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
公共财政维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中图分类号 :0 1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0 )4 O 4 一 2 F6 . 5 A 17 — 9 X(0 8 l一 o l0
政 体制是 由集 中的计 划经济体 制下 的中央集 权式 的财政体 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财政体 制 , 与我 国经济的发 这 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财政 自治权 是一项 极其重要 的民族 展, 单一制 国家形式 以及 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有着 重大的关 系。在计划经济时期 , 国的财政活动范围极广 , 我 几乎覆盖 了 社会 经济 生活的方 方面面 。这 是 由当时的生 产资料公 有制 ( 国有制 ) 占绝对支配地位所决定的。现在我 国的财政体制经 过经济转 轨时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① 向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条 件下 的公共制财政体制转变。 而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财政 自治权是一定财政体制下的 自 治权 。 与一个 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正如 15 9 2年 8月 9日毛泽东主席 亲 自签 署并颁 布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困民族区
区域 自治权 , 其理论 和制度基 础是 民族 区域 自治 。民族 区域
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 民族 问题 的基本理论 , 合中 结 国的具体国情 , 创造性地 提出解决中国 民族问题 的基本政 策 和一项重要 的基本制度 。民族 区域 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 下、 在各少数 民族聚居 的地 区 , 立 自治机 关 , 设 行使 自治权 。 民族区域 自治 , 不只是 民族 或地方 的单 纯 自治 , 而是 民族 因 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 , 是政治 因素与经 济因素的结合 。而民 族区域 自治地方财政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 自治下 , 民族 区域 自 治地 方机关享 有的一项 基本的 自治权。换句话说 , 民族 区域 自治地方财政 自治权是 指在 国家基本 的财政体制下 , 民族 自 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 和民族 区域 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f 如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3年)20.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关于我国宪法及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及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宪法及公平正义的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非一切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背宪法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
21.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及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宪法文本的内容。
选项A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及国际条约的关系。
选项B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制度。
选项C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
选项D正确。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2.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权利性规范及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宪法规范、宪法渊源。
选项A说法正确。
我国宪法效力等级最高。
健全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
方承担
民族 自治地 方 承 担 的事 权 主 要 分 为 三类 : 类 一 是 民族 自治 地 方本 应 承 担 的事 权 , 维 持 政 府 正 常 如 运 转 、 市 维护 和建 设 、 城 公共 服务 等 。这类 事权 基 本 上 是 惠顾 辖 区 内居 民 的 ,按照 公 共 产 品 的理 论 , 外 溢性不强 , 可以称为“ 内部事权 ” 。第二类是外溢性
一
地方财政研究/ 0 . 第 6 2 86 0 / 期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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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制 改 革
( ) 权 不明 , 二 财 财政 自治权 虚 置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有 管 理 地 方 财政 的 自治 权 。凡 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 族 自治 地 方 财 政 自治 权 的 法 律 建 设 滞 后 , 民 族 自治 地 方 已 经 制 定 的 民族 法 规 数 量 较 少 , 内 容 单一 , 量偏低 。一方面 , 质 自治 地 方 没 有 充 分 利 用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的特 殊 的 民族 立 法 优 势 和 立 法 资 源 。不 仅 立 法 数 量 较 少 , 且 内容 单 一 , 此 雷 而 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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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制 改 革
健全事 财力 配的民 权与 相匹 族 自 治地方财政体制
王倩倩
( 东北 财经 大学 , 连 162 ) 大 10 3
内容提要 : 实现事权与财力的统一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民族 自 治地 方除 了内部 事权外还承担 了很 多特殊事权 , 府组织和安排 收入的财权不明, 政 财力不足 、 财政 困难 问 题仍十分 突出。为此 , 应全面评估和规 范民族 自治地方政府特有事权及其与上级政府 的
事权 , 如基础教育 、 扶贫 、 沙漠治理等 。这类事权 的 外 溢 性 比较 强 , 辖 区惠 及 周 边 居 民 , 要 中央 政 但 需 府按照外溢性程度承担相应份额 的支 出责任。第 三 类是代理性事权 , 即民族 自治地方代理 的本应 由中 央政府承担 的事权 , 如边境安全 、 生态保护等 。这类 事 权关 系 国家 整体 利益 , 有很 强 的全 国范 围受 益 性 质, 需要 中央承担 职 责 。①
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
景下 ,民族 区域 自治 地 方要 调 控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经 济 发 展 ,有利 于实现 民族 经济 和谐 、长期 的发展 ,促 进 民族 自 治地 方经 济稳定地 增长 。
3 民族 自治地 方财政 自治权 实断发展的同时 ,西部
流通 经 济
中国市场 21 车 第3 11 1 6期 ( 总第67 ) 4期
论 共 政 体 制 下 民族 自治 地 方 公 财 财 政 自治 权 的 实 现
甘 晓 薇 ,胡 哲 儒
( 内蒙古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
0 07 ) 100
[ 摘 要] 自治权 是 民族 区域 自 的核心 ,财政 自治权 则是 自治权 的核 心 、发 展 民族 地 区经济 的财政 政 策的 核 心 。 治 加快和 深入对 民族 自治地 方财政 自治权 的研 究 ,为 实践提 供厚 实的理 论基础 ,将 促进 民族 自治地 方财政 自治权在 不断发 展 的公 共财政 体制 下的切 实实现 ,以及 更好 的发展 和 完善。 [ 关键词 ]公共 财政体 制 ;民族 区域 自治 ;民族 自治地方财政 自治权 ;实现 [ 中图分 类号 ]F 3 82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 4 2 (0 1 6 05 — 2 0 5 63 2 1 )3 — 18 0
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
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对于拥有独立的文化、语言、风俗习惯的民族群体,为维护和发展自身特殊利益而享有行政、经济、文化等领域内自治权利的地方行政区域。
公共财政体制下,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是保障其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保证。
本文将探讨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的重要意义和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重要意义1. 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地民族群体的特殊需求,维护民族团结,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合理分配财政资源,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更有效地发展当地经济,提高民生水平,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效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将使地方政府更加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财政政策,增强政府管理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高政府的责任感和工作效率。
