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 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 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严可为 讲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 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 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 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 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 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实施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这一准则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并总结这些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顺利实施该准则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难点分析1.定价难题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定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它关系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的定价体系往往存在不合理定价、盈利性定价、政策性定价等问题,尤其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更加突出。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要求更加合理和公正,这就对相关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也增加了实施难度。
2.财务信息披露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性使得其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较大难度。
一方面,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信息制度尚未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也给财务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
加之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够明确和完善,以及运营单位的披露意愿不足,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的财务信息披露难度较大。
3.监管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不够完善也是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的障碍之一。
这一领域的监管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性、专用性、公益性等特点,但是现有监管手段和标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加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较大。
二、对策建议1. 完善定价机制针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难题,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以着手完善定价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导向的定价体系。
一方面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管,确保定价合理公正。
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定价,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定价的认可度。
3. 完善监管体系针对监管难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监管标准和规范,以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营。
财政部会计司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答记者问【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答记者问2017年8月3日会计司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于今年4月份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近日又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这两项会计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两项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庞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条件。
我国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历史原因,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和政府储备物资因此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导致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和政府储备物资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在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过程中,研究制定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规范这两类重要政府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求。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是财政部发布的一个重要会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这一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财务管理水平、增强政府会计透明度以及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准则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实施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资产计量问题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要求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计量,包括资产的成本、折旧、维护和修复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的特点是长期性、大规模性和不易量化,如何准确地对其进行资产计量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往往不容易确定,其价值不仅包括其建设成本,还包括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效益,如交通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水利基础设施的生态效益等,这些都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公共基础设施的长期使用和维护也是一个挑战,如何合理地进行折旧和维护成本的分摊也是一个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系统,包括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价值、使用和维护责任等,确保其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二是探索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评估和评价体系,以综合评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资产计量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基金,将维护和修复成本纳入资产成本,合理分摊和计提折旧。
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标准,明确披露内容和方式,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真实和可比性;二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披露平台,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三是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核,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三、成本分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分摊标准和方法,考虑其使用寿命、技术更新、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成本分摊比例和方式;二是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分摊的检查和审计,确保成本分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三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分摊的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披露相关成本数据,增强其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讲解内容提要一、简要背景二、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范围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四、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五、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一、简要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准则?–现状及问题–必要性•制定过程•重点、难点问题二、准则规范内容和范围•1.概念–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注意:与固定资产的区别2.分类•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3.排除条款–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1.确认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特殊情况下•确认主体(续)–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的•由委托方(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2.确认单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作者:柴勇来源:《新会计》2017年第07期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巨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
但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没有纳入单位会计核算,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为此,本文对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创新、难点及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一、《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主要创新(一)规范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对“公共基础设施”尚无公认的定义。
2013年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定义为“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
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准则中,也不存在公认的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表述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二)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确认主体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采用“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的定义也与此相同。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未入账核算。
另外,公共基础设施在建造、管理和维护等方面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政府级次,导致其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明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政府资产界定为,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为公共基础设施指明了方向。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动向,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了“谁负责管理维护谁确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的规定上:即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课件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 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 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 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政府格会计比准则第例5号对——公总共基成础设本施 进行分配,分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 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 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 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 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 以确认:
(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 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 计量。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 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 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 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 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严可为 讲授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AS5)是针对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在编制和呈报公共基础设施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守的规范。
该准则的实施对政府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下面将就AS5实施的难点及对策进行分析。
难点一: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识别和计量难题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长寿命、复杂结构、大规模投资等特点,其资产的识别和计量相对困难。
在AS5的要求下,政府需要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准确纳入财务报表,并进行合理的计量。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性,其价值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政府会计工作带来了难度。
对策一: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
通过对资产的清查、评估和分类,可以确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准确识别和计量。
政府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提高资产价值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对策二:建立科学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模型政府部门可以借助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力量,建立科学的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模型。
通过对不同类型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维护需求和成本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标准。
政府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实时、准确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系统,提高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难点三: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的会计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部门通常会通过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国债融资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
AS5要求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融资成本、相关收入等方面。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融资涉及多个部门和多方利益相关者,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
对策三:建立健全的投资和融资会计制度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会计制度,明确相关的会计政策、程序和流程。
通过健全的会计制度,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活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问:某市政府将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交由相关国有企业运营,这些基础设施是应该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还是由运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企业或其他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
对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确定,还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等规定。
问:某事业单位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购买了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单价每株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购买的林木是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市政道路应记入什么科目?答: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入的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不应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可以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相关规定,作为政府储备物资进行会计核算。
储备的林木用于公园、市政道路绿化的,应当由公园、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绿化,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当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COMMERCIAL ACCOUNTING《商业会计》2019年第13期改革创新一、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及新准则实施的意义(一)公共基础设施的特点及新准则印发的背景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并为全社会所使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固定资产的本质属性,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将公共基础设施归类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然而,公共基础设施是公共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与社会服务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才能发挥出最大效用,具有公益性,再加上公共基础设施依赖于公共服务的规划与地点,具有不可移动性,因此将其视为固定资产并不科学。
我国具有较大规模的公共基础设施,覆盖面广,并且增长幅度较大,但当前我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没有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全面反映,再加上不同级别政府的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不同行政事业单位,都会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这就造成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主体难以明确。
