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一、组织机构与管理农机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农户和其他参与成员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分为理事会和监事会,主要负责农机设备的管理和农业生产的协调。
1. 理事会的职责与权力(1)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决策投资计划、管理农机设备、招聘员工等。
(2)理事会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要求,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力(1)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确保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合规。
(2)监事会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二、会员权益和义务1. 入社条件任何符合合作社章程要求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相关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加入合作社。
加入合作社需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合作社的会员。
2. 会员权益(1)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并有表决权。
(2)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农机设备和技术支持。
(3)按照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参与利益分配。
3. 会员义务(1)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定的制度。
(2)缴纳合作社规定的会费、保证金等费用。
(3)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三、农机设备管理1. 农机设备购置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状况,制定农机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购置农机设备需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2. 农机设备使用(1)会员可以按照预定的计划和安排申请使用合作社的农机设备。
(2)会员在使用农机设备时,应遵守设备的使用规范和维护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3. 农机设备维护与维修合作社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每台设备都应有相应的维护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性。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发挥农机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农机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按照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原则,互助互利、共同发展,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为:“××市/县/镇/村”。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实行会员制。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由农民组成,以各种经营方式经营农机服务业务,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坚持农民自愿、平等、互助、自治的原则,按劳分配,自愿参加的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农民;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认同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和章程,并按规定的出资额交纳股金。
第八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包括:公平分享经济收益、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作社章程享受相应的福利。
第九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对于合作社的事务应当坚守遵守章程,依法参加经济活动,并负有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十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7名自愿参选产生,其中一名会长由会员大会选出。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第十三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按月、季度、年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外公开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收益应当根据经营收入以及成员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每年应当对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全体会员决定,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管理,确保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的最大化,提高农机作业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合作社成立和组织结构1. 合作社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在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 组织结构:农机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合作社会员选举或委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监事会监督合作社的运作情况。
三、合作社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权益:合作社会员享有按比例分享经济效益、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平等互助等权益。
2. 会员义务:合作社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会员入社资金,积极参与农机作业和合作社管理,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并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四、经营管理1. 农机设备管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机设备台账,定期检修和维护农机设备。
2. 作业计划安排:合作社应根据农户的需求和作业季节,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并及时通知农户。
3. 作业费用:合作社应根据作业面积、耕作方式等因素,合理制定作业费用,并及时结算。
4. 农机作业质量:合作社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确保农机作业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5. 安全生产:合作社应制定农机作业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培训,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五、经济分配1. 利润分配:合作社按照会员的农机投资和作业投入比例,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2. 产权保障:合作社鼓励会员增加投资,建立农机设备产权分配机制,保障会员的合法产权。
六、纠纷解决合作社成员之间或者与第三方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及时向社员解释和公布。
八、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如有疑问或需要补充规定,请及时向合作社理事会咨询。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合作社的运营管理,提高农机合作社的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机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由农户或农民合作社以现金、土地、农机等财物入股组成,以生产经营农业为主的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
合作社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合作社章程,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与形象。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内部管理的核心是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要建立健全决策、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做到规范运作,确保农机合作社的长久稳定发展。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及时向合作社成员公布决策情况、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并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机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决策和管理,以发表个人意见和提出建议;(二)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分享合作社的收益;(三)平等享有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四)合法合规使用农机和农田;(五)其他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维护合作社利益;(二)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活动;(三)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缴纳入股金或按照经营份额投入农机、土地等资源;(四)根据合作社的安排,参与农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五)配合合作社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六)其他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策。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负责协助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运营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机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包括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技术人员、会员等。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和发展合作社利益。
第四条:合作社成员有权提出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建议,并经过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由全体成员通过。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一条:合作社成员须具备法定农机作业经营资质,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要求申请加入合作社。
第二条:申请加入合作社的会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入社资金,并按照合作社规定的会员权益和义务履行。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享有合作社经营利润分红、参与决策等权益,同时应按照规定缴纳社员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条: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会员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会员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农机管理第一条:合作社应购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农机设备,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投入和配置。
第二条:农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三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农机设备使用计划,充分考虑会员需求,并按照一定的轮换机制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农机作业管理第一条:农机作业前,合作社成员应提前申请作业,并根据作业需要给予优先处理。
第二条:农机作业应按照农业生产计划和作物生长周期合理安排,确保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农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合作社应建立农机作业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农机作业数据,并进行分析,以提高农机作业管理水平。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一条:对于严重违反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成员,合作社理事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制会员权益、停止作业资格等。
第二条:对于损坏重要农机设备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对于恶意经营、侵占合作社经营利益的行为,合作社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为:农机服务、农机设备租赁、农机维修等。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为:xxxxxxxxxx。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会员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包括农机所有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与农机服务相关的单位,满足合作社入社条件的个体和组织。
第六条合作社会员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农机设备,并按照合作社制定的规定进行农机的运营和服务。
