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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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 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 任:„„” ③一些关于刑罚适用的规定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处。‛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解释为:‚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 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②一些关于客观行为的规定 把“变造”拟制为“伪造”: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 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但最高院2000年《关于对变造、 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 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即对变造和倒卖变造的邮票的行为以227条的“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刑。 伪造与变造含义不同;227条没有规定变造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从其他条文来看,“伪造”不包含“变造”:170条伪造货币罪与 173条变造货币罪;174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8(1)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罪;178(2)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97条有价证 券诈骗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 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实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合】刑罚的轻重,理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理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能够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
1.法律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始终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为依据。

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等,即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的明确要求,具有适用性和平等保护性。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
应当明确规定,不能逆法追溯和加重刑罚。

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尊重和保护
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明确规定。

3.等比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守刑法中罪名和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

即罪名与刑罚之间的程度应相符合。

刑法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对罪名和
刑罚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权利保护的需要,采取必要、适当和合理的
方法。

4.合理解释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采用合理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确保
刑法条文的实施符合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理解释原则强调在刑
法司法解释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实际情况、社会变化、人权
保护等,以达到刑法的目的和法律的要求。

5.类推推理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在处理新情况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可以参考类似案例或类似情形做类推推理。

类推推理原则允许在尊重罪刑
法定原则和合理解释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具体问题。

6.预见性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具有预见性,即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可
预测性。

预见性原则要求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对犯罪及刑
罚的预测和预防具有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愈发复杂,需要法律机关对案件进行适刑的判断。

而这种判断往往依靠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这两者是实现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展开,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等上级法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具体规定和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引。

它能够帮助法官理解和解决一些普遍性、复杂性或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减少法律适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刑法并不能面面俱到地具体规定每一种犯罪的具体刑罚幅度。

这时,司法解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机关对不同罪行的刑罚数量、刑罚情节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法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的制定不仅是对刑法的具体化,也是对法律的完善。

通过司法解释,可以使刑法更加丰富、精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刑法适用原则的重要性。

刑法适用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件的特点来判断和确定刑罚。

刑法适用原则旨在保证刑罚的合理、公正和准确,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保障犯罪分子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和适用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意味着刑罚仅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定原则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理原则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刑罚幅度的确定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

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判决时应当全面、公正地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适用原则是根据不同案情和具体情况,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刑罚幅度。

刑法适用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刑法适用原则能够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和考量,刑罚的确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实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合】刑罚的轻重,理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理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能够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文书。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不可小觑。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展开探讨。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刑法是国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一些模糊或具体适用方面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颁布和适用,是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是对刑法实施的一种有力支持和补充。

司法解释之于刑法,犹如细胞之于人体,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实施的指导文件,其土壤在于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而司法解释则是在刑法的框架下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司法解释汲取了刑法的精髓,针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件,时效性对于其适用十分重要。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和时间跨度有限。

然而,司法解释在有效期内对于法律适用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密切。

司法解释的颁布一般是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刑法的制约。

司法解释的时效性与刑法的联系,使得司法解释不会脱离刑法的框架,同时也保证其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渊源关系紧密,其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司法解释不仅是刑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刑法精神的延续和实践,其法律效力不可忽视。

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对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注重合法性和适用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效力,同时也保证其对刑法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在中国,刑法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的。

刑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犯罪的构成原则,以及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

同时,它也是一种有权力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的具体规则,并对公民的生活、司法实务和行政管理实施统一的管理。

刑法的构成元素包括:由立法机关具体制定的构成犯罪行为的原则、法律规定的责任种类、刑罚程度等。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行政法规或其他法律为判断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说明。

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中应用法律的释义,而且也可以定义刑法术语,用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深入研究,也出现在法官的判断之中。

司法解释的作用不仅是为了使得法律更加明确,同时也为了规范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行为。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是研究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学术领域。

根据刑法条文的内容,研究者们通常会分别研究刑法的构成原则、构成要件及犯罪行为的惩罚范围,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作用等。

学者们还将具体分析刑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以及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分析司法解释的条件。

国家的法律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主权国家的形式实施的,而司法解释只是对案件详细情况进行的解释,以便对案件进行量刑。

因此,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改变法律,但可以用于完善和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之缺陷,将法律的内容更加详尽,从而使法律更加明确。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也具备技术性。

在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过程中,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握不同案件的特点,以便有效的处理案件。

此外,他们必须学会分析各类文书,以充分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外,他们也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以便更好的诊断案件的经济性质。

在社会的发展中,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规范司法行为,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当司法机关在判断案件时,应当谨慎考虑法律条文的内容,并有效的利用司法解释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因此,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研究非常重要,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掌握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鉴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源之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略中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渡的刑法司法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

