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个人或公司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动产抵押行为,制定了《动产抵押管理办法》。
本文将按照《动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范本的形式介绍动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动产抵押登记管理(一)登记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1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并承担相关登记管理职责。
1.2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抵押登记申请、核实抵押标的和债权债务情况、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费收取等。
1.3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登记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和办理2.1 债务人在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标的描述和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2.2 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2.3 动产抵押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及时通过登记公示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示登记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的作用与效力3.1 动产抵押登记的作用是确立债权人对抵押标的的优先权和担保权益。
3.2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无效,债权人无法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益。
3.3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在登记机构出具登记证明后产生。
三、债务人的信息披露和抵押标的的保管(一)债务人信息披露1.1 债务人应准确、真实地向债权人提供自身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1.2 债务人在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1.3 债务人应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更抵押标的。
(二)抵押标的的保管2.1 债务人应妥善保管动产抵押标的,确保其完好无损。
2.2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标的的照片、描述和相关权属证明等证据。
2.3 债权人在充分保护抵押标的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处分或使用抵押标的。
四、债务的履行和违约处理(一)债务的履行1.1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债务。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如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只能通过对这些动产的变卖来清偿债务的方式。
这种担保方式是很常见的一种。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其中对于动产抵押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就根据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动产抵押的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动产财产权利。
因此,债务人对动产拥有的占有权和处分权是不可能进行抵押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无形动产的抵押权利的确认,比如电子票据。
二、动产抵押的成立动产抵押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担保标的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财产权利;2.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抵押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以及担保的范围等有关事项;3. 动产抵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登记。
三、动产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在登记之后,便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来获得债权的清偿。
同时,抵押权人还可以在抵押合同中规定拍卖时间和标的物位置等相关的条款。
四、动产抵押的变更和转让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抵押合同进行变更;抵押权人拥有将其所持有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
五、动产抵押的清除如果抵押权人获得了全额清偿,则需提供相应证明,办理动产抵押的注销手续。
六、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对于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民法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优先受偿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为担保债券的受偿权,再其次为被限制处分的动产抵押权,最后为无限制处分的动产抵押权。
七、动产抵押权的保全措施在动产抵押权有效期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有关组织或者部门对标的物进行保全措施。
在动产抵押权的变卖过程中,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变卖行为进行保全。
总之,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债权人保障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摘要】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金融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文章首先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定义和研究意义,接着详细分析了该制度的演变历史、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优势和不足以及相关政策。
结尾部分探讨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该制度的全面分析,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动产抵押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定义、研究意义、演变历史、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优势、不足、相关政策、未来发展趋势、建议。
1. 引言1.1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定义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处置抵押财产,以便实现债权的目的。
动产抵押制度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债务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和进行抵押登记,将其动产财产确权抵押给债权人,以便在债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动产抵押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动产债券等各种动产财产。
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动产抵押制度也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更为便利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研究意义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研究意义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演变历史,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一制度的发展轨迹,从中可以总结出历史经验,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改进提供借鉴。
探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对动产抵押的规范,提高法治意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操作流程,可以帮助金融从业者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进行抵押,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登记权力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保障登记效果。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查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债权债务证明文件;(三)动产抵押物描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相关保险、担保合同等文件;(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三章登记结果和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要求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要求动产抵押法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在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违约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抵押权而制定的法律。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登记是一项重要程序,它确保了抵押权的成立和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
本文将探讨动产抵押法中关于抵押登记的要求。
一、抵押登记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成立和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或者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二、抵押登记的时效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实物交付给抵押权人或者交付给由抵押权人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时设立。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财产移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应当自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三、抵押登记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抵押权合法设立。
