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资管行业解读信托文化的异与同
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者,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受 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信托与相似制度比较
代理
行纪
代理是一种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 被代理人仍然保留财产权,而代理人 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与信托相比,代理关系中的财产权 并未发生转移。
须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监管要求及措施介绍
市场准入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必 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未经批 准的业务。
风险管理
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 方面,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VS
灵活性与长期性
慈善信托具有灵活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可 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公益需求进行调整 和变更。例如,某慈善组织设立了一个长 期慈善信托,用于支持环保事业和可持续 发展项目,通过灵活的信托安排实现了对 公益事业的持续支持。
06
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核心内容解读
01 02
信托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信托法中都有 明确规定。
03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其管理和处分必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标题: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引言概述: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是两种常见的财务管理工具,它们在管理财产和资产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了解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对于个人和机构在财务管理和资产配置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一、信托计划的定义和特点1.1 信托计划是指一种通过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管理计划,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
1.2 信托计划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组成,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并为受益人提供利益。
1.3 信托计划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明确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和特点2.1 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一种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为委托人管理资产的计划,以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目的。
2.2 资产管理计划通常由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两方组成,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进行专业的资产配置和管理。
2.3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
三、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3.1 法律性质不同:信托计划具有法律主体性,而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合同关系。
3.2 参与主体不同:信托计划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资产管理计划有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两方。
3.3 目的和功能不同:信托计划旨在实现受益人的利益,资产管理计划旨在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
四、适用范围和对象的不同4.1 信托计划适用于财产分割和继承规划,适合家族财富传承和慈善基金设立。
4.2 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于个人和机构的资产配置和管理,适合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
4.3 信托计划更注重家族财富传承和长期规划,资产管理计划更注重资产增值和短期投资。
五、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的不同5.1 信托计划受监管较为严格,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的基本分类
信托的基本分类信托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它可以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保护和使用。
在传统的信托形式中,信托资产通常由一个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而受托人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信托财产增值,并为受益人提供收益。
信托与其他公司法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是服务于指定受益人,而不是为了盈利而存在。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组织形式,信托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1. 按照目的和性质的分类1.1 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信托形式。
它的资产来源一般都是社会公众捐赠的资金或财产,用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如支援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医疗、科技、环保等领域。
公益信托经受托人或其他指定人的管理,以落实捐赠人的要求为主要目标,从而在社会上发挥积极的慈善助人作用。
慈善信托是一种以慈善为主旨的信托组织。
其目的是通过管理、维护和投资信托资产来实现多元化的慈善事业,如资助教育、救灾、医疗、扶贫等。
慈善信托一般来源于捐赠人的慷慨捐献,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信托财产增值,并为受益人提供可持续的收益。
公司信托是企业自身资本运作的一种形式。
通常由企业自己设立信托基金,用于进行股权投资、资产重组、融资等。
其资产一般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借入的资本。
公司信托一般由设立者自行管理和运作,其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实现企业利益增长和发展。
个人信托一般是由个人设立的信托基金,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个人的个人财产、家族财产等,目的是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继承和传承家族财产。
个人信托主要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个人资产增值,同时为受益人提供收益保障。
2. 按照设立和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募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发行的、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信托产品。
其特点是投资门槛低,流动性好,风险分散,适合普通投资者投资。
公募信托产品通常由基金经理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资产增值,并为投资人提供收益保障。
2.2 私募信托独立信托是指由设立者自行设立、管理和运作的信托组织形式。
资管信托产品定义
资管信托产品定义
摘要:
1.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定义
2.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区别
3.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共同点
4.总结
正文:
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是两种类似的理财产品,它们都由金融机构发行,用于帮助投资者管理资产。
然而,它们在监管机构、投资方向和购买门槛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资管产品是由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发行的,它们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
资管产品的投资方向包括工商、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等领域。
在我国,资管产品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信托产品则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信托公司通过社会集资,然后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或贷款。
信托产品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工商企业等领域。
在我国,信托产品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尽管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在监管机构和投资方向上存在区别,但它们也有一些共同点。
例如,它们都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帮助投资者管理资产,并在投资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都是为了帮助投资者管理资产而发行的理
财产品。
投资者在选择这两种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
在基金子公司成立之前,基金是利用专户进行资管业务,而子公司成立之后,则有了专项计划,而专项跟专户的区别在于,专户的投资范围只能是债券、股票、存款等二级市场的标准化产品,所以其业务范围也就限制在了股票质押、定向增发等内容,而专项则是在包含专户投资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也就是说除了不能直接发放贷款之外,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跟信托公司几乎一样,可以直接进入到实体领域,而这是基金专户、券商资管都所不具备的。
而且在当时信托遭到监管层各种限制之时,基金子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通道的出现则成了信托公司的替代品。
正是因为拥有了牌照的优势或者说是政策的红利,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业务做的风生水起,发展速度很快,也成了许多公募基金开疆拓土的新利器。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特点。
