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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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民商法清华大学1998年硕士入学考试民商法学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1、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财产3、无权代理4、诉讼时效的中止5、风险负担6、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1999年商法一、论述题(20分)以公司法为例分析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2、简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3、简述保险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4、简述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5、论票据的无因性.6、简论商号权.三、名词解释(每个名词解释2分,共20分)l、保险事故2、保险利益3、再保险4、竞业禁止5、追索权6、背书7、共同海损8、募集设立9、证券欺诈10、破产别除权1999年民法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民事行为能力合伙财产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风险负担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2000年民法学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20分)1,附随义务2,法律事实的构成3,风险负担4,外观设计专利5,代位继承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题8分,共56分)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你如何认识这些缔约主体?2,你如何认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诉讼时效中断在保证中如何运用?4,谈谈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邻接权的保护期多长?6,“荷花女”是已去世的著名艺人,甲著书丑化她,“荷花女”的近亲属乙提起诉讼,你对此如何认识?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对委托合同规定了介入权和选择权,你对此有何认识?三、试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设计该制度的目标模式(12分)。

效力待定法律后果解释(3篇)

效力待定法律后果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待定,是指在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不确定,需等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意味着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本文将从效力待定的概念、法律后果、追认与拒绝追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二、效力待定的概念1.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为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以法律形式表达意志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有效性、意思表示和客观性等特征。

2. 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1.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追认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后具有法律效力。

追认行为使法律行为具有了法律效力,从而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拒绝追认后,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追认与拒绝追认1. 追认:追认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有权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有权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拒绝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追认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六、总结效力待定法律后果是指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等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

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如今,各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屡有发⽣,你知道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吗?今天店铺的⼩编就将从接下来⼏个⽅⾯为⼤家介绍,分别是效⼒待定民事⾏为的特征,效⼒待定民事⾏为的类型,希望这些能对您在这个⽅⾯有所帮助。

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吗⼀、效⼒待定民事⾏为的特征:效⼒待定民事⾏为是指⾏为成⽴时,其是有效还是⽆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定事实的发⽣来确定其效⼒的民事⾏为。

效⼒待定民事⾏为具有如下特征:(⼀)效⼒待定民事⾏为于其⾏为成⽴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效⼒待定民事⾏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为,也可能成为⽆效民事⾏为。

⼆、效⼒待定民事⾏为的种类(⼀)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依法不能独⽴实施的双⽅⾏为(即合同⾏为)。

该种⾏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拒绝追认,则该⾏为⽆效。

此类⾏为成后,法定代理⼈表态前,⾏为的效⼒待定。

(⼆)⽆权代理⾏为。

⽆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为,被代理⼈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发⽣效⼒;反之,被代理⼈事后不追认的,该⾏为⾃始对被代理⼈不发⽣效⼒。

该⾏为成后,被代理⼈表态前,⾏为的效⼒待定。

(三)⽆权处分⾏为。

⽆权处分⾏为是指⽆处分权⼈与相对⼈所为的处分他⼈的物品或权利的⾏为。

⽆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取得处分权,该⾏为有效;如权利⼈不予追认,⽆处分权的⼈⼜未取得处分权,则该⾏为⽆效。

⽆权处分⾏为成⽴后,权利⼈表态前,该⾏为的效⼒待定。

(四)债权同意⽋缺的债务转移⾏为。

债务⼈转让其债务,如受让⼈⽆⼒履⾏债务,则债权⼈的利益难以实现。

债务⼈转让债务,应经债权⼈同意。

债务⼈未取得债权⼈同意⽽转让其债务的,转让⾏为在债权⼈表态前,该⾏为的效⼒待定。

效⼒待定民事⾏为是指⾏为成⽴时,其是有效还是⽆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定事实的发⽣来确定其效⼒的民事⾏为。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案例(3篇)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某某承包被告李某某所在建筑公司的一项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李某某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拖延。

2019年6月,原告张某某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并向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被告李某某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

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效力待定。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合同效力待定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因质量不合格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万元。

2.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知识点:1. 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打印版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打印版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一、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其出生日期犯愁。

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是(。

A.8月28日B.8月29日C.8月30日D.9月1日2.下列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A.王某基于重大误解而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B.12岁的小学生小明与阳光商厦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0000元电脑的合同C.张某以欺诈手段与马某订立的买卖棉花的合同D.8岁的小学生小红与某公司签订的接受500元赠与的合同3.以动产设定的质权,有效期始于(。

A.质押合同成立时B.质押合同登记时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D.双方当事人签章时4.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D.清算法人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5.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

则这里负“有限责任”的是(。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6.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张某替王某招待王某的叔叔的行为B.居委会张大娘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C.甲以其未成年儿子的名义同一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D.汽车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7.甲代替乙保管手表,甲向丙借钱500元,对丙说:“把我的表质押给你。

