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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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一、为全面提升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是指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
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区域内进
行。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所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
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六、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
建设完成并具备使用条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
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
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
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
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各负其责。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施工,按照规定设置隔离围挡,并符
合下列要求:
a)隔离围挡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要求,沿工
地四周连续设置,有基础和墙帽,且进行美化装饰,上方设置景观
灯,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
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b)市区主干道的建设工程隔离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般道路隔离
围挡咼度不低于1.8m。围挡材料应选可周转使用砌块、金属板材等
硬质材料,做到稳固、安全、整洁、美观。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
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内侧堆放材料
时,应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
c)围挡出入大门应固定, 且设置值班室。大门门柱高度应不小于
5m,宽度不小于6m,门口应有美化、亮化措施,门头上方应当标示企
业名称和企业标志。
d)围挡内、外部应粉刷 (油漆) 美化。墙体表面保持干净、整洁、
形式、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街景风貌相融合,有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