首先基金子公司的劣势有以下几点:(1)成立时间短,无论是业务还是风控人员,相比经历过更多风风雨雨的信托来说,从公司层面看经验还是不足。
(2)注册资本大都在几千万左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如果出现违约,相比信托,更难实现兑付。
(3)相比银行、券商等机构,大都产品销售能力有限。
但基金子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投资范围除了直接放贷以外几乎不受限制,而信托则在银监会发文之后在银信合作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所以根据以上优劣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基金子公司在通道业务上确实很有优势,而在自担风险的主动管理投资方面却不具备优势,所以大多数子公司的大多数业务都是以通道为主。
(当然由于风格不同,也有子公司通过挖来的信托团队来进行主动管理业务)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的不同。
所谓通道业务,则是与主动管理作为对应而提出的。
通道业务一般是指融资方与投资方已经提前沟通好了投融资方案,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子公司作为中间的通道才能实现,由于是通道,所以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不需要真正进行尽职调查的,所以一个项目也相对可以做的容易一些。
而主动管理一般则需要子公司对于融资方融资的风险做真实的了解,然后自己找投资者。
信托课程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在众多金融产品中,信托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灵活的运作机制,逐渐成为高净值人士和企业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信托课程的学习,通过系统的学习,我对信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 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2. 信托的特点(1)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具有独立性。
(2)安全性:信托财产的权益归属明确,风险隔离,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灵活性:信托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
(4)长期性:信托关系稳定,受益人可以在信托期限内享受稳定的收益。
二、信托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1.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我国信托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信托业在资产规模、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2.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目前,我国信托业已经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主,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为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信托产品种类丰富,涵盖了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等多个领域。
3.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趋势(1)监管趋严: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旨在规范信托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
(2)业务创新:信托业将继续深化业务创新,拓展业务领域,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3)国际化: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信托业将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实现国际化发展。
三、信托课程的学习感悟1. 深化了对信托法律制度的认识通过学习信托课程,我对信托法律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包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信托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行业文化
信托行业文化信托行业文化是指在信托公司内部共享的价值观、信仰、行为准则和工作方式。
这种文化是塑造组织独特氛围和标识的核心因素。
信托行业文化通常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诚信:信托行业注重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文化中强调员工要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并维护行业的声誉。
2.客户至上:信托公司的文化强调客户至上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这包括积极倾听客户需求、及时响应、灵活定制信托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财富管理需求。
3.风险管理:信托行业文化强调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和谨慎性。
员工被教导要全面了解并准确评估各种风险,以保障客户的财产安全和公司的稳健经营。
4.创新与发展:信托公司文化鼓励创新和持续发展。
员工被激励提出新的理念、工作方法和产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法规环境。
5.团队协作:信托行业强调团队协作和共享资源的重要性。
在这种文化中,员工被鼓励分享知识、经验和资源,以提高整个团队的综合能力。
6.社会责任:信托公司文化通常涵盖社会责任的理念。
这包括对社会的贡献,通过开展公益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式,回馈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7.学习与培训:信托行业文化注重学习与培训,通过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和不断发展的金融业务。
8.透明和合规:文化中强调透明度和合规性,员工被要求遵循相关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9.奖励和认可:信托公司鼓励通过奖励和认可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和客户服务。
信托行业文化是信托公司的灵魂,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客户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塑造了公司的形象,也影响着员工的行为和态度。
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有哪些
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有哪些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有哪些一、相同点: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二、不同点: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
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三、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问题答疑(一)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
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
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
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2、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34家基金子公司成立,但是目前只有19家在开展业务,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信托新分类解读
信托新分类解读
信托新分类解读如下:
1. 资产管理信托: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具体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混合类四大类,每类按照80%及以上的标准划分,如果
不到80%划分为混合类。
2. 资产服务信托: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体现了信托的服
务职能,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不得违规主动负债,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
具体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3. 公益/慈善信托:以公益或慈善为目的的信托产品,通过为社会或特定群
体提供资金支持或其他形式的帮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新的信托分类更注重信托公司的服务职能和风险管理能力,旨在推动信托行业更加健康、规范的发展。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一、定义和概述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设定的目的和条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信托计划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财富保值增值、资产传承、慈善捐赠等目标。
资产管理计划是指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资产管理服务,通过对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组合的管理和运作,以实现客户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控制。
二、主要区别1. 委托关系的不同信托计划是一种基于委托关系的财产管理方式,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作为信托计划的管理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则是一种委托关系相对较弱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者将其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但并没有像信托计划那样明确的委托关系。
2. 法律地位的不同信托计划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但必须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资产管理计划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资产管理人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根据投资者的授权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但资产管理人并不拥有投资者的资产所有权。
3. 受益权的不同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可以设定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中的收益权或权益。
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受益人的身份和受益权的范围,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亲属、慈善机构等。
