篇

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精选2篇(一)1. 加强选聘与选拔机制:建立健全司法行政队伍选聘与选拔机制,提高选拔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准确性。

采取多元评价的方式,综合考察候选人的专业能力、道德品质、执法经验等综合素质,选拔出适合的人员进入司法行政队伍。

2. 加强培训与教育:加大对司法行政队伍的培训与教育力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和实践交流等形式,加强队伍的学习和思想交流,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

3. 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司法行政队伍的薪酬、晋升和评优制度,激励队伍成员积极工作和持续进取。

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表现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使队伍成员更加敬业、奋发努力。

4. 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司法行政队伍成员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法治教育活动,引导队伍成员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守法、遵纪守法。

5. 加强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加大对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

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加强队伍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6.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合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

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和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需要从选聘与选拔、培训与教育、激励机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保障和与其他部门的协作等方面全面推进。

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责任心强的司法行政队伍,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精选2篇(二)1. 加强网络宣传:政协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开设官方账号和页面,定期发布政协工作动态、会议成果、委员发言等内容,提高政协形象和影响力。

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制建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也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内容。

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于民主法治,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基础,以提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信誉为目标,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司法机构建设、执法机构建设、司法人员建设、司法审判建设、司法行政建设、司法教育建设等工作,不断改进执法司法体系,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一种自我监督、公众监督、权力监督的多层次的有效监督体系,最终实现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一、加强法制建设1、强化立法阶段的监督。

在立法阶段,应充分考虑执法司法需要,加大立法监督力度,完善立法机制,强化立法质量,促进立法与执法司法的有机结合。

2、完善司法机构体制。

应当完善司法机构的体制安排,如实行“一级即受理”的原则,以此来促进案件的处理速度;合理安排人员配备,保证司法机构能够正常运作;强化司法机构内部监督,遏制违反司法规范行为。

3、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更加了解执法司法方面的理论,提高执法能力。

同时,要实行有序考核制度,以便对其工作进行评估。

二、加强审判工作1、加强审判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审判机制,如仲裁机构的体制安排、审判流程、审判效率以及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2、加强审判人员建设。

要对审判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使其更加了解执法司法方面的理论,提高审判能力。

同时要实行有序考核制度,以便对其工作进行评估。

3、加强审判行政工作。

要加大对审判行政服务工作的监督力度,如保障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合理安排诉讼时间;保障当事人享有合理的诉讼成本等。

三、加强司法教育建设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要从教师队伍的素质上考虑,通过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提高其对执法司法方面的理论水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发言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发言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发言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旨在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我认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和探索。

在本次发言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们司法所在规范化建设中的探索和实践。

一、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和目标规范化建设是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标准化操作等一系列制度体系,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这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司法所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司法所是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在于不断提高司法所的服务水平,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权威,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二、规范化建设的方法和实践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改进。

在我们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中,我们采用了以下几个方法:1.制度建设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制度建设是最重要的一环。

我们在制度建设中,围绕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了制度的完善和优化。

这些制度既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也有我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主制定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了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2.培训和学习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也需要不断学习和培训。

我们在规范化建设中,不断邀请专家和相关领导进行培训和指导,提升工作技能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也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我们在信息化建设中,建立了各种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信息处理的出错率,提高了信息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不断提高司法所的服务水平和权威性,提升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司法所的公信力。

规范化建设的一个显著好处是可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司法部起草的《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19年5月9日《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充分发挥新时代司法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起草了《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司法所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载体,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保障能力,整合优化资源,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7.18•【文号】司发通〔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乡镇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

200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司法部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

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所建设,先后下发《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所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加强司法所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作为科学谋划、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不断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基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司发[2005]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5.01.26【实施日期】2005.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京司发[2005]13号)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北京、新奥运”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

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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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5]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京司发[2005]13号)
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北京、新奥运”和“首
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

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要独立设立司法所,完善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全市街道(乡镇)的建所率达到100%。

各区(县)司法局尽快按现有编制配齐人员,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1]42号)和《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京司发[2002]43号)文件的要求,把好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任免权限规范运作。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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