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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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一、发展党员理论培训制度。

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要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章》、形势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系统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

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理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讨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新党员或转正为正式党员。

二、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跟踪考察制度。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内,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跟踪考察人),配合党支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理论学习、任务完成、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填写跟踪考察记载表(每季度一次),做为讨论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按期转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可以接收为新党员的重要依据。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拟接收的新党员和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支委会讨论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召开党员及群众代表大会,对其思想品德、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民主量化测评,经公示和测评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

四、发展党员票决制。

党支部、总支、党(工)委在逐级讨论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要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取代举手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党员个人意愿,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得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一半以上方可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五、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对发展党员过程中介绍培养、跟踪考察、公示票决、谈话调查、讨论审批等环节,实行工作责任追究。

对出现的入党动机不纯,介绍人失察,跟踪考察结果不实,支部研究讨论和党。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02-07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2005年1月4日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群众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1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1
4.对此项工作开展好的党组织要给பைடு நூலகம்表彰鼓励,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1.在整体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2.指导、督促基层党支部做好积极分子教育、写实,搞好培训工作;
3.明确责任制,指导党支部抓好发展工作,共同把好教育关、入口关、转正关;
4.负责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5.搞好调研,探索规律,加强自身建设。
1.在处党委工作目标指导下,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2.在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要求下,抓好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检查、指导、测评、谈活和协审;
3.指导基层党支部组织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写实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培训,转正审查工作;
4.定期检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汇报、搞好调研,帮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3.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及时在支委会,支部大会上提出建议。
1.全面掌握被培养人的思想动向、家庭情况、个人历史及现实表现;
2.经常与被培养人交谈,每季度写实一次;
3.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及被培养人是否成熟,可否发展;
4.在支部大会上实事求是的发表意见。
1.负责了解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提出搞好宣传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和事实政策;
3.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问题活动;
4.围绕处党委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二、党支部
责任
书记
组织委员
培养人
宣传委员
1.按照处党委整体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制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认真做好总结,年终上报组织员办;
3.检查指导所属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积极分子整顿、培养、考察、培训工作;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

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

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

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各个工作环节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党的组织建设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即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科长(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审议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各主管工委负责对全区各基层党(工)委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区各基层党(工)委、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负培养不力的责任,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责任。

1、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没有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2、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3、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造成发展失误;4、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能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的;5、入党介绍人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精选合集)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精选合集)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精选合集)第一篇: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为加强全区党员发展工作,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推进发展党员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区委制定并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

一、各基层党委书记是本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展党员严重失控,出现问题较严重的;乡镇党委出现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村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办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把关不严,出现违规操作行为,造成党员群众上访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三、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本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直接责任人,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或没有严格按照公示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负责培养、考察、外调等工作的同志为各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对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或没有监督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以及在政治审查和计划生育情况调查时弄虚作假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农村党支部出现家族派性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党员发展工作的,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应严肃认真地处理解决,解决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村两级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以上责任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考核挂钩,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与农村干部工资待遇挂钩。

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实绩突出”,个人不得评定为“优秀”,农村党支部不得评定为“优秀”,集体和个人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问题严重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

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

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对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委二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预审单位、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第七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第二条
本制度指的“责任追究”,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9、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该党委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6、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党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7、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送上级预审而发展党员的;
8、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2、未能指定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基层党(工)委、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及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政工科长、分管领导、党(工)委书记。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甚至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1)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在党内进行通报。

(2)对严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

(3)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或区委组织部会同纪检部门直接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区委批准。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推动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3〕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申报制度(一)对发展党员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12月底前,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成熟情况,向局党委申报次年党员发展计划指标。

(二)局党委根据中央规定的控制比例、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指标、各单位申报的情况及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要求,制定下达各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和指标。

(三)各单位按照局党委下达指标,确定发展对象,吸收发展党员。

二、培训测试制度(一)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思想品德、时事政治等,以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主。

(二)培训以指定学习内容、参加党员集体学习、上党课、短期集中培训、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进行,并且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发展对象确定为预备党员前、预备党员转正前,要组织应知应会内容测试。

(三)培训测试的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未参加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测试中作弊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三、审查备案制度(一)备案对象:①从入党申请人中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选。

(二)备案要在支委会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或发展对象人选后、党支部正式通知入党申请人之前进行。

未经党委备案同意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向党委提交备案报告,并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报备材料:①第一份入党申请书(指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时间、内容相一致的入党申请书);②个人思想汇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一般要求半年1份,之后必须半年一份);③支委会的会议记录;④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备案表;⑤集中学习培训等表;⑥公示情况报告;⑦党支部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备案的报告。

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卫生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八项制度一、民主推荐制度,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

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生产一线人员、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对象。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

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五,推荐28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党支部根据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名单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八,未经民主推荐和上级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不予发展。

二、培训考试制度,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原则上党组织应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

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

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发展历史及其他基本知识。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培训考试。

,四,各辖市(区)的培训和考试由辖市,区,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组织,考试试题由辖市,区,委组织部统一提供。

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发展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员工作,保证发展员质量,严肃发展员工作纪律,根据《章程》、《纪律处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人与责任追究的对象l、基层委(总支)书记是发展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2、预备员因组织培养教育和监督不到位而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员资格的,委组织部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委(总支)及其负责人、入培养联系人、入介绍人和组织委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范围1、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章和其他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员工作的,要追究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组织部门和各基层组织不认真贯彻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造成所属单位发展员工作全性被动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组织部门和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组织和员干部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员的,或者为非员出具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纲领、章程,说明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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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
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
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
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
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
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
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
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
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
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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