3. 推动国家的和谐发展公共财政体制下,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发展的有机结合。
通过政府的财政协调和支持,巩固国家的统一大局,推动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进步,增强国家的和谐发展。
面临的挑战1. 财力不足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常常面临财力不足的困扰。
由于历史原因或地理条件等因素,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收入有限。
在实现财政自治权的过程中,如何解决财力不足的问题,成为民族自治地方面临的重要挑战。
2. 财政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领域的管理能力相对较弱。
在实现财政自治权的过程中,他们需要提高财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体系,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财政管理的效能。
3. 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也是实现财政自治权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需要更加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合理且公平地分配,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公而导致的社会矛盾。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摘要:我国目前已经经过了4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各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进步,各项政治制度在不断的完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为此国家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实现国家治理各方面内容的现代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需要实现在我国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力量代表即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采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汉族为主地区的政府机构存在一定的不同,如何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一些的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研究中第一部分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概述。
第二部分探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就以及问题,概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就,并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四个问题:思想转变不彻底、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才选拔机制不完善。
第三部分阐述、继续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需要推进为民服务思想的落实、完善法律规定、健全监督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现代化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概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在相关区域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的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自治权力,能够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管理。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面的现代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同样也需要实现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的是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率,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具体要求,同时遵守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建设的政府治理能力体系,考虑到行政力量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推动民族自治地区现代化的基础。
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历史和现实
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历史与现实财政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配置.在历史的和逻辑的起点上,有了公共权力就有了财政.在人类开始出现的原始社会,就存在着一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就需要一定的公共权力配置资源.如组织战争,进行祭祀活动,建设简单的生产设施等都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并且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商量决定资源配置,这可以理解为原始财政.国家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依着经济运行和政治时局动荡而波动的古老的历史范畴.从历史演进的大趋势来看,财政制度的变迁就是从专制,人治财政走向民主,法治财政的过程.原始财政是最初的财政制度,是最直接的民主财政,其后经过王权财政,再到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与近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预算作为一个重要的财政范畴,萌芽于国家财政的初步发展.其历史演变基本上也经历了从专制,人治预算到民主,法治预算的过程. 本文就是通过分析预算的历史演变,来探讨现代政府预算的民主性本质特征.目前,关于预算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现实的运作过程上,而较少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对于预算政治层面的特征也主要集中于法治性,公开性等的讨论,而没有综合提升为民主性,特别是中国现代政府预算的起源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可以理解为就是没有把握现代政府预算的本质特征.本文试图通过整理相关历史资料对这些方面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一,从古代国家预算到现代政府预算1、古代国家预算的萌芽及其特征古代国家预算萌芽于国家财政的初步发展,原始社会虽然也有简单的财政活动,但这只是财政本身的萌芽。
作为财政范畴之一的预算自然要在财政初步发展之后才可能产生。
本文关注的是国家预算,所以就从国家产生之后开始分析。
历史资料表明,从奴隶社会开始就出现了国家财政收支活动,如中国周代和古罗马都有国家财政收支的粗略估计或有个别的预计收支。
据《周礼》记载九赋,九式,分别是国家的经常收入和支出。
那时,国家预算开始处于早期的萌芽状态,其基本特征包括(1)王室私财收支与国家财政收支不分,朕即国家。
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
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前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自治权力也存在差异。
但是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就成为了许多自治地方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如何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公共财政体制与财政自治权公共财政体制是指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各种形式,但是都需要政府从社会中征收税收、政府收入用于支出和服务民众等。
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能够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事务。
相较于完全集中的财政体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显得更加重要。
实现财政自治权的条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应制定出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确立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这就要求在国法层面上,明确公共财政体制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关系,有力地保护自治地方的权利。
财政管理的规范自治地方在享有财政自治权的同时,也需要接受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和监督。