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摘要:对于罪刑法定的把握,不能盲目地将行为事实与刑法条文机械地对应,生硬照套刑法规范的文字术语,更重要的是从本质上考量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方法趣旨。

罪之法定中的“罪”,是指类型化了的罪行,不是简单地指罪行实施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刑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刑法经过解释后,内容清晰明了,为罪刑法定提供可能。

而在我国也存在这多种刑法解释主体,权力来源和解释后内容均不相同,各解释主体行使其权力均有不足。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仍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我国新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此项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

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成文法主义。

法律必须成文,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法典和刑法规范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来定罪量刑。

刑法总则司法解释

刑法总则司法解释

刑法总则司法解释.txt只要你要,只要我有,你还外边转什么阿老实在我身边待着就行了。

听我的就是,问那么多干嘛,我在你身边,你还走错路!跟着我!不能给你幸福是我的错,但谁让你不幸福,我TMD去砍了他刑法总则的一些有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浅析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

浅析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
具体解释 。
自身的缺 陷,需要加以修正及完善。
L 键 1 罪刑 夫 列J 法定:司 法解释: 制度完 善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这 刑 法基本原则 是法 治社会刑法 区别于专制社会刑法 的标志 。罪刑 法 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 : 认定行为人 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给 予处 罚, 必 须以刑法的 明文规 定为前提 ,如 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即使 行为 危 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和给 予处 罚, 即法无 明文规定 不为罪、 也 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
三、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 司法解释是罪刑法定的重要补充。 一) 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 事法制的根本指导原则,是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种具体案件的概括和 总结,它的抽象性的特点和其高度的概括性并不能满足 日常司法实 践中各式各样或简单或复杂案件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有一定灵活 性的司法指导进行补充,而司法解释恰好具备这种功能,因而成为 了罪刑法定的重要补充。 ( 二)罪刑法定为司法解释界定范围。刑法是各种法律中最能 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刑法的运用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自由等重 要权益。因此,现代国家都很重视对刑法权使用的制约,并普遍采 取了罪刑法定这一重要原则对刑法进行限制。但是,在我国的刑罚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想方式上存在着将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对立起 来的情况,有些学者甚至一谈到刑法司法解释,就不自觉的将其与 罪刑法定对立起米, 他们认为谈罪刑法定就意味着要否定司法解释, 这种观点是一种僵化的思维方式,它严重影响着我国刑法机制的建 立与完善。由于立法的缺陷,对法律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是非常必要 的,但是创造性解释的本身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司法解释是源于司法权的,但由于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并无法律审查权和规则创设权,所以它们对法律的司法解释并不具 有立法的性质,在法院系统外也不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司法解释是 法院审判职能的本质体现, 是司法权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司法解释使司法权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使司法权得到切实的应 用。司法解释是司法权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司 法权的实现依赖于 司法解 释。但 是司法解释 的方式 及范围不能超越 司法权的限制,应严格依照司法权限进行解释 。

刑法司法解释的真实逻辑

刑法司法解释的真实逻辑

不同方式。进一步而言 , 在逻辑 上 , 客观解释论 与 实质 解释论 之 间具 有更 亲密 的呼应 , 在客 观解释 支
配下的、 没有解释 方法限制 的司法解释 实践必然是一种 实质 解释论 。
[ 关键词] 刑 事司法解释 ; 解释 目的 ; 解释 方法; 解释理念
刑法解释 的 目标应 当是什 么 , 最 高司法机 构是 否遵循 一定 的解 释方 法等 等 , 这一 直是 一个扑 朔
得 不承认 : 哪些 解 释应 当属 于立 法机 关 进行 立 法解释 , 哪些应 当属于 司法机关 做 出司法 解释 ,
职权 , 按照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 , 准确 、 及时地做
出司法解 释④。现在仍 然有人认 为, 司法 机关必
这在少数 情 况下 可 以分清 楚 , 但 绝 大多 数情 况 下分不清楚 , 要对 立法 解释 和 司法解 释 设 定一
如何实践 的?
( 一 )立法原意的作 用
最高人 民法 院( 以下简称 “ 最高法 院” ) 《 关于 司法解释工作 的规定 》 第 3条规定 , 司法解释应 当根
法学博 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 系教授 , 1 0 0 0 8 9 。本文系全 国百篇优 秀博 士论 文作者专 项资助成果 。 ① 齐文远 、 周详 : 《 论刑法解释 的基本原则》 , 《 e e 国法q : } 2 0 0 4年第 2期。
因此 , 企图让 后来 的 司法者 加 以洞察 即便 是置
形” 。在有关解 释 的说 明上 更是 到处 强 调立 法
原 意 ①。
实际上 , 不仅 司法 机关 , 立 法机关 也需要 不 断强调 “ 法律解 释草案符合 1 9 9 7年修 改刑法 时
的立法原意 ” ②。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方法,用于解释和适用刑法法条。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首先,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具备解释权的机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一种方式。

