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 (1)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小坚)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坚) (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秦少秋)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孚集团、秦少秋、倪锋、柳驰威)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况勇、张蜀渝、徐琴) (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际滨、黄文峰) (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永贵) (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源得亨、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 (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建军、马中文等4名责任人员) (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耿佃杰) (2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佘鑫麒)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天地等4家机构、杜丽贤、卓彬彬) (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明) (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兴) (3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雄伟) (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峰、余梅) (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 (3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2010)53号当事人:贾华章,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2002年5月至2008年2月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独立董事。
刘荣,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贾华章的妻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华章、刘荣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股票代码600728)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华章、刘荣存在以下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的违法事实:2006年4月26日,新太科技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辽渔集团)和泽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明公司)签订协议,辽渔集团向泽明公司转让新太科技股份55,814,306股, 转让股份占新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6.81%。
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地产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我局决定对××地产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对于××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备销售信息的行为,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向我局提交缴款凭证。
二、责令整改××地产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欺骗购房者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地产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10日内向购房者作出书面道歉,同时公开向购房者承诺整改,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三、撤销销售资质根据调查结果,我局认定××地产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反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本局决定取消××地产有限公司的销售资质,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与执行我局将对××地产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告,并依法执行本处罚决定。
××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本决定书张贴于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持续进行30日。
××地产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行政复议;如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罚期限及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产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款,并按时整改。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本机关依法查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委员会或____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xxxxxx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xx0001xx3组织机构代码:750xx279-0法定代表人:吴xx地址:xx省xx市xx镇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20xx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显示,xx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冶炼厂废气总排口二氧化硫污染因子实测浓度从1月份至12月份,全年度阶段性超标排放xx2次,其中3月27日二氧化硫实测浓度最高值为2354.27mg/m3,(标准值为400mg/m??3),超标4.8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询问笔录,检查笔录;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xx〕10号);3、20xx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20xx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在线监控数据日报表)。
孙连杰诉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孙连杰诉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吉05行终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波纪刚孙艳玲【审理法官】孙海波纪刚孙艳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连杰;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孙连杰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孙连杰【当事人-公司】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连杰【被告】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关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废止听证程序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上诉人主张其无照房屋建于1998年-2000年间,期间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上诉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筑,按照当时有效规定,属违法行为。
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帅晨薇涂相荣陈榕【审理法官】帅晨薇涂相荣陈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公司】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中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中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建中【代理律所】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昌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具有相应的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职权。
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不正当竞争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公处字[2008]×号当事人:××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市勤俭路中心商厦1号楼办公用房601室法定代表人:高××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实收资本:贰佰万元经营范围:××××成立日期:××××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008年9月11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市勤俭路中心商厦1号楼办公用房601室的××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7年7月8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付“咨询服务费”14697元,在2007年9月25日向交通银行××分行支付“评估手续费”288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行为,遂于当日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合作协议,从2007年4月1日起成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指定不动产抵押个人贷款业务评估机构和咨询顾问。
为维持合作关系,在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期间的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在相应的评估项目收费的12.5%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当事人在2007年7月8日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人民币14697元,在2007年9月25日以“评估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人民币28810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付“咨询服务费”、“评估手续费”的事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违法建设和违规预售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违规预售或变相预售收取定金、预订款费用的情况等。
要摸清底数,区别情况,该整改的整改,该查封的查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关口前移,加大查处力度对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强制措施。
武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1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武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武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诗怡、郭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周翠红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诗怡、郭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周翠红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诗怡、郭剑文锦周翠红【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武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以及涉案电梯的安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没有异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以及涉案电梯的安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没有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涉案电梯是否应当拆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是否违法?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言本文档是一份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决定书将详细列出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内容,以便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下是本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背景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发现涉及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管机构决定依法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警示和惩戒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根据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以下为相关违规行为的详细概述:1. 操纵排名: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关键词排名,通过刷量、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网站的曝光度和搜索排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2. 虚假宣传: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误导购房者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虚构项目特点、面积、价格等。
3. 违法广告: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欺骗性广告、误导性广告、虚假广告等,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非法收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违规收取购房者额外费用,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严重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以及《关键词房地产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决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严重程度和违规行为的性质,依法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1. 对操纵排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万元,并责令整改。
