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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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临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医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设备购置及房屋改造、维修,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既保证教学、科研、临床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药品、材料、图书资料(软件)、大宗购置的易耗品,包括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医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

理部门,在主管院长(行政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医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配使用,院内外资产调拨、转让等工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批手续及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及销账工作。

4、负责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6、负责国有资产的建账、出入库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购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充分考虑学院(医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第七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第八条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研究所)负责人提出申请,对所提议购买的国有资产必须提供询价依据,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本单位(临床医院)仪器设备采购表》(附件1)。

第九条凡医院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负责人

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医院的院领导核准签字后,与主管院领导商榷同意后,对所提议购买的国有资产必须提供询价依据,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本单位(临床医院)仪器设备采购表》(附件1)。

第十条凡购置国有资产设备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购置;金额超出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由主管院领导与院长商确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购置;金额2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院长核准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院招标投标采购小组,会同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资产设备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招标投标,并办理招标投标前的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医院的院领导核准签字后,与主管院领导商榷同意签字后,按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实施。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金额在1500元(含1500元)以内的,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金额超出15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由主管院领导与院长商确,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金额在30000元以上,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院招投标小组,会同学校纪检委、

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条款进行招、投标,并办理招、投标前的各项手续。项目完成后,均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出入账

第十三条单台件价值在200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院长签字同意后,由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并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医院)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医院财务人员对国有资产票据有进一步审核的权力和义务,未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的国有资产,财务人员不得支付款项,如审核不严,致使国有资产未登记入帐而支付款项,所支付款项由财务人员按责任分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学院建立国有资产账目,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购置设备、家具、材料、必须办理领用手续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物卡相符。要加强管理,严禁个人占用。学院办公室定期对全院资产进行核查,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利以致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赔偿或处分。

第五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转让等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对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和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或占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与主管院领导商确,共同签字后,由学院(医院)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按照设备单台件价值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对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由学院和上级机关分别审批。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的调入调出,有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与主管院领导商确,共同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集解决,国资专职管理人员办理调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院(医院)各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未按本“办法”相关条款严格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医院)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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