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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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监督机关具体表现在:
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表现在:
中央银行履行的调控,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其服务职能,亦即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这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一般政府机关有显著地区别。
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支付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这就具备了普通银行的基本属性,使其与完全靠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政府机关有显著不同。
中央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业务的特殊性,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其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事任命,组织管理体制方面,都有比较特殊的规定,约关系。
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有更多的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表现在:
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财政存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代理财政收支不收费,其资产要保持较大的流动性。这和普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是不同的。
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中央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规定较为严格,往往与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命程序相同。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是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职责。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金融机构,其性质决定它具有金融调控职能。亦即中央银行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金融机构,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金融调控职能。亦即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控制与调节,影响和敢于国家宏观政策工具,实现其预期货币货币政策目标的职能。中央银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货币供应量,以此影响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中央银行履行调控职能的主要手段是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监管职能。主要是指中央银行的金融行政管理职能。其监管对象一般有两个:一是对普通的全面监管;二是配合其他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当代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草拟金融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行政规章;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依法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管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黄金,外汇市场;组织管理反洗钱工作等。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能,往往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如监管委员会,审计部门等。20世纪末叶,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有逐渐剥离交由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行使之势,但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尤其是宏观审慎监管,系统重要性监管的职能重新的恢复甚至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