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自 己垄 断 地位 的行 为 。 ( ) 叉许 可 。两 个 或 多 个 知 识产 权 权 利 人 约 定 , 过 使 用所 有 2交 通
和国家贸易 中的作用不断提升 , 各国都将知识产权作为维护和增强国
家 竞 争 优 势 的 重 要 工 具 , 不 失 时机 地 推 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企业 , 并 尤
约定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限制他人竞 争, 实现抬 高价格, 划分市场的 目
的。
其是跨 国公司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带给我们的巨大冲击 , 不 得不引起我 国对 自身立法不足的反思, 作为抵御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滥
即专 有 性 。 知识 产 权 的 专有 性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为 权利 人 所 独 占 , 利 人 权
() 售 。 知 识产 权 权 利 人 订 立 许 可 合 同 时 , 背 被 许 可 人 的 意 5搭 违
愿, 要求被许可人购买其并不需要 , 且与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无关的
产 品和 服 务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同一属性 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 与知识产权制 度建立 3 0多年 以来 , 0 极大地推动 了知识和技术的发展 , 改变了世界
经 济 增 长 的模 式 , 使经 济 增 长 从 主 要 依 靠 自然 资源 、 资本 投 入 转 向 依 靠 知 识 资源 和 人 才 资源 的投 入 。 ( ) 识 产 权 的 滥用 二 知 1 知识 产 权 滥 用 的概 念 .
知识产权界反垄断的大幕 。 实际上,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 断法规制 问 题一直是近年来反垄断法理论乃至知识产权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 课题 , 西方在此领域的研究走到了前 头, 而我 国学者则是在微软垄断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争, 实现经 济发展 。由此看来 , 知识 产权 和反垄 断法 有着相 同 的 对于 严重 影响 市场竞 争 的行 为如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 量 、 竞争 者之 目的 , 即鼓励 创新 和推动 竞争 。但二者 也存 在着一 定 的冲突 。知 间 分割市 场等 适用 本身 违法 原则 ,其他 行 为则 酌情适 用合 理原
即知识 产权 产 品首次合 法进 入流通 领域 后 , 其 所 有人 发现 这样 的规律 : 从强调 知识产 权的特 性并对其 进行绝 对豁免 到 耗 尽原 则 。 强 化知识 产权领 域 的反垄断执法 、 再 到注重保 护知识产 权对其 采 依 据知识 产权控 制知识 产权产 品的生 产、 使用 以及销 售 的权 利即
识 产权排 除、 限制竞 争的行 为 必然受到 反 垄断法 的规制 。本 文借 鉴 美 国、 欧盟 、 日本等 发达 国 家和 地 区的反 垄断法 的规 定 , 对如 何利 用反 垄断 法规制 滥 用知识 产权的行 为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关 键词 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法 滥用
作 者简 介: 柳丹、 梁晶 晶 , 广 西大学 法学 院经济 法学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支付条款、价格歧视条款等。其受到规制的主要 原因在于这些 条款所 加的限制不属于知识产权 中规定的权利范围,其所包含 的恰恰是《 垄断法》 反 所规制的限制竞争性 内容。
反 垄 断 系 统 有 待 完 善
虽 然《 反垄断法》 已经正式实施 ,但 目前它仅是一些原则性
规 定 ,其顺 利 实施 并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还 有 赖 于 大量 相 互 配 套 的法
尽 管表面上《 反垄断
限 制了知识产权 的自由许 可 ,但
后 来者 从事 技 术 创 新 的绊 脚 石 。 为 了保 障这 种 组 织 形 式 不 至 于
知识产权 制度和反 垄断 制度都是 为 了促 进创新 ,因而 它们在
本 质 上 是 统 一 的只 是 侧 重 点 不 同 。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要 目标 是 促
成 为妨碍技术和新产 品出现的障碍 ,可 以对其采取一系列规制 措施 ,包括会 员厂商之 间只能就互补性的技 术达成联盟 ,而加
入 联盟 的专 利技 术 则 可 以被 拥 有 它 的 企 业单 独 许 可 给 联 盟 外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进创新 ,而提高创新效率则是现代反垄断法所追 求的 目标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滥 用 的 典 型 情 形
可对 象 、不 许 可 的 前 提 上 都 受 到一 定 限制 。搭 售 也 是 目前 知 识
尚不足以完成反 垄断执法 的制度构建。按照我国的惯例 ,一部
法律的实施 一般都需要 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 ,并由相 关部 门出
台 部 门 规章 予 以进 一 步 细 化 。 目前 ,这 两 个 层 次 的配 套 法 规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限 制 性 竞 争 行 为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
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
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
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
2.立法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制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法 。
根 据权 利 滥用 构成 理论 和知 识产 权 滥用 的规 制实 践 。可 将知 识
3 司法 审查制 度 .
