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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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司艳丽讲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商业银行的业务(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1.贷款法律制度(1)贷款的审批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35条)(2)贷款以担保为主的原则(第36条)【注意】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设定担保物权的,商业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质权。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第42条)(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第39条)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存贷比例不得超过75%,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即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单一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4)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第40条)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业务(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1.存款业务(1)存款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第29条)(2)对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第30条)A对个人存款,有权拒绝查、冻、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但单位存款,有权拒绝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C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企事业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公款私存(第48条)2.同业拆借业务(第46条)①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②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破产(一)商业银行的接管(第64-68条)(1)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

商业银行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商业银行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商业银行的政策与法 规解读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录
CONTENTS
• 商业银行概述 • 商业银行政策解读 • 商业银行法规解读 • 商业银行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与影响 • 案例分析
01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定义与特点
商业银行定义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 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 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金融市场稳定性
政策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风险 防范提出要求,维护市场正常运
行。
政策与法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经济增长与调控
政策通过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对经济增长进行调控。
产业结构调整
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支持特定产业或领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
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发展。
货币政策的调整会影响市场利率水平,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和资产负债结构,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和风险水平。
监管政策与商业银行
监管政策定义
监管政策是指政府或监管机构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 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在监管政策中的作用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行为和风险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经济发展。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监管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
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监管政策的调整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等关键要素,从而影 响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产业政策与商业银行
产业政策定义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贸易政策等。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 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 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 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 发生法律效力。下列哪一事项无需 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2008) • 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 资本 • 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 • 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 银行章程 • D.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百分之四的股东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运行 更、终止
设立、变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P77 1、设立制度:核准制,进行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额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 • • • • 1.信托投资义务 2.证券经营业务 3.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4.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向企业投资
•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法46)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 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中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比较

中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比较

中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比较一、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定义和作用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而提取的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弥补贷款欠款无法追回的损失。

而投资风险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用于弥补金融市场波动给银行投资带来的损失的一种准备金。

它们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资金,并通过特定的账户来管理。

两种准备金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风险可控。

二、中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比较(一)制度设置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设置早于国外,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

但中外商业银行的名称、取款日期、资金余额等方面存在差异。

(二)准备金计提比例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商业银行贷存比例应控制在75%以下,68%属于中等水平。

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比例和投资风险准备金比例则有所不同。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比例一般在2%-5%,投资风险准备金比例在5%-10%之间,而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比例在15%-25%之间,投资风险准备金比例在2-5%之间。

(三)准备金用途中外商业银行在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用途方面有所不同。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贷款损失,而投资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可以相互转化,可以用于弥补其他方面的损失。

(四)准备金管理中外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管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国内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管理主要是由银行自己管理,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

而国外商业银行则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准备金余额及管理情况,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准备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变动机制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变动机制相对单一,一般只进行年度调整。

而国外商业银行则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银行制度比较

银行制度比较

银行制度比较1.银行体制的内涵及构成要素银行体制是指银行体系的组织形式、框架结构、运行机制、业务分工、管理制度、构造方式、发展战略模式、运行环境和总体效应等相关金融要素的有机整体。

构成要素:组织形式、框架结构、运行机制、业务分工、管理制度、构造方式、发展战略模式、运行环境、总体效应2.金融倾斜的内涵:金融倾斜是指在世界各国金融发展中,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不均衡发展,先有间接金融,后有直接金融,间接金融业务占有量比直接金融大的不均衡状态。

3、各国商业银行外部组织形式模式有哪些?(概念)外部组织形式比较(一)单一银行制度(独家银行制)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原则上只有一个营业机构,不能再设立分支行的一种组织制度。

(美国为典型)优点:1、防止垄断2、降低成本3、服务地方4、政策一致不足:1、限制了银行业务的开展,限制了银行的经营和业务创新,不利于规模效益的提高。

2、破产情况时有发生。

(二)分支行制度指银行可以在营业总机构之外,在国内或者国外开设分支机构,形成一个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体系。