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2. 抵押财产交付。
动产抵押需要抵押人将抵押财产移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保管。
3. 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的内容要求等。
4. 抵押登记材料的准备。
申请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当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抵押物车辆的所有权证明、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署的动产抵押贷款借据等。
抵押登记机关会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真实并符合法定要求。
四、抵押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登记应当由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以内,办理登记,并向抵押人发放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的效力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时发生。
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证明是证明抵押财产抵押权的重要依据,也是抵押权在抵押物之外对所有人生效的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民法典关于“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动产抵押效力的规定。
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395条的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都可以成为抵押的客体。
根据本法第396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还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对于动产抵押的效力,本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既适用于一般的动产抵押,也适用于浮动抵押。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动产抵押,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对于某些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我国有关法律都采用了登记对抗制度。
比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其他价值相对较小的动产设定抵押权,更没有必要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当事人采用对动产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担保债权的实现往往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对这些动产抵押也要求抵押登记才能生效,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方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交易成本,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主体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登记会有一定困难。
此外,由于动产便于移动,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能保证所有权人不将已抵押的动产转让给他人。
因此,本条对以动产抵押的没有采用登记生效制度,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法了解抵押与担保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法了解抵押与担保的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了解动产抵押法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动产抵押法中有关抵押与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抵押的定义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是债务人将动产负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以其优先受偿的债权为担保主体,动产作为担保财产,确保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制度安排。
动产抵押的效力即在于该制度安排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须经当事人的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具体来说,包括抵押权的内容、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
设立完成后,动产抵押权人需要将抵押合同进行登记。
登记不但可以对善意第三人起到通知和保护买受人的作用,还能够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与保护在动产抵押中,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以抵押财产清偿债权。
此外,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到清偿。
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四、动产抵押的变更与转让动产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后,有权将其权益进行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之间的合意转让或通过公证转让等方式进行变更。
在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告知抵押物的债务人,并将转让合同进行登记,确保抵押物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五、动产抵押的解除与清偿动产抵押可以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解除。
当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权的设定。
同时,债权人有义务协助债务人迅速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如果债权人违反该义务,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未办理解押手续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动产抵押权的设定。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法对抵押与担保的法律规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动产抵押的定义与效力、设立与登记、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与保护、变更与转让、解除与清偿等方面。
动产抵押法了解动产抵押权设立与保护
动产抵押法了解动产抵押权设立与保护动产抵押法:了解动产抵押权设立与保护一、引言动产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动产抵押法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1. 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基本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设立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要件:债权的成立、债务人和动产的存在、动产的可抵押性、设立形式的要求等。
债权的成立是设立动产抵押权的前提,债务人和动产的存在是抵押权设立的对象,动产的可抵押性要求动产能够以抵押品形式进行担保,而设立形式的要求则是保障抵押权的效力与优先权。
2. 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形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形式包括合同设立和法定设立两种方式。
合同设立是双方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协议达成共识,约定抵押权的设立事宜。
法定设立是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动产抵押权。
三、动产抵押权的保护1. 动产抵押的登记为保障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合法登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设立的动产抵押权登记于登记机关,确保其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2. 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权在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债务人违约时,动产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此外,针对竞价抵押权设立的情况,《动产抵押法》也明确了优先受偿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3. 动产抵押的变更与转让当抵押合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的变更登记,确保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同时,如债权人需要转让动产抵押权,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手续。
4. 动产抵押权的清除动产抵押权的清除是指在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解除情况下,取消动产抵押权的登记。
清除登记的完成是动产抵押权真正失效的标志,其可使被抵押动产恢复自由状态。
民法典中的动产抵押权规定
民法典中的动产抵押权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并通过合法程序将该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物权转移给债权人的一种形式。
动产抵押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规定在民法典中。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动产抵押权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合法所有人;2. 动产抵押必须是在合法的债权要求范围内进行的;3. 动产抵押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设立,如书面合同、公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