资产管理计划中,投资者享有投资组合中的收益权,但并没有像信托计划那样明确设定受益人和受益权的范围。
4. 风险责任的不同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承担着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的责任。
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承担由于管理不善或违反信托合同而给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计划中,资产管理人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承担着对投资者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的责任。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一、概念区别信托计划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以受托人的身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和处置委托人的财产的一种委托管理制度。
而资产管理计划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为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通过管理和配置投资者的资产,进行风险控制的一种金融服务。
二、主体区别信托计划的主体是信托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和处置委托人的财产。
而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他们作为专业机构来管理投资者的资产。
三、运作方式区别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是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委托人的财产划归信托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名下进行管理和处置,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而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是通过设立特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由其进行资产管理和配置。
四、投资范围区别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较广,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别。
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较窄,普通以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为主要投资对象,如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
五、监管机构区别信托计划的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负责对信托公司及其信托计划的监管。
而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而异,如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监管,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监管。
六、风险分担方式区别信托计划的风险分担方式主要是由委托人承担,即委托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信托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不承担责任。
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分担方式主要是由投资者承担,即投资者的资产遭受损失时,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不承担责任。
七、退出机制区别信托计划的退出机制普通是在设立信托计划时约定的,可以是到期自动解除,也可以是经过一定程序解除。
而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机制普通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可以随时申请赎回,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赎回。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总)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总)文丨任涛来源丨博瞻智库【正文】信托公司虽然号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在我国金融业中地位曾经是那么不显眼,当年信托规模超过保险业还引起市场一片惊呼。
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曾经历六次大整顿,现在可能正面临第七次整顿,信托乱象伴随着金融乱象,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中也印着金融业的发展痕迹,繁华抑或是遗梦。
一、信托的基本内涵及发展历程(一)基本内涵信托行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也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我们目前所熟知的受益权、收益权等等均来源于信托行业。
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美国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最初由保险公司经营,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22年)。
发展模式上看,英美国家的信托主要以私人财产传承和税收规划、公益信托、财富管理(包括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等)、资产证券化(天然的SPV载体)等四个业务为主(即个人事务和证券投资信托)。
日本的信托模式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业务范围上和银行相互补充,经营长期融资业务。
谈到信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定义来源于《信托法》。
2、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3、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定义来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
信托的投资起点均是100万,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其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信托受益权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二)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近40年经历六次整顿1、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
我国信托业务的分类
我国信托业务的分类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信托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信托业务的分类主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下面将从受益权、目的和业务性质三个方面对我国信托业务进行分类介绍。
一、从受益权的角度分类1. 个人信托业务:个人信托业务是以个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家族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养老信托等。
家族信托是指个人或家族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计划,用于管理和保护家族财富。
子女教育信托是指为子女教育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计划,用于为子女提供教育资金。
养老信托是指为个人养老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计划,用于为个人提供养老金。
2. 企业信托业务:企业信托业务是以企业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企业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企业财务信托、房地产信托、项目融资信托等。
企业财务信托是指为企业提供融资、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服务的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是指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融资和资金管理等服务的信托业务。
项目融资信托是指为特定项目提供融资和资金管理等服务的信托业务。
二、从目的的角度分类1. 投资型信托业务:投资型信托业务是指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业务。
投资型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股权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等。
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表,代表投资人购买、持有和转让股权。
债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表,代表投资人购买、持有和转让债权。
2. 保护型信托业务:保护型信托业务是指以保护财产和实现财富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业务。
保护型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财产保护信托、财富传承信托等。
财产保护信托是指为保护个人或家族财产而设立的信托计划,用于规避风险和保护财产。
财富传承信托是指为实现财富传承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计划,用于将财产有序地传承给后代。
三、从业务性质的角度分类1. 一般信托业务:一般信托业务是指以提供信托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信托公司。
一般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计划、信托投资等。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业务。
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大全
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一、定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
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
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
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
在国内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
信托计划:按照《___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二、区别相同点: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不同点:1.全国有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
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4.信托小额只有50个名额,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资管新时代背景下信托行业何去何从?