2. 对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万元,并责令整改。
3. 对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万元,并责令整改。
4. 对非法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万元,并责令整改。
整改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彻底整改违规行为,撤销虚假信息,停止非法广告活动,退还超出范围的费用,并于整改完毕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陕建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纪办〔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和省住建厅《2021年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68号)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各级房地产、物业、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领域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不按合同约定交房、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等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经研究决定,现将各地查处的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案例1.基本情况:2021年7月,市民于先生反映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通过其居间服务购买商铺后一直未交房。
经调查,于先生所购商铺实际为某开发企业所有,并未委托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售,中介机构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交易纠纷产生。
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19)内01行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蒙艺任艳芳王颖【审理法官】冯蒙艺任艳芳王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公司】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少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杨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刘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少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杨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刘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代理律师】张少华杨乐刘昱【代理律所】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呼城管罚决字【2018】第2-00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废止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户王小宇、庞丽霞、庞丽茹、韩知博、丁柠、孙斌、孙慧燕申请仲裁,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呼城管罚决字【2018】第2-00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裁判结果】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行初4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呼城管罚决字(2018)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责令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浅议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
体行政行为偏重或偏轻 , 则可以依职权予以变更 。
( ) 地 产 行政 复议 的 受 案 范 围 二 房
维普资讯
学 术 纵 横
A HNX EH zN HN ZA ・UsUoG EG
口
J
王小波
2 . 地域管辖 。房地产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 指房屋土 是 摘 要: 房地 产行政 主管部 门在 自己的职权 范 围内, 可 以对某 些特 定情况下 的房地产 纠纷直 接作 出处 理决定 , 地管理部 门的同级行政机关 以及拥有行政职权 的有关组织 即 房地产纠纷 的行政处理。这种处 理可能是根据 纠纷 当事人 之 间受理行政处罚案件 的分工 。行政机关 以及拥有行政职 的要求而作 出的 ,也可能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主动作 出 权 的有关组 织只能受 理 自己管辖 区域 内的行 政处罚案件 , 的,其主要有房地产行政处罚和房地产行政复议两种表现 这是 由行政管理职权 的地域范围所决定的。
时候是在代表国家行 使复议 职权 , 以不适用调解 。 所 4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 法和适 当 .
进行审查的原则。这 一原则不 同于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
中, 人民法 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对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适 当则不加干涉 。 而行 政复议时 , 如果发现具
地管理部门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及拥 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 管辖 的时候 , 主要参考行政法律责任的轻重 、 行政违 法行 为 人 的地位 、 行政违法行为 的程度等因素。
房地产行政复议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 1 . 不受非法干预原则 。 房地产复议机关应当排斥非法 干
2 . 、 时原则 。 准确 及 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准确 、 时地做 出 及
酒泉市金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酒泉市金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甘09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平张耀泽丁丽华【审理法官】刘平张耀泽丁丽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酒泉市金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酒泉市金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酒泉市金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酒泉市金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不可诉罚款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拒绝履行(不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因酒泉市自然资源局并无法定强制执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程序是指义务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仍不自动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义务人应立即履行义务,并告知将面临的不利后果和强制执行的方式。
酒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催缴通知书》,即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加处罚款催告程序。
通常而言,催告行为只是通知当事人按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限期履行,没有增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但是加处罚款属于督促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会随着给付义务催告程序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在本案中,酒泉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催缴通知书》时,原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由上诉人履行完毕,且通知书上载明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确的加处罚款数额,再无后续行政行为对该催缴通知行为进行吸收,也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救济途径,因此,该催缴通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晋08行终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曙亮张晓波田力【审理法官】侯曙亮张晓波田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蔡燕燕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张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杨红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蔡燕燕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张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杨红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兵泽蔡燕燕张娟杨红英【代理律所】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超越职权等进行全面审查。
若一个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利具有利害关系时,且,在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应当对行政行为对应的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本案涉及的以房抵债协议性质的认定,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保荣、骆宣宇及稷山县金鑫源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已形成纠纷,正在审理中。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查封反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可诉讼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保荣、骆宣宇及稷山县金鑫源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8日作出(2017)晋0824民初1133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晋08民终字44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稷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并认为应当对案涉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查明该协议是对原借款合同的担保、还是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忻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忻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晋行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彦斌姚利屏庞永平【审理法官】程彦斌姚利屏庞永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忻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忻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忻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忻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宁武县人民政府、宁武县自然资源局、宁武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武县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宁政发[2018]56号)文件对第三人王远山未办理旧城改造、用地、规划、建设手续开发房地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第三人文明友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违法用工行为进行处罚;公开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其中每个行政行为均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程序。
根据“一事一诉”即一个行政行为一个诉讼,一个案件应当审理一个诉讼标的的行政诉讼立案基本原则,当事人如果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具体而明确地指出,并以此为标的提起诉讼,以便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
上诉人在起诉时同时针对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没有具体确定是指哪一个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具体。
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4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淑然徐进富林友生【审理法官】李淑然徐进富林友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耿忠文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忠文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忠文单兴乔【代理律所】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查封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且已经原庭审质证。
行政警告决定书
行政警告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警告决定书,供大家参考!行政警告决定书范文一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
你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12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12〕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责令你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