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四章 综合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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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二)衰落和恢复时期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但神学体系中也包含有一些法学思想。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出现了注视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一)古代自然法学派1.古希腊(1)智者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2)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毛特斯丁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3.中世纪(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二)古典自然法学派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基本观点(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3.主要理论:(1)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敌对、战争(狼社会论)洛克:和平、善意、互助(中性论)卢梭:和平、平等、自由(黄金时代论)(2)天赋人权论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3)个体本位论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4)社会契约论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5)人民主权论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6)法律理性论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三)新自然法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1)改良性;(2)可变性;(3)认识论;(4)兼容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内容第一部分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流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基础课程。

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并体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本门课程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现行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西方两大法系所蕴涵的理论特质。

有关本门课程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法学导论、法理学作为知识基础,属于高年级学生进一步领会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提高课程。

教学以授课为主,适当采用讨论、专题研究等辅助教学方法。

在考核形式上,期中以撰写小论文的方式进行;期末则以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绪论一、目的和要求通过绪论的学习,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定位,熟悉研究的基本方法与手段,重点从整体上明确西方法律思想主要的理论特色。

二、基本教学内容(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名称“西方”、“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所代表的特定涵义。

(二)法学理论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概述西方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有益影响。

(三)西方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1.西方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围:包括法律概念的形成及其解释;法律规范的结构分析;法律渊源的确认;司法程序技术研究。

2.西方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抽象价值;法律形式;法律实效。

(四)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五)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有主客二分、自然意识、宗教精神、流派纷呈等主要特点。

三、复习思考题(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阶段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二)西方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特点?(三)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应当确立哪些基本观念?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一、目的的要求古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理论源头,也是西方法律文化最为重要的理论渊薮。

特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对于西方法学理论而言是不竭的学术遗产。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 沈宗灵第一编导论09.26-09.27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jurisprudentia,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第一章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的分类:综合法学的创始人霍尔(4)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调的伦理问题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①法律的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②法律的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 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 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的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

18C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

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妙。

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配地位。

17—18C 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的一个分科→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的关系,而非法律本身19C,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 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卢建军整理西方人对法的理解有很多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自然法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认为:1、法在本质上是人的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2、法根源于人的本性,即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3、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正义;4、法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一种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的行为准则;5、法律方法理性主义。

规则法观念认为:1、法在本质上是法律是一种规则、规范体系或一种制度事实;2、法范围实在法(制定法);3、法的出发点是恶法亦法;4、法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的处理各种案件;5、法律方法实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

活的法观念: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或社会事实;2、法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3、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利益;4、法范围行动中的法、事实上的法,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和政策;5、法的出发点由国家转向社会;6、法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与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7、法律方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

这三种法律观念是在西方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产生的,之间存在一个对一个的批判和否定关系。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方面不断产生新的流派,并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各学派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又相互吸收、借鉴和接近,出现了统一的趋势。

第一章现代分析法学又称为新分析法学,为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奥斯丁创立的老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

起因有二:一是老分析法学自身的缺陷;二是西方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中语义分析方法的运用。

现代分析法学:1、中心仍是对实在法的形式进行逻辑分析,但不再把法律视为命令,而是视为规范、规则体系或制度事实。

2、研究方法上仍继承实证的逻辑分析传统,但也引进新的分析方法,如语义分析方法等。

3、仍坚持与道德无关的基本观点,但已不同程度的向自然法靠拢。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西方法学流派是指西方哲学史上发展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派和思想流派。

这些流派在历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现代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将对几个代表性的西方法学流派进行评析,探讨它们的思想特点和影响。

第一流派是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发源地,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

古希腊哲学家们探讨了众多问题,如存在、自然、道德等,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和理论。

其中,柏拉图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两大代表。

柏拉图强调理念的世界和绝对真理,认为真理是永恒不变的。

而亚里士多德则注重经验和事实,提出了逻辑学和形式哲学等理论。

古希腊哲学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为西方哲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流派是启蒙运动哲学。

启蒙运动是欧洲18世纪的一场思想运动,提倡理性和人权,反对传统的教条和专制。

启蒙哲学家们批判了宗教信仰和封建制度,倡导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其中,伏尔泰、洛克和康德等人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

