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第七节骑楼 (21)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全文编辑修改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5)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0)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6)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6)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隧道后退距离
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退让规定第四条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第七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建筑等公共建筑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道路的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距离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
具体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建筑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验收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验收篇目 录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第三节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第一节 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1.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2.1.3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2.1.5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2.1.6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2.2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12 13 m2/ 6.5 10.5 m2/
30
10
m2/
8m2/
▲ 25m
▲
18
4320
5400 4320 1.35 1.6
200 12000 18000 23400 26000 5 10 300
19200 37200 35100 67800 10 20 600
12
△ 110 130 m2/
60 70
廊00㎡
动:
㎡㎡㎡ ㎡ 拆拆媒措拆㎡ 廊必媒必必㎡ 暖媒廊操㎡ 拆媒廊拆㎡ 廊00㎡
㎡㎡㎡ ㎡ 操0媒旅0㎡ 措媒廊必㎡ 操媒廊拆㎡ 情媒措㎡ 廊00㎡
14
4
憩富廊富憩
㎡
憩富廊富憩 4.3
密
/
度
区
㎡
%
一 13
270 340
0.8 1.0
0.9 1.0
32 35
46 370 400 490 1.1 1.2 1.5 1.3 1.3 1.6 28 30 32
0.2
400-600 m2
400 m2 1/2
85 m2
1/2 15 m2
30
4 m2/
110kv
200 300
400 500
5
A 1058 B 630
2000 4000
1000
5 10
1500
△
A 46×23×25m B
36×17.5×25m
▲△
1 3km 15m
25m
2
280
560
3
510
890
/
%
5
2
必富廊拆
6
情富廊 情富廊富廊
第七条增城市境内公路不准建筑区控制范围
第七条增城市境内公路不准建筑区控制范围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迷信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增强城乡规划树立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树立的实践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停止树立活动,必需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沿城市路途、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限两侧的修建,退让距离除应当契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平安等方面的规则外,应当契合本规则。
第二章修建退让规则第四条为保证修建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路途各类管线的平安运营,保证修建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路途交统统畅,并构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路途沿线修建应按路途功用、路幅宽度以及修建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路途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则,那么按下表执行:修建退让城市路途红线最小距离第五条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路途和主要城市路途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平安、迟滞,构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修建物〔交通管理及隶属设备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修建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第七条有少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修建等公共修建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路途的规划路途红线的退让距离除契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则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
详细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并应妥善布置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修建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备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修建物和作停车场地。
接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修建物,应依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求,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公用道或立交。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 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q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R2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 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商务办公用地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文娱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增城市中心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0 年 9 06 月第 5 期
城 市道 桥 与 防 洪
管理施工 13 3
增城 市 中心 村 的规 划 建设 和管 理
钟
摘
晔, 陈
永
( 增城 市城市规划设计室 , 广东增城 5 10 ) 13 0 要 : 文阐述 了增 城 市 中心村 建设 的现 状及 背景 , 述 了该 城 中心村 规划 建设 的 目标及 详 细实施 规 划 。 该 论
万” 屋外 公用设 施却“ 毛不 拔 ” “ 内现代化 、 , 一 ,屋 屋外脏乱差 ” 这种状况 已成为阻滞农村社会经济 。 进 一步发展 和精 神文明建设 的一大 障碍 。
2 增 城 市 中心村 规 划建 设 的背 景 和契 机
() 1 中心村 建设是 中心镇 建设 的一项 重要 内 容。 “ 三农 ” 题 受 到 了从 中 央 到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问 高度重视 。为切 实解决增 城市 “ 三农 ” 问题 , 委 市 市政府从实际 出发 ,认为关键 是要搞好农村 中心 镇 建设 。建设 中心镇是有效解决 “ 三农 ” 问题 的主 要途径 , 中心镇 是 实现农 村“ 三化 ” 的重要 载体 和 依托 。 作为农 民居住生活 、 生产 的基层 环节 的中心
关键词 : 中心村 ; 划建 设 ; 规 管理 ; 城市 增 中图分类号 :U9 22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9 7 1( 06)5 0 3 - 3 T 8 .9 B 10 — 7 6 20 0 - 1 3 0
1 增城 市 中心村 建设 的现 状
跨人新世纪 以来 , 增城市经 济快速发展 , 农村 农 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农 村原有 的居住 条
井盖等 配套或分类 的行标 ,保 证市 政公 用设施 的 安全使 用。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7)2 立案标准 (9)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9)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6)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1)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5)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7)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7)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5)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1)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增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增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简介一、规划期限近期:2008-2015年远期:2016-2020年二、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本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覆盖的范围为增城市域1616平方公里水陆域总面积。
2、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包括荔城街道办、增江街道办、朱村街道办,总面积313.96平方公里,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总体布局。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教育城1、战略目标以建设“新穗东、新增城”为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城乡统筹、营造环境、发展产业、促进创业、解决就业、富民强市”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南中北三大主体功能区建设,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广州东部现代化生态新城区。
2、人口及城镇化水平市域总人口现状(2007年,下同)为106.7万人,近期和远期分别达130万人和16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05万人,暂住人口约为55万人。