因此,财政管理的规范性也是实现财政自治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意味着自治地方维持财政独立的同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财政纪律和法规。
政府的支持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离不开中央政府的支持。
中央政府应该为自治地方提供适当的扶持和支持,例如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来保证自治地方的财政独立。
政府在实现财政自治权方面应有的举措政府在实现财政自治权方面应该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具体如下:建立容忍的政策环境政府应该在法律和法规制定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提供宽容和支持。
同时,政府还应该提供创造性的支持和协调,保证自治地方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财政自治权。
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中央政府应加强对自治地方的支持和监督。
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制定出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通过压缩浪费和滥用官员权力的行为,确保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财政扶持政府应该通过财政拨款,延长和贴息的贷款、税收调节和费用补贴等各种方式来为自治地方提供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支持。
地区财政建设难题及措施
地区财政建设难题及措施公共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
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铺路搭桥”,依然是财政管理与改革的客观需要与重要任务。
一、公共财政的内涵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
它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法制性四个基本特征。
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政府应从保证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
公平性是财政分配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正义观念。
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的,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和共享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是公共利益的具体形式。
法治性则是公共财政通过法律体系来严格界定政府收支活动,从而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民族地区由于受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力有限,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公共财政建设的压力与难度尤为突出。
下面就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财政建设为例,说明民族地区公共财政建设存在的主要困难。
恩施自治州地处湖北省的西南部,下辖恩施、利川两市和巴东、建始、来凤、鹤峰、咸丰、宣恩六县及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总人口388万人,其中土家、苗、侗等28个少数民族占%。
恩施州公共财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依赖的经济基础薄弱。
20XX年,全州国内生产总值实现亿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增长%,占湖北省的比重由20XX年的%下降为%;人均国民总值5405元,仅为全国人均国民总值16084元的%,是湖北省人均国民总值13296元的%;全州地方财政总收入仅270473万元,占湖北省地方财政收入的%。
(2)财政自给能力弱,公共服务低标准运转。
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
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期贯彻执行,形成、巩固和发展了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了多民族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国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特别是1984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理论认识和基本经验,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且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成果加以固定。
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当前的环境中,这些问题错综交织在一起,加大了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落实的难度,影响了民族政治的发展。
民族自治权,是国家根据同一和自治原则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同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每个少数民族无论人口的多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在其聚居区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其二,每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
自治权是宪法赋予的地方性权力,该权力受到国家的领导和监督,是国家权力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自治机关在自治权的落实过程中,自治权具有与其他国家权力同等的权威性,不可随意的更改。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的入世,不仅给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民族自治地区带来了挑战。
外部力量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民族地区,在整体推进的过程中,带来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结构上的变化和利益分享上的差别,并带来了各种利益的碰撞。
因而使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的落实更加困难,这就要求各个自治机关对自治权落实难的问题加以改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各地区得以更好的体现。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探析
江西农业大学行政组织学论文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姓名:***学号:*******指导老师:***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如何正确认识自治权,如何行使自治权时关乎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实施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需求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自治权的含义,自治权的性质及特征,以及自治地方面临的挑战,到自治权行使的意义,最后重点论述了如何行使自治权。
关键字: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实施半个多世纪,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成果。
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
深化对地方自治的研究和认识,对于推进我国的政治现在化,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改革我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治权的含义[1]自治,其字面意思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们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
二、自治权的性质与特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
深刻的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成果,也深刻反映了我国西部大开发政策。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我国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反映。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宪法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现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1958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公布自1958年起实行)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二、自治区的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省和自治区所属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财政,是省或自治区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州所属的自治县、县、市的财政,是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