债务人作为动产的合法所有人,拥有将其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动产抵押的设立,以此为担保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权益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产生担保债权,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为债权要求的金额和利息;2. 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3. 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被担保的动产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动产的占有方式转移给债权人。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对动产进行处分,以清偿债权。
同时,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享有权益。
三、动产抵押权的限制和保护动产抵押权也受到一些限制和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动产抵押权可能受到限制或者失去效力:1.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出借人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债权人的名义设立;2. 债务人交付给债权人的动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动产抵押权可能受到限制或者失效。
同时,动产抵押权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
债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动产抵押权的实施和行使,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民法典对动产抵押权的完善和发展民法典对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2月28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动产抵押法质押权与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法质押权与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法中的质押权与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法是指对可动产物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的法律规定,它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中,质押权与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法中的两个关键概念。
本文将分别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在动产抵押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不动产物交付给债权人,以作为质押,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物处理的价款。
质押权的设立需要合法的占有和交付,合法占有表明质押人对质押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交付则将质押物实际移交给债权人。
质押权的设立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增强债权人的信心,同时也保护了质押人的权益。
质押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债务期满后如约债权人收回质押物,债务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质押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不能任意侵犯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债权人也要负有相应的义务,如保管质押物,合理行使质押权等。
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指将设定抵押权利的动产物事先登记在相关登记机构,确立债权人对该动产物的优先权。
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能够及时得到偿付。
在抵押登记中,动产物的权属并未转移,抵押登记仅是为了确立债权人的权利地位。
在我国的动产抵押法中,抵押登记是一种常见的保护措施。
抵押登记程序需要在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备案、查询等工作。
抵押登记的生效可以提高债权人的债权优先顺位,实现债权人优先受偿,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抵押登记也可以提供公示作用,使各方在交易中能够及时获取动产物的有效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总结动产抵押法质押权与抵押登记是对可动产物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的重要概念。
质押权和抵押登记在动产抵押法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质押权的设立可以提供一定的担保,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质押人的利益。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国家⼯商总局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九条(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本法第⼀百⼋⼗⼀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规定以⾏政规章的形式细化实施。
以下对该办法做⼀解读.。
第⼀条为促进资⾦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因物权法与担保法中对动产抵押都做了规定,特别是物权法189条将企业、个体户、农业⽣产经营者(应当是指专业合作社)以⽣产资料作为抵押物设置担保的登记管理赋予了⼯商机关,因此⼯商总局制定了本办法,以便实际应⽤。
第⼆条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本款规定了抵押⼈主体只能是领取了⼯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户、农业⽣产经营者(应当是指专业合作社);抵押物范围限定在⽣产资料范围内,并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即抵押物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对动产的权属扩⼤到“将有”的范围是⼀个突破,即抵押⼈依据物权或债权即将取得的动产也可以设置抵押;对登记管辖作了规定,即由抵押⼈所在地的县级⼯商局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当事⼈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本款是采⽤合意原则,即抵押须经双⽅同意⼀致提出申请登记或共同委托代理⼈办理登记事宜。
第三条当事⼈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经抵押合同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当事⼈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此处应当是指个体户设置抵押的应提交个⼈⾝份证明,另外抵押权⼈的主体⾝份不限定为领取了⼯商执照的⼈,所以抵押权⼈如果是⾃然⼈的也要提供⾝份证明。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2日)废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动产抵押法是我国民法中涉及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是该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
抵押登记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的成立和实施情况记录于登记册上的一种行为,而抵押权转移则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从原债权人转移给新债权人的过程。
本文将从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的定义、目的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抵押登记的定义和目的抵押登记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的成立和实施情况记录于登记册上,并公示给相关方的一种行为。
通过抵押登记,可以将动产抵押权利公开化,提高债权人的保障权益。
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法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抵押权利:通过抵押登记,债权人将其对动产的抵押权利确立,并记录于登记册上,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和公示性。
2.公示抵押权利:抵押登记将抵押权利公示给第三人,使第三人能够了解该动产已经被抵押并受到法律保护,从而避免因不清楚该动产抵押情况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保护债权人权益:抵押登记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种有力的保护机制,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通过抵押登记以及相关法律程序来实现其债权。
二、抵押登记的程序抵押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申请:债权人需要向有权机关提出抵押登记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2.审查验收:有权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和验收,核实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登记备案: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有权机关将抵押登记的事项记录于登记册上,并发给债权人相应的登记证明。
4.公告公示: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将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示,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和知悉。
三、抵押权转移的定义和程序抵押权转移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从原债权人转移给新债权人的过程。
抵押权转移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其定义和程序如下:1.定义:抵押权转移是指债权人将其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利以协议、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新债权人的过程。
2.程序:抵押权转移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议转移: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通过协议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转移细节和条件。
民法典动产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二、动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动产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动产为抵押财产。