各 国的 反 垄 断执 法体 系 ,都 赋 予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极 大 的执 法
产 权 滥用 行 为 的构 成 大致 界定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 行 为主 体 为 权 。美 国 、 日本 等 国 的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机 关 都 有 准 立 法 权 、准 司 1)
人 或社 会 利益 的故 意 ; ( 客 观 上采 取 了不 适 时或 不 正 当地 限 制 3) 以保 证 反 垄 断执 法机 关 不 滥 用权 力 ,从 而 以 司法 权 制 衡 行政 权 。
交 易 、不 公正 的交 易等 不 正 当行使 行 为 ; ( 行 为人 的行 为损 害 我 国 在 完 善 竞争 法对 滥 用 商 业秘 密权 的 控 制 时也 应 建 立 司 法 审查 4) 制 度 ,可 以 在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竞 争法 庭 ,对 反 垄 断案 件 进 行 管辖 。 了他 人或 社 会公 共利 益。 2规 制知识 产 权滥 用行 为的 必然 性 无论 是 为 了维护 国 内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秩 序 ,还是 国际 经济 交往 制 的法律 制 度。 在 审 理 具体 案件 时 , 由与 案 件所 涉产 业 部 门 、学 科 归 属 有 关 的委 员提 出专 业 意见 ,保 证 在 处理 具体 案件 时 能 充分 考 虑 到 政 治 、经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因 限 制 竞 争 自 为 而 受到 侵 害 的第 二者 利 益 的保
因此建 立专 业化 的竞 争执 法机 构是 克服 反 垄断 法不 确定 性 的途径 之 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施 《 华人 民 共 和国 反 垄 断法 》 ( 中 以下 简称 反 垄 断法 不 同 于 一般 的法 律 ,它较 多地 体 现 了一 国 的竞 争 政 《 反垄 断法 》 ),并 将知识 产权 权利 滥 用行 为纳入 规制 范 围。 策 ,容 易受 到 国家产 业政 策和 政治 需要 的影 响 。这 对执 法机 构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同时 对垄 断和 限制 竞争 的 判断不 仅 需要 对法 律精 神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 目标的一致性 知 识 经 济 条件 下 的反 垄 断 法 其核 心 价 值 目标 在 于 ,确 保 竞 争 的领 悟 ,而且 需 要经 济学 的分 析 ,这更 要 求建立 一个 高 度权威 性 的
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
试论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摘要:对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今普遍的共识是二者共享相互促进、共享效率价值目标,而非早期所认为的二者处于对立的关系。
而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因许可标的为知识产权而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亦或者格外从严的审查受到关注。
本文试从知识产权许可角度对垄断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立法规制进行论证。
关键字: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力一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概述(一)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中的三类市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将特定技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从而制造、销售某类产品。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讲,许可行为可能产生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可能发生在该许可技术的技术市场,或者该类产品的产品市场领域内。
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将创新作为共享价值,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规制亦以促进创新作为基本政策目标。
因此,在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市场要分别考察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个方面。
第一,产品市场。
在知识产权许可在产品市场中,其界定与其他反垄断法领域的产品市场的界定相同--可分为事实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第二,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是指当被许可的技术可以从包含该技术的产品独立出来时所形成的许可市场。
第三,创新市场。
创新市场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只有在从事相关研发的能力与特定公司的特点资产或禀赋相联系时,才需要考虑许可行为对创新市场的竞争性影响。
(二)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反垄断法中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主要是指某种市场支配地位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通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来进行判断。
(三)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大致分为四类: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条款、效力质疑条款四类。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简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 一 种普遍的、 基本的 作用 , 是知识 经济时代最重要 的产权 , 因此在现代社
法律观 念 , 也是现 代各 国法 律 乃 至宪 法所 普 遍 规定 的 会 , 无论是 知识 产权被 滥 用 的可 能 性还 是被 滥 用后 造 基本法 律原则 。而 “ 利 滥 用 ” 权 的实质 在 于权 利 人 以 成 的后果 , 会 大 大 增 加 。实 际上 , 论 是 在 国 内还 都 无 不公平 、 不适 当 的方 式 行 使 其 权 利 , 适 当地 扩 张 了 是在国外 , 不 滥用知识产权 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 近
