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谷口安平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对程序的价值提出很多精辟的论述,谷口安平在《程序的正义》一文中提出了两个主要命题:一是“诉讼是实体之母,诉讼法是实体法之母”;二是“权利先于实体法, 判决创制了权利”。
在程序中心论的基础上,他探讨了程序正义的起源、含义、内容及功能,其目的就是鼓励人们重视程序。
我国过去和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实体的关注远超过对程序的关注,在思想观念的层面和实践的层面上程序价值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没有取得其应该有的地位。
相反,程序工具主义反倒是我们的一种传统,程序的设计者尽管在理性上试图离开传统的怀抱,但由于种种原因,终究可能还是在传统的氛围中呼吸自如。
谷口安平对程序价值的强调,对于唤醒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对于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于诉讼文明的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判决效力的相对性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必然要求民事生效判决具有制度性的效力。
判决效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亦称作“既判力”,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积极作用是指法院不得随意自行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确定判决,也不得作出与确定判决的既决事项相矛盾的判决;而消极作用是指禁止双方当事人再就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内容进行争执。
通过上述作用,既判力确定法院所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
一般而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以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限定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的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的言辞辩论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的,对案外第三人的随意使用将会剥夺第三人在诉讼中的辩论权,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诉的利益与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执行力。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理论基础、价值目标及实践路径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理论基础、价值目标及实践路径作者:张耀来源:《决策与信息》2021年第03期[摘要] 勇于自我革命,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秀品质,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既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新中国创立70多年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未来中国继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自我革命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中国共产党百年成长经验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道德指南和实践借鉴。
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进一步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长期执政的能力。
要从铸牢理想信念、站稳人民立场和坚持以上率下三处着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旺盛的自我革命精神担当起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1)03-0011-06“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1] 589。
回顾近百年的奋斗历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适时根据形势变化实现一次次超越、向强党强国不断迈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刀刃向内、坚决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
无论处于怎样的艰难困苦阶段,中国共产党始终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精神,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种考验面前,努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在当今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形势下,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我们党更需要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苦练内功、守正创新,全面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积极开展自我革命,激发革命新动能,全面提升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长期执政的能力。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理论基础新时代进行自我革命,是我们党保持自身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选择,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之举,也是持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内在动力,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实践基础。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1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谷口安平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对程序的价值提出很多精辟的论述,谷口安平在《程序的正义》一文中提出了两个主要命题:一是“诉讼是实体之母,诉讼法是实体法之母”;二是“权利先于实体法, 判决创制了权利”。
在程序中心论的基础上,他探讨了程序正义的起源、含义、内容及功能,其目的就是鼓励人们重视程序。
我国过去和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实体的关注远超过对程序的关注,在思想观念的层面和实践的层面上程序价值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没有取得其应该有的地位。
相反,程序工具主义反倒是我们的一种传统,程序的设计者尽管在理性上试图离开传统的怀抱,但由于种种原因,终究可能还是在传统的氛围中呼吸自如。
谷口安平对程序价值的强调,对于唤醒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对于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于诉讼文明的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判决效力的相对性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必然要求民事生效判决具有制度性的效力。
判决效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亦称作“既判力”,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积极作用是指法院不得随意自行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确定判决,也不得作出与确定判决的既决事项相矛盾的判决;而消极作用是指禁止双方当事人再就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内容进行争执。
通过上述作用,既判力确定法院所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
