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债法分论(第27、28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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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之债
27.1 复习笔记
一、不当得利概述
1.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2)不当得利的性质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不属于民事行为。具体而言:
a.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b.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
(1)依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正当的,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依据该行为取得的利益,因无合法根据,可构成不当得利。
(2)在无因管理中,本人因管理人的行为获得的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管理人若不将进行管理行为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3)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获得利益
(1)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财产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
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等。
②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具体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2.他方受到损失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两种:
(1)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
(2)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受益人获得利益造成的。
因果关系的含义,在民法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
(1)直接因果说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之间才为有因果关系。如果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不同,即使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所牵连,也无因果关系。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
(2)受益人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合法根据丧失。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这种划分是由其内在的本质特点决定的:给付不当得利在于调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
动,非给付不当得利则与给付行为没有关系。
1.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①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确认不发生效力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②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向他人给付时尚存在给付原因,但履行给付行为后法律上的原因不存在或消灭,也会构成不当得利。这种不当得利就是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
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
(3)给付不当得利的排除
①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
②放弃期间利益的期前清偿;
③明知无债务的清偿;
④不法原因的给付;
⑤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给付。
2.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所发生的不当得利,发生原因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自然事件。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以受益人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条件,往往又构成侵权行为,属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行为既可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
实行为。
(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受损人自己的事实行为而使其受到损失并使他人得利的情形。若受损人实施行为时有使他人得利的目的,则因其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对他人的财物支出费用为常态,属于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第三人的行为使一方得利而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形。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因自然事件的发生,也会发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的结果,这就会成立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不当得利成立后,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2)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①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