《资管新时代下中国信托业何去何从》姓名:学号:班级:成绩:目录资管新时代下中国信托业何去何从 (1)一、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 (1)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3)(一)宏观发展状况 (3)(二)微观发展状况 (6)三、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9)(一)外部环境制约 (10)(二)信托公司内部环境的制约 (11)四、对策及政策建议 (12)(一)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创立核心业务 (13)(二)培育我国优秀的信托文化 (13)(三) 寻求新的市场定位,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拓展信托业务 (14)(四)利用信托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14)(五)完善信托相关法律制度 (14)五、结语 (15)资管新时代下中国信托业何去何从——黎正摘要:信托行业是我国金融四大支柱之一,近年来,随着新规定的出现,信托业的问题日益凸显,行业的转型升级成了迫在眉睫,关乎存亡的事情。
本文将从中国信托业的历史发展进程,目前发展现状出发,探讨我国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中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受经济发展程度和开放程度的影响较大;银行、券商等委托理财机构多,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法律体系不健全;经营限制条款过多,给行业发展带来局限;同时,信托公司受到其内部环境的制约,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控环节比较薄弱;缺乏核心的竞争模式和核心业务;人才缺乏,产品创新开发困难。
这些问题导致我国金融业发展缓慢,行业发展动力不足,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我国信托业要积极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创立核心业务,积极培育优秀的信托文化,寻求新的市场定位。
同时,政府及有关机构可以利用信托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现代化进程平稳地向前发展。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我国信托制度最早于19世纪末由海外商人引入进来,伴随着战争、计划经济、改革开放等不同历史阶段,信托业在萌芽、衰落、恢复、整顿、重生中蹒跚前行。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 - 完整版2015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
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信托等发行的产品都属于类私募体系。
在基金子公司成立初期,大多发行类信托产品,或者大力发展通道业务,分食了许多原是信托公司和券商资管开展的业务。
一、各类公司资管业务简述基金子公司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
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审批制,审批流程长,效率不高。
保险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
【干货】保险资管业务深度分析
【干货】保险资管业务深度分析一、保险资管的概念解析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信托、保险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以及银行资管等。
其中,保险资管业务就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基金, 或者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以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资管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主要业务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基金,目标是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般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起成立。
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参与者与信托一样,保险资管业务参与方至少也是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其中,委托人指的是资金委托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中委托人一般是母保险公司。
也可以是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或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资金大部分还依赖于母保险公司自身保费,但是面向市场管理的第三方资产规模也正在加速增长。
受托人指的是接受资金的委托,代替委托人进行财产处分和管理的机构。
在保险资管业务中指的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统计的数据,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市场主体包括22家综合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余家专业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1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子公司、6家养老基金管理(或养老保险)公司、2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GP)公司、1家财富管理公司。
此外,还有173家保险公司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中心或保险资产管理部门。
其中最早成立的是2003年7月成立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新成立的是2015年3月份成立的英大保险资管有限公司和华夏久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中能否受托管理社保基金要看保险资管公司是否符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国务院的批准。
能否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要看保险资管公司或基金公司是否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国务院的批准。
资管信托产品定义
资管信托产品定义
资管信托产品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资管信托产品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合同设立,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其目的是通过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并将其投资于不同领域和资产类别,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资管信托产品通常由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他们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投资策略。
这些产品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房地产等各种资产类别,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风险控制。
资管信托产品的特点是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高。
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费用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投资者应注意产品的流动性,即产品的买卖是否便捷,是否存在锁定期等限制。
