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

近日,安徽省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群、缴费基数、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都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养老金的征缴基数,安徽省指出,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而在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缴费基数中,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也被纳入。

此前,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具体办理细则进行规范。

分别采访了某东部和西部省份的并了解到,工资和津贴等已经纳入养老金缴费基数中,但是年终奖并未纳入进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恐怕仍存在难题。

从2022年开始,机关人员免费养老的时代正逐步成为历史。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支付等作了细化。

安徽省规定,机关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之和。

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新形势下人才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洛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洛市政[1996]16号、洛市人[1997]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一)、凡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保留原职工身份的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含非统配毕业生)、复员军人等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洛市政[1996]16号和洛市人[1996]08号文件规定进行筹集。

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按现行事业单位征集基数和比例征集,在职职工征集基数为个人档案工资,比例为25.5%,其中参保单位按参保人员档案工资之和的22.5%缴纳,个人按本人档案工资的3%缴纳;退休人员的调剂养老保险金按养老费用的26%由参保单位缴纳。

(二)、养老保险金补交。

属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后聘干的人员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其他身份的人员一九九六年四月前参加工作的,从一九九六年四月补缴养老保险金;一九九六年四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征集,按月结算。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聘用(服务)单位的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一)、人事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且参保年限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0年以上者,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送有关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社保处)发放养老金。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我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一)经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

(二)中央、自治区驻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分别参加市本级、旗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和遗属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四)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改革细则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去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实现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以往的不缴费到如今开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从公布的并轨方案来看,无论从缴费比例个人8%、企业20%、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工资、领取待遇的年限缴满15年、计发标准等,无一不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办法相同。

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职业年金制度。

同时,决定还明确公务员等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无须补缴,在领取养老待遇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

发布400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一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双轨制”备受争议,前者无须缴纳保费,却能享受较高退休金;后者须按月缴费,退休金相比较低。

而昨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彻底终结了双轨制,完成两者的并轨。

400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去年10月起就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将按此执行。

从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中可以看出,此次改革完全体现了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的一致。

无论从缴费比例个人8%、企业20%、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工资、领取待遇的年限缴满15年、计发标准等,都基本相同。

而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方案中明确,改革后相关人员待遇不降低,而建立职业年金就是使其不降低的“武器”。

根据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其养老金收入主体将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与企业职工的计发标准无异。

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文号:大劳发[2004]48号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界定(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同级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在编职工。

2、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

3、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及非编正式职工(指经军队军以上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无军籍职工)。

4、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及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

(二)原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于2004年年底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2、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附一)。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068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6-03-31文号:苏人社发〔2016〕93号主题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石劳社(2008)358号文

石劳社(2008)358号文

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劳社[2008]358号时间:2009-01-06 10:48:19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根据《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及对象市直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自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流动人员)和市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缴费基数1、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下列工资项目:(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职务津贴(限全额拨款单位);(4)物价性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保健性津贴;(7)年功性津贴(包括护龄、教龄津贴);(8)目标津贴;(9)绩效工资;(10)奖金;(11)特殊行业补贴;(12)地区津贴;(13)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自谋职业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4)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目标津贴。

3、聘用人员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

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养老金总额之和。

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适用范围: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众团体及政府驻外机构。

2、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在温部、属、省属、驻温部队中机关、事业单位。

4、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已转为经济实体和逐步转为经济实体的行政性公司。

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对象:1、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招聘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驻温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个人缴纳部分以在职工作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含新增加的部分),加上全年奖金按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

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准,月工资总额包括:(一)基本工资1、机关干部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2、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职务岗位津贴)。

(三)特殊岗位津贴。

(四)奖金实发数:包括月奖金余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支的工资、奖金。

第五条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上年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 (以下简称规定缴费比例)缴纳。

鉴于单位之间承担离退休费用差异过大,试点单位采取三年过渡,逐步到位的办法。

l、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休(职)费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0%以下(含l0%)的单位,第一年按l5%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18%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2、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l0%至l5%(含l5%)的单位,第一年按18%比例缴费;第二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参保范围1.参保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参保条件:年满18周岁,尚未领取退休金或离休金的工作人员。

3.参保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1.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2.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9%,个人缴费4%,共计13%。

3.缴费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月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在每月的15日前将相关款项汇入指定社会保险机构账户。

四、养老金待遇1.养老金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2.养老金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按月发放。

3.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将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五、社会保险机构职责1.缴费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确保及时、准确地收取和核实缴费款项。

六、单位和个人权利和义务1.单位权利:单位有权监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单位义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将相关款项上缴社会保险机构。

3.个人权利: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4.个人义务: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七、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机构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缴费等处理措施。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2月17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00330实施日期:20000330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

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

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守则改革细则.doc

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守则改革细则.doc

2017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细则5月5日,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细则进行了明确。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

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参保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意见》提出,本次改革将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这一思路,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同时,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意见》指出,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据了解,深圳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根据《意见》,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和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退休时,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_规章制度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背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问题,中国政府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参保人员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按照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方面。

在养老金方面,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计算出养老金的数额。

对于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进展备受。

本文将探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实行双轨制,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设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缴纳方式、待遇水平和参保率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尽快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征收、养老金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参险范围及对象包括:全县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及其自用人员;社会团体职工及自用人员;国家、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自用人员;临时工(不含国有农林牧场职工)。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三)养老保险水平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四)以新养老、互利互济、均衡负担,循环发展的原则;(五)政策性、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基金由县财政全额拨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县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利息收入组成。

第六条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及有关规定(一)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档案工资额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局代扣。

(二)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实发工资额的25%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5%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三)中、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5%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实发工资额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四)中、省、市直属单位和上级拨款单位,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还要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其养老金总额的20%。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16年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现就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将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二、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1.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

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

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1995〕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省在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同意部署进行。

在县、市、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列入市直单位的养老保险范围。

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人员和地方军干所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不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其离休、退休、退职费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提3%。

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可随着养老保险费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聘用单位的,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缴纳标准与个人缴纳标准之和,每年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无聘用单位的,按每人每月54元收缴。

2、机关事业单位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5年12月底止补缴养老保险金。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号:甬政[____]22号
发布日期:____-12-14
执行日期:____-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五章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计征各种税、费。

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支取。

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的单位,可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1、缴纳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

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工资总额”,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浮动工资、职务补贴、粮、油、肉、煤和副食价格补贴、地区津贴及其他按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

但独生子女费、房改后发给的房租补贴和煤气补贴不列入范围。

2、列支渠道。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单位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记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

3、缴纳办法。

自《办法》实施之月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

如按季度或年度缴纳,须在季度或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讫。

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保险金总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三、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应填报《离退休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离退休养老金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由单位发放。

支付项目包括:
1、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和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2、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的退休费;
3、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4、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支付项目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仍由原支付。

四、离退休养老条件及离退休养老金标准
(一)离退休养老条件:按现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养老金标准: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100%的养老金及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

2、退休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

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比例发给,其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60%计发。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按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35年的,退休养老金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70%计发。

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全额发给。

3、退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本人原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50%计发。

4、计划内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的,参照上述有关办法发给养老金;不满十年的,按缴纳养老保险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一次性生活费。

其标准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的平均工资额执行。

5、按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薪[1994]4号文件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均按40%执行。

6、工作人员因升学、入伍、辞职、被辞退、被开除等原因停保后,未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待符合离退休养老条件时,再按规定发放养老金或一次性生活费。

因受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的,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不予计算,所缴养老保险金予以吊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缓刑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连续计算;工作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解除劳教后再次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劳教期间被开除公职者外,其劳教前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