因此,2017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并于2018年1月开始执行,将公共基础设施单列为一类资产。
新准则明确提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要实行多政府会计主体负责制,并且规范了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以及信息披露等。
同时,新准则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核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样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规范和管理更科学、更合理。
新准则将基础设施分为4大类、24小类,细化了范围界定。
此外,新准则对于支出的反映更加明确,避免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资产虚增的情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准确。
(二)新准则实施的意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体量较大,管理情况比较复杂,但由于其对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强化政府在其管理中扮演着的角色至关重要。
新准则对政府会计核算进行了完善、规范,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条件进行了明确,详细说明了如何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披露以及处置,并对折旧年限以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使得政府的财务以及资产状况能够得到有效完整的反映,也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得到有效加强,并且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水平。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10)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
(20117/111)/27 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情况。
18
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处 理
权
–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摊销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 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017/11/27
14
• 折旧年限:
– 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 施 的折旧年限(待进一步规范)
– 捐入、调入的,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 其他要求:
– 按月计提,当月增加当月提,当月减少不再 提 – 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 提足折旧的 – 提前报废的
2017/11/27
6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 1.确认主体
– 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 对 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 予以确 认。
– 特殊情况下
2017/11/27
7
• 确认主体(续)
–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
• 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 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成本无法考虑取得的(参见《制度》)
单设备查簿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 定
及时入账
2017/11/27
13
(二)后续计量
• 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
总原则:应当对所有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 两个例外情况:
• 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5号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准则5号是指在规划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这一准则强调了公共基础设施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综合效益,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
以下是公共基础设施准则5号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规划先行: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充分的规划,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综合评估:在项目前期,应对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条件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项目的最佳实施方案。
3.安全可靠: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确保其安全可靠,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4.节约资源: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充分体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原则。
5.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6.社会效益优先: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注重社会效益,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7.可持续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要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项目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影响未来世代的发展。
8.公众参与: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中,要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提高项目的公众认可度。
9.监督管理: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要求顺利进行。
10.应急预案: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公共基础设施准则5号的核心要求,旨在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PPP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的确定——基于《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1月(上)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PPP 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的确定基于《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王阿妮(西北大学陕西西安)摘要:2018年1月1日,《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开始实施。
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的核算对于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PPP 模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关于PPP 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如何确定是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笔者基于政府视角分析了PPP 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确定的影响因素,并从价值确认及计量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一、引言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的核算对于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中第三条提出采用PPP 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然而,截至目前,这里所指的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尚未出台,属于政策空白期。
第四条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主体规定,若政府会计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为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其确认主体为委托方。
PPP 模式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特殊的项目运作模式,自2013年以来,随着相关配套政策的密集出台,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财政部资产管理司起草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中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以外所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国有资产缺乏有效约束,导致监管真空问题,明确提出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除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外,还包括由各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从而涵盖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国家储备物资、政府收储土地、旅游资源、国有文物等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作者:柴勇来源:《新会计》2017年第07期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巨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
但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没有纳入单位会计核算,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为此,本文对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创新、难点及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一、《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主要创新(一)规范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对“公共基础设施”尚无公认的定义。
2013年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定义为“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
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准则中,也不存在公认的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表述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二)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确认主体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采用“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的定义也与此相同。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未入账核算。
另外,公共基础设施在建造、管理和维护等方面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政府级次,导致其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明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政府资产界定为,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为公共基础设施指明了方向。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动向,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了“谁负责管理维护谁确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的规定上:即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完整word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完整word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1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3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一、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具体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其重要意义是:1.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3.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原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表现为:1.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未纳入核算范围。
2.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
3.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改革方案》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张慕骞
【期刊名称】《财讯》
【年(卷),期】2017(000)024
【摘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 2013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首次提出要求行政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增加了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是《制度》的一大亮点.但是《制度》中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并未就公共基础设施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等.《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出台后弥补了《制度》的缺陷,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会计处理.【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张慕骞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J], 黄有为;王继娜
2.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J], 赵青
3.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J], 张慕骞
4.PPP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的确定——基于《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
公共基础设施》 [J], 王阿妮
5.《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浅析 [J], 林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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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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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 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 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 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如公园,从包含花草树 木、道路廊桥、假山水池等基础设施及厕所停车场等服务 设施;如公路,包含主要通行道路、边沟水渠、绿化及桥梁 隧道等。显然,仅按性质或功能分类是很难具体细化核算 的,哪些设施可以永久使用,哪些设施按一定年限使用, 如何确定,又如何按年限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的标准是否 统一,均尚未出台统一的分类和具体标准
摘要: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 -- 公共基础设施》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会计确 认、计量和披露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会计处理提出新的要求。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仅是权责发生制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也是有效发挥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效益的需要。但是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公共基 础设施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困难,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作者的看法和思路,供大家进 行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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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1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3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4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九条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5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第十条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6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7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其他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该项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8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9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二)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三)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10(四)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
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11第二十条处于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期间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暂停计提折旧。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对于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 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12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偿调出、对外捐赠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13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六)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其变动情况。
(七)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14(八)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九)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包括未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量并确认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
(十)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15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本准则首次执行日以后,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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