资管信托产品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资产增值和分配收益。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按照约定的分配规则获得相应的收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的收益并不保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和风险的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在选择资管信托产品时应谨慎,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相关信息,并根据自身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谨慎决策,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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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其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也是一个行业或一个已组织存在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动力。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在我国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始终面临没有核心主营业务,发展大而不强的问题,经历了多次整顿。
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托行业定位不清晰,行业发展缺乏文化支撑。
信托文化建设可以成为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本文首先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探讨信托文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将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信托文化的特性;最后,尝试提出信托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信托文化的起源与含义信托文化传承于信托制度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use制度。
use制度的盛行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教会遗赠,以及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密切相关。
信托在英国的起源历史决定了英国民事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非常发达,信托观念和意识也根深蒂固,形成了较好的信托文化基因。
18世纪末,美国从英国引入信托业务,并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运营推广。
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成熟之前,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信托的形式运营,典型的如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
相较英国而言,美国更早完成了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是反托拉斯法(antitrsut law),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信托引入之初则是以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功能被深入挖掘,制定了明确和清晰的信托法律制度,并逐渐发展出年金信托、个人目的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业务类型。
总体来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信托的制度,如德国法上的treuhand,印度法上的benemi,伊斯兰法上的waqf等。
信托在各国的发展初衷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尽管其被赋予的功能和价值可能有所差异,但源于名义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分离,是受托人作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赋予管理信托财产责任的法律源头。
可以说,产生于信任、服务于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的分离、使信托制度绵延不衰的根本,就是信托文化。
信托文化的构成及核心受托文化是信托文化的高度概括和提炼某种意义上,信托文化也是受托文化。
在不同场景、不同时期,可以有不同侧重点和具体表现。
从信托业发展的历程和信托制度规范看,信托文化最核心的就是信义文化和创新文化。
这是从信托功能和发挥作用层面对信托文化很精准的概括。
信义文化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信义义务是信托的存在基础,也是信托最具特色的内容。
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又称为受信义务、信赖义务,是受托人(trustee)作为受信任方(fiduciary)负有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受托人的地位决定了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负有比通常意义上的注意义务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在法律背景下,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理论源自英国衡平法,表示处在信托法律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中的受信人必须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有的诚信(faith)、忠实(loyalty)、正直(candor)并为其最佳利益工作的义务。
虽然信义义务产生于英美信托法,但发展到现在,已经扩展成为具有丰富内涵的理论,包括拥有信任地位或被其他人为特定目的授权的任何人,其行为都要接受信义义务的约束。
信义义务的产生取决于一方给予另一方信任的受信关系,信义义务在不同的受信关系中是不同的。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信义义务、《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等。
因此,信托关系为信义关系的一种,信托机构以受托人身份管理他人财产是受托人的职能之一,受托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属于信义义务。
信托设立的核心在于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也就是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受托人的行为。
在早期信托中,信托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受托人处于消极地位。
信托运用于商业领域(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后,信托目的变为信托财产的增值与保值,需要受托人积极、主动地运用信托财产。
然而,无论消极义务还是积极义务,其根本仍然是履行信义义务。
制度灵活性是信托文化的创新基础信托业有句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被认为是对信托制度灵活性高度凝练而又精准的概括。
信托制度作为一项独特的财产制度,同时具有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投融资、权益重构、中介服务、培育社会信用等功能。
这些都源于信托制度具有的灵活性,使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和意愿进行设计。
这种灵活性,就是信托具有的创新文化和创新基因。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管理制度。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资产管理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上的安排。
从财产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是否分离的角度看,当财产所有者自行管理财产时,其与管理者的身份是合二为一的;当由他人管理财产时,可以有委托、代理、租赁、信托、合伙制、公司等多种法律关系。
其中,代理、信托、合伙和公司的制度运用相对较多。
对这些不同的财产管理制度进行分析,了解其差异性,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信托,进而确立和构建信托文化。
委托他人管理时,委托人和他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他人可以称之为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保留财产管理的决定权,管理财产的名义本身也没有转移到代理人方,可以说,委托他人管理财产本质上还是所有人(委托人)管理财产的制度,代理人相当于委托人手臂的延长和辅助。