一般而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以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限定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的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的言辞辩论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的,对案外第三人的随意使用将会剥夺第三人在诉讼中的辩论权,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诉的利益与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执行力。
婚姻法:结婚登记解释
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ask婚姻法:结婚登记解释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一、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对结婚程序的规定。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婚姻秩序。
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唯有如此,双方才确立夫妻关系。
即使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这种单一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婚姻基本原则,防止重婚、早婚、近亲婚等违法婚姻,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婚姻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关系。
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增设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
该制度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前提下,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补办结婚登记。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一)“登记”的含义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其夫妻关系。
我国实行单一的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是结婚登记,只有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始具有法律效力。
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
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
这一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线,亦是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必须了解的时间。
婚姻成立效力论文
论婚姻的成立与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1-01摘要已成立的婚姻并不当然有效,有效与否决定于该婚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不成立则婚姻不存在,欠缺有效要件则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有效的婚姻发生法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建立在已成立的婚姻的基础上,有效的婚姻肯定是已成立的婚姻。
婚姻的不成立与婚姻的无效不能等同,婚姻的无效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已成立的婚姻不具有有效婚姻要件,婚姻则无效;倘若婚姻根本不成立,则无有效与否可言。
关键词婚姻成立无效一、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
婚姻的有效是已经成立的婚姻符合法律的有效要件,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
关于婚姻的成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婚姻的成立是一种事实,是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
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不是基于婚姻的成立。
第二,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
并非任何婚姻关系均能取得法律的承认,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有效要件的婚姻关系,法律才承认其有效。
因此,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的关系是:已成立的婚姻并不当然有效,有效与否决定于该婚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不成立则婚姻不存在,欠缺有效要件则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有效的婚姻发生法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建立在已成立的婚姻的基础上,有效的婚姻肯定是已成立的婚姻。
二、婚姻的不成立与婚姻无效(一)关于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的学说德国学者一致承认除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外,还有不存在的法律行为。
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如当事人之间发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方式、旨在发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等,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
婚姻家庭的辩论辩题
婚姻家庭的辩论辩题正方,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婚姻家庭是孕育下一代的重要场所,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艾略特所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是个人品格的摇篮。
”一个和睦的家庭可以培养出健康、快乐、积极向上的下一代,这对于社会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婚姻家庭是个人情感交流和支持的重要场所。
在家庭中,人们可以得到情感上的满足和支持,这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和幸福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家庭也是人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和支持可以促进个人的成长和进步。
因此,可以说婚姻家庭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反方,尽管婚姻家庭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否认,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婚姻家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单身或者非传统家庭形式,这反映了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认知已经发生了变化。
正如美国作家海伦·罗尔曼所说,“家庭并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一种东西,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
”其次,婚姻家庭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家庭暴力、婚姻不和等,这些问题给家庭成员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婚姻家庭的重要性,而是应该更加关注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婚姻家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婚姻家庭的价值和意义。
消极确认之诉对于民事诉讼的意义
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否定某种存在状态的诉。
例如,请求确认所有权不存在之诉,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之诉等等。