(典型国家是:英国等西欧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分支行制按总行职能不同,又可分为1、总管理处制2、总行制:直隶制、区域行制、管辖行制优点:1、资金雄厚、实力强大、易于集中统一指挥和调度,便于各行之间调剂资金的余缺。

2、业务种类多,服务范围广,抗风险能力强,稳定性高,竞争力强、安全有效,运营费用节约和形成网络、利于自动化和电子化的形成。

缺点:1、因其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以及规模和实力,很容易造成对中小银行的兼并,从而造成金融垄断。

2、分支行制要求总行或管理行具有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否则,将难以控制。

3、分支行的管理人员若固守一地,将使管理行的控制能力下降,若将其经常调换,则要影响分支行的业务发展。

(三)集团银行制是指由一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股权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家银行。

法律上这些银行仍然独立,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则属于持股公司所控制。

分析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异同点,结合分析

分析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异同点,结合分析

分析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异同点,结合分析一、内部控制环境差异分析:1、产权制度差异:从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现代银行法人产权制度,其主要表现为股份公司的形式,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1)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银行资本的社会化。

通过发行股票,可以筹集到数量极其庞大的资本,补充银行资本不足的状况,解决了银行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高了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2)它有效地分解了经济上的所有权(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从而使得出资人同企业资产的实际营运相分离。

商业银行获得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形式和资格,能够自主地支配、使用、处理其实际财产和从事金融交易活动。

(3)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有限。

当银行亏损或破产时,出资人或股东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以其投资对商业银行负责,实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关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银行组织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传统国有银行在产权上的特征是:(1)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均高度集中于国家。

(2)银行财产的非法人性。

银行不具有独立的支配法人财产的资格,从某种程序上讲,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

政府对银行行使行长的任免权、资源的配置权、经营的监督权。

(3)经营责任的无限性。

国家惟一拥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国家也承担银行经营的无限责任,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

(4)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产权边界事先被国家界定,其他产权主体不能通过市场合约依法进入,从而表明银行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2、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产权制度造成的“所有者缺位”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与国外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政府与行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仍然是行政性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政府的行政性约束之下,并不能保证其独立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一种非经济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2)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实行的是官本位的激励机制,通过行政级别的升迁来实现激励,干部的任免、奖惩以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任期政绩为主要内容,从而造成银行高级管理层注重短期政绩,实际工作中短期行为明显。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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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被撤销,有以 下几种情况:①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②因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 非法经营,被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强制关闭。 3.商业银行因破产宣告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破产处理 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 (1)人民法院宣告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商业银行的重整或破产,不仅债 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也可以提出。
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 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 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高利贷在信用 领域垄断地位的动摇。 至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规模巨大的股份 银行,则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之间。进入20世纪 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业银行更是得 到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又出 现了全能化、革新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分立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一个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 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其方式有:① 商业银行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商业银 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②将一个商业银行的财产进 行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设的商业银行,原 商业银行解散。 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 因分立而解散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设立 登记;继续存在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 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 款人的要求(yāoqiú)。
〔6〕新建工程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 益与工程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 家规定的投资工程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页,共八十三页。
3、委托人
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 理其他(qítā)业务的客户。 4、寄托人 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 酬的银行客户。
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3、股份形式的商业银行 4、城乡合作(hézuò)银行
第四页,共八十三页。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jīgòu)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行长〕
第五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1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2〕抵押物的流动性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5〕抵押率
第五十一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chén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7 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五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五、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别离制
(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2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
〔一〕银行帐户 1、概念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 结算(jiésuàn)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 明。 包括:根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解决的渠道
商业银行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以确 保纠纷能够有效处理和解决。
商业银行法律改革和趋势
商业银行法律改革和趋势不断发展,包括数字金融领域的新法规、跨境合作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科技的监管等, 以适应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全球化。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国家法律、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则和行业实践 组成,以确保银行行业的稳定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合规要求和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和合规要求,包括反洗钱和反腐败规定,以及 承担法律责任来保护客户利益和金融系统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需要有效管理法律风险,包括风险评估与控制、合规监测和跟踪、 制定内部法律政策和程序等,以降低法律纠纷的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其法律制度对金融专业人士至关重 要收存款、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它们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商业银行在法律上被赋予特定的地位和角色,包括承担客户存款的义务、作为支付和清算系统的一部分,并履 行监管机构设定的规定。

