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黔国税函﹝2004﹞149号

【发文日期】2004-05-28

【实施时间】2004-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2003年,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上调了增值税起征点。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经济社会效应,加强领导,克服困难,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协会、商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理解、支持与配合。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排忧解难;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分析问题,精心制作方案,注意化解矛盾,特别是对大的专业市场要有预见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及突发事件,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四、各地不得在调整起征点期间突击调整定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调高定额,更不得将此项工作交给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办,变成收费项目。

五、起征点调整后,要继续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源跟踪管理。

六、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