(二)特征1. 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中,抵押人仍保留对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不因抵押权的设立而丧失。
2. 优先受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 担保性:动产抵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 可分割性:抵押财产可以分割,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的不同部分分别行使抵押权。
三、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一)动产抵押的设立1. 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且未设立其他抵押权。
(二)动产抵押的登记1. 登记主体: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 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权人、抵押人等。
3. 登记程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
(三)动产抵押的变更1. 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财产。
2. 抵押权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财产,或者增加抵押财产的价值。
(四)动产抵押的消灭1. 债权消灭: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消灭。
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设立和变更
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设立和变更一、引言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动产抵押法对于动产抵押的设立和变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动产抵押法中的动产抵押设立和变更问题展开探讨。
二、动产抵押设立1.设立条件动产抵押的设立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存在:动产抵押是为了担保债权,因此设立动产抵押的前提是存在债务关系。
(2)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抵押设立需要债务人对动产享有所有权,以便能够作为抵押物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3)书面形式:《动产抵押合同》是设立动产抵押的主要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并签字或盖章。
2.设立程序动产抵押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就动产抵押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合同签订:双方根据协商结果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明确债权和抵押物等重要内容。
(3)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确保该抵押权的生效性和公示性。
三、动产抵押变更1.变更条件动产抵押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借行为:变更通常是指改变已经设立的动产抵押的债权内容,因此需要有针对该抵押物的新的债务借款行为。
(2)协议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达成一致,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动产抵押的变更内容和变更手续。
2.变更程序动产抵押变更的程序如下所示:(1)协商: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就动产抵押的变更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变更的需求和范围。
(2)合同修订:双方根据协商结果对动产抵押合同进行必要的修订,明确变更后的债权和抵押物等重要内容。
(3)登记变更:动产抵押变更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确保该抵押权的效力和公示性。
四、动产抵押设立和变更的注意事项1.注意合同约定动产抵押设立和变更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包括抵押物的描述、债权的金额、债务的期限等内容,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关于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解读与风险提示
关于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解读与风险提示前言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
笔者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答记者问,对《办法》中涉及的信贷法律风险问题予以阐述,便于指引金融机构办理动产与权利质押登记业务。
一人民银行为何出台《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为落实《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规则,规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登记系统运行。
【风险提示】人民银行出台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在法律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
2019年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二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由哪个机构负责,登记原则是什么?《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审核,即时生效。
当事人只需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
《办法》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担保权利,而非行政管理,通过登记公示,使市场主体便捷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动产上的担保权利状况,提高担保权利透明度,增强担保权人权利实现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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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编者按: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
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建议抵押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量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的并非全部动产的抵押登记,只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登记机关方面,此前《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担保法》规定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登记机关是“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而此次《办法》对两类动产的登记机关统一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除前述动产外,《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动产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动产的登记部门如下:
二、登记主体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解读:在本次《办法》修订之前,2007年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这就造成实践中如果抵押人拒不配合,则抵押登记将无法办理,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
此次《办法》修订后,变更成“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简化了登记流程,抵押人并不一定需要到登记现场。
但需注意的是,虽能单方登记,但登记材料中需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为防止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应同时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格式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附件)。
三、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次《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的规定。
如此一来,如果动产抵押信息公示后,第三人再接受该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或买卖,则该等第三人将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也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企业动产相关交易时,应当先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四、利害关系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撤销
第十二条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解读:2007年《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本次修订增加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可以直接至登记机关要求变更、撤销动产抵押登记,防止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不配合而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解读: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行政事务处理的效率。
在担保权登记方面,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已经实现网上登记、查询等。
由于动产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仅仅只做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材料应当现场立即办理登记手续,且登记材料都有示范模板,故通过网上登记是可以实现的。
此次《办法》提出推动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是一个重要信号,相信将来动产抵押也可以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询、下载相关资料,可以为当事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也可以促进动产抵押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