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透 水路面砖 ( 板) 列入 《 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适用技 术与产品 目录( 第一批) 》
本刊讯
精 神, 《 烧结砖瓦工 厂节 能设计 标准 》( G B 5 0 5 2 8 — 2 0 0 9 ) 修 订
项 目已正 式获批。 该标 准由西安
为 解 决 各地 在 推 用技 术与产 品” 的征 集 、 评 审工 墙体 材料 研究设 计 院承 担 第一 将于2 0 1 6 年4 月~6 月 进海 绵城 市建 设过 程 中对相 关 作 , 近E t 公示了第一 批评审和审 主编单位 ,
一
并入新型 墙体 材料专项得擅 自扩大征收
通知规定 : 将散装水泥专项 不 得 以任 何理 由拖 延 或者拒 绝 范 围、 提 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 资金 并入 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 基 执 行, 不得 以其他名目变相 继续 任何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 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 收取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计 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排相关部 装 水泥 专项 资 金 。 将预 拌 混凝 划单列市 财政部 门要 对本 地 区 门和 单位预算 , 保 障工作正常开 土、 预拌砂浆 、 水 泥 预 制件 列 入 的政 府 性基 金项 目进 行全面 清 展, 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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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并人新 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 金
将 预拌混 凝土 、 预 拌砂 浆、 水 泥预 制 件 列入 新 型墙 体材料 目录 , 纳入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金 支持 范围
本刊讯 1 月2 9 日, 财政部下 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 纳入 新型墙 理 。 凡 违 反政 府 性 基金 审 批 管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一、导言散装水泥是指在生产环节产生的散装水泥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为了推动和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服务指南。
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概述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的针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一种收费。
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改善生产环境、推动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相关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监管和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和标准1. 征收方式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一般采取定额和按比例两种方式。
各地征收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政策和规定来执行。
2.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生产规模、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征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式1. 环境改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环境改善项目。
企业可以通过提升生产设备、改善废弃物处理、加强环境监测等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生产环境的质量。
2. 技术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技术、培训人才、购买先进设备等方式,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 产品质量提升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也可用于提升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优化生产工艺、加强产品检测等方式,提高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4. 行业监管和培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监管和培训。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申报和缴纳流程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地方政策和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企)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较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1 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4 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 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承财综【2004】5号文第2条: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可按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收,也可按下列标准预收:(1)砖混结构的工程量按0.6元/㎡;(2)框架结构的工程项目按0.75元/㎡;
(3)其它结构方式的工程,按实际水泥使用量预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省政府《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1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3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已被确定为省重点的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按上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在每月10日前分别按上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向企业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的县(区)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八条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许可证前,或者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凡不能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一)砖混结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二)框架结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三)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0吨计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指南.doc
清远市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指南为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工作,依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19]8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已完成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1、退款凭证(见附件一);2、退款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量达到预交专项资金核算水泥总用量达到70%(含本数)以上。
总用量70%以上但不足100%的,按核算比例退回(最高为100%);(2)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备案后60天内。
(二)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及未竣工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含停工1年以上建设工程项目)1、退款凭证(见附件一);2、退款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进入使用砂浆阶段,已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全部退回;只是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没有使用预拌砂浆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回65%;(2)建设工程项目未进入使用砂浆阶段,已全部使用混凝土的,原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全部退回;(3)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行政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货袋装砂浆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三)申请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符合退款条件或持假票据、假申退材料申请退款的,原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已完成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1、退款凭证(见附件二);2、退款条件(1)使用国家或我省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含本数)以上:①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③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④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2)申请退款时间在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备案后60天内;(3)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或墙体工程抹灰(批荡)前,申请并办理了新型墙体材料验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散装 水 泥专 项 资金 并 入 新型 墙材 专 项 基金 2016年 1月 29 日 , 财 政 部 发 文 《关 于 取 消 、 停 征 和 整 合 部 分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11号 ), 自 2016年 2 月 1 日起 , 将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并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 文 件 共 涉 及 5项 政 府 性 基 金 , 其 中和 建 材 有 关 的 第 4项 内容 为 : 将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并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 停 止 向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征 收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 将 预 拌 混 凝 土 、 预 拌 砂 浆 、 水 泥 预 制 件 列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目 录 , 纳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支 持 范 围 , 继 续 推 动 散 装 水 泥 生 产 使 用 。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通 知 规 定 , 对 公 布 取 消 或 停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执 行 , 不 得 以 其 他 名 目 变 相 继 续 收 取 。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部 门 要 对 本 地 区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 凡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 越 权 出 台 的 基 金 项 目要 一 律 取 消 。 对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 要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 不 得 擅 自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或 另 行 加 收 任 何 费 用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做 好 经 费 保 障 工 作 , 妥 善 安 排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预 算 ,保 障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 积 极 支 持 相 关 事 业 发 展 。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大政发〔1999〕68号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68号(1999年7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68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河南省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豫财综[2004]4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商务局(经贸委),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经贸委):为增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派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发民政府第25号令)、《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财预外字[1999]17号)规定,从头修订《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循执行。
附件: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利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利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利用和管理应当同意财政、审计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利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衡宇建设开发、交通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单位,下同)及其他利用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企业等,下同),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按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利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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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一)工作目的: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
(二)主管部门:
建交中心二楼服务大厅。
(三)工作内容:
1、到窗口领取《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通知》,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
2、执相关要件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要件:
1、施工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时限:
要件齐备当日即可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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