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合集下载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四条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 A 级以上的客户。

(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

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

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

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我行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和授信业务,应与客户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同时与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性,对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类型的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差异化流程。对法人客户授信、金融机构授信、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自然人客户的授信管理分别参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定量计算公式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按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相关规定计算最高授信限额):
3、授信币种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本币授信业务和外币授信业务均须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
《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二)适度授信原则
加权风险值。
第六条统一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全面原则
1、授信主体统一。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下同),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和信息共享。
2、授信形式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各种授信业务(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均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银行账户持有的客户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均执行统一授信。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存在以下情况,则可确定企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 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司提供的担保)*50 +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
*50 。
(二)对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客户,可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抵(质)押率直接核定临时授信限额。抵(质)押物应产权清晰、价值相对稳定、易于管理和变现,抵(质)押物的价值确定及抵(质)押率须符合我行相关规定(见附3)。
(三)对具有自偿性特征的贸易融资类业务,包括开立信用证、押汇、保理、商票贴现等,可以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特定还款来源核定临时授信额度。但需满足下述条件: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第五条融资加权风险值是根据客户在我行单笔融资结合相应的业务风险系数加权折算的信用风险暴露。客户在我行所有融资的加权风险值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即:最高授信限额≥敞口授信额度≥融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4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村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xx村镇银行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的范围可根据以下4个特征确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xx村镇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根据风险控制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全部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具体流程是:xx村镇银行业务拓展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根据实际,也可由单独的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管理1.授信范围(1)借据融资:包括贷款、透支、保函、议案等。

(2)非借据融资:包括担保、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

2.授信程序(1)授权文件: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委员会授权的授信准则。

(2)初步的授信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授信申请后,必须进行初步的授信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借款人及行业的风险因素以及担保和财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综合授信审查:对经初步授信审查后符合授信标准的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审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担保措施及条件等。

(4)审批程序:申请审批科、贷款风险评审委员会(集团)、授信主管领导、董事会审批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等层层审批。

(5)授信额度签署:经授权人审批并签署授信额度合同。

3.授信合同与管理(1)合同签订:签订授信合同或信用协议书,并验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2)授信额度监管:对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的变动、支付用途及期限,进行授信额度监管。

(3)财务条款维护:对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维护。

(4)变更与解除:在协定期限内,如因经营情况变化、担保能力变化、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替代措施或减少贷款余额等。

4.授信风险控制(1)风险管理,确保较高的担保要求和适当的授信限额。

(2)集中度原则,通过授信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的集中风险。

(3)对于单笔大额授信,应实行复核制度,进行多部门的实地考察、调查和审核。

第三章风险管理1.风险认识根据授信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评级制度进行风险认识。

2.授信风险评估(1)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现金流状况、对外担保等因素进行评估。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

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

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doc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五章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第七章授信额度的调整第八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九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第十章附则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ⅩⅩ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监控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监控关系,但依照有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依照是否存在“监控”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依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形,致使我行未能及时收回由于授信造成或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对集团客户识别、界定可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第二章统一授信
第五条由牵头支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牵头支行依据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为发起人的公司等)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见附件 1,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需提供的资料),对该集团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信用评价时,按照银监会‚银监统临【xx】9 号表‛《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3)规定,要求集团客户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关联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重要关联人提供相关信息,以满足上述‚统计表‛和‚集团客户、供应链和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见附件 4)要求的内容。

第六条牵头支行形成内控管理材料。

牵头支行依据集团客户提供的上述资料形成‚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见附件 5)、‚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集团客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见附件 2)等材料。

第七条计分表适用要求。

对于工业、商贸企业、综合类集团或集团合并报表后主营业务分散的客户,按‚适用于工业、商贸、综合类客户‛计分表测评。

若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 50%以上)是房地产、建筑安装形成的,则按这二类计分表测评。

第八条对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涉及的其他内容、审批程序等参照本行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集团合并报表;
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
包括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材料。

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主要结算账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
企业集团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级别在 A+级以上;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条统一授信额的核定。

最高授信额度取决于集团客户合并报表中的有效净资产、信用等级和各金融机构已提供的授信额度及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

计算公式:实测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为:Q=C×R-S,其中: Q:年度内本行对该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C:客户的有效净资产,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支行核实后可以对不真实部分予以剔除。

R:信用指数(见‚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S:其他行社已提供的授信额度及客户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用信额、对外担保额)。

第十一条牵头支行把信用评级报告、实测授信额度、×××集团授信额度申请等材料报总部授信管理部。

由该部对集团客户各子公司存量授信进行汇总,向行领导提出书面建议:①根据支行实测授信额度、集团申请授信额、各支行存量授信额、本行资本净额,提出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建议;②提出授信额在相关支行的分配建议;③授信额在各信贷产品的分配建议。

若该集团客户母、子公司授信业务均在同一支行办理的,上述建议由该支行提出。

第十二条集团客户授信额适度与否由评级授信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后报主管行长审核。

审核同意的报审贷会审查审议。

审贷会通过的报行长审批。

并报风控委备案。

第三章其他方面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对没有合并报表集团客户的管理。

对集团客户母公司、子公司分别进行信用评级、分别授信。

分别授信之和即为该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额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