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应该建立一级预算。
所有依照规定划给各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支,都应该通过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管理上,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方针,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财政管理的职权。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要求和本地方的经济、文化特点,提出发展本地方长期的和年度的经济计划,报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计划时,应该照顾这些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需要。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财政经济制度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济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作统一合理的安排。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年度预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年度经济计划和财政核算标准编报;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只核定其收支总额。
八、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收入划分如下:(一)自治区的预算收入:自治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缴回多余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指定的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的分成收入,在自治区内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农业税、牧业税、盐税,自治区所属的经济、文教机构的业务收入,育林费收入,公债收入,规费、公产、罚没及其它杂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收入。
《2024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旨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族关系的深刻变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中的问题1. 自治权行使不够充分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自治权行使不够充分。
例如,一些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导致自治权的实际效果有限。
2. 经济发展滞后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这导致这些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较低,难以实现与全国的同步发展。
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应当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3.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问题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少数民族文化面临着消失的危险。
如何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下,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措施与建议1. 充分行使自治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应当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自治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自治权。
同时,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为自治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同时,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到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当地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 制度的对策
1.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 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 2.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 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 3.科学设计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和模式 科学设计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和模式 4.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 5.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促进财政转移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 支付效益的提升
3.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 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
(1)弥补纵向财政缺口。 )弥补纵向财政缺口。 (2)弥补横向财政缺口。 )弥补横向财政缺口。 (3)弥补外部效应。 )弥补外部效应。 (4)实施宏观调控。 )实施
1.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一般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一般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的区别 2.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特别的财政转移支付制 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特别的财政转移支付制 度的原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 题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的对策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缘起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缘起 2.财政转移支付的分类 财政转移支付的分类 3.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 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
5.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促进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 财政转移支付效益的提升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改革,包括 事权分工、职能转变、 事权分工、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等 诸多内容。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诸多内容。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以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为目标, 以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加 快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改革, 快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改革,会对 改善财政转移支付运作效果产生积 极的推动作用。 极的推动作用。
最新 试论民族地区财政制度的完善-精品
试论民族地区财政制度的完善一、民族地区概况(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落后,自我发展能力弱据调查,云南、贵州、新疆等7 个自治州和地区,有6 个自治州和地区的财政自给率在20 %以下,有的甚至不到10 %.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2003 年,云南省怒江州的固定资产投资为负增长。
(二)、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以教育为例,截至2002 年底的统计数字,西部地区372 个未实现“两基”②的县(市)中,少数民族聚居县占83 %.云南有7 个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均受教育年限不到3 年,文盲率为15. 4 %.(三)生态环境脆弱,灾害频繁民族地区大多位于边远山区、草原和荒漠地带。
脆弱的生态和有限的环境容量,因人类活动日益遭受破坏,自然灾害更加频繁,反过来危及人们的生存基础。