消极的确认之诉因其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持消极的否定态度。
在消极确认之诉中, 提起诉讼的人本身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 其起诉的目的只是要求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消极确认之诉有诉讼标的。
实体请求权不等于诉讼标的。
消极确认之诉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意义:消极性确认之诉蕴涵有法的价值。
它与积极性确认之诉一样,原告的权利陷入了一种不安定状态,它需要确认,而且,确认作为一种手段也可以救济原告的某种利益。
并且,在某些情形下,采用消极性确认之诉的形式比积极性确认之诉更具有价值;或者它是积极性确认之诉所无法比拟的。
例如,当正在计划使用某种制作方法来建设工厂的某公司被其他公司提出“该公司的制作方法侵害了其专利权”的主张时,该公司应当可以提起确认侵害专利权不存在之诉,即要求对“将来即便通过该制作方法来进行制造、销售,也不会侵害被告公司的专利权”进行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消极确认之诉也往往作为请求给付的前提,比如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适用应以婚姻被确认无效为前提条件。
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当事人存在着确认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原则上应当否定其确认的利益,就这一意义而言,可以说确认之诉处于一种补充性的地位。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要义之一,消极确认之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权平衡。
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因“被告不当之主张,致其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险”,可以提消极确认之诉以消除危险。
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进行一定的交涉,如果交涉未获成功,主张拥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会提起诉讼,这是现实生活中的一般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人并不主动提起诉讼而是采取无理纠缠等方式主张权利,这就会给义务人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影响,比如权利人不断地上门要求不合理的赔偿金额,使义务人不能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在义务人所在单位闹事影响到义务人的声誉等。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案例讨论3
胡某与妻子薛某均为再婚,2001年结婚后与胡某 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强、薛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玲四人 共同生活。小强与小玲互相关心照顾,彼此产生了爱 慕之意。2003年12月,小强满22岁,小玲满21岁, 两人提出结婚。胡某与薛某坚决反对,周围群众也表 示不理解,认为两人是兄妹,结婚属于乱伦的不道德 行为。小强与小玲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结婚登记。
案例讨论1
肖某与王某为表兄妹,青年时期两人产生恋情被 父母发现后制止,后各自结婚成家,王某育有一子, 肖某未生育。后来,因为始终无法忘记对方,两人分 别与原配偶离婚,在王某做了绝育手术后,隐瞒血缘 关系进行了再婚登记。举行婚礼时,双方家长和单位 才知悉此事,但都没有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2001年,肖某因想要小孩而王某无法生育,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三、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 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 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必须 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第三,婚约为非 要式行为;第四,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二、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一)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 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 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 制裁结婚问题上 的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法论文
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篇一:婚姻法自考重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2024年婚姻法课件
婚姻法课件一、引言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旨在介绍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婚姻法的基本概念1.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2.夫妻:夫妻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3.家庭:家庭是由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亲属: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力干涉。
2.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为唯一的配偶。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的成立1.结婚条件:结婚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法定条件包括年龄、健康、单身等;约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
2.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婚姻的终止1.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2.离婚条件:离婚条件包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
离婚应当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江苏开发大学实用法律基本第二单元自测题
江苏开发大学实用法律基础第二单元自测题(15%)作业详情我的作业93作业最终成绩取最高分•1•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
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
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满分: 5分得分:5分••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 ••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C ••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D ••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老师点评:••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满分: 5分得分:5分••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 ••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老师点评:•3•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满分: 5分得分:5分••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C ••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老师点评:••4•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满分: 5分得分:5分•A ••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 ••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老师点评:••5•案例评析题:请根据以下材料,并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写一篇分析短文,不少于400字。