第七条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
第三章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监督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运营。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农机服务和农机设备的租赁,承担合作社的运营工作。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会费缴纳制度、决策程序、纪律处分、资金管理等。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配备合适的农机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农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机维修体系,培训和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术水平,确保农机设备的及时维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章程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解散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解释权归合作社所有。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省**市**县(区)**乡(镇)**村。
第二章社员第五条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单位社员。
个人社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单位社员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合作社的意愿;(三)具备合作社所需的农业生产设备或技术。
第七条社员的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三)办理入社手续,缴纳社员股金。
第八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合作社的活动,使用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设备;(三)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获取收益;(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资料;(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六)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转让社员股份;(七)优先购买合作社的农产品;(八)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优先使用合作社的服务;(九)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二)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股金;(三)按照合作社的规定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五)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三名。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农业生产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章程;(四)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五)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保证合作社的资产合法、有效;(六)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管理行为,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村机械化改革,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办法》,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是指以机械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依法设立,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发起,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收益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发展、服务农民的原则。
合作社应当依靠自主创新和有效管理,不断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为农村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注册地应在农村,其服务范围应当着重服务于农村地区。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五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当是自愿加入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法人。
成员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入股金,并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成员享有有关权利和利益,应当依照法律、章程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有违法行为或侵害组织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合作社管理机构第七条农机合作社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的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主席团是和理事会相配合的决策机构;同时还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理事会主要负责决定该合作社的方向、政策、发展计划等;监事会则主要负责对合作社各项工作的监督职责,维护合作社利益。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机合作社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的机械化服务项目外,不得从事与自身经济业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市场准则,确立机械化服务价格和收益分配方式,根据业务规模和市场竞争情况,适当调整价格和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机械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合作社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打理合作社的账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档案,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农机合作社章程
农机合作社章程一、总则1.本章程为农机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2.本农机合作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合作社的设立与组织1.农机合作社的设立需经全体发起人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2.农机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运作,成员大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
三、成员资格与权利义务1.农机合作社的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加入合作社,遵守合作社章程,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2.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获得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声誉。
四、组织机构与决策程序1.农机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的决策需经全体理事同意,监事会的监督需经全体监事同意,成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五、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1.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农机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成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
资金的使用需符合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经过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批准。
六、经营业务与合作模式1.农机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农业技术的推广等。
2.农机合作社的合作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与农户签订合同、与相关企业合作等。
合作模式的选择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批准。
七、监督与风险控制1.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一、总则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依法组织农机具共享、经营、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规章制度,以规范合作社的运作并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
二、组织与管理1. 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共同参与决策。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审议重大事项并监督执行。
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员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报告工作。
2. 合作社设立经理岗位,由理事会选聘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
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的执行,承担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三、成员权益与义务1. 入社条件(1)合作社成员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2)应认同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3)按照入社审批程序,缴纳相应的入社资金。
2. 成员权益(1)享有合作社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2)享有和平等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享有与合作社相关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4)享有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和资源优先使用权。
3. 成员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履行与合作社约定的各项义务;(3)按时缴纳会费、入社资金和其他费用;(4)主动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决策。
四、经营与服务1. 经营范围(1)农机具共享服务,提供各类农机具的租赁、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2)农田整理和土地治理服务;(3)种植、养殖、农产品采购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4)其他与农业产业发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2. 市场定位与服务宗旨(1)合作社致力于致富农民、增产效益,服务于广大农户和农业产业发展;(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农机具共享、农业生产和服务等一揽子解决方案;(3)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户增收。
五、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成员缴纳的入社资金、会费、租金收入、政府补贴等。
2. 资金管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法,严禁挪用和私分资金。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三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高农机经营效益,保障农机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机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收入。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应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处理好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必须坚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必须保障农机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分工负责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主要负责决策农机合作社的经营政策,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农机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农机作业安排、农机维护保养、物资和资金的管理等。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能携带不当思想和行为影响合作社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一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主动提供农机和其他资源,共同维护合作社的经营秩序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制定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明确各项经营指标和业务目标,合理安排农机作业计划。
第十三条农机作业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和作业效果,严禁因驾驶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农机损坏。
