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行政处罚文书卷内文件排列顺序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卷内文件排列时,应将最终的决定书放在首页。
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将复议或诉讼文书放在首页。
卷内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结论性的材料放在前面,证据性的材料放在后面。
证据材料按名称分类,视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按照主次前后排列。
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整理,如被询问的当事人在两人以上,视其在违法活动中所处的主次地位排列。
”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一般排列顺序为: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定书、赔偿决定书);二、证据材料(主体资格证明、现场照片等);三、按时间顺序制作的其他执法文书;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决定书;5、查封(扣押)决定书;6、()物品清单;7、听证告知书;8、陈述申辩笔录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复查笔录;12、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协查函、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延(分)缴纳罚款决定书、加处罚款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四、送达回执;1、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2、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4、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执;5、其他;五、罚没款收缴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六、没收物品凭证;七、立案审批表及案件来源登记表;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九、案件合议记录;十、法制审核意见;十一、听证意见书;十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十三、其他内部审批文书;1、提请案件合议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其他;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
齐鲁药 事 ・Qi hr aeta l P am c i l u u c
堡兰 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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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 告 品种的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续 销 售 该 产 品 的 继 经 营企业 , 食品药 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将 记 录 该 企 业 的
行。
对信 用 等级 公 示不 当 的 ,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部 食
门 应 当在 原 公 示 范 围 内 予 以 更 正 。
山东 省 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 关 于进 一 步规 范 行政 处 罚裁 量 权 的意 见
为 了贯 彻落实 《 山东 省 人 民政 府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政 府法 制办公 室省 监察厅 关 于开展 规 范行政 处罚 裁 量权工 作的 意见 的通知 》 精神 , 进一 步规 范和保 障药 范围内, 自主确定 与 违 法行 为 的 社 会危 害性 相 当的
第 二 十 条 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发 布 药
品、 医疗 器械 广告 企 业 的不 良行 为 记 录 , 应依 据《 药 品安 全信 用分 类 管理 暂行规 定 》 纳入 企业 安全 信用 ,
档 案进行 管 理 。
下 列信息 , 对发 布违 法 广 告 涉 及 的 生产 经 营 企 业 和
健食 品违 法广告 , 指 经食 品药 品监 督 部 门监 测 , 是 对 违法事实 做 出认 定 后 向工商 行政 管理 机 关移 送 的广
告, 以及工商行 政管理机 关监测查 处并 向食品药 品监 督管理部 门通报 的药 品 、 医疗器械 、 保健 食品广告 。 第二 十三 条 本办 法 由国家食 品 药品监 督 管理
人 给予行 政处 分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一、概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食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书面文书,是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整个文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处罚对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处罚缘由、申诉渠道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处罚种类,此部分内容也有所差异。
2.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指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或使用环节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行为违法和怠于职守违法两类。
3.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相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等。
4.处罚种类: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严重程度,选择不同的处罚种类,以达到惩戒违法、纠正行为的目的。
5.处罚期限:处罚期限是针对罚款、停产、停业等带有时间维度的处罚措施设定的,具体期限根据处罚种类、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6.处罚缘由:处罚缘由是指为什么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做出这样的处罚决定,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说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7.申诉渠道:申诉渠道是指规定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渠道,包括行政复议、诉讼等。
三、撰写要点1.准确记录违法行为: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正确陈述违法行为的经过、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2.规范使用法律条文:在列举法律依据时,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使用法律条款,确保法律依据与横向统一、纵向严密,避免在后续的申诉或诉讼过程中被指出程序不当。
3.使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在确定处罚种类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积极选择,保证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
4.表述精准、简练:在书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时,要力求语言精准、简练,用词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抽象的词语或术语;同时,也要避免使用口语化、俚语,以免影响在审核和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发布日期:20XX-09-09 发布单位:法制处阅读次数鲁食药监发〔〕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三)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一)同一处罚机关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二)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必要,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体现和贯彻法律目的。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实质范围内合理反映,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相当。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一节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节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七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正式文本)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录1. 案件来源登记表2. 指定管辖通知书3. 案件移送函4. 案件交办通知书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8. 现场笔录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0. 询问通知书11. 询问笔录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3. 协助调查函14. 协助扣押通知书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1. 抽样记录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25. 责令改正通知书26. 责令退款通知书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8. 案件审核表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 听证笔录32. 听证报告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5. 行政处罚决定书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39. 送达回证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41. 结案审批表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43. 卷内文件目录44. 卷内备考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 八条 第 九条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 采取查 封 、 扣押 的 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 实施 停 止 ( 暂停 )
担 次要责 任 ; 能 区分主 次 的 , 同承担 责任 。 不 共
( ) 二 按规定 须 经过 审 核 、 准 后 实 施 的行 政 执 批
行政 强制 措施 。
维普资讯
齐 鲁 药 事 Qi h t ae ta A f i 0 7 V 1 6 No9 l P a m c i l far 2源自0 o 2 , . u u c s .
