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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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7号 )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根据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黔府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三章数据共享方式第四章组织保障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地税发[2007]1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1.23【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29号)的规定,按照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经省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我省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必须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5〕129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黔地税发〔2006〕89号)的规定办理,严格按照减免税申请受理、审批权限、审核审批的办法执行,强化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减免税备案工作。

1、对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采取项目审批和金额审批两种方式。

两种方式均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项目审批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以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黔国税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57号)各市、州、地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六号令),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业务技能,规范定额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熟练掌握定期定额的程序、适用的税务文书和申报征收监控的要求,提高业务技能,遵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和“依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人情税”、“关系税”的行为,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搞好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时限、文书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实际不断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核定程序(略)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略)3.收入凭证粘贴簿(略)4.支出凭证粘贴簿(略)5.进销货登记簿(略)二○○七年三月三十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
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6〕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5日
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
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17号)精神,为规范市以下增值税分享体制,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政策,我公司将对税务政策进行更新。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些变化,特此向各位通报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理解并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合规经营。

一、增值税政策更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文件,我公司将对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变化如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即自年月日零时起,一般增值税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

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具体优惠内容和适用范围请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联系核实。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更新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我公司将根据新的机制计算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预征预缴的具体政策变化请关注部门通知。

对于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将得到相应调整,请留意相关部门的公告。

三、其他方面的变化除了上述两项主要内容外,我公司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变化请大家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通知和相关政策文件。

四、遵守要求为保证公司财务合规运作,各位员工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司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申报工作,确保公司在合规运作的基础上做到更好发展。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对待这些变化,切实增强纳税意识,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疑问,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咨询。

最后,请所有员工共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纳税,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特此通知。

此致 XXX 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全文)2023年版

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全文)2023年版

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全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下面是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具体说明:
1.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当前的16%降至13%。

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人民币或者其他规定的销售收入标准的纳税人。

此次税率调整将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当前的3%调整为6%。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人民币的纳税人。

此次税率调整将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但相对一般纳税人仍然较低。

3. 部分行业适用税率有所调整。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能源、交通运输等,增值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调整细则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包括特殊税率政策的适用,例如对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另有规定。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是我国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

希望各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并遵守新的税率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如果有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士的意见和帮助。

2023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1. 引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增值税税率。

为了帮助纳税人了解和适应税率调整,本文将对增值税税率调整进行详细说明。

2. 调整内容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1 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发生变化。

具体调整如下:•项目1:行业A的增值税税率将从X%调整为Y%。

•项目2:行业B的增值税税率将从X%调整为Y%。

•项目3:行业C的增值税税率将从X%调整为Y%。

纳税人应该密切关注所属行业的税率调整情况,并及时进行相关税务申报和缴纳。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简化税收制度,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采用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纳税人需要注意,原先的营业税申报和缴纳方式将不再适用,需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

3. 影响与建议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将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税负产生一定影响。

对此,我们提出建议供参考:•纳税人应及时了解所属行业的税率调整情况,并根据新的税率及时调整产品定价、进行财务规划。

•对于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的纳税人,应及时了解新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并做好相关准备。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会计师、税务顾问等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税务操作建议。

4. 总结本文对2022年增值税税率调整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部分行业税率的调整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提醒纳税人密切关注税率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财务规划,确保顺利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希望本文能为纳税人提供一些帮助,并促进他们更好地适应增值税税率调整带来的变化。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5号)要求,现将我省资源税全面改革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对象和征收方式资源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

资源税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确定计征方式。

具体按照本通知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1)的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暂按原矿作为征税对象从价计征资源税;部分未列名品目如因开采使用或市场销售的特殊性,确需调整征税对象或计征方式的,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品目,其计税依据为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的品目,其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量。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2013年第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5.30【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9号)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决定,贵州省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户籍信息核实2013年6月1日起,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将到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点,对1 / 2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认定信息、领购发票票种和数量的核定信息、2012年应税服务收入额、双定户的月定额、申报缴税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补充采集,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因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发生改变致使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未联系到的试点纳税人,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对税务登记信息,以便及时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购等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上岗、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国税机关上岗证(或出示税务检查证),请予以监督。

二、关于税务登记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历程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历程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历程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1993年12⽉13⽇)第⼗⼋条纳税⼈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3]38号)第三⼗⼆条条例第⼗⼋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范围只限于个⼈。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五条第⼀款所称⼩规模纳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六、提⾼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销售额600-2000元提⾼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销售额200-800元提⾼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每次(⽇)销售额50-80元提⾼到每次(⽇)150-2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2004年1⽉1⽇起,对于销售⽔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等农产品的个体⼯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商户,其起征点⼀律确定为⽉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律确定为每次(⽇)销售额200元。

