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强化讲义-第12节法理学-法的演进-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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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演进

一、法的产生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四、法的发展与传统

(一)法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社会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总的趋势。

【注意】具体到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并不一定都会经历过这四个历史类型。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不可能自发地实现,而是必须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变革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

1.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2.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3.继承和移植的对比

五、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常见易错点提醒】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

【注意】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许多

差别。

七、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1.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

①在古代社会,法与道德混合在一起。

②在传统社会,法与道德开始分离,法具有了部分的自主性,但是,它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

③在现代社会,法与道德相互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

2.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

在法与道德相互分离的情境下,法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确立和证成它们的形式程序。也就是说,现代化的法的合法性来自于法自身,而不是来源于法律之外的伦理或神学因素。

3.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对现代价值的体现和保护: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护人人平等、推动政治民主化,等等。

4.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具有了形式合理性,即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一般来说是成文的,以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等。

(二)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三)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鸦片战争后,中国传统的封建法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

(1)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

(2)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法图强。

2.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的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之后,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为此,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3.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的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走上了法律转型之路,开启了中国法的现代化之门。

4.特点:

5.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要认真结合本国实际,从如下方面积极推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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