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 的权利就忽视 、 甚至否认其 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和谐统一。历史经验与现实环境 也有滥 用 的问题 。知识 产 权 所 具 有 的重 要 的 经 济 意 无不 昭示 , 营者都 具有 追 求 自身利 益最 大化 的强 烈 经 义, 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 以利用, 破坏正 动机与欲望 , 而其担负的社 会责任却往往被忽视 。要 常 的市场竞 争 。例 如 , 知 识 产 权 行 使 的过 程 中 , 达 到利益最 大化 的 目的 , 在 权 必须 首 先使 权 利最 大化 和 优 利人往往利用许可( 授权) 方式 , 扩张其所享有 的知识 势地位最大化。然而 , 在这个 “ 大化” 最 过程 中, 权利 产权, 或者 说 , 权利 人往往 利 用许 可合 同 的规 定 , 限制 资源和优 势地位 滥用 的 现象 往 往是 不 可避 免 的 , 是 于 被授权人 所可 以正 当从事 的行 为 。 知识产权 也就极 有 可能被 异化 为 “ 知识 霸权 ” 成 为排 , 由于知识产权 在现代 社会 中具 有越来 越重要 的 斥和限制竞争 、 攫取暴利的工具 。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论文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摘要: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就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事实上,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极有可能出现滥用情况,很多外资企业和国内高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环境的关注和担忧并存。
控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有很多法律机制,第一是知识产权法本身,第二就是反垄断法。
本文从知识产权滥用出发,分析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依据,进而分析何为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冲突,以探究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如何规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2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广义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二、《反垄断法》的宗旨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依据要求反垄断法是指禁止行为主体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规制的对象有:(一)垄断状态,即经济力高度集中,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二)垄断行为,即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主要有维护自由竞争机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
企业通过优胜劣汰形成垄断地位是一种必然的垄断,包括使用知识产权达到垄断的地位,这种行为由于是市场作用的结果,因此,并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然而,如果企业滥用这种支配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利,就是反垄断法所要管辖的内容。
三、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靳加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亮点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仅有这一条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解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和创新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反垄断法》之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提高权利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排除危害公平竞争的因素,保护合法的竞争,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权利本位也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
从宏观角度和长远利益上审视,二者都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它对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利,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是由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利。
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会实施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市场的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战略。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护和激励。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以限制竞争时,就引发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表现为独占市场、垄断定价、排斥竞争者等手段,导致市场效率降低,消费者选择受限,甚至创新被扼杀。
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防止市场主体垄断地位滥用、限制竞争、剥削消费者,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也适用,以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1.禁止滥用专利权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合法手段,但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就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专利权妨碍竞争,如拒绝许可、针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诉讼等。
2.限制滥用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产品标识的重要资产,但滥用商标权也可能对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商标权误导消费者、排斥竞争者,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打击滥用版权行为版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但滥用版权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版权限制竞争、封锁市场,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剖析在实践中,不乏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垄断地位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拥有广泛专利并拒绝授权竞争对手,导致市场竞争受限,消费者选择受损。
又如,某公司滥用商标权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力。
