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版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引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本条款将详细说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范围、责任和赔偿方式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住宅、车辆、家电、财产损失等。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住宅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住宅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火灾、爆炸、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2 车辆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车辆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车辆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3 家电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家电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设备故障、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4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窃、抢劫或人为破坏等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保险责任与赔偿方式3.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根据不同保险范围分别规定,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若被保险财产已经得到其他投保人的保险,保险人只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
3.2 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根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赔偿:•直接赔付: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保险人直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维修或替换:对于可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承担维修费用;对于无法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替换费用。
4. 保险费用和续保4.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而定,具体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二、保险责任房屋建筑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房屋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室内财产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室内财产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房屋建筑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四、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
八、责任免除保险人对因投保人故意行为、战争、核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
保险人根据事故情况和实际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十、争议解决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条款)十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十三、附加险本保险合同可附加盗窃险、家用电器安全险等附加险种。
十四、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日起生效。
十五、签字盖章投保人签字:____保险人代表签字: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家庭提供全面的财产保护。
以下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保险责任:1. 房屋保险: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或损坏,包括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
2. 财产保险:保障家庭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包括家具、电器、衣物等。
3. 责任保险:对第三方因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个人意外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进行赔偿。
免赔额和保险金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支付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2.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多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费:1.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
保险合同期限:1. 保险合同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
2. 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投保条件:1. 被保险人必须是合法拥有房屋和财产的家庭。
2.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房屋价值、财产价值等。
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 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战争、核爆炸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损失。
终止保险合同:1.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
2. 保险公司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以上是一般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具体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等信息可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免受各种风险的损害。
下面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
1. 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了被保险人家庭内的财产,包括住宅、家具、电器、珍贵物品等。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
3. 免赔额:保险公司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证明进行赔偿,可以选择直接赔付或者修复、更换受损财产。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相应
的保险费用。
6. 续保和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后可
以选择续保。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7. 保险纠纷处理:若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有关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条款,具体的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可以保障个人家庭宝贵财产的保险形式,它能够保障财产安全,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范围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保障家庭财产保险可以针对房屋进行保险,包括房屋的修缮以及房屋内部财产的保险。
比如,由于天灾或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内水电线路等物品损坏,所需要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会对此做出相应赔偿。
(2)家庭财产保障家庭财产保险还可以针对家庭内的其他财产进行保险,如家具、电器等等,以保障财产不受意外损失。
(3)个人意外保障家庭财产保险也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个人意外保障,如意外身故或伤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会为受保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二、主要条款内容(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保障家庭内财产损失以及家庭成员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对于受保家庭内发生意外损失或意外事故的赔偿金额进行限额赔付,具体条款应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而有所不同。
(2)保费计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费计算按照受保家庭内财产保险的总价值来计算。
通常保费的计算基数在家庭财产总价值的1%到2%之间。
(3)免赔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赔付之前通常要求受保家庭自行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比例。
这部分赔偿比例被称之为免赔额。
通常免赔额的高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种类有关,在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时,需要仔细了解各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政策规定。
(4)保险期限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障期限根据不同的产品而定。
有的产品保障期限为一年,也有的产品为多年期保险,比如三年或五年等等。
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来确定保险期限。
(5)保险理赔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遭受意外损失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家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损失或事件的真实性。
之后,保险公司会派员前去查实实际情况,并确定赔偿金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40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小企业等不同领域。
综合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详细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责任、免责、赔偿、理赔等规定,确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顺利实施。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或物。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家庭成员或企业经营者,而被保险人可以是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财产或个人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涵盖了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范围的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盗窃、爆炸、风灾、水灾、自然灾害等等。
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物品未设置防盗设施或设置不当、酒后驾车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期间已知风险、故意行为等。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支付方式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保险单上所约定的赔偿限额。