《商业银行管理学》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商业银行管理学》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商业银行管理学》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1.金融制度对现代经济体系的运行起到了什么作用?(1)配置功能(2)节约功能(3)激励功能(4)调节功能2.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有哪些功能?(1)金融服务功能(2)信用创造功能3.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的商业银行制度特征是什么?比较英美和日德的银行制度差异。

美国:是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中心,拥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银行进行管制;竞争的激烈,使得美国商业银行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受到双重银行体系的管制,即联邦和州权力机构都掌握着管制银行的权利。

英国:成立最早,经验丰富,实行分支行制;银行系统种类齐全、数量众多,按英国的分类,英国的银行主要包括清算银行,商人银行,贴现行,其他英国银行和海外银行等机构;不存在正式的制度化的银行管理机构,惟一的监管机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典型的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

日本:货币的统一发行集中到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商业银行按区域划分的,具体可分为两大类型,即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受到广泛的政府管制;二战前仿效英国业务分离的做法,之后随着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日本银行从1998年开始实行混业经营。

德国:由统一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一发行货币,且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认为是欧洲各国中最具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

德国银行高度集中,实行全能化的银行制度,密集程度是欧盟各国中最高的。

区别:英美在其业务上侧重存款的管理,而日德则侧重在贷款方面。

英美制度完善,有利于银行之间的竞争,日德法律体系发展相对缓慢。

4.根据你对我国银行业的认识,讨论我国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制度特征。

答:地位:(1)我国的商业银行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中枢(2)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全社会的货币供给具有重要影响(3)商业银行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信息中心(4)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途径和基础(5)商业银行成了社会资本运动的中心制度特征:建立商业银行原则,有利于银行竞争,有利于保护银行体系安全与稳定,使银行保持适当规模。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 另一 方面 , 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 自身负责 , 而不对 市场整体风险负责, 因此其 自 身扩张行为就易埋 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一 依法完善商业银行 内控监督制度 ; 商业银行 要依照法律 、 法规的要求 , 按照依法经营、 稳健经 营、 权利制衡 、 程序制约、 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完善 内控制 度 。商业 银 行 内控 监 管 要求 商 业 银 行 制 定本行 的业务规则 , 建立 、 健全本行 的业务管理 、
容。

理, 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银监会作为银行业 的监督 管理机构 , 据 根 《 银行业监督 管理 法》 和国务 院的授权 , 依法履 行 以下 职责 : 制定 有关 银行业 的金 融机 构监 管 的 规章制度和办法 , 起草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 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 审批银行业的金融机构 及分支机构的设立、 变更、 终止及其业务的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 依法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
展。
[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监管体制; 监管现状; 完善监管 [ 中图分类号]73 .3 [ 1 23 8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1 (0 10 05 — 3 04- 87 2 1 )5— 0 1 0
银行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 银行业务秩 序直接关系到 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由于 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及本身的高风险, 近 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 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商业银 行 的监管。在我国 , 商业银行监管 问题也一直是 备受关注的重 大课题。市场经济 国家 的实践表 明, 银行业 因其具有特殊性质 , 是受监管最严厉 的行业, 而银行监管也是各 国法律关注的重点内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4、连锁制商业银行
❖ 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者某 一集团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来控制这些 银行的一种银行制度。
❖ 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 的,但在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 控制。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1、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类型
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银行可以经营 各种金融业务, 如存款、贷款、 证券、保险、 信托等业务。
商业银行的解散
❖ 解散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对外经营活动, 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商业银行法人资 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 因分立或合并而解散 ❖ 经商业银行股东会决议解散
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 商业银行的被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商业银行 因在经营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 许可证,撤销该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信银行 广发展
兴业银行
深发展 浦东发展 民生银行
浙商银行
徽商银行 渤海银行
(六)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给某公司,期限1年,年息12% ❖ 两种情况: ❖ 1、不按时还款,延期1年,银行对其进行处罚,罚息
4万 ❖ 100+24+4=128万 ❖ 2、按时还,银行在下一年又以年息12%将本息都贷
出去了 ❖ (100+100×12 % )× (1+12%)=125、44万