构建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思考
构 建 确 立 婚 姻 成 立 与 不 成 立 之 诉 的 思 考
Co sr cin o iia in o tbl h ntMa ra e o s ti a e Ma ra e n tu to fL tg to n Esa i me rig r Un usa n bl ri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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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5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8 09( 1} —05 0 /2. [ 9 A[ 1 — 5 2 20 02 —4 0 70 2
Abs r c : obs ol ai e e sao eam n’ hnlg i u f ai e e sao e caddfui ie . t a t N a fa im ra g ttn pr ets adn s tom ra g ttn f tn icle e sdi a e w n rg r iri d t i d p e rg r ri d e i f ts x t n d i
确立 该 制度 时确 认婚 姻无 效 制度 以及 其他 国家 和 地
区的相关规定都值得借鉴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 , 以使 用虚 假 身份登 记 结婚 的法 律 救 济 为 切 人 点 , 就 构建 确立 婚 姻成 立 与不成 立 之诉进 行 探讨 。
毕业论文之欺诈婚姻【范本模板】
本科毕业论文正文目录引言 0一、欺诈婚姻的涵义及我国立法上的缺失 (1)(一) 欺诈婚姻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1)(二)欺诈婚姻的种类 (3)(三)该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及立法例 (5)二、欺诈婚姻纳为可撤销婚姻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7)(一)法理依据 (7)(二)现实依据 (9)三、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立法完善 (9)(一)实质要件 (9)(二)程序要件 (10)1. 请求权人 (10)2。
撤销婚姻的机关 (11)3.除斥期 (11)4.溯及力 (12)5.法律责任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4)欺诈婚姻应纳为可撤销婚姻的思考摘要:目前,我国的《婚姻法》第11条在可撤销婚姻中只规定了“胁迫”这一种情形,并没有将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这无异于使婚姻欺诈的受害者失去了一条法律保护的正当途径。
本文将主要从欺诈婚姻的涵义及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将欺诈纳入可撤销婚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制度架构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希望有助于我国《婚姻法》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健全。
关键词:欺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意思自治On the fraudulent marriage may becomevoidable marriageHAN Ruo-Qin Director:WEN Xing BinAbstract:At present,Chin a’s "Marriage" in Article 11 may be revoked only marriage provides a "coercion" is not the result of fraud as the reason for the marriage ,may revoke this marriage fraud victims lost a legitimate means of legal protection .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from fraud and lack of legislation on the country,will be revoked fraud included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basis of marriage,fraudulent marriage as a marriage may revoke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to illustrate these three areas, I hope to help our country。
国际私法先决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及对中国的立法建议
te h prlm ia y u si . Th y x r s e a ei n r q e t on e e p e s d di e e t iw, a d om e a fe e t h eo . Sud i g h e f r n ve n f r d di r n t r y t y n t pr lmi ay ue ho wi h l o ei n r q s。n l ep t l
Ab t a tT e p e i n r u s o S t e r s l o h e eo me t o n e ai n l ii r l t n c oa s h v o n fr v e n sr c: h rl mi a y q e t n i h e u t f te d v l p n f it r t a cvl e a o ;s h lr a e n u i m iw o i n o i o
f ci ey s f g ad n h itr ss o h at s e t l ae u r i g t e ne e t f t e p ri . v e Ke r s r a e ne n t n l lw; r l n r u sin; p i a l a y wo d :P i t it r ai a a P ei a y q e t v o mi o Ap l be L w c
2 世纪 3 O O年代 , 德国的著名 学者 M lh r梅尔希奥 ) We — 法 , eci ( o 和 n 对案件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 的作用 。 。 g r温格勒 ) 出了先决问题 。它后来成为冲突规范中的一项基本 ]( e 提 1 决问题的含 义及其构成 的要件 先 制度 。 先决问题主要涉及 的是 民商 领域 , 多体现在婚姻 和继承等案 先 决问题还 有另外一 种说法就是 附带 问题 , 是指一个 国家的法 件中 。因此 , 在很长 的一段时期 内 , 并没有太 多的学者关注 这一问 院在进行某一个诉讼问题的判决 时 , 与案件相关的某一问题 在适 用 题, 在这一问题上 还有很多 的空间可以研究探讨 。 法律 问题上有争议 , 而这一 问题又必须先得到解决才能审理案件的 在我 国, 要满 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被认为构成先决问题 , 首先 , 其他 问题 , 案 这时候 这个 问题就被称为先决问题@ 。从根本上来讲 , 先 件中的主要 的问题依据 相应的其所属 于的法 院地 所在 的国家的冲 决问题是独立 于案件 的争讼 问题而在法律选择 上产 生冲突 的那 些 突规则 , 规定以他 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 其次 , 案件 中涉及 的主要问 问题 。这些问题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如果使用的法 院地法律不 同, 会 题, 是一个独 立的问题 , 在通常情况下可 以独立 的向法 院提起诉讼 , 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本质 上的不 同甚至截然相反 , 那么 , 对先 决 同时还要满足在规贝 的适用上 ,这一 问题能够找 到 自己的规范 ; 4 第 问题探讨和研究有着重要 的意 义 , 因为不论诉 讼的主要 问题 适用何 三,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 同的适用原 则会 导致适用法律或 者选择 种法律 国法还是法 院地法都要先解决先决 问题才可以。@ 不 外 法律 的不 同, 同时也会 因此 而得出不同 的法律结论 , 会对 主要问题 在理解 和掌 握先决 问题 的构成要件时 , 首先 , 要认 真研究先 决 的判决起到重要 的影响。⑦ 问题的特点 , 不能仅仅关注 内国法或者适用主要问题的准据 法这两 我们 先来看一个案例 , 被告 昂加 ( ) 女 出生在匈牙利 , 与约瑟 方面。通 常情况下 , 她 如果 国家之间有相关的双边或者多边的 国际条 夫・ 威克多托在 14 9 5年按犹太人婚姻仪式在 匈牙利结婚 。当时 , 约存在 , 约 那么 , 在适 用冲突问题 的准据法 的时候 就可以不考虑 内国 瑟夫・ 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 。 