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签证第一节签证的类别第五条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类别,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长期、2表示短期:(一)C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外国航空器机组人员、列车乘务员、汽车驾驶员、船舶船员及随行的船员家属。

(二)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境外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观光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出境 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
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护照法》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 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 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护照法》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
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 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 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
依据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 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 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 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护照及证件管理规定

护照及证件管理规定

护照及证件管理规定公安外国人管理概述一、外国人的概念和分类外国人,一般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外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所在经,外国人即包括具有其他国这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的人。

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照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把外国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这些人代表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在驻在国履行公务,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使领馆人员、联合国机构官员、途经我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等。

他们根据本国政府所参加的国际公约、本国国内有关法律、以及本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议,在驻在国享受外交特权和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这是普通人不能享受的专门规定的特别权利和待遇,因而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另一类是不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

这些人具有居留国所规定来我国探亲、旅游的外国人。

1、来会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文艺等方面交流的外国人。

2、外国工商企业界人士。

3、外国驻华使馆不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4、国际列车、国际班机和国际船舶的外国乘务人员、机组人员、船员(海员)和从我国过境的外国旅客。

10、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要在我国避难的外国人。

11、难民。

是指由于各族、宗教或其他政治原因而遭受迫害,离开本国到其他国家寻求保护的外国人。

12、其他普通外国人。

护照一、护照的概念及作用二、(一)护照的概念。

护照(PASSPORT)一般是主权国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时使用的身份证和国籍证明。

护照不是终生使用的证件,它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同身份发的,持用不同的护照。

(二)护照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颁发护照国家的名称、国徽或代表国家樗的图案;2、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职业(或身份)、住址等;3、偕行儿童;4、持证人的照片、本人签字或指纹;5、护照有效期限;6、发照机关的印章、签发人的签署、发照日期等;7、护照延期页;8、签证页,在签证页内标有“VISA”字样;9、签发机关备注页(OBSERV ATIONS),只供护照签发机关使用,别用不能作签证或加签;10、护照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一般标有“NOTICE”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中国公民持有护照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律于1985年10月出台,并在此后多次修订,最新修订于2012年1月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和持有护照。

护照是证明其身份和国籍的重要文件,具有国际通行的效力。

中国公民申请护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具备出国或者入境的合法事由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有效的身份证明、近期照片等。

护照的有效期为正常期限和紧急情况有效期两种。

正常期限有效期为10年,根据不同情况也可有1年或5年的特殊护照;紧急情况有效期是指在国内及境外旅行或者入境的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予以限期,但不得超过1年。

根据护照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持有护照时有一些权利和义务。

首先,持有护照的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出国或者入境,享有出境和入境的自由。

其次,护照持有人有权向在国外的中国使领馆寻求保护和协助,并有义务服从使领馆的管理和安排。

此外,护照持有人还有权利享受保护和协助,包括法律援助、人道救援等。

对于护照的使用和管理,护照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护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护照,不得损毁、假造、借用或者出卖护照。

同时,护照持有人应当向补办护照的地方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其次,护照法还明确规定了护照的注销和报失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护照法还规定了对护照的检查和边防检查的相关规定。

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持有护照的人员进行检查,该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并要求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同时,对于持有复旦护照的中国公民,边防检查可以根据国际互惠的原则进行便利入境和出境的安排。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保障中国公民持有护照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该法律,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和持有护照,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受到相应的保护。

同时,护照法也对护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境第三章入境第四章管理机关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05.13•【文号】•【施行日期】1980.05.1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国务院1980年5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的身份证件。

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颁发护照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颁发代替护照的其它证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通过中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第三条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和外交部、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机关。

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因私事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在国外旅行、居留的中国公民的护照、签证,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在国外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在国内,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的外交宫、领事官、公务人员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受理;其它持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或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

持普通护照的或其它因私事来华人员申请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

第四条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有权拒发护照、签证;对已经发出的护照、签证有权宣布吊销。

第二章护照的颁发第五条中国护照发给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随其父母使用同一本护照;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护照。

第六条外交护照发给下列人员:(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总书记、书记处书记,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常务委员,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顾问,中央直属局局长、副局长,中央高级党校校长、副校长,新华社社长、副社长,《红旗》杂志、《人民日报》总编辑、副总编辑;(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室及各业务归口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国务院各部(委)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顾问、部长助理,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副局长,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副部长、政委、副政委,国防科委主任、副主任、政委、副政委,国防工办主任、副主任,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员、副司令员、政委、副政委,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院长、副院长、政委、副政委,国防部外事局局长、副局长;(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七)全国总工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共青团中央书记、副书记,全国妇联主席、副主席、书记:(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九)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党、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员,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秘书、随身警卫;(十)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正部长(主任)和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以上领导人率领的党、政、军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员或代表、副代表;(十一)中央、国务院、军委各部(委)派出的党、政、军专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代表、副代表;(十二)政协、工、青、妇、对外友协、外交学会派出的全国性友好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十三)下列出席国际会议和在联合国任职的人员:(1)出席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员、顾问;(2)出席联合国贸发、海法、裁军等大型会议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代表、副代表,出席经社理事会、亚太经社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副代表;(3)出席联合国科教文、世界卫生组织、民航、海事、粮农、气象、国际电讯、万国邮政等专门机构大会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代表、副代表以及上述专门机构理事会常任理事;(4)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随员以上人员和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及其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5)由我国派出的联合国副司局级以上官员及其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十四)常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随员以上人员及其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副社长;(十五)外交部临时出国的现任副处长以上干部;(十六)专业外交信使;(十七)持外交护照人员的随行配偶;(十八)颁发护照机关认为有特殊原因需要发给外交护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国务院令第63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外国人永久居留事务,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国籍的、持有有效护照和签证的个人。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情况。