这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制,应受到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与前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更加重要,也更容易引发滥用问题。
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又面临一些挑战,如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等。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当 前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已 成 为 各 国 反 垄 断 法 立 法 和 执 法 的 热 点 问题 ,在 我 国 《 反 垄 断 法 》 已经 实 施 的 背 景 下 , 加 强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反 垄 断规 制 的研 究 具 有重 大 意 义 。本 文 拟 以滥 用 知 识产 权 垄 断 行 为 认 定分 析 原 则 的 适 用为 出发 点 ,为我 国在 反 垄 断法 框 架 下 进 一步 增 强滥 用 知识 产权 行为 规 制 的法律 确 定性 提 出思路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概 念 及 在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适 用 知识 产 权 的滥 用 是相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正 当行 使 而 言 ,通 常 是
垄断行为类型 ,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经营者集中,因此反 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 ,也同样适用干滥用知 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 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 重要的地位 ,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川。
一
体 认 定 中应遵 循 反垄 断行 为 认定 的相 关 原则 。 对 于 认 定某 一 行 为 是 否触 犯 反 垄 断 法 , 各 国在 执 法 实 践 巾基 本 上 都 遵 循 了 两 个 重 要 原 则 :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与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 在 知 识 产 权领 域 的反 垄 断 规 制 中 ,虽 然 两 个 原 则 都会 得 到 运 用 ,但 相 比 较 而 言 ,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的 应 用 范 围 较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更 广 , 居 于 更 为 重 要 的 地 位 , 具 有 一‘ 般 原 则 的 性 质 。 一 是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要 方 式 就 是 许 可 , 而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属 于 一 种 纵 向 关 系 , 在 其 中 发 生 的 纵 向 限 制 行 为 基 本 属 于 适 用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的 范 围 ;二 是 知 识 产权 本 身 具 有 法 律 赋 予 的专 有 性 ,对 知 识产 权 行 使 行 为进 行 反 垄 断 规制 本 就 是 在 知 识 产权 人 的私 人 利 益 与竞 争所 代表 的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之 间作 出的 平 衡 ,通 过 合 理 分 析 , 能够 客 观 地 评 价 知 识 产 权 行使 行为 对 竞 争 产 生 的影 响 ,从 而 更好 地 在 具 体 案件 中协 调 相 关 利益 关 系 ;三 是 与 各 国 当前 所 采 取 的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相 协 调 。 随着 各 国不 断 强 化 对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 , 反垄 断法 领 域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限 制 也 相 应 趋 于 宽 松 , 执 法 部 门 更 多 地 采 取 合 理 分 析 原 则对 知识 产权 行 使 行为 进行 认定分 析 。 ( 二 )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分 析 时 应 注 意 的 要 点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 9 9 5 年4 月联 合 发 布 的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的 反 托 拉 斯 指 南 》 提 出 了 具 有 深 远 影 响 的 同 等 对 待 原 则 ,即对 于知 识 产 权 与 其他 财 产 权 利 同等对 待 ,适 用 相 同 的反 托 拉 斯 法 原 则 。 但 同 等 对 待 原 则 并 不 意 味 着 不 承 认 知 识 产 权 有 别 于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支持发明家、创作者和企业获得对其创造的信息和产品的控制权。
然而,知识产权的权力不应该被滥用,这可能会使竞争受损害,影响市场的平衡。
因此,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的同时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制,以确保市场的公正和有效竞争。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与自然垄断相似。
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企业或独立的个人拥有独占或半独占的地位,这些企业或独立的个人使用知识产权在市场上获得了垄断权。
此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反垄断法确保公平、平等和有效的竞争。
这些法律的目标是防止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滥用其专有权利,去排除竞争或其他市场歧视的垄断行为。
这些实践中从下面几个方面来体现。
第一,反垄断法促进市场进入。
知识产权不应该成为进入市场的障碍。
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使用该知识产权阻止新的公司或产品进入市场,这将导致市场不平衡,消费者只能获得更少的选择。
为此,反垄断法规定,权利人不能滥用专利或知识产权,使得新的公司不能进入市场,进而控制整个市场。
如果企业或个人使用知识产权捆绑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例如从专利执照费中开出额外的服务费,则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因为这将阻碍新公司进入市场。
第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
两个或多个公司可以交叉许可他们的专利或版权。
这通常发生在技术共同开发方面。
没有适当的规制,这种交叉许可可能会限制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规定,交叉许可必须是平等和相互的,以确保所有公司都有平等的条件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