增值税、消费税最新政策讲解

增值税、消费税最新政策讲解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局内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保障改善民生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税总发〔2013〕74号)精神,省局制定了十项措施,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自觉将国税事业发展融入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大局,围绕全省“主基调”、“主战略”,以“忠实务实实干兴省,同心同苦同步小康”为总载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增强前瞻性,把握着力点,找准切入点,主动提升站位,在自觉服务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上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扎实开展服务国有企业效能大提升活动,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扎实开展服务民营经济跨越发展专项活动,认真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国税函〔2013〕186号),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扎实开展服务民族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行动,支持民族特色产业提升造血功能,实现跨越发展;认真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函〔2013〕315号),为全省发展积聚更多要素、积储更多能量。

二、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坚持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税收预测三位一体工作思路。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的要求,省局对本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6件营业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昆铁路施工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黔地税三字〔1996〕第0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电力改造工程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340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贵州境内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65号)地方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2007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55号)2、关于重新制发和启用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审定专用章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4〕07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4〕第13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营建房屋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黔地税政二字〔1995〕第13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定贵州轮胎厂年产3万条出口无内胎工程轮胎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黔地税二函字〔1996〕第02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二字〔1996〕第10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居民购买商品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2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第74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资”房屋开发经营企业购房单位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第96号)10、关于对烟草行业仓储设施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第34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鲲鹏娱乐有限公司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86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烟草行业仓储设施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131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放区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第145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方县公路养护段业务用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第158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01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株六复线贵州段建设征收印花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43号)17、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预字〔95〕第55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第105号)19、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黔财税〔2003〕14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黔地税二〔1994〕01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41号)22、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第66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粮油仓储设施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第166号)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合议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1997〕第21号)企业所得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4]0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1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6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达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7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9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28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5号)8、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黔地税直字[1996]05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41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41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38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06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8]43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服企业一次性奖励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64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救灾捐赠款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1998]144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3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50号)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152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6号)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70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1〕105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总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236号)2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黔财税[2003]1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377号)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54号)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1号)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4]04号)27、关于对省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直字[1994]03号)2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机关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21号)2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汽车工业贵州销售有责任限公司征免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征一字[1995]23号)3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老年集体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26号)3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55号)32、贵州省地方税税局关于更正供销合作社提取管理费比例计算公式的函(黔地税一函[1996]09号)3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30号)3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97号)3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通知》(黔财税字[1998]26号)3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仪器仪表公司提取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函(黔地税函[1998]47号)37、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地方税局关于我省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53号)38、关于贵州省盘江精煤股有限公司(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3号)39、贵州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9]189号)4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54号)4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7号)4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01号)4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事务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3]1号)4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36号)4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83号)4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18号)4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2号)4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84号)49、关于更正黔财税字[1999]45号文件的通知(黔财税[2000]35号)5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202号)5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及财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13号)5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07号)5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33号)5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发[2000]26号)5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发[2000]28号)5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80号)5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革命老区根据地”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黔地税函发[1999]114号)5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6]163号)5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76号)6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433号)6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5号)6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地税[2000]71号)63、贵州省信息产业部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的补充通知(黔信信[2003]6号)6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49号)65、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2]1号)6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101号)6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1号)6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9号)6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48号)7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号)7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恢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7号)7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弥补亏损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7号)7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8号)7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6号)7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3号)7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66号)7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黔地税发[1999]47号)7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地[1999]86号)7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黔地税发[1999]102号)8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4号)8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9号)8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8号)8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05号)8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地税函[2003]4号)8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6号)8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34号8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往来科目长期挂帐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250号)8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266号)8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调整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4]01号)9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企业提取“两金”报告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4]02号)9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资公司经营救灾专项化肥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35号)9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5年度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5]13号)9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上海汽车工业贵州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6]06号)9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6年度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6]18号)95、关于对贵州省机械工业供销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16号)9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铁路分局1996年度集体职工工资列支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42号)97、贵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铜仁地区电力公司的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68号)9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7年度行政管理费审批报告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143号)9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坝县大忠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99号)10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1998]33号)10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铝集团企业管理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1998]34号)10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8年度行政管理审批报告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92号)10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合作社1999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83号)10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43号)105、贵州省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黔地税函[1999]25号)10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黔地税函[1999]27号)107、关于对黔西南州征收黄金所得税问题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32号)10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1999]193号)10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所得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1]24号)1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2]21号)1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共青加油站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2]227号)1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阳仪器仪表工业公司和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155号)113、贵州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核准贵州省遵义碱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87号)1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3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403号)1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阳市7户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428号)1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华昌实业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421号)1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东矿务局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行政管理费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57号)1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开阳紫江水泥厂有限公司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黔地税函[2004]36号)1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发[2004]111号)1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提取2004年度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2号)1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同济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广告费税前据实扣除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7号)12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百灵制药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8号)1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4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72号)1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省华泰印刷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77号)1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78号)1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子公司提取行政管理费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364号)12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234号)12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阳金康包装有限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54号)12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省新华书店等4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56号)13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7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60号)13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水泥厂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90号)13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电视台等4户企业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2号)13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省立新工业总厂等5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98号)13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人民出版社等5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1号)13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丹寨县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3号)13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贵州福泉磷肥厂黔南朝阳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4号)13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41号)个人所得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获八运会金牌运动员、教练员所得社会赞助奖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第108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购买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1997年发行天生桥电力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8〕第1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办发〔2007〕6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37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209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59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doc 2页)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doc 2页)