1949 年- 1979 年,新疆和田地区被沙漠吞噬的土地达46 万亩。
该地区的策勒县县城曾三次为风沙所迫而迁移。
(四)贫困人口多,生产生活条件差全国592 个国贫县,民族地区就有267 个;全国2800 万贫困人口,民族地区就有1300 多万。
我国人口在10 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有22 个,共63万人,其中绝对贫困和低收入人口39. 4 万。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有640 个,其中较大部分村没有通电、通邮、通公路和通电话。
综上所述,民族地区由于地处偏远,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水平低,自身发展能力弱,使其不可能依靠自身力量摆脱落后状况,实现跨越式发展。
因此,如何通过财政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民族地区财政的特殊性(一)财政范围特殊财政作为政府从事的一种社会集中性的经济活动,是为了满足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共同需要。
民族地区财政范围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民族构成、地理空间、收支活动等诸方面。
11 民族构成范围特殊。
我国民族地区财政服务的利益主体是少数民族。
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里,除汉族以外,还有55 个少数民族。
民族自治地区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的特征
公共性
公共财政的分配和使用,只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财政的公共性在日益增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其活动 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宗旨。
非营利性
法治性
公共财政主要由社会成员缴纳的税费实现,税费的缴纳需要 政府运用法律规范进行约束,规范财政的收入。
• 教育支出在民族自治地方的 公共财政支出中的地位日益 突出 • 社会保障支出仍然有待提高
12
3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1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财政的转移 支付制度是指以各 级政府间存在的财 政收支差异为基础, 以实现各地政府财 政能力均等化,各 地公共服务水平均 等化为基本目标的 一种财政资金流转 制度。其起源于两 个不平衡:纵向的 财政失衡,横向的 财政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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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的财政体制
财政政策的目标是通过财政力量影响社会,是动态的财政过程。而财政作为一 种资源在各级政府中的不同分配构成了财政体制。我国自1994至今一直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按税种或税源划分 中央和地方税收的一种财政管 理体制,其实质是处理中央政 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 权关系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分税制将税种划分 为中央税(关税、个人所得税 等)、地方税(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等)与地方共享税(增 值税、资源税等)。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较少
民族自治地方由于所处的特殊环境,经济 落后,社会贫困,产业不发达,导致财政自给的 能力较弱,需要接受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支持。
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我国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补助标准高于非民 族自治地区,同时,国家还设立了多项专门针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项目:民族工作经 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公共财政维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公共财政维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一、前言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特殊的制度设计,旨在为少数民族群体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
而这个制度的实现离不开财政的支持。
本文将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二、公共财政与自治权公共财政用于社会公共事务,包括国防、司法、教育、医疗等。
在国家级财政支持下,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区特点来安排财政预算。
但是,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而言,在公共财政维度下是否有足够的自治权?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国的宪法法律,少数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该拥有足够的自治权来满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需要。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在实际操作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政预算拟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该拥有财政预算拟定的权利。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有权调整预算中不合理、不合理的部分,从而更好地支持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 税收政策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该有权制定自己的税收政策。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制定合适的税收政策。
这些将使地方政府受益,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和社会进步。
3. 支出安排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该有权利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安排支出。
在保证财政独立性和自治权利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调动当地相关单位,如当地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来共同参与和支持支出安排。
这对于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4. 财务监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该自主对本地区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这需要一定程度上对财务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加强管理,严格监管,确保所有预算拨款资金的透明和规范使用,同时避免制度性的过度审批和主观性操作。
四、结论在中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历史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该拥有足够的自治权,特别是在公共财政的维度下。
因此,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合适的方法来提高其财政自治权,以满足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实现自我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业及答案之欧阳道创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一 11.《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参考答案:B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依据是()。
参考答案:B3.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部表现形式主要是()和两个系列的“配套法规”。
参考答案:D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时间是()。
参考答案:D5.自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区人大主任、区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
五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向西藏投入400多亿元;1994年以来,中央和其他省市克服种种因素,援助西藏建设了62项工程。
这表明我国政府的()在西藏得到了真正贯彻落实。
参考答案:B6.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只限在()适用。
参考答案:D7.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照()的顺序组成。
参考答案:D8.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如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批准后,应当报()备案。