结婚 没多长时 间, 他们俩就决定离 法的冲突规范 的指引 , 也可 以忽略法院地所在 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 开匈牙利去 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的路上 , 他们在几个难 民的集 中营 这样更有利于 冲突问题的解决 。其 次 , 在一 国的内 国法成为适用 主 住过 , 也在意大利 的难 民集 中营住过。 在意 大利集 中营时 , 双方按照 要问题 的法律依据时 , 多数情况下会 出现先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 “ 盖特 ” 方式( , 音译 犹太人一种 司法外 的离婚方式) 。当时 , 离婚 双方 主要是指 主要 问题 以 内国法作为依据 而需要解 决的先决 问题 又含 假设 当前的情况下 , 在他 国已经做出 , 在这个时 在匈牙利有住所 。 几个星期后 , 14 年 1 , 即 98 2月 他们两个人都到达 有涉外的相关 因素 。 了 以色列。 候, 根据冲突规范 的指 引就很 有可能适用 内国的 冲突规则 , 或者适 之后 昂加一直与她的父母住在一起 , 大概 7 年半时间 。 有一次 , 用判决的承认 与执行 的有关的冲突规则 ; 如果不存在需要事先解决 她去多伦 多探 望亲戚 ,在多伦多认识 了原 告斯 齐威伯尔 ,两人于 的问题那 么有会适用 内国的实体法。通 过以上可以看 出 , 先决问题 15 9 7年 4月成为夫妻 。不久 以后 , 斯齐威 伯尔提 出离婚请求 , 向 应该具备 以下几个条件: 并 在加拿大 向加 拿大的法院提 出诉讼 , 诉讼请求为 , 希望法 院判决他 首先 ,要有两个争议 问题同时存在 于一 个涉外民商事案件 中, 与 昂加 的婚姻 不成立。具体 的理 由就是 : 在他与 昂加 结婚时 , 约瑟 而且 这个 问题要具有涉外因素。要 构成 国际私法 中的问题 , 涉外性 是一个很重要 的要素 , 如果 一个案件中完全没有涉外 因素 , 可以根 夫・ 威克 多托仍然活着 , 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 那么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 , 被告 与其前夫在意 大利集 中营 据 内国法就能解决 , 这个时候也就没有探讨先决 问题的必要了。 的离婚安 大 其次 , 相对独立性 以及 附随性作为先决 问题 的两个特 点是同时 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 , 判决原告斯齐 存在 的。先所谓 的附随性 , 主要是 因为它是为 了要解决争讼 的主要 威伯尔胜诉。被告不服 , 提起上诉 。 问题 而出现的 , 只能从属于 主问题 , 它 没有主问题 的存在也 就谈 不 上诉法院认为, 约瑟夫・ 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 上先决问题。换句话说 , 问题 的存在是 以主问题的存在而存在 先决 都 已在 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 , 被告 的再婚 能 的。 同时它又能够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 ,先决问题 中所涉及的当 力应依其住所地法 即以色列法。 而要 判定 昂加是否有再次结婚 的权 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院 可独立就这一问题做 出判决 。 利 ,前提就是先解决她与其约瑟夫 ・ 威克多托 的离婚行 为是否具有 还有人 有这种观点 , 立性 是先决 问题 的当然构成要 件 , 独 因为 法律效力 , 就是一个先决问题。 么对这个先决问题 , 这 那 是依主要 问 如果这个问题并不 能独立 的适用法律 , 就不会存在规则选择 的冲 也 题 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 的冲突法 , 还是依 法院地即安大略省 冲 突, 自然也就不能称为先决问题 , 只能算是一般 的案件争议 问题 。 同 突法 ? 时, 先决 问题有没有独立性 在国际私 法学界也是有争论 的。有 的人 法 院表述 了如下观点 : 如果根据她没有住 所所 在的安大略省 法 认为 , 先决 问题本质 上是一种证据构成 , 它是先决 问题所具 有的性 如果不承认先决问题的独
婚姻是否应该被重新定义辩论辩题
婚姻是否应该被重新定义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婚姻应该被重新定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两个人的感情关系,以及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的婚姻定义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义婚姻,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多元化。
其次,重新定义婚姻可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传统的婚姻定义往往局限在一男一女的关系上,而忽视了同性恋者、跨性别者等群体的权益。
重新定义婚姻可以使这些群体也能够享受到婚姻所带来的权利和保障,实现社会的包容和平等。
此外,重新定义婚姻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也在不断改变。
重新定义婚姻可以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幸福和满足,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反方观点,婚姻不应该被重新定义。
首先,婚姻作为传统的社会制度,其定义应该基于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重新定义婚姻可能会破坏传统家庭的结构和价值观,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重新定义婚姻可能会引发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
传统的婚姻定义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基础上的,重新定义婚姻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争议和纷争,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重新定义婚姻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传统的家庭结构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有着重要的影响,重新定义婚姻可能会使子女失去传统家庭的温暖和保障,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总的来说,重新定义婚姻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婚姻不应该被重新定义。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名人名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曾说过,“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这句话表明了重新定义婚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经典案例,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例。
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裁决被认为是对传统婚姻定义的重新界定,为同性恋者赋予了平等的婚姻权利。
这一案例表明了重新定义婚姻的积极意义和影响。
《社会主义发展史》整理参考题答案
《社会主义发展史》整理题参考答案1.社会主义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发展、有哪几次历史性飞跃?P3-5 答: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变为现实,从一国到多国,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换。
“四个飞跃”。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用了300多年,1516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出版了第一部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作《乌托帮》。
书中莫尔控诉了资本原始积累对农民的残酷掠夺,并向人们展示了一幅未来社会的美好画卷。
这里以公有制为基础,不允许不劳而获而过寄人篱下的生活,人人从事劳动、按需分配产品。
1602年,意大利的康帕内拉写下了著名的《太阳城》,他也控诉了私有制的罪恶,认为贫穷和财富是一切丑行的祸根,他设计了一种制度,人人参加劳动,共享劳动成果,没有私有财产。
19世纪,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他们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预定这一制度必然灭亡,他们为未来社会设计了蓝图,提出废除国家的思想,认为私有制使人变成了魔鬼,使全世界变成了地狱,主张建立合作公社,所有财产均属公有,没有阶级、剥削和城乡差别。