第三,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授权。
当企业或个人从专利或知识产权授权中榨取高额利润时,这种行为也可能会被反垄断法视为滥用行为。
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规制权利人,以确保获得这些授权的公司或个人可以获得合理的许可费用。
最后,反垄断法还规制了市场滥用的抗议行为。
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在知识产权范围内进行抗议(例如禁止某个发明或作品的使用),并采取了威胁、伪装或欺骗等行为,这将被视为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摘要:在知识经济逐步走向繁荣的环境之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滥用问题也在日益翻新。
因此,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就成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文章以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和对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现状的简单分析。
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伴随知识经济的高度发展,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频繁发生,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不可回避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在“百度”或“google”网站中搜索,你会找到数十万条之多的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
由此可见这是产权滥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可是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还缺乏有效的规制方法,比如对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没有反垄断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只是在第55条做了一个简单而含糊的规定,显然,这样的规定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
于是规制知识产权就成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加快建立一个健全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我国已经有相当多的著述论及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但是大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的界定却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我在这里只列举部分论述;知识产权滥用是指在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或含有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及含有知识产权的其他贸易活动中,知识产权人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行为或其他有消极影响的行为。
①王先林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任何社会公共利益的情景”。
②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其实是民法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下位法院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当然,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是无条件的使用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性,所 以很多学者将垄断性也看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因垄 断性是专有性的自然延伸 。” 知识产 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和独
三 、 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 时代的今 天. 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知识产权的优势 .
[】 4 王先 朴: 识产权 与反 垄断法的冲突 与协调 . 知 法制 月报 , 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又导致 了知识产权 垄断性与物权垄断性的 徐 书绅译 ,商务印书馆 ,0 0 2 0 年版 ,第 1 5页 专有权。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 正如 日本学者指 出的.“ 本质 2 0 年 t 从 0 0 2月 1 7日第 5 版
体现 了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社会个体 的知识产权行使
参 考 文献 :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 的智力成果与作为物权客体 的有形 行为不致破坏社会整体 利益和实质公平 。 物是不同的。作 为有形物 ,即使是两个完全一样 的物 .它们各自
都享有物权 . 无形的智力成果则相反 , 而 如果两个发明的技术特
个 发 明人 作 为专 利 权 人 。
[】 1王先林 著 : 识产权 与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滥用的反垄断问 知 【】 2戚晶文 米雪思著 : 简明知识产权法教程 . 华中理工大学出
征一样 .即使是两个没有关系的智力成果 .法律不得不只选择一 题研 究. 法律 出版社,0 1 2 0 年版,第 l 9页 知识产 权的排他 性或 者垄 断性至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 , 版社 ,9 6 1 19 年 2月版 ,第 5页 这种垄断性是一切具有物权性质 的财产权的共性。同时 .由于知 不同。法律要给知识产权 以特殊的保护 .授 以知识产权所有人以 【】 5富田彻 男: 市场竞争中的知 识产权 . 廖正衡 、 金路、 张明 国、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专 门的 知识产权 滥用反 垄断指 南性规 范 二 制定 我国 《 反垄断 法》第 5 5条是对 知识产权 滥 用进 行规 制 的依
置 专章具 体规定 , 以便为 行政执 法和 司法提 供明确 的规则 。《 反 据 , 但什么是滥 用知识 产权 , 以及排 除 、 竞争的行 为应 该如何 限制 垄断 法》 选择 了一条折 中路线 , 阐明 了这样・ 个基 本立场 : 正当行 界定 等 问题 , 没有 作出明确 的规定 。 却
( ) 垄断法与知 识产权 法 的一致性 一 反
仅是对 各种垄 断行 为做 出原则 性、 括性 的规定 , 体的操 作规 概 具 范则 由反垄 断执法 机构 制定实施 细则或 者指南 等。 国 《 垄断 我 反 法》 的立 法现状 亦 是如此 , 但我 国并没有 相应 的配套指 南 。 因此 ,
知识产权 一般是作 为反垄断法 的适用除外 而存在 的, 它是法 有知 识产权本 身所引起 的, 而是 由于知识产权 具体的不 正当行 使 律赋 予权利 人的专 有权 、 占权 , 独 是合 法垄断权 。基 于这种 合法 的滥 用行为 所 引起 的 。 典型 的滥用知 识产权 行为如 , 通过 交叉许