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2007〕1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为支持、鼓励我市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150元提高到200元。

二、明确有关问题(一)按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执行新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一个月的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份,其征收期为2008年2月份;按次征收税款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新增值税起征点执行。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应征税款所属期跨越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日的,应按照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前后不同的标准,分别确定应征税款;对销售额未达到新增值税起征点且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三、有关要求(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这次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工作。

(二)要抓紧做好定期定额户的调查分析和定额调整工作,对临近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要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摸清其实际经营情况,据实调整定额。

(三)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对销售额未达到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

同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采取措施,对这类纳税人继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和停业管理。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为保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执行全国统一标准。

二、植物油按油品大类分类,扣除标准按生产的毛油确定。

如企业继续对毛油进行精加工提炼为精油的,应换算为毛油的单耗数量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三、酒类制造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及酒精。

目前我省应纳入试点的企业仅涉及白酒、啤酒和黄酒三类。

白酒根据香型划分扣除标准。

酱香型白酒的扣除标准统一按53度为基准计算(其中碎砂酒属于酱香型),浓香型白酒的扣除标准统一按60.5度为基准计算(其中翻砂酒属于浓香型),不同度数的产品应按规定换算。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附件:贵州省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附件:贵州省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液体乳及乳制品产品类型扣除标准原乳单耗数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1.068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1.124巴氏杀菌牛乳(每吨)1.055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1.196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1.023巴氏杀菌羊乳(每吨)1.062酒及酒精产品类别产品类型及名称原料单耗数量(吨)白酒酱香型白酒53度每吨)(酱香型白酒粮食(高粱、小麦、谷壳等)5.08其中碎砂酒粮食(高粱、小麦、谷壳、其他粮食等)3.53浓香型白酒60.5度每吨)(浓香型白酒粮食(高粱、小麦、谷壳、其他粮食等)3.98其中翻砂酒粮食(麦麸、谷壳等)0.38啤酒啤酒(每吨)粮食(大米、大麦、小麦等)0.06黄酒黑糯米酒(每吨)粮食(黑糯米、大米、糯米等)2.19糯米酒(每吨)粮食(糯米等)0.91植物油产品类别产品类型及名称原料单耗数量(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菜籽毛油(每吨)菜籽3.06茶籽毛油(每吨)茶籽4.66核桃毛油(每吨)核桃9.91非食用植物油桐籽油(每吨)桐籽4.03颉草原油(每吨)颉草110.93梓油(每吨)木籽7.56——结束——。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局内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保障改善民生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税总发〔2013〕74号)精神,省局制定了十项措施,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自觉将国税事业发展融入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大局,围绕全省“主基调”、“主战略”,以“忠实务实实干兴省,同心同苦同步小康”为总载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增强前瞻性,把握着力点,找准切入点,主动提升站位,在自觉服务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上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扎实开展服务国有企业效能大提升活动,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扎实开展服务民营经济跨越发展专项活动,认真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国税函〔2013〕186号),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扎实开展服务民族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行动,支持民族特色产业提升造血功能,实现跨越发展;认真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函〔2013〕315号),为全省发展积聚更多要素、积储更多能量。

二、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坚持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税收预测三位一体工作思路。

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大改!

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大改!

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大改!来源:网络图片:网络精读:特大好消息!国务院的新闻发布会上再次明确了,继续减税,2019年小微企业标准大幅放宽!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以及上周通知的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小微企业所得税负降至5%和10%!简直是史上最大的减税,马上过来了解下!重点内容提前知晓:1、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2、小微企业标准大大放宽,优惠大大增加: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3、从2019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额100万以下实际税率降为5%,100至300万元降为10%;4、原增值税额由每月3万提升到10万(小规模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由省政府决定,在50%幅度内减免;6、优惠力度大大增加,部分地方税种,可减半征收;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政策原文链接如下:增值税起征点大改!小微企业标准大幅放宽!1、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小微企业所得税分段减按5%和10%征收!一、是大幅度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低至5%和10%。

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解读】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降至5%(应纳税所得额×5%=应纳税所得额×25%×20%)【例】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9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0×25%×20%=4.5万附2018年度政策,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0×50%×20%=9万元新政策税负直接减半。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10%(应纳税所得额×10%=应纳税所得额×50%×20%)【例】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22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25%×20%+(220-100)×50%×20%=5万+12万=17万附2018年度政策,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20×25%=55万元新政策税负降低(55-17)/55=69%3.以后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为准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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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黔国税函﹝2004﹞149号
【发文日期】2004-05-28
【实施时间】2004-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2003年,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上调了增值税起征点。

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

为了更好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经济社会效应,加强领导,克服困难,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协会、商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理解、支持与配合。

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排忧解难;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分析问题,精心制作方案,注意化解矛盾,特别是对大的专业市场要有预见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及突发事件,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四、各地不得在调整起征点期间突击调整定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调高定额,更不得将此项工作交给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办,变成收费项目。

五、起征点调整后,要继续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源跟踪管理。

六、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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