他们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包含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许多萌芽。
但是,他们不了解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他们不懂得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因而按照他们的构想的社会实践不可避免地归于失败。
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的基础上,发现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
唯物史观用社会存在来解释社会现象,揭示了人类历史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剩余价值学说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奠定了基础。
1847年6月,马、恩创立了第一个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武装的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1848年2月发表了著名的党纲《共产党宣言》,标志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
1864年9月,第一国际在英国伦敦成立,在18个国家建立了党的支部,拥有会员40万人,1871年3月,在第一国际指导下,法国巴黎工人发起武装起义,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的新型国家政权——巴黎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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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内容提要】; 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在理论上对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缺乏研究,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界限不清。
往往把结婚等同于婚姻成立,把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或者将婚姻不成立等同于婚姻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隐瞒真实身份、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等非法定无效婚姻引发的性质争议,以及因涉及身份财产权利或其他身份利益引起的纠纷,都需要通过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
由于没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这些纠纷都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或不能正确解决,有的诉讼无门,有的作无效婚姻或行政案件处理。
确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一,有利于推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理论研究,厘清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与其他婚姻形态的界限,重新构建婚姻判断标准,为正确判断不同性质的婚姻提供理论根据;其二,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健全婚姻诉讼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
其三、有利于人们识别结婚与婚姻成立的区别,增强依法登记的观念,减少结婚形式上的违法现象。
其四、有利于弥补现行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使法定婚姻无效之外欠缺婚姻效力的情形,以及离婚无效等,可以通过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
; 【关键词】; 结婚; 婚姻成立; 婚姻不成立;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即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在理论上对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缺乏研究,致使婚姻成立与结婚和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概念和婚姻形态相混淆。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适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有关婚姻争端,致使婚姻无效之外的大量婚姻纠纷无法通过正确途径解决。
因而,有必要对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有关理论问题,以及如何通过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无效之外的诸多婚姻争端,进行研究。
这对澄清理论是非,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一、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 一般认为,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
中国古代的婚俗,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组成部分或必经程序。
因而,在中国古代,婚姻的婚成立采广义说。
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或完婚,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法律多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但我国尚没有建立婚姻成立的科学概念,理论上一般都把婚姻成立与结婚相等同,认为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或者婚姻成立又称结婚。
如有学者认为,“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所谓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为配偶,从而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3] 上述观点尽管在婚姻成立的具体要件或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将婚姻成立与结婚相等同,认为结婚就是婚姻成立或婚姻成立就是结婚。
; 我们认为,结婚是缔结婚姻的行为。
结婚与婚姻成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结婚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结婚就不可能有婚姻。
但结婚又不等于婚姻成立,欠缺结婚必要形式要件的结婚行为,并不能因此而使婚姻成立。
如某人伪造结婚证,然后公开举行结婚仪式,该结婚行为并不能表明婚姻成立。
又如,某甲不同意与某乙结婚,某乙通过关系,在某甲不在场的情况下,为某甲与某乙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亦不能成立。
结婚是当事人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成立是结婚行为要件的具备或成就。
结婚是一种行为事实,婚姻成立是一种法律状态。
婚姻成立是对结婚行为的法律评价。
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结婚行为,婚姻就成立,否则,婚姻就不成立。
; 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
从各国的结婚形式上看,形式婚之形式又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所谓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结婚仪式又有三种,即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
宗教仪式是按宗教要求,由神职人员主持,当事人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即发生婚姻之效力无须办理登记手续。
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国。
世俗仪式是指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
通常均有主婚人和证婚人参加。
我国台湾目前仍以世俗仪式为法定结婚之形式要件。
法律仪式是指依法在政府官员面前举行的仪式,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仪式。
