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出境人员或货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将为您介绍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主要分为人员出入境和货物出入境两个方面。
首先是人员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出入境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等,并按照规定前往指定出入境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
同时,出入境检查对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行李检查等,以确保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进出境时,人员需要填写入出境卡,并在入境时办理入境登记。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将被限制出入境。
其次是货物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货物出入境需要进行海关申报。
出境时,货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境手续,如缴纳关税、办理出口退税等。
入境时,货物需要按照海关规定进行进口申报,如缴纳进口关税、办理进口许可证等。
对于一些禁止出入境或限制出入境的货物,如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军火等,将严禁出入境。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还包括对边境地区的管理。
边境地区出入境人员和货物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边境的安全性。
边境地区也通常设有边防检查站和边境口岸,以便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和审查。
总的来说,出入境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需要。
通过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管理,可以确保合法进出境,防止非法活动和走私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也提供了便利的办理程序和服务,使人员和货物更加便捷地进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出国(境)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出国(境)工作的透明度;(三)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四)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八条出国(境)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
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24•【文号】国务院令第575号•【施行日期】2010.04.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出入境证件是指个人在跨境通行时必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其管理制度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出入境证件的定义、管理制度的意义、具体管理规定以及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出入境证件的定义出入境证件是由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用于确认个人身份及合法出入境的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常见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旅行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等。
这些证件的作用是确保个人身份真实可靠,避免非法越境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发生。
二、管理制度的意义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有效防止非法入境和涉外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其次,管理制度有利于确保出入境程序的顺畅进行,提高边境管理效率,为公民和旅客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此外,管理制度还有助于国家统计数据的准确记录和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具体管理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出入境证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各类出入境证件的颁发,需要申请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信息,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证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其次,出入境证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有效期进行管理,过期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同时,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避免遗失或被盗。
此外,我国对于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制度,以维护证件管理秩序。
四、改革建议尽管我国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已经相对健全,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首先,可以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证件申领和核验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推行电子护照和身份证,减少实体证件的使用,提高证件管理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其次,可以加强对出入境证件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打击伪造和买卖证件的违法行为。
最后,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的威胁。
总结起来,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出入境管理办法》一、概述出入境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居民和外国人员进出境的行为,保障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的相关法规和办法。
本文将对出入境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二、出入境证件1. 护照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国内居民和外国人员进出境都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
护照是确认个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并在出入境时提供给边检人员进行查验。
2. 签证除了护照外,某些情况下需要额外的签证方能进入某些国家或地区。
签证是该国或地区授权的准入凭证,持有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三、边境检查1. 出境检查在离开国家时,个人必须通过边检的出境检查。
边检人员将核对护照和签证的有效性,并进行登记,确保离境人员的身份合法并允许出境。
2. 入境检查进入国家或地区时,个人同样需要接受边检的入境检查。
边检人员会对护照和签证进行核验,并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入境人员的身份真实和境内安全。
四、禁止入境与出境出入境管理办法对某些特定人员实施禁止入境或出境的规定,例如:1. 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个人可能被禁止出境或入境,以确保其协助司法调查和执行刑罚;2. 有严重传染病的人员可能被禁止出境或入境,以防止疾病传播;3. 涉及国家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的人员可能会受到限制。
五、边境安全出入境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边境的安全。
为此,边检人员会采取相应措施,例如:1. 使用高科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或离开国家;2. 对可疑人员进行详细审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3.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边境安全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犯罪和恐怖主义等威胁。
六、违反规定的处罚出入境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持伪造证件进出境、非法滞留或非法居留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七、法律保障出入境管理办法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个人在出入境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对上述法律的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30•【文号】主席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单位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单位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或出国(境)交流学习时,能够合法、安全、高效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三、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办理员工及家属的出入境证件,包括申请、审批、提交材料、领取证件等。
2. 员工及家属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3. 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员工出国(境)任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并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与审批1. 员工及家属需出国(境)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出国(境)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明;(3)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4)出国(境)任务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外事部门审批。
3. 外事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批复。
4. 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员工及家属办理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证件管理1. 员工及家属应妥善保管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转借、转让或非法使用。
2. 证件遗失、损坏或过期,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补发、换发手续。
3. 证件有效期临近,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延期。
六、特殊情况处理1. 因工作需要,员工及家属需紧急出国(境)的,可先行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 因特殊情况,员工及家属无法按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说明情况,并争取谅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证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服务为本,保障需求。
第二章证件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三)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由单位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三)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由单位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出国(境)的,可先行办理临时护照、签证等证件,并在事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证件使用与保管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应妥善保管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变造。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归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签证等证件交还单位。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归来后,应及时将护照、签证等证件交还单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由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二)将护照、签证等证件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三)在国外从事违法活动的;(四)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出入境证件的。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和使用管理
制度
1、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由,经由出国(境)相应管理权限的组织审批并出具《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后,方可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实行分类分级集中管理,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具体操作人员。
3、因私出国(境)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经审批的《XX县应急管理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办公室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
如出国(境)时间涵盖工作日,在领取证件时还须根据规定提供相关请假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及时上交。
4、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集中保管的,或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或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或瞒报因私事出国(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记入当事人年度绩效考核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公安部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商业银行员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业银行员工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遵守,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的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三、管理制度1. 出入境审批(1)员工因公出国(境)需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银行总部人事部门审核,最终由行长审批。
(2)员工因私出国(境)需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银行总部人事部门备案。
2. 出入境证件管理(1)员工应妥善保管出入境证件,不得转借、出租、涂改或伪造。
(2)员工出国(境)期间,应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如有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补办。
3. 出入境行程管理(1)员工出国(境)需填写《出国(境)行程表》,详细记录行程安排,包括目的地、停留时间、行程目的等。
(2)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4. 外事纪律(1)员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2)员工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5. 费用报销(1)员工因公出国(境)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及银行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2)员工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监督检查1. 银行总部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银行总部或有关部门举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出国(境)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员工出入境证件遗失、损坏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银行总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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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委、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人力资源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收回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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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