”丙接受。

则(。

A.该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该质押合同为有效合同C.该质押合同没有成立D.该质押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经追认有效8.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理和控制,因此不要求占有人占有物的权利,下列属于占有的是(。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A.概念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怎么办?
1、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这这里就是看他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 2、如果发现存在挂靠关系,在签合同时尽量能和被挂靠方签署合同,或者在盖章时,能够盖项目章; 3、同时注意在合同中要明确指定收货人、结算人,指定送货地点,与项目地址相符; 4、最后一点:我们钢材企业在做业务时,还是要有一个“谨慎”的态度,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慎之又慎,聘请专 业律师,把控风险!!
TWO
THRE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请执行规定,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提出返还的,法院应 予支持; 流质(押)条款:无论在抵押权亦或质押权中,均不 得约定流质(押)条款,如约定,约定无效。(《物 权法》第186、211条、《担保法》第40条、《最高法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4、显失公平
案例
(1)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8500元/㎡,150㎡。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开工建设(此时房价已涨到18000元/㎡)。李某因 结婚急需住房实在等不了,于是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拟定了一份《解除购房协议书》,约定解除与李某的购房协议,并退还李某全部购房款。
2、胁迫
1 对象
自然人(本人及其亲属) 法人
2 内容
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包 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3 核心
案例
汪某与李某是同事,因发生口角,汪某一拳将李某打成重伤, 为此李某花去医疗费共计10万元。李某威胁汪某说:你要是 不给我钱,我就报警,告你故意伤害。汪某被迫给了李某10 万元。
李某在为一家钢贸企业代理一起诉讼案件期间,偶然掌握了 该企业的机密信息。代理案件结束后,李某找到企业老板, 威胁说:你必须给我100万元,要是不给我将把你公司的信息 公之于众。企业老板不得已只能答应李某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0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01
的民事法律行为
02
03.因受胁迫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因受欺诈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3
04
04.显示公平的民事法 律行为
可撤销的类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些选项为重大误解行为? A. 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B. 乙误认真画为赝品而贱卖之 C. 丙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平米数错误,报价低,造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 典 》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 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 典 》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依此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 分内容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欠缺民 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甚至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效民 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赔 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应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 错的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追缴财产: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行为,其所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 返还给第三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类型: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A.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

B.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D.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E.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01民法总论(2019+答案)

01民法总论(2019+答案)

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类型:根据基础权利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基础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

根据请求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和能否独立进行转让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性请求权和非独立性请求权。

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权利。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定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4)未经同意的债务负担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均获利益或仅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为标准,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不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保管等。

区分的意义:(1)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或者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2)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示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法律行为不受此限制;(3)确定行为人责任。

一般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高于无偿法律行为;(4)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法74条的撤销权,无偿民事行为不用考虑当事人主观意图即可主张撤销权;(5)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有不同。

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给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给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给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表现: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因作为有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需第三人确定其效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要确定无效,需第三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撤销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一经行使,即产生民事行为因变更内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后果。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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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行为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B.租赁行为C.借用行为D.赠与行为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

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可撤销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有效民事行为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B.仍然有效C.经修改后有效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B.主行为与从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
(4)其效力消灭的时间限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3篇)

民事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民事行为种类繁多,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民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买卖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商品所有权的协议。

(2)租赁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出租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物的协议。

(3)承揽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协议。

(4)技术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活动的协议。

(5)合伙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行为:指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救助行为:指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人或物的行为。

(2)照顾行为: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照顾的行为。

(3)管理行为:指对他人财产进行管理的行为。

4. 遗嘱行为遗嘱行为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死后遗产的分配作出安排的行为。

遗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遗嘱设立: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

(2)遗嘱变更:指遗嘱人对原有遗嘱进行修改的行为。

(3)遗嘱撤销:指遗嘱人取消原有遗嘱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 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1)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无效,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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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种类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能确认其是否有效
追认权:形成权,仅需追认劝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

属辅助民事法律行为。

影响限制行为能力相对人做出其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与以追认,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的,视为拒绝。

法定代理人追认钱,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行使的,应将其意思告知对方当事人。

2.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向对方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物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认可催告,期限,1个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被代理人与以追认前将其撤销的意思通知被代理人的,视为自始无效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即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处分权人追认或与处分权人订立合同而去的代理权后,行为方可有效。

有效,诶取得处分人的财产
无效,受让人不可取得处分人的财产。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民事行为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概念与特点
适用范围
分类
1.概念与特点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特点:1.代理是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行纪行为相区别
2.代理人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独立向相对人做意思表示或首领的意思表示
与传达人和居间人相区别
3.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人有代理权限。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超越代理权限为无权代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5.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民通63:公民法人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使用代理的情形:
1.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婚姻,继承,收养。

依性质不可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双方约定不可有他人代理的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三.代理的分类
1.代理权发生的根据:
委托代理: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发生的代理,因此中代理需委托人的授权,故又称为授权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其他指定单位的指定、
2.根据代理人的授权
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

特别代理:代理权限仅限于一定范围和某一事物特定事项的全部
代理对于法律授权的特别事项,只有在特别授权时代理人才有代理权
3.根据代理的人数: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4.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的地位:
积极代理: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代理消极代理: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
5.本代理与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代理权直接由本人授予,代理人直接有
本代理人选任
再代理:代理人转托他人而发生的代理在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
民通68:委托代理认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进行代理的,应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通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赚托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经代理人授权
(2)代表被代理人利益
(3)经本人同意
第二节代理权
一.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是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有被代理人承受其后果的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民事代理权的授予,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英才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被代理人授权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责,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并且只有代理人也存在重大过错时才可产生。

二.代理权的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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