《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1款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由结婚人在户籍官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的意愿。
”[4]所谓登记制,是指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须接受法定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程序,而不必举行仪式。
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并日益为许多国家所肯定的结婚制度。
当前,实行单一登记制的国家有日本、古巴、墨西哥、朝鲜、保加利亚、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等。
[5]所谓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行仪式,婚姻才可成立的制度,两方面的程序缺一不可。
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将现代结婚程序和传统结婚程序加以结合。
采有这一制度的国家包括法国、美国多数州、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匈牙利等,有的规定仪式在先、登记在后;有的规定登记在先、仪式在后。
在采用事实婚主义时,由于其法律婚的成立无须履行特定形式,因而履行特定形式就不是其特殊成立要件。
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认其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义时,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也就成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
;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可见,在我国,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其婚姻成立;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婚姻不成立。
;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婚姻成立,就是当事人完成了缔结婚姻形式要件或者婚姻形式要件成就,婚姻依法存在。
所谓婚姻不成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简单地说,婚姻不成立,实际上就是不具备婚姻形式要件或者婚姻形式要件不成就。
婚姻不成立有各种不同称谓,《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1501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68条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
; (二)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和特征; 在理论上,关于婚姻的成立的要件或特征,也完全与结婚的要件或特征相同。
一般认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是:1、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2、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妻制。
[6] “婚姻成立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否则,婚姻无效。
[7]; 也有的认为,婚姻的成立的特征是: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8]; 我们认为,婚姻成立与否,主要以当事人是否履行法定结婚形式或方式为标准而决定。
至于结婚实质要件,不适用于婚姻的成立与否。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法定婚龄”、“一夫妻制”等结婚的实质要件为标准,作为判断婚姻是否成立的要件,或者认为婚姻成立需要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际上是混淆了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的界限,将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
婚姻成立,不同于婚姻有效。
婚姻有效,需要满足婚姻的全部要件。
婚姻成立只是具备了婚姻有效的要件之一。
两者不能混淆。
否则,对于重婚等违法结婚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婚姻成立。
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为处理具体案件造成理论上的障碍。
因为婚姻不成立,又怎么能构成重婚?第二种观点在描述婚姻成立的特征时,没有抓住婚姻成立的本质。
婚姻成立的本质,就是完成了婚姻成立的必备形式要件,确立了双方的夫妻关系。
; 如前所述,婚姻成立的要件,因各国的规定不同而有不同。
我国目前结婚的形式要件是以登记为主体,以仪式为补充的双轨制。
从总体上,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登记制,凡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完成了缔结婚姻登记的全部形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
但对特定时期或特定情形下,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的,也赋予其婚姻的效力或具有婚姻的性质。
如对于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有条件承认其婚姻效力。
对于取得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配偶,又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认定其具有婚姻性质,可以构成重婚。
; 在我国,除了特定时期或特定情形下的仪式婚(事实婚姻)外,根据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姻始可成立。
“依法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标志。
“依法登记”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应当就结婚达成合意(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结婚登记);2、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结婚申请、身份证件等);3、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是婚姻成立的标志性要件,属于结婚登记中的完婚行为,由此确立夫妻关系,宣告婚姻成立。
而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强调和贯彻结婚的自愿或合意原则,因为当事人是否自愿缔结婚姻是其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方法加以证明,而亲自办理婚姻登记是最好的证明。
同时,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有无被胁迫结婚的情况。
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实际上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就缔结婚姻达成一致合意。
“双方亲自办理”是结婚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合意”是亲自办理的内在要求。
可见,“结婚合意”是婚姻登记行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结婚合意,也就无所谓结婚登记可言。
因而,判断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当事人是否就缔结婚姻达成一致合意并完成结婚登记。
婚姻成立,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就缔结婚姻达成一致合意并完成结婚登记,使婚姻关系依法存在。
如果当事人没有结婚合意,或者虽有结婚合意但没有完成结婚登记,婚姻均不能成立。
在我国,当事人具有结婚合意并完成结婚登记,才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
因而,只要双方自愿进行了结婚登记,即使欠缺其他某些形式条件,一般也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双方自愿进行了结婚登记,即使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也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只是影响婚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