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典当借款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典当借款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用自有车辆典当,向甲方取得当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典当车辆基本情况

车主:;出厂年限:;行驶里程:公里;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

号:;车架号:。

二、车辆估价与典当金额

1.双方协商该车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2.甲方对乙方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月利率为%,月综合费率为 %,合计为 %。利息与综合费按当票(续当票)实际约定期限支付。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本金,已缴纳的综合费不予退还;部分还款时综合费、利息以实际借款金额计算。

三、典当期限

双方同意,典当期限为年月日

至年月日,实际当金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当票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四、车辆质押担保

1.乙方保证将其质押车辆的全部权益质押给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借款的担保。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复利、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五、质押期间相关费用

质押期间,该质押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运输及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提前处分质押车辆

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该质押车辆并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和产生的息费。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1、2、3款之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5.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7.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七、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质押车辆手续完备和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将质押车辆的权利凭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车辆如需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

2.在质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对质押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变卖、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保证该车辆典当时没有抵押、查封、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各种费用均不拖欠、无违章待处理事宜。

4.典当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好质押车辆。若由于甲方过错造成该质押车辆损毁,甲方按本合同中双方评估价对乙方给予赔偿,但若损毁是由不可抗力或自然损耗和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车辆在典当期间非因甲方原因而价值减少的,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车辆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或另行提供当物。

6.典当期间,乙方如遗失或损坏当票,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承担手续费,因乙方未办理挂失该车辆被他人赎走,损失由乙方自负。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七条第1、2、3款之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除补足各项费用,完善欠缺手续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典当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保证按当票(续当票)约定时间到典当行缴纳当金利息及综合费,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补缴利息及综合费外,甲方按拖欠额50%计收罚金;如乙方逾期偿还甲方本金,除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补缴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实际占用天数,甲方按借款金额日3‰计收罚金。

2.乙方因隐瞒该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事故、交通违章肇事、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其他担保等情况的:

(1)乙方应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甲方直接于收取本息费时一并收取;

(2)同时乙方应另行提供合法的质押物,该质押物应征得甲方同意;

(3)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九、赎当

乙方还清当金本息支付完毕相应费用,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将质押车辆交付给乙方。

十、绝当后质押车辆的处理

1.典当期限或典当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及拖欠费、息5日以上的,本合同提前终止,视同乙方同意绝当,车辆质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处理该质押车辆。

2.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作如下处理:

(1)绝当车辆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甲方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2)绝当车辆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本市的拍卖机构予以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3)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将绝当物品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

十一、合同附件

1.双方签署的《机动车现场查核表》和《质物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当票》、《续当凭证》及补充合同为本合同内容之补充,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合同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十二、通知

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