参考答案:D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的设置,必须报经()批准。
参考答案:A10.下列选项中的()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参考答案:C1.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D2.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变更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和程序包括()。
参考答案:A B C3.下列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4.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条件有()。
参考答案:A B C D5.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有()。
参考答案:A B C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参考答案:错误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外部结构表现形式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以外的、构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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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
权的实现
编辑。
[摘要]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财政自治权则是自治权的核心、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财政政策的核心。
加快和深入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研究,为实践提供厚实的理论基础,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不断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切实实现,以及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公共财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实现
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中,少数民族地区,大多也是边疆地区的发展问题是重点。
研究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研究如何切实实现其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政体制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1.1 公共财政体制
所谓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
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即财政的公共性 ,也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财政体制,作为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中央政府制定的,用于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权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各级政府、部门以及预算内企事业单位财务分配活动的行为准则。
公共财政体制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通
行的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
1.2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综合而言,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主要包括:财政自治立法、自主组织和使用财政收入、依法安排财政支出、税收管理自治以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援助等。
2 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重要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就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是党的民族政策在财政工作上的具体体现,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为其他自治权的实施提供了物质保障
自治机关所行使的经济管理、人事管理、教育管理等自治权,都依赖于当地的财政状况,财力直接影响到自治机关职能的实现程度。
2.2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具有分配功能和配置功能
分配功能是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固有功能。
通过内部财政分配、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做出恰当的安排使公共资源达到优化配置,有利于民族
自治地方经济快速地发展,尽快消除各民族经济的差距。
2.3 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调控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民族经济和谐、长期的发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稳定地增长。
3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实现过程中现存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也得到了较快的增长,综合实力显著提高。
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整体发展还存在很多有待改善的地方。
3.1 缺乏配套法规的保障
尽管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财政自治权,但配套法规的缺乏使其很难真正落实。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规定往往是宏观的、原则性的。
国务院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具体法规仍旧缺乏。
3.2 财政自治立法权没有用好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别制定专为调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关系的相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立法权。
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民族自治地方很好的利用了这一权力。
3.3 相关理论研究滞后带来的阻碍
但我们对财政自治权认识和研究滞后于实践,制约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尤其在分税制后民族地区在新体制运行中遇到了众多的问题和困难,有大量的课
题需要研究。
3.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意识不强
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职能部门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将民族自治地方等同于一般行政区域。
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自治权对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财政自治在其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力度还很不够。
4 公共财政体制下切实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措施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实现的完善将有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要切实实现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4.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
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贯彻落实。
制定实施规章,努力使法律关于财政自主权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便于运作。
对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工作,要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4.2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应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财政自治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已经制定出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要研究总结、不断完善。
4.3 加强对财政自治立法权的监督,防止财政自治权滥用
与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立法权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财政自治立法权的监督,防止财政自治权滥用。
对财政自治立法权,应建立监督体系,保障财政自治法规的有效性。
4.4 树立和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