第四条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政策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就业和创新创业,并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颁布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中国境内有稳定的居所,有法律规定的活动来源和生活保障;
(三)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留5年以上;
(四)没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有较高的教育背景、职业水平或者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
(六)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外国人可以通过递交申请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永久居留。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表》并准备以下材料:(一)有效护照、签证和居留证明文件;
(二)住所证明;
(三)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和管理,保障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永居外国人基本权利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享有规定的资格待遇,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资格证件]对经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和政策制定调整机制]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具体条件。

必要时,可以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实行积分评估、定额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受理审批机关]公安部和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公安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的审批,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息共享]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外国人永久居留有关信息共享。

第七条[融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必要的社会融入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永居的一般条件]外国人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保障,品行端正,素质良好,并且符合因突出贡献、人才引进、工作、投资、家庭团聚等事由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九条[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条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等单位推荐:(一)对增进中国与有关国家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对中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中国境内长期从事公益活动,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其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合法移民法律规定(3篇)

合法移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移民现象也日益普遍。

合法移民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文化交流、技术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合法移民法律规定。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及部分发达国家的合法移民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合法移民管理提供参考。

二、我国合法移民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国的自由,有回到祖国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合法移民的基本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合法移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出境入境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有序。

(2)出境入境的条件:具有合法身份、合法目的、合法居留。

(3)出境入境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入境、居留、出境。

(4)出境入境的管理:签证、居留许可、临时居留许可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等事项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条件。

(2)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审批程序。

(3)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监督检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条件。

(2)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审批程序。

(3)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监督检查。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合法移民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三、发达国家合法移民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是美国关于合法移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移民类别:家庭团聚、就业、难民、多样性移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05•【文号】•【施行日期】1986.09.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特权与豁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

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第五条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

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九条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

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外交邮袋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

第十一条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

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外交邮袋期间,享有与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公安部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作说明。

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我国现行规范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外交部、公安部内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以下简称护照签证条例)。

198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对护照签证条例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调整了外交护照的发放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公民出入国境的数量大幅度上升,现行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须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和申请程序等加以规范。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国务院将护照法列入了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

在全国人大外事委的指导下,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护照的种类依照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在管理体制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签发。

为了解决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公安部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问题,经反复研究,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从普通护照的范围中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并将该种护照的名称改为公务普通护照。

我国颁发护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颁发护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颁发护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各国颁发护照的规定是根据各⾃的法律制定的。

我国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发给护照,不满18周岁的,因私出国,随其⽗母同⾏时可使⽤同⼀本护照。

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

办理因公出国出境护照⼿续在省、市、⾃治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授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我国颁发护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各国颁发护照的规定是根据各⾃的法律制定的。

我国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发给护照,不满18周岁的,因私出国,随其⽗母同⾏时可使⽤同⼀本护照。

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

办理因公出国出境护照⼿续在省、市、⾃治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授权的⼀些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经常有出国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最好指定专⼈办理护照;偶尔有出访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最好派出访团组的译员,⾄少要派懂外⽂的同志办理。

我国公民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的⼿续已做简化,如今仅凭户⼝本或⾝份证就可领取出国申请审批表,申请⼈只须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公民申请⾃费店铺的,如上正规⼤学,只需提交⼊学录取通知,在必要时还要提交经济担保;如上⾮正规⼤学,则还增加⼀项⾃保形式,此外,已被批准出国的持照⼈,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之内,⽆需提交证明材料就可申请延期,特殊情况还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申请⼈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获审批结果通知、可向公安机关查询。

收费标准也有统-规定。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的知识。

希望⼩编的这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

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的内容,也可以到⽹上进⾏搜索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社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0.05.13
【实施日期】198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国务院 1980年5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的身份证件。

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颁发护照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颁发代替护照的其它证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通过中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第三条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和外交部、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机关。

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因私事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在国外旅行、居留的中国公民的护照、签证,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在国外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在国内,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的外交宫、领事官、公务人员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受理;其它持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或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

持普通护照的或其它因私事来华人员申请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

第四条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有权拒发护照、签证;对已经发出的护照、签证有权宣布吊销。

第二章护照的颁发
第五条中国护照发给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随其父母使用同一本护照;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护照。

第六条外交护照发给下列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总书记、书记处书记,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常务委员,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顾问,中央直属局局长、副局长,中央高级党校校长、副校长,新华社社长、副社长,《红旗》杂志、《人民日报》总编辑、副总编辑;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
书长,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室及各业务归口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国务院各部(委)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顾问、部长助理,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副局长,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副部长、政委、副政委,国防科委主任、副主任、政委、副政委,国防工办主任、副主任,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员、副司令员、政委、副政委,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院长、副院长、政委、副政委,国防部外事局局长、副局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