他们的思想促进了现代教育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流派是德国哲学。

德国哲学在19世纪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黑格尔的辩证法、尼采的超人理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都是德国哲学的重要成果。

德国哲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广泛的影响力,成为了现代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

第四流派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倡导以解决问题和解放人类为宗旨。

代表人物有詹姆斯、杜威和皮尔士等。

实用主义哲学对教育、政治和社会等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社会科学的一种重要方法论。

通过以上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学流派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这些流派囊括了古希腊哲学、启蒙运动哲学、德国哲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等多个阶段和领域,各具特色,却又相互关联。

它们的发展和传承,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哲学资源和深刻的思想启示,对我们理解世界和改善人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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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需要读懂吗?读懂是理解了作者的意图还是启发了自己的智思?是知识获取更重要还是扩展心灵疆界更 重要?读书是拉高了认知阈值还是放低了心理预期?读这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没办法不给自己做若干次思想建 设,因为“不解”。
第一节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教皇革命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第四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
1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从格老 2
秀斯的自然法 到霍布斯的 《利维坦》
3 第三章从洛克
的《政府论》 到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神》
4 第四章卢梭的
平等理论和社 会契约论
5 第五章古典自
然法学的历史 意义
第一节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到布丹的主权论 第二节古典自然法学总述
第一节格老秀斯的自然法 第二节霍布斯的《利维坦》
第一节洛克的《政府论》 第二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第一节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第二节社会契约论
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的实际意义 第二节后世的评说
第一章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

第二章哲理法学
第三章分析法学 第四章历史法学
第一节工业革命和思想倾向 第二节 19世纪的几个主要法学流派
第一节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第二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第一节分析法学概述 第二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第三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第四节分析法学传统
第一节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第二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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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070第七章现代西方法学思想总述

070第七章现代西方法学思想总述

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规则法学派)
新分析法学派接受了19世纪以J·奥斯 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并吸收了 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强调 对法律的逻辑分析。他们认为,法作为社 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是一种规则,又分为主 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 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等 等。
பைடு நூலகம்
在19世纪社会学法学或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基础上发展 而来,在西方法学领域特别是美国法学领域中仍占有相当 的地位。
社会法学派已日益演变为应用法学(法律社会学), 但在理论上依然是庞德的八点纲领:①研究法律制度和法 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②为准备立法而进行社会学研究; ③研究使法律切实生效的手段;④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对实 际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又应对理想进行哲学研究;⑤应 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研究;⑥承认对法律规则按不同情况 区别应用的重要性;⑦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部门的作用应 扩展到法律制度的研究;⑧“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 的手段,即力求更有效地实现法律秩序的目的”。(庞德: 《法理学》1959年版第1卷第358页)。
(二)其他法学流派
经济分析法学(集大成者为波斯纳,其《法律的经济分析》 为经济分析法学的经典著作)。
批判法学(代表人物有昂格尔) 综合法学流派(代表人物有博登海默,其代表作有《法理
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哲学法学流派(现象学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符号学法学
等) 女权主义法学 种族批判法学 数量法学 ……
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观点
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 学流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R·A·波斯纳。这一学 派把经济分析的方法系统地运用于法律领域,主 张以经济观点看待法律,强调法律和经济之间的 内在联系,要求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 和司法活动和全部的法律制度,都要以最高效率 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 的。任何法律现象都有其经济内容,任何法律问 题说到底都是经济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应该 是法律活动的唯一宗旨。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五)中国法治建设急需妥善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1.法的至上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2.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 3.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西方法学流派

西方法学流派

人文主义法学派15~16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

旧译博古学派,又称法国法学派。

人文主义是欧洲中世纪资产阶级最早的反封建思潮,其代表人物以人及自然为研究对象,与神学相对立。

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但它反对后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解罗马法。

他们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

这一派别旨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中世纪后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

