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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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
传 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
物 必须保护起来。”
《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
《内罗毕建议》明确指出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历史
和实用三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对城市环境及城 市
发展的贡献。
《华盛顿宪章》把历史地区的概念扩大到所有城市中,不仅是历史
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
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
了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 同时公布了180个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又 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办法。 1980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 了 《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 通知》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性城镇,指出 “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 渐
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 各
样的社会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 均
构成人类的记忆”。它还提到,应该保护历史城 区
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包括这些地区的文化。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地段 」到「历史城区」及「自然与人工环境」 的发展过程。
建筑保护
「建筑」是构成城市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城市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中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内容。
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被保护的建筑包 括两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建筑物」。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 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的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 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 物。
1982年,北京、广州、苏州、西安等 24个城市被 确定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和199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 38个、第三批 37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各地也陆续确定了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 化名镇。
1986年,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 时,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 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 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方式 一般可分以下三种:
1. 继续原有用途 2. 改变原有的用途
1)作为博物馆使用 2)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 他各
种文化、行政机构的 办公
用地。
3)作为旅游设施用地 3. 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
「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建筑、街道、巷弄、公共 和半公共空间及其界面、私密和半私密院落、围墙、 门楼、过街楼、牌坊、植物、河道和水体等构成历 史地段风貌特色的「物质要素」。
「不可替代作用的建筑」。它们的数量在历史地 段的
保护建筑中占绝大多数,它们的保护应该结合居 民生
活的改善进行,以保证地段始终保持生活活动存 在而
充满内在的活力。
(二)街道格局
历史地段的街道格局是构成「城市纹理」并体现该 地段乃至整个城市个性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在历 史地段的保护过程中,「街巷格局的保持」和「街 巷系统的整理」十分重要。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法国:1840《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纪念物保 护法》、 1913《历史古迹法》、1930《景观地保护 法》。
英国:1882《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纪念物 保护法》 1913《古建筑物加固和改善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通过《国 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三个阶段 的发展过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图11-1-1)。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意义
《雅典 宪章》指出:“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普 遍 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马丘比丘宪章》指出:“城市的个性与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 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
Principle of Urban Planning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 泛指地上、地下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的积累。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 源; 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 城市发展战略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 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 可持续发展。
一般归纳为「建筑的保护」、「街道格局的保持」、 「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三方面的内容。
(一) 建筑
在历史地段中,有「两类建筑」需要保护:
一类:是必须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它们应当 按文
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要求进行;
另类:是具有潜在价值和构成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具 有
保持街道的格局应该考虑「街道布局与形态」、 「街道功能」和「街道空间及景观」三个基本方面。
一般情况下,历史地段的「街道布局与形态」不应 改变,同时历史地段「街道的功能」应该在原有的 主体功能上予以扩展,历史地段街道的尺度、界面 和空间标志物应该给予保持和保留。
由于现代交通需要而必须改造或新辟的规划道路, 其尺度、走向、线形等空间要素,必须考虑与该地 段乃至城市街道格局的关系。
*它包括能够表现城市的个性与特征、体现城市丰富性的建筑
物和构筑物及其类型,城市空间、界面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
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环境。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 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 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 又一重要的文件。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 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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