正是基 于立法太过 原则化 , 们有必要 制定专 门的知识产权 我 断、 限制竞 争的行为 则应进 行反垄 断法规 制 。 是一种 合理 的规 滥用 行为 反垄断指 南性 规范 。 这
使产权 的行为作 为反垄断 法的适用除 外, 而滥用 知识产权构 成垄 定 , 正确地把 握和处理 了反垄断法 与知识 产权之 间的关 系: 它 这
这种 一致性首先 体现在二 者在功 能上 的一致性 , 即二者部起 更具有 可操 作性 的知 识产权滥 用 的反垄 断指南 性规 范文件 亟待 制定指 南时 , 既要 阐明知 识产权与 反垄 断法之 间既一致 又 着 促进 竞争和保 护社 会公共 利益 的功 能 。知识产权 通过 对智 力 出台 。 成 果的保 护 , 鼓励 公平竞 争, 鼓励 社会创 新 , 促进 社会经济 的发 冲突 的关系 , 需要对滥 用知 识产权 涉及 的排 除 、 又 限制 竞争 的行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Vo. 9 No 3 1】 .
Ma 2 0 y 0 6
论 知 识 产权 滥用 的反 垄 断 法规 制
张炳 生
( 宁波大学 法学院 , 浙江 宁波 3 5 1 ) 12 1 摘要: 知识产权是赋予权利人合理排 斥竞争对手 , 独享资源与市场的制度安排 , 在利益最 大化 的驱动下
、
司法机 关的现 实状况 , 酌损 益而定。 斟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 断行 为 : 利 滥 用 知 垄 权
中图号 :0 1— 14 2 0 )3— 0 9— 7 10 52 ( 06 0 07 0
中 国改革 开 放 的进 程 中, 知识 产 权 保 护制
也 必然为 “ 的市 场 经 济 ” 律所 不 容 。反 垄 好 法
为的合理性
知 识产权 法是一 种赋予 权利 人在适 当 的范
断法 是培 育竞争 对手 , 障竞争 秩序 , 保 制裁反 竞 争行为 的法 律 。从 各 国反 垄 断法 的立 法背景 考
围 内排 斥竞 争 对手 共 享 资源 , 权 利人 以合理 使 的方式 独 占市场 与财 富 的制度 安排 。但是 知识
直是 占据 主流 地 位 的声 音 。但 是 , 近 几 年连 最
续 发生 的跨 国公 司针对 中 国企 业 的知识 产权诉 讼 , 深深地 刺 痛 了 中国 民族产 业 的神 经 , 却 反 对“ 知识 霸权 ” 呼 声 也 日益 高 涨 。 因 为这 些 的 案件 的外 国 当事人 无一 不是 在 国际相关 市场上
内寻求 “ 合理 ” 的利 益 , 而达 到 个人 财 富 增长 从
度始终是中国政府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无
论是立 法机关 还是 理论 界 , 18 代 以来 的 从 90年 几 十年 中 , 善知识 产权 制度 , 强知 识产 权保 完 加 护 , 中 国的 知识 产权 制度 尽快 与 国际接 轨 一 使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作者:米娜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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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相对的合法垄断权,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除外。
但是权利人若滥用知识产权则会妨碍有效竞争的发展,我国在反垄断法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很少,本文欲从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研究来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完善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属权利,其具有独占性,它是法律对于人们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激励。
其貌似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的目标相违背,但二者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如在价值目标上都是维护自由平等合法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致性等。
当然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冲突,如知识产权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最初是以“垄断概念”起源于英国专利法。
①而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只存在于美国法中,是根据“专利权滥用”等相关概念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渐形成了一套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
理论体系,但至今为止,各国都未对此形成一个准确的概念。
在我国,王先林教授对知识产权滥用定义的概念被广大学者所认同,即:“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而言,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②另外,王先林教授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本身特点和违反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违反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等。
③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搭售、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滥用独立性回授条款
三、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上来体现:
(一)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
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而知识产权产权滥用行为是利用知识产权做掩护,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对某一产品市场设障碍或门槛,使本应自由、平等、公正的竞争秩序受到了不正义的牵制和约束。
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条件过于苛刻,或者掠夺性定价等行为,都会严重影经济交易的公平正义,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降低社会经济效率
知识产权制度意欲对创造者激励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和原料,促进经济效率。
但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赋予了其合法的垄断权,其垄断行为极易破坏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格局,设置市场进入障碍,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同时会抑制该垄断行业进一步开发研究的动力,最终导致整体上社会效益的下降。
而知识产权人为了维持其独占地位,会人为地设置知识产权标准、搭售或签订独立性回授条款等障碍,“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技术创新的空间”。
④知识产权的滥用将限制创新,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导致经济发展效率低下。