商业银行的法律与合规规定

商业银行的法律与合规规定
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资格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等。
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的规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 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01
02
03
董事会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董事会 ,负责制定银行的发展战 略、监督管理层执行工作 等。
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监督检查的 方式和程序等,是银行业监管的基本 法律。
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
诚信经营
商业银行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操纵市场等行为。
保守客户秘密
商业银行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客户 信息或用于非法用途。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范业务流程,防止内部欺诈 和违规操作。
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的金融风 险。
商业银行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 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 协商方式解决。
调解与仲裁
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贷款风 险管理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 况进行评估,并严格控制贷款风
险。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定
中间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业务、支付结算业务、担保业务等 ,不同种类的中间业务有不同的规定和收费标准。
中间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对中间业务的风 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 争,损害其他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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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比较
一、商业银行的立法
虽然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在祖国大陆出
现的时间不长,但祖国大陆很重视对商业银行的法制建设,于1995年5月10日便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专门规
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而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存在的历史较长,但并没有对商业银行进行专门的立法,仅在其“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作了专章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91条,已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除了《商业银行法》以外,有关商业银行的重要法规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在银行业务方面主要有《信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等。

在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立法”中,最重要的当属“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银行法”于1931年制定,分通则,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罚则,附则等9章51条。

当时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由于忙于内战,以后又爆发了抗日战争,该法实际上并未予以实施。

1947年重新修订,条文增加到119条之多,并正式得以实施,到台湾后仍在实施。

其后也多次进行过修订。

其中以1975、1985、1989年的修订较为重要。

1989年的修订为最近的一次大幅修订,涉及的条文达30余条;其目的主要在于配合民营银行的开放,健全银行制
度,促进银行业务的自由化以及整顿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

除了“银行法”外,我国台湾地方有关商业银行的“法规”主要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有“交通银行条例”、“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中国输出入银行条例”等。

在银行业务方面有“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银行办理限额支票及限额保证支票存款业务办法”、“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银行对企业授信规范”、“银行办理短期周转性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中长期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等等。

二、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何谓“商业银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与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而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在第70条中
规定,所谓商业银行,指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给期限在一年内的短期信用为主要业务
的银行;在第52条中规定,银行为法人。

这都是从揭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入手来
给商业银行下定义。

比较而言,祖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充分揭示了现代商业银
行的三大基本特征:即设立的合法性、业务的特殊性和组织的法律性,概念完整、精确;而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既没有要求其设立的合法性,也没有对其作定性描述,仅在另一条款中笼统提到银行是法人,概念显得零碎,使人无法从整体上来认识商业银行。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与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范围大体相同,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投资公债、中介代理等金融业务;但祖国大陆还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外汇、发放长期贷款等业务;而台湾地方只允许商业银行办理短期和中期贷款,不能发放长期贷款,不能
直接吸纳居民储蓄存款,也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能否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规定。

可见,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比
起大陆的商业银行要窄一些。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股票经营,禁止向企业投资以及向非自用的不动产投资,违者将予以重罚。

各商业银行原来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要么与银行脱钩,要么停办信托业务,实行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彻底分离。

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也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上述几项业务;并对自用不动产的投资额也作了明确的限制: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的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的,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金额的5%。

此外,台湾地方的
法规还规定,商业银行自身不得开展储蓄业务和信托业务;商业银行内虽可附设储蓄部和信托部,但各部的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

而吸纳储蓄存款,正是祖国大陆商业银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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