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音乐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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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7年7月29日通过)

总则

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西各民族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本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团结全区各民族音乐家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任务

第三条本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学术自由,按照自身专业特点,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开展各项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的规律,研究和解决音乐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五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努力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促进我区音乐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关心会员的表演活动,组织演出观摩、交流座谈,提高表演艺术水平。

第七条关心音乐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和培养音乐人才,促进我区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学术研讨,促进我区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我区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我区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

第十条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著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音乐家,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积极支持和开展业余音乐考级活动,促进专业与业余相结合,以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第十三条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组织开拓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开展各种业务和文化产业活动。

第十四条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培训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五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音乐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保障会员艺术创造和理论著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会积极与各省、市、自治区音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台湾地区及海外的音乐团体、院校建立联系,互相学习,并积极开展对外音乐交流活动,以促进我区音乐事业的发展。

会员

第十八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区或在我区工作达五年以上的外省籍作曲家、音乐表演家、指挥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歌词作家、音乐编辑、音乐录制、音乐出版、音乐翻译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音乐作品、表演、论著、译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由我会会员二人介绍,并经地级市音协和本会理事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各地级市(含柳铁)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依法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种音乐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积极关心支持我区音乐活动,并对我区的音乐事业做出较大贡献,且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社会活动家,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的发展和管理,遵照《广西音乐家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标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要求罢免的权利;享有本会有关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第二十六条凡在我区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音协会员调来我区工作的,可凭原所在音协开具的证明转入本会。

组织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并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根据不同的业务,建立若干委员会,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视工作需要,可由主席团或理事会决定增补理事。

第二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均由主席团召集之。

第三十条本会视需要设立高级顾问和荣誉职务。高级顾问和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国家财政拨款;

会员会费;

社会资助;

其他合法活动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简称广西音乐家协会,或广西音协。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会址设在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GUANGXI MUSICIANS ASSOCIATION”。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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