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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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0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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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统一检查标准,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本市贯彻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评定细则。
(二)本评定细则由条款和检查内容、评定细则等组成。条款和检查内容根据2012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改,条款数量与原评定细则相同,共10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4项,一般项目75项。检查内容根据新版GSP规定有增减,评定细则是对检查内容的细化。
(三)本评定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评定方法
(一)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所列条款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二)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评定细则不达标的,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合理缺项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的项目,即为合理缺项。合理缺项不予评定,计算缺陷率时,从标准总数中,减去合理缺项数,计算公式为:
缺陷率=
一般缺陷项数
*100%一般项目总数-一般合理缺项数
(四)结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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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管理职责与文件(共17条:其中带*号的4条,不带*号的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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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人员与培训(共12条:其中带*号的4条,不带*的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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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设施与设备(共13条:其中带*号的3条,不带*号的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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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采购与验收(共23条:其中带*号的9条,不带*号的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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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陈列与储存(共24条:其中带*号的8条,不带*号的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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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销售与售后管理(共20条:其中带*号的6条,不带*号的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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