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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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中府[2002]60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3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府[2002]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在认

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

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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