(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提倡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权利的行使就没有法律的界限而可以任意行使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知识产权的滥用剥夺了其他竞争者正当地参与竞争的机会,且其独家占有可以任意定价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消费者通常都是超高定价),阻碍了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
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使利益的天秤严重倾向权利人一方,阻碍了其他竞争者的自由竞争,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进而危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在面对知识产权滥用带来的不良后果时,
我们有必要建立解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创新,为经济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助力。
四、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建立完善
(一)以反垄断法作为解决冲突的法律依据
由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价值目标,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是一致的,正是因为这些一致性的存在,才使得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和谐相处。
但是违反竞争秩序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既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界限,又触犯了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敏感神经。
如采若用民法或知识产权法规制该滥用行为,其逻辑性和体系性显然受到很大局限,在理论研究上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果,在实践中更是无法得到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此时,就应该用反垄断法进行统一规制,而非知识产权法。
统观国内外,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纳入反垄断法框架加以规制已成为被理论和实践验证的最科学、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因此,对于违反竞争秩序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必须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已经成功昭示了我们在处理该问题时,坚持在反垄断法框架内进行解决,这也被众多学者所赞扬,更是大势所趋,同时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
(二)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⑤其在适用时遭遇种种困难,其中最突出的即判断标准难题,因而应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具体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关于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例中主要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目前,最普遍的是采用“竞争损害”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标准两种方法。
前者以是否损害到竞争秩序为要件,当知识产权的行使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危害之虞即认定其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后者则是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为界限,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进行审查判定,当权利人谋求扩大或超越这一范围时,即被认定为违法。
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行使即使超越了法定界限,也未必一定会影响到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常常被予以豁免。
因此,以“保护范围”为判断标准显然过于宽泛,难以准确认定,无法真正解决知识产权滥用对竞争的损害问题。
但是,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没有直接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损害”标准。
所以,在判定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需要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从而才能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
(三)出台相关指南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进行指导
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的罗列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
此,对于特殊的行为可以通过出台指南的方式来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这同样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在执法指南或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引入分类规制的思路,将反垄断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行规制。
相应地,还可以对行为认定分析的方法和步骤、需纳入考虑的相关因素等予以进一步明确。
总之,我们应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及时建立有关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期在二者冲突之间寻求平衡点以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彼此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林秀芹.TRIPS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2]王先林.关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M].安徽科技,2004(3).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4]杨雄文.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及其反垄断规制[M].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5]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