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所有权完全转移出去,财产完全脱离所有权人的支配,则通常出现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财产管理机构,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司和合伙两种法律制度出现,通常有专门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其进行规制。
公司与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取得了法人主体资格,出资人是否仅承担有限责任。
在这种财产管理的名义不转移和是否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还存在一种财产管理的名义转移出去,但并非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制度,即信托。
信托关系中,财产管理的名义转移给了信托的受托人,但信托又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因此,信托就构成了一个区别于法人、合伙和代理的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又进一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自益信托的委托人(财产所有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与代理制度更为接近;他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并不完全重合,信托财产基本脱离了委托人,在受托人的支配下实现受益人的利益。
在信托主要被作为一种利益增值的工具使用时,委托人设定信托的目的是自身财产利益的增加,信托更多体现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的关系,委托人同时是信托的受益人,即自益信托。
此种情形下,经常发挥作用的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独立性发挥作用的空间比较有限,换言之,信托合同的重要性超过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就各自权利和义务可以进行约定,因此,委托人可以保留比较大的权利,从而对信托进行强有力的操控。
自益的资金信托比较靠近委托代理的位置,就是因为自益信托与委托代理比较接近的体现。
这也是资管新规出台前,对于银行理财究竟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引发争论的主要原因。
无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还是从金融机构风险管控的角度看,委托代理和信托都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财产管理的名义不同。
代理关系中,财产管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管理财产;信托关系中,财产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财产。
其次,财产管理人享有权利范围不同,代理关系中,财产管理人完全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管理财产,对于财产管理并无自主决定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通常是自主管理财产,当时如果信托合同有约定,也可能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管理财产。
这种情形下,信托与代理的关系更为接近。
最后,财产管理人的义务不同,在信托关系下的义务要明显高于代理关系下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中,财产管理的收益和风险都应当是由财产所有人(委托人)承担,代理人或受托人本身并不承担财产管理的风险。
如果受托人或代理人在财产管理中有过错或过失,则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与投资管理损失的承担并无直接关系。
从上述分析来看,信托制度与其他资产管理制度的区别在于,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安排,其核心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信托的特性决定了信托文化与代理、公司、合伙等其他资产管理制度的文化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信托文化建立的要求信托文化对于信托金融事业有重要意义,需要投资者、信托机构、信托监管机关、立法机构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信托关系立法我国《资管新规》提出对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并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资管新规仅仅属于部门联合规章,未来仍有必要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明确。
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2018年8月资管新规出台后,不同行业的监管细则陆续发布。
但在当前机构分业监管背景下,由于细则仍属于部门规章,因而很难做到完全统一。
基于此,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进行统一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资管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可以制定《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条例》,该法不仅适用于信托公司,而且适用于所有资产管理业务,使其实际具备上位法的依据。
资产管理产品的体系化在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立法的基础上,是否需要进一步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交易等进行统一规定?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首先回答资产管理产品是什么。
2019年通过的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概念,将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证券的一种进行规范,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未来,《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条例》应当与《证券法》及相关规范紧密衔接,前者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规范,后者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和交易环节的行为规范。
通过法律之间准用,实现资产管理业务全链条法律规范。
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值得参考。
2006年,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基础上,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同时对《银行法》《信托业法》《保险业法》《商品交易所法》等进行了修改。
金融商品交易法将各个部门法的金融产品及其规制方法进行了横断式、综合式整理,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各种基金,还包括证券抵押、信托受益权、商品基金等原来由《证券交易法》以外的金融部门法规制的金融商品,从而建立起体系化、规范化的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统一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的是一种金融服务,由于每个环节均涉及不同的金融机构,其不同环节的监管侧重点也各不相同。
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要对资产管理业进行统一监管,就要将资产管理业务抽离出原先的监管体系,同时各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协调。
信托机构尽责信托机构在信托中担任受托人,无论是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独立的金融机构,还是经批准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按前文所述,都必须履行受托人的义务。
履行受托人义务是信托文化的体现,也是践行和建立信托文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