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欧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通法。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四章 综合法学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四章  综合法学
哈尔综合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其在《民主社 会的活的法律》一书中提出并且在其他著 述中反复阐发的名言:“法律乃是形式、 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
首先,在对待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上,哈 尔认为,法学所依据的研究方法是整体论 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不能只根据单一的 因素来解释法律,而应该把法律看做诸多 因素的综合体。
其次,斯通对法概念的理解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质。
一、为什么要建立综合法学?
大量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心理因素、 历史因素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 都会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尽管 某种社会力量和正义理想可以对某一特定 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大的推动 力,但从总体上讲,无论根据某个独特的 社会因素,还是根据某种专门的法律理想, 都是不全面的。
二、综合法学为什么产生
综合法学的产生动因可以归结如下: 第一,综合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科学发
展的总趋势在法学中的表现,是20世纪科 学发展所必然引起的法学观念的更新。 第二,从法学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综合 法学的出现是西方各传统法理学进—步发展 的结果。
杰罗米·哈尔(Jerome Hall,1901—?), 美国法学家,他反对在法学研究中完全忠 于一派而排斥其他派别的主张,认为各派 之间理当“综合”。
其次,整体论的研究方法必然会导致综合 的法概念的产生。综合法学派对法的概念 有着多角度、多层面的理解。
从哈尔的上述主张可以看出:(1)哈尔首 先承认法律是规则;(2)法律规则必须反 映一种
道德和价值要求。(3)这种具有价值倾向 的规则只有在社会现实的运行中才有意义。 可见,哈尔实际上是调和了三大法学主流 派的观点。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四章 综合法学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 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 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 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 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 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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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博登海默 法律是形式、事实和价值的特殊综合。 ——[美]哈尔
一、什么是综合法学
综合法学又称统一法学、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它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产生的 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流派进行融合的一个法学流派 或法学运动。综合法学的基本主张是:各主要法哲 学派别应捐弃前嫌,放宽视野,走出狭隘,博采众 长以建立真正意义的“适当的法理学”。 综合法学的主要倡导者有:综合法学的自我命名 者——美国法学家哈尔(Jerome.Hall,1901—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E.Bodenheimer, 1908—1992)、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J.Stone, 1907—1985)。此外,伯尔曼(Harold J.Berman, 1919—?)、拉斯韦尔(Harold sswell, 1902—1978)、麦克道格尔(McDougal)以及费 希纳、帕顿等人亦或多或少倾向于建立综合法学。
21世纪法学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 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 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 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 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 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
二、法律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 体。二者不可分割,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 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 制度为条件;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 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而所谓法律,其目 的即在于创设—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首先,在对待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上,哈 尔认为,法学所依据的研究方法是整体论 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不能只根据单一的 因素来解释法律,而应该把法律看做诸多 因素的综合体。 其次,整体论的研究方法必然会导致综合 的法概念的产生。综合法学派对法的概念 有着多角度、多层面的理解。

从哈尔的上述主张可以看出:(1)哈尔首 先承认法律是规则;(2)法律规则必须反 映一种 道德和价值要求。(3)这种具有价值倾向 的规则只有在社会现实的运行中才有意义。 可见,哈尔实际上是调和了三大法学主流 派的观点。


斯通的法理学三部曲运用逻辑分析的、正 义论的和社会学的方法把分析法学、自然 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方面的理论结合起来 考察。
斯通首先把西方法哲学分为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和正义理论。斯通认为,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 派、社会法学派所提供的研究方法对于法理学来 说无疑都是重要的,但惟有把三者结合起来,相 互补充,甚至必须依靠其他部门科学(如逻辑学、 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方法和取得 的成果来研究有效法律的概念、规则和技术,以 此建立一种能同时给予法的逻辑、事实和价值适 当地位的知识体系,这才能称作是完整的法理学。 其次,斯通对法概念的理解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质。

一、为什么要建立综合法学?

大量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心理因素、 历史因素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 都会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尽管 某种社会力量和正义理想可以对某一特定 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大的推动 力,但从总体上讲,无论根据某个独特的 社会因素,还是根据某种专门的法律理想, 都是不全面的。

二、综合法学为什么产生
综合法学的产生动因可以归结如下: 第一,综合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科学发 展的总趋势在法学中的表现,是20世纪科 学发展所必然引起的法学观念的更新。 第二,从法学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综合 法学的出现是西方各传统法理学进—步发 展的结果。

杰罗米· 哈尔(Jerome Hall,1901—?), 美国法学家,他反对在法学研究中完全忠 于一派而排斥其他派别的主张,认为各派 之间理当“综合”。 哈尔综合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其在《民主社 会的活的法律》一书中提出并且在其他著 述中反复阐发的名言:“法律乃是形式、 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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