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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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究【第一章】城市流动摊贩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研究绪论【第二章】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及必要性【第三章】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章】部分发达国家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启示【第五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结论/参考文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第3 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3.1 存在问题3.1.1 监管主体不明确从各市出台的整改条例中不难看出,监管、整治流动摊贩的重任依旧压在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肩头。

可事实上,《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有明确规定是城市管理部门吗?且现今的城市管理队伍中有很大一部分执法人员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这些人员并没有通过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也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换句话说,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是没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的,比如扣查流动摊点的经营工具等。

执法主体本身存在权利瑕疵,监管的第一步便受到阻滞。

城市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体制,其从根本上就忽视了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这两条重要原则。

他们对“综合”两字做了最为浅显的理解:所有参与监督管理的部门自顾删去了他们认为管理上重叠、交叉的地方,减到最后就只剩下城管来管;持着“先要面子,再要里子”的想法,本应用来规范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条条框框也都被删除,只求不影响市容市貌便可。

然而这样的法律即使颁布了,对于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所产生的效用也是微乎其微的。

3.1.2 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旧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分环节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

20Food and Life2017-07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安全 法规解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1.建立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条例》明确,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目前,上海市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有301家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占企业总数的19.8%。

2.调整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将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由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着力细化和完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与报告等《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21食品与生活 2017-07门或者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接受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3.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透明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上海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上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上海沿街商铺管理规定(3篇)

上海沿街商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沿街商铺的管理,规范商铺经营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沿街商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沿街商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便民利民,服务社会;(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街商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

第二章商铺设立与经营第五条沿街商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第六条设立沿街商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提交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建筑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三)取得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沿街商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八条沿街商铺的招牌、店招、广告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内容;(二)规格、样式、材质等符合规定标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三)设置位置合理,不得遮挡消防通道、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沿街商铺应当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定期清洗外墙、招牌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第十条沿街商铺应当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规定:(一)保持店内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桶,及时清理垃圾;(三)不得在店外堆放杂物、摆设摊点。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沿街商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文明经营,礼貌待人,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从事非法交易;(三)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经营;(四)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影响城市安全。

第十二条沿街商铺经营时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经营时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不得扰民;(二)夜间经营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三)遇有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17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要求,进一步贯彻《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水平,预防食物中毒发生,决定在本市开展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

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开展整治达标行动,使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硬件设备设施和软件管理水平达到《办法》的要求,统一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提高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重新核查加工能力,控制“两个关键点”。

1、2008年6月底前,对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所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企业现有的加热保温设备设施条件,重新核查其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相应变更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促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一步改善硬件设备设施条件,使集体配送用餐的“两个关键点”(盒饭或桶饭中心温度、加工与食用间隔时间)符合《办法》的要求。

热链生产学生盒饭企业的符合率力争达到100%,社会盒饭和桶饭企业力争达到80%以上。

2、对新申办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严格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必须符合《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办法》的要求。

(二)统一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实现“六个全面”。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2008年6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全面接受规范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导致发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危害或者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市场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指导和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二)负责对生产经营食品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指导工作;(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共享交流。

本市保险监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二)负责指导、监督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三)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作机制。

第五条(行业自律)本市食品行业协会和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提供信息交流、技术支持、宣传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和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损害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制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第六条(信息共享与交流)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市保险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信息共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30日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2020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山东烟台考察,询问很多摊主生意是否受疫情影响,并指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

随着疫情逐渐好转,企业复工复产持续进行,不少摊主、商贩也支起架子,做起生意,街头小巷又恢复了往日的烟火气息。

为了复苏经济、刺激消费,近日许多省市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一、相关法规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9-07-0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07-01】【上海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03-2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5-01-1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通知就《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广东省】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6-09-0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6-12-22】2020年4月1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预备审议项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安徽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06-0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2-01】【重庆市】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2017-05-0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1-08-2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9-02】【福建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10-0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06-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7-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07-01】【贵州省】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05-01】【海南省】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06-01】【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9-10-01】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02-06】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的通知【2013-02-06】【河北省】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07-01】【河南省】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03-01】【湖南省】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吉林省】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3-01-01】【江苏省】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07-01】【江西省】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辽宁省】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本【2017-03-01】【山东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06-01】关于印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0-31】【山西省】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05-01】【陕西省】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01-0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1-01】【四川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7-03-0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03-01】【天津市】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6-11-0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05-09】【云南省】《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2017-04-01】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6-12-01】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4-01】【浙江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8-03-01】【青海省】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西藏自治区】关于《西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04-09——2020-04-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06-01】二、相关标准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03-1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制定《食品摊贩标识技术规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内容全文(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8日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本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和调整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向区(县)分局提出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制售的食品品种属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1)的范围;(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2)。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2-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上海市的餐饮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其中,食品摊贩作为餐饮业的一部分,为市民提供便捷的食物选择,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上海市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摊贩的经营质量,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准入管理、食品安全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准入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摊贩的准入条件和手续,以确保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从业能力和经营所需的条件。

首先,食品摊贩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并对食品的种类和经营场所进行限制。

此外,经营者还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

准入管理的实施可以杜绝一些无资质和无经验的人员进入食品行业,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安全要求《办法》对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首先,食品摊贩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和设备,保证食品的洁净和安全。

其次,食品的原材料必须经过合法渠道采购,并保留相应的购货凭证。

再次,食品摊贩必须按照正规的操作程序进行加工和制作,确保熟食和生食的区别,防止交叉污染。

最后,食品摊贩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测,以确保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和食品安全的保障。

三、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和管理,上海市还设立了相关的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措施。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食品摊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

其次,市民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摊贩进行投诉和监督。

另外,为了方便消费者的选择,上海市还将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食品摊贩进行评定和宣传,提升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和信任度。

在实施《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一、简介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促进城市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的食品摊贩,包括街头小吃摊、临时餐饮摊等。

二、经营许可1. 食品摊贩经营者需要在营业地点所在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期申请。

2. 经营者需提供申请经营许可所需的正式证件,包括联系、健康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归属证明。

三、摊位管理1. 食品摊贩经营者需要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设摊经营,不得在禁止设摊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2. 摊位应当整洁、干净,同时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摊位周围应当保持通风良好,保证消费者的用餐环境。

3. 摊位所使用的桌椅、器具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四、食品安全1.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应当具备明确的来源证明,并且应当确保食品原料的新鲜、安全。

2.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对自己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3.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的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的卫生清洁,定期清洗和消毒摊位。

五、流动摊贩管理1. 上海市对流动摊贩实行限制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流动摊贩需取得上海市流动摊贩经营许可证才能在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3. 流动摊贩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不得在禁止设摊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六、监督检查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问题,将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2. 监督检查中,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对监督人员的询问提供真实情况,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 31/2024-201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加工时段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及评估工作。

4、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

具备按照DB 31/2024-2014的要求开展原料检验、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三、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1、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增加适合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临近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回收食品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3、应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DB 31/2015-2013)]等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16
•【字号】沪市监规范〔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
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6月1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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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
“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 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
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

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划定区域
(点)
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对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
(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绿化市容行政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

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
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
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食品摊贩管理的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七条(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
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信息登记)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
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
示卡》: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
人员健康证明;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九条(信息变更)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条(公示卡保管)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
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
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七)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同时,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二)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的综合整治)
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
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相关部门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五条(制定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附件:
1、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2、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3、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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