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方案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方案一、前言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是确保小区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和舒适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验收目标确保住宅小区的各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居民的正常使用需求,达到安全、适用、美观、环保等综合标准。
三、验收依据1、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等。
四、验收范围1、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工程,包括住宅楼、配套公建等。
2、小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绿化景观工程。
4、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工程。
五、验收组织成立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验收小组下设土建、安装、市政、绿化等专业验收小组。
六、验收时间安排1、预验收阶段:在正式验收前_____天,由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并整改发现的问题。
然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_____天内完成整改。
2、正式验收阶段:在预验收合格后_____天内,组织正式验收。
七、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过程、质量自评等内容。
2、建设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验收小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工程情况汇报。
4、分组进行现场查验,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绿化景观等方面。
5、查阅工程资料,包括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设备检验报告等。
6、各专业验收小组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汇总后由验收小组讨论形成最终验收意见。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8、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八、验收内容及标准(一)建筑工程1、结构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无裂缝、变形等质量问题。
构件尺寸、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等;(二)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资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三)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八)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明确竣工验收管理责任,规范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扩)建工程。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七、除上述所列规定以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规范、规程等。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职责第四条公司安质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与政府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工程部项目经理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组织和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组织工程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移交运营养管单位和公司档案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要求第七条竣工预验收一、施工单位首先进行项目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检测、外观质量、实体检测、设计变更、竣工资料等,确认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
二、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和工程部项目经理及安质部参加。
三、现场工程实体检查。
(一)、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确定检查数量和检查项目,并逐项逐点进行检验评定,确定每一检查点的等级。
所有检查点检查完后,统计评定项目等级,填写《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根据应得分和实得分计算得分率,填入《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建[建]字[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7号2006年5月12日)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委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出售的住宅也可邀请业主(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宁夏住宅楼分户验收新规定(宁建(建)发【2015】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4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大力推行样板引路制度,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减少用户质量投诉,促进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提高,结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宁建发〔2009〕25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户验收各参与单位的职责(一)建设(开发)单位要在各施工单位提交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实施竣工验收前的分户验收工作。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二)施工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对住宅工程分户施工质量全数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并满足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三)监理单位要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单位工程每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尺寸不规范等质量常见问题,特别要做好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排水管道通畅、门窗开闭灵活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要留置相应的影像资料,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落实到位。
(四)物业管理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最直接、最基层的管理者,要全过程参与分户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单位在分户验收中的作用。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程序(一)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共同组成分户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附件6),下设各专业验收组,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分户验收项目及时验收。
(二)分户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书面报告分户验收小组,分户验收小组收到报告后,确定分户验收时间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三)分户验收前施工单位绘制户型图。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6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工作,其下属的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修改)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硬化隔离带、地下通道、路肩、路边坡等;(二)城市桥涵:指城市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排污盖板沟及明沟、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指用于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的沟、堤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五)城市照明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六)地下管线井具设施:指依附于城市道路上用于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中水、给排水(含消防供水)等地下井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银川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统称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公安、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园林、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1.02.08
•【字号】宁建(质)字[2000]12号
•【施行日期】200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质)字[2000]12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颁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1年元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仍按原来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已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市、县可按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2001年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在国家新的验评标准还未出台之前,竣工验收的结论仍按现行的验评标准进行评定。
三、对不具备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能力的业主,当地质监机构可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四、对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和备案文件收讫章的有关规定及竣工验收备案章和备案文件收讫章式样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各地、各单位在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规定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八日。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以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银建通[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建通〔2014〕91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和《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银川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银川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由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属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提交下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地质勘察报告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5、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6、施工中标通知书7、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8、工程概况表9、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0、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签字人员授权委托书1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1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1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1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1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17、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8、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意见表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工程竣工报告2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报告2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审表2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2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2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29、环保验收意见书30、银川市建筑工程二次供水设施申报表(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31、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证明3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33、“住户开放日”活动情况报告33、参加“住户开放日”活动住户信息统计表3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5、其它文件、资料监督人员在审核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上述资料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已提交的,可不再重复收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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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
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
(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
(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
(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
(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第八条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园林、环保、消防、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参加。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出验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三)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应在发出验收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
(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分期验收程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未经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更新、改造;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建设,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未经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供热管理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开发建设单位将未经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及规划、建设、园林、环保等部门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含住宅的单体建筑竣工综合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