保费支付方式大体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所享有的保障期间,通常是一年,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从保证事故发生之日起,力求及时合理地进行理赔工作。
七、留样及保管要求留样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对受损件进行留样保管,以便于保险公司的查验。
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留样规定保管好留样物品。
综上所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丰富,对于家庭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保障作用。
被保险人应在购买此类保险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免责、赔偿和理赔等规定,以确保自己在保险范围内获得最大的保障和资金回报。
标准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范本解析
合同编号:__________标准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结束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甲方家庭财产,具体包括: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2.室内装潢及附属设施;3.家具、家电及其他生活用品;4.甲方存放于保险地址的财物;5.甲方依法应当投保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paymentmethod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乙方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家庭财产因遭受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地陷、山崩、雪崩;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倒塌;4.盗窃、抢劫;5.甲方家庭成员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6.甲方家庭财产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负责赔偿的金额为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但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三章保险条款1.如实告知乙方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包括用途、存放地点、价值等;2.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4.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协助乙方进行调查。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派员进行查勘、定损,并与甲方协商赔偿事宜;3.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用。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保护家庭财产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针对房屋、家具、电子设备、财产损失、盗窃等风险提供全面保障。
在较长的时间里,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缺乏,许多家庭在发生财产损失时会面临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方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出现旨在填补这一空白,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1.保险种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险种:(1)房屋保险: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等不受意外损害的保险。
(2)财产保险:包括家具、电器、家用电子产品,以及收藏品等物品,如受到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时,此项保险可报销损失。
(3)家庭责任保险:此项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致人伤害、损坏他人财物等等。
(4)盗窃保险:当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盗窃行为时,此种保险可以帮助赔偿受到的损失。
2.保险责任(1)房屋保险:被保险人在购买房屋保险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险起来。
如果因意外事故,例如爆炸、火灾等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2)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家庭中的各种财产统一纳入保险范围内。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例如水灾、风灾等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
(3)家庭责任保险:本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若被保险人的孩子在街上与他人相撞,并且导致对方受伤,此时,家庭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民事赔偿责任。
(4)盗窃保险:当家庭成员的财产遭到盗窃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3.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一签。
符合条款的,约定可以续保。
(2)合同保费:合同保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保费根据被保险财产性质、面积、保险金额以及等其他因素确定。
(3)理赔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并根据理赔申请书、报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确定赔付金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损失:1.1. 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暴雨、暴雪、台风、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住宅、车辆或其他财产的直接物理损失;1.2. 因盗窃、抢劫、抢劫杀人、携带暴力袭击、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失踪或其他非故意人为原因致使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3.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的破裂、短路、爆炸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4. 因家庭成员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5. 因牲畜因病或受伤导致的损失;1.6. 因管道破裂、堵塞、泄露、爆炸等原因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1.7.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室内或室外装修、装潢、家具等财产损失;2. 财产责任:2.1.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2. 因家庭成员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3.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财产污染、破坏等责任的赔偿;2.4.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3. 个人意外伤害险:3.1.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瘫痪、失明、失聪、残疾等意外伤害的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人的申明和评估确定,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2.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三条免赔额和免赔天数1.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2. 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损失的免赔天数为合同约定的天数;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保险费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投保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因素计算,并由投保人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 保险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6篇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6篇篇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一、合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在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也日益增加,为了保障家庭的财产安全,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该保险合同旨在为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拥有的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贵重物品等财产提供综合保障,保障家庭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帮助家庭安心生活。
二、保险责任1. 房屋保险:保障家庭房屋在火灾、爆炸、飞机坠落、雷击、盗窃等意外事件中受到损坏或损失的风险。
涵盖房屋的结构和固定装置,保障房屋的重建或修复费用。
2. 家具及家庭用品保险:保障家庭内的家具、家电、厨房用具等财产在盗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件中受到损坏或损失的风险。
3. 珠宝及贵重物品保险:保障家庭内的珠宝、首饰、名表等贵重物品在盗窃、遗失、损坏等意外事件中受到损失的风险。
4. 责任保险:保障家庭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包括邻居、访客等在家庭内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
5. 附加保险:可根据需要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如水渍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紧急援助等。
三、保险期限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期,可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四、投保条件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家庭租赁或拥有房屋的业主,年龄在18至65岁之间的家庭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信息进行核实。
五、理赔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报案,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或登陆官方网站在线报案。
2. 资料准备:被保险人需准备好保险合同、身份证明、保险单、事故证明、相关财产证明等资料。
3. 定损核赔:保险公司派员上门勘察损失情况,核实损失金额,进行定损核赔。
4. 理赔支付: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六、注意事项1. 保险合同内容需仔细阅读,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中:(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城市家庭的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农村家庭的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机具等占25%。
(三)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合同协议模板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若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以同样的比例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