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强化讲义-第12节法理学-法的演进-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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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演进
一、法的产生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四、法的发展与传统
(一)法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社会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总的趋势。
【注意】具体到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并不一定都会经历过这四个历史类型。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不可能自发地实现,而是必须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变革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
1.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2.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3.继承和移植的对比
五、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常见易错点提醒】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
【注意】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许多
差别。
七、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1.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
①在古代社会,法与道德混合在一起。
②在传统社会,法与道德开始分离,法具有了部分的自主性,但是,它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
③在现代社会,法与道德相互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
2.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
在法与道德相互分离的情境下,法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确立和证成它们的形式程序。也就是说,现代化的法的合法性来自于法自身,而不是来源于法律之外的伦理或神学因素。
3.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对现代价值的体现和保护: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护人人平等、推动政治民主化,等等。
4.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具有了形式合理性,即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一般来说是成文的,以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等。
(二)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三)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鸦片战争后,中国传统的封建法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
(1)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
(2)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法图强。
2.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的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之后,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为此,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3.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的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走上了法律转型之路,开启了中国法的现代化之门。
4.特点:
5.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要认真结合本国实际,从如下方面积极推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