到近期增城市的城市化水平达到60%左右,远期城市化水平达到75%左右。
3、城镇等级职能结构规划市域城镇规模分为四个等级,人口规模大于50万的城市2个(中心城区、新塘镇区),人口规模20-25万人的城镇1个(石滩镇区),人口规模10-15万人的城镇1个(中新镇区),人口规模小于5万人的小城镇3个(小楼镇区、正果镇区、派潭镇区)。
根据南中北的资源禀赋差异,构筑南中北三大经济圈,形成三大主体功能区,以“两城三中心”带动全市协调发展。
南部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圈,为重点开发的新型工业化区(即重点开发区域),以“产业升级,工商并举”为宗旨,重点把新塘建设成为广州东部生态工业卫星城。
中部打造都市生活圈,为优化开发的文化产业区(即优化开发区域),以“都市服务、文化兴城”为宗旨,重点把中心城区建设成为文化产业城、国际会议休闲中心和广州市城市副中心。
北部打造都市农业与生态旅游圈,为限制工业发展的都市农业与生态旅游区(即限制开发区区域),以“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为宗旨,在保护中适当发展旅游休闲产业,逐步把北部建设成为世界级、国际化的乡村公园。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广州市针对城市发展和建设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广州市的城市环境、建筑景观和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2.1 建筑高度限制根据广州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规划,对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提供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高度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避免城市建筑过高而导致的阴影效应,保持城市景观的整体平衡。
2.2 建筑密度规定建筑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的建筑物数量。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物密度进行了规定。
通过合理控制建筑物的密度,可以平衡城市人口和资源的分配,提高城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质量。
2.3 绿化要求城市绿化是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制定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绿化要求,包括公园、小区和街道的绿化比例、植被种类的选择等。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化空间,可以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3. 建筑设计准则3.1 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保护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建筑设计融入当地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遗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现代人们对舒适和便利的需求,注重建筑外观的整体协调性。
3.2 建筑材料与能源效益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设计中考虑能源效益和可持续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抗震、防火和安全的要求,确保建筑安全可靠。
3.3 交通与道路设计准则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交通和道路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道路宽度、交通流量安全、非机动车道设置等。
通过科学规划和设计交通系统,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4. 城市更新与保护准则4.1 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保护和修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使其在满足现代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魅力。
《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1)
第一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增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增城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增城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增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节术语2.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6.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2.6.3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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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122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第二节建筑高度2.1限制规定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 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图2-1-2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2.2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2.2.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如图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如图2-2-1所示。
124图2-2-1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2-4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1252.2.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所示)。
图2-2-4图2-2-5126第三节建筑间距3.1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3.1.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3.2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增城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3.3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3.3.2的规定值。
表3.3.1127附注: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表3.3.2附注:表3.3.2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3.4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 3.3.1规定值的1/2以及表3.3.2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
3.5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3.3.1和表3.3.2规定值的 1/2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3.3.1条规定值的1/4和表3.3.2条规定值的1/2。
3.6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3.3.2的规定。
3.7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3.3.2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表3.3.1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3.8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3.3.2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3.8.1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1283.9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3.10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3.11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3.5条的规定。
3.12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29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4.1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2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4.3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4.3.1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4.3.1执行。
但当高架路中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所示):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132图4-3-34.3.4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米。
4.3.5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间距应自立交规划红线退让10米。
4.3.6建筑退让间距少于建筑间距的,应同时适用本节和第3节的相关规定并择宽确定建筑退让间距。
4.3.7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区的建筑退让间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建筑控制线距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如图4-4所示)应符合表4.4的规定。
133表 4.4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建筑物性质铁路等级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工业与民用建筑主干线D≥50 D≥25支线、专用线D≥50 D≥154.5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4.5.1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如图4-5所示)应符合表4.5的规定。
4.5.2地下电力电缆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不得少于0.75米。
图4-4图4-5134表4.5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0.1~1万伏5米3.5~11万伏10米15.4~33万伏15米50万伏20米4.6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规定4.6.1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应用作人流集散和绿化,但第4.6.2条和第4.6.3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