山东 省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
关 于 印发 山东省药 品监督 管 理行 政 执 法过错 责 任 追 究 办法 的通 知
法 行 为违法 , 办人 、 核 人 、 准 人 视 以下 情 况 分 承 审 批
担责任 :
生产 、 销售 、 使用 药 品 ( 医疗 器械 ) 等行 政措施 。
维普资讯
齐 鲁 药事 ・Qi J aeta Afi 0 7V 1 6 No9 l f7 c i l far2 0 o 2 , u j m u c s .
的调查 与认定 ; 事 机构 和 派 驻 的行 政 监察 机 构具 人 体 负责追 究 责任 ; 务机 构具 体负责 经济追 偿 。 财 第二 章 行政 执法 过错责 任追 究的范 围 第六 条 行 政处 罚主要 事实 不清 、 证据 不足 、 适
检查 中发 现并 认定 为违 法 的 ; ( 上级 药品监 督 管理 部门发 现并认定 为 违法 四)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已经 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 督管理行 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 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2种文书。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本文书格式范本未制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以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表示应当填写相应内容,填写后可以视情况删除下划线;“/”表示应当在相关选项中进行选择,选择后删去其他选项;“[]”表示里面的内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执法情况,选择使用。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指定管辖通知书3.案件交办通知书4.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现场笔录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证据提取单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3.询问通知书14.询问笔录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7.协助调查函18.协助扣押通知书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5.封条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7.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2—28.先行处置物品公告29.抽样记录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33.责令改正通知书34.责令退款通知书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37.行政处罚告知书38.陈述申辩笔录3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0.听证笔录41.听证报告4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45.行政处罚决定书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49.强制执行申请书50.送达回证5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5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53.结案审批表54.卷宗封面55.卷内文件目录56.卷内备考表—3—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4—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指定〔〕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在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时,制定的针对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做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文将从什么是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程序等方面来进行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在场时,应当及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监管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文件。
它是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行为进行确认和制定行政处罚或者召回等行为的依据,是行政处罚的必要流程,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介绍几种主要的文书:1、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法定机关认为食品药品企业的某些行为违反了食品药品相关法律,需要进行改正时,责令改正通知书就派上了用场。
该文书中应包含违法的具体情节、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及期限等内容,承载了法律的威严强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立案调查通知书:某些涉嫌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事实的时候,就需要制定立案调查通知书了。
该文书中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目的、起诉法律依据、犯罪行为细节等,承载了制约和惩治违法行为的使命。
3、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是涉嫌违法严重的行为,肯定会被行政执法机关开出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规定相应法律且最为公正的制度。
该文书包含了相关法律依据、罚款具体数额及期限、行政处罚的理由、申诉渠道等信息。
4、案件结案通知书:当对违法行为经过特定调查、判决后,行政执法机关最终做出的相关决定作出于合法后,就可以按程序制定案件结案通知书。
这时,通知书中应记载关于案件结案和法律裁定结果等相关事项。
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程序为了保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文书时需要按照严谨的程序来进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被罚单位名称:公司
根据《食品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生产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3)你单位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修复和整改工作,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 处罚决定:
(1)罚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2)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责令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销毁处理;
(4)责令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改造,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责令对人员进行再培训,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修改处罚措施)。
3. 执行方式:
(2)你单位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向我局报告整顿情况;
(3)你单位应立即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向我局报告召回销毁情况;
(4)你单位应立即开始设备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并向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5)你单位应在X日内提交对人员培训的计划,并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
特此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一、总则第一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年度、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股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
(1)不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
上述各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第七条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25
【摘要】<正>SDPR-2015-0500003鲁食药监发[2015]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
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
【总页数】5页(P53-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J], ;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的通知 [J], ;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
第九条
。
应当 在
认 为必要 时 直接 管辖 的
第七条
个工 作 日 内 决定 是否 立 案 符合 立 案 条 件 的
续
; ,
违 法 线索
、
案 件涉及的 有 关
:
办 理立案 审批 手
,
管辖 问 题
一
,
按 照 以 下原 则 依法处 理
不 符 合 立 案条 件 的
:
按 照 以 下 原则 依
规授权 的
,
在 授权 范 围 内 以
。
自
己 的 名 义实
列案件
施行 政处 罚
法律
,
、
法规
、
规章 规 定 由 省 级食
;
派 出 机 构 实 施行 政 处 罚 的 程 序 规 定
由 设 置 机 关参 照 本 细 则 制 定
。
品 药品 监督管 理 部 门 处 罚 的
吊 销 本 机关 核 发 的 有 关许 可 证 或
本机关 组 织 的 重 点 监督 检 查 发 现
的
;
的 违 法线 索
案 件 进 行 初步 调查 核 实
。
立 案 前 调查 或 者 检 查 过 程 中 依法 取 得
设 区 的 市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机 关
的 证据
,
可 以 作 为 认定 事 实 的 依据