第十四条农机合作社应定期对农机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及时处理农机故障,保障作业效率。
第十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机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金和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对于逾期未归还农机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农机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服务水平,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合作社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宗旨本合作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业务范围1、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的耕、种、收等作业服务。
2、为成员提供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技术培训等服务。
3、引进、推广新型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
4、开展与农业机械化相关的其他业务。
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成员的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但应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
(二)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按照本合作社的规定承担亏损。
5、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四、组织机构(一)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3、决定本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4、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决定本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6、决定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7、决定本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名称与住所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合作社全称],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章服务范围第四条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农业机械的购买、租赁、维修等服务;组织农业机械作业,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协助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开展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会员资格第五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从事农业生产或相关经营活动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合作社的会员。
第六条会员入社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合作社各项业务的开展。
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作社规范运作。
第六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按照章程规定获取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退出合作社。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完成合作社布置的任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经营情况;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章业务与合作模式第十一条合作社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营模式,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服务、统一核算等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一、总则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为了推动农机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协作机构。
为了规范社内管理,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员的权利与义务1. 社员享有按时使用合作社的农机设备的权利,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2. 社员有权参与合作社内的事务处理和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 社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的章程,维护合作社的和谐氛围;4. 社员应定期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三、农机设备的使用与维护1. 合作社应及时购置、维修和更新农机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2. 社员在使用农机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做到仪表清晰、油液充足、零部件完好;3. 社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归还或交接农机设备,禁止私自调拨、借用或转租设备。
四、费用的征收与使用1. 合作社根据农机设备的维护、更新等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社员所需缴纳的费用;2. 社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3. 合作社应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费用,用于设备的维修、更新和社员的培训等相关用途。
五、纪律与违约处理1. 社员应遵守合作社的纪律要求,不得有违法乱纪的行为;2. 社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合作社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和暂停使用农机设备等;3. 对于严重违反合作社章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规的行为,合作社有权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章程的修改与解散1. 对于章程的修改,应由合作社的成员共同商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2. 若合作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可决定解散合作社,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解散和清算。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合作社的全体社员;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
以上便是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希望能够为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1
法库县兴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名称为:法库县兴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辽宁省法库县卧牛石乡孙家屯村二组197号。
第三条本社出资总额为500万元。
本社的宗旨是:以“集成知识,整合创新”为理念,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一)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业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提供社员所需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农户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章程、社员出资清单、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提案、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八条社员的义务(一)按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二)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按本社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本社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社利益,严格履行内部生产经营计划、协议和合同,为本社提供与业务有关的信息;(六)认缴章程约定的出资;本社社员出资总额为xxx万元人民币,多者不限,可以贷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的须经全体会员认可;社员出资不得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农机合作社章程制度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农机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农机合作社,是指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由农民自愿组成,以农机作业服务为核心,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规模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机合作社的成立、运行、解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成立与登记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二)发起人人数不少于5人;(三)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明确的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成立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优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农机作业服务;(三)优先购买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和业务活动情况;(五)获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六)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二)按时缴纳出资和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三)支持合作社开展业务活动;(四)保守合作社商业秘密;(五)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农机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成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农机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成员大会的监督。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四条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三十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第三十九条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第四十条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四十二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三条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第四十四条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十五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一)成员出资;(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四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九条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第五十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五十一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办公费;(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二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成员培训;(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五十三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五十四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五十五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十六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第五十七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第六十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一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六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六十三条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四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完毕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九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七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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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
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