经 初 步 调查 核 实 后
。
,
。
报 请管辖 的
作 出 与 行政 处 罚 有 关
辖
。
(
二)
设 区 的 市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机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其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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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
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
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或者涂改。
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
执法类别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分类缩写为“食”、“药”、“械”、“妆”。
第十条案情摘要(简介)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文书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规范引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两种引法,一种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种表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条款一一对应引用,不得将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全部罗列在一起;对于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时,应按照从高到低的层级分别写出法律法规及其对应条款。
第十二条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文书中涉及当事人信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当事人为公民的,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的信息一致;(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的,与营业执照或者登记信息一致;(三)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四)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五)未取得登记擅自以法人、其他组织名义或者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第十四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式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或拒不到现场的理由,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
文书填写或记录有错误的,可以修改,但应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五条文书末尾留有空白处的,除应紧贴最后一行的下方注明“以下空白”字样外,还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身份和签字日期。
第十六条文书中涉及承办部门意见,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处理、审批意见等均应表述明确、具体,无歧义。
第十七条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十八条文书中的记录人,是指填写该份文书的人员;经办人是具体办理该事项的人员;案件承办人为具体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九条《案件来源登记表》应如实记录案件相关信息的来源情况,并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或其他方框内选择划“√”,按照承办部门的权限设置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对来源信息的具体处理意见。
如提出“由××部门(科室)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进一步核实或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立案审批表》应当明确记载初步调查的涉嫌违法事实,并在行政处罚管辖范围内申请立案调查。
承办部门负责人拟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呈报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文书中案件来源应与《案件来源登记表》一致。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不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不予立案)审批表》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确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回避、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实施或者延期查封(扣押)、先行处理物品、没收物品处理、责令召回、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需要进行审批的事项,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使用《()审批表》,呈请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由其签署具体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时,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二)案件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还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须追究相关责任的;(三)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当分别与《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使用。
《案件移送书》适用于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适用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制作《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时,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制作《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等,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应填写《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围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进行询问调查,对不同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制作。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笔录》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使用,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并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违法事实的有关情况。
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的情况;收集视频资料证据、进行现场抽样及对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注明;现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在本文书中表述依法履行了“经负责人批准或电话报请”、“制作并下达了相应的执法文书”等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是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持有的相关资质材料、票据等证据,执法人员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通知性文书。
该文书应明确要求提供证据的目的、明细及时限。
第二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责令改正情况等进行说明。
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提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裁量依据以及处罚建议;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止调查并提出撤销立案或不予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作调查的,应制作、出具《协查函》。
《协查函》应符合公文格式标准,并包含以下内容:(一)有明确的协助调查理由;(二)有明确的协助调查内容和需确认的事项;(三)应附有协助调查必需的资料,如相关文件、实物、图片等;(四)应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物品清单》应当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没收物品凭证》等同时使用,并注明配套使用的文书文号。
第三十二条在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物品、证据进行保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应当注明登记保存物品、证据的保存条件、保存期限、保存地点等。
保存条件应当根据实际保存条件及所保存证据的储存要求填写,注明常温、阴凉、冷藏、冷冻等,填写的保存条件应当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物品清单》中的“储存条件”一致。
第三十三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决定书》。
文书制作日期原则上应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审批表》批准日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写明查封扣押物品的地点和保存条件、时限,时限计算要准确。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应填写涉及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具体名称及条、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