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一种“次要的法律”,它对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

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解释法律的模糊之处,对特定的法律条款进行具体细化。

司法解释通常是由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撰写,基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实践经验,以解答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刑法法条解释则是对刑法法条本身进行解释和解读。

刑法法条是国家制定的对犯罪和刑罚予以规定的法规,通常包括一些抽象和概括的规定。

刑法法条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这种解释是由立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等专门的机构进行的,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义、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等进行深入研究,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刑法法条解释的结果将作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践人员适用刑法的依据。

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它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在实际运用中,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常常相互结合,相互影响。

司法解释可以对刑法法条的解释提供参考和指导,而刑法法条解释也可以为司法解释的具体实施提供支撑和约束。

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它们都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手段。

由于刑法法条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来明确其具体适用范围,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实际可操作的指导。

其次,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规范,可以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同时避免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然而,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章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章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章内容是什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需要有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

在对于刑事诉讼领域,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刑事诉讼法。

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疑难问题,这时就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章内容是什么?下文有关于此问题的具体回答。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章内容是什么?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分别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处理。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相互关联,同时又受到司法解释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规定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和处罚的方式,以及审判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等。

刑法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在司法解释中可能发生变化,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判罚原则仍然是核心。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和经济交往等。

民法规定了合同、侵权、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措施。

民法的规定通常比较具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司法实践进行修订和调整。

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为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提供指导性意见和解释。

司法解释的作用是澄清法律的含义和实际适用,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刑法和民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可以细化法律规定的要求,明确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判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给出明确的指导。

同时,司法解释可以充实法律规定的内容,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确保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尽管刑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分支,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重叠和关联的情况。

首先,刑法与民法在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侵权责任方面,刑法和民法都可以约束行为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可以相互补充,形成对行为人的双重约束,确保侵权行为得到适当的制止和惩罚。

其次,刑法和民法的司法解释虽然分属刑事和民事领域,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互相影响的情况。

例如,在合同法中,如果合同中的行为涉及到犯罪行为,那么刑法的司法解释就可能会对合同法的适用产生影响。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有了司法解释就为特定的法律条⽂起到了补充解释的作⽤、那么,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司法机关在适⽤法律过程中对《刑法》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未成年⼈犯盗窃罪,也有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来规定具体的运⽤法律条⽂,未成年⼈犯罪时虽然已经达到⼊刑年龄,但是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系⼜聋⼜哑的⼈或者盲⼈;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未遂或者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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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刑法和司法解释是两个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

虽然二者都与法律体系有着密切关系,但它们实际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

本文将探讨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定义刑法刑法是一种特定领域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罪行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体现。

刑法规定了不同罪行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以及刑罚适用情形等内容。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法律适用的过程,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

司法解释由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旨在确定法律适用的具体细节和方式。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确保法律在具体案例中得以正确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区别刑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国社会的罪行和相应的处罚。

而司法解释则是对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例中的解释和运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另外,刑法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具体案例和当时社会情况进行的解释和裁决,是对法律的具体实践和适用。

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联系尽管刑法与司法解释在定义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但二者在实践中是密切相关的。

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得以实施和适用。

司法解释通过解释和运用刑法,确保刑法在具体案例中的正确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通过司法解释来解释和运用刑法,在具体案例中进行裁决和执行。

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联系不仅体现在法律实践中,也反映了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刑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联系。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得以实施和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竹怀军
【期刊名称】《韶关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25)002
【摘要】刑法司法解释在弥补我国刑法立法的不足、保持刑法的稳定、克服刑法规范的抽象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司法机关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合理性原则、明确性原则.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竹怀军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法律学系,广东,韶关,512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
【相关文献】
1.略论刑法司法解释基本原则 [J], 陈俊豪
2.论刑法司法解释的粗疏性及其克服—以涉税犯罪刑法司法解释为中心 [J], 王祖书
3.相等、明晰:刑法司法解释应当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 [J], 杜雄柏
4.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立场及其与刑法司法解释方法的相互促进 [J], 荣晓红
5.略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J], 佘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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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内容提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

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

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

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

(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

(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

(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

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

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

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

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

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

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

”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

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

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4]10“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4]12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

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由于“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

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所以,“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4]13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也竭力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于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

正因为如此,他甚至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进行解释。

5]144然而“,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

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6]“很明显,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

”7]63“一个通情达理的立法者会意识到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中肯定会有不足之处。

”8]法律之所以具有局限性,主要是由于社会关系进化的恒定性、法律的凝固性和立法者理性洞察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表达手段———语言学和立法技术的局限,使得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领域,已有的法律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缺陷,这种状态显然无法由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自行消除,9]而只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以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

与此同时“,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在内,其被创造的目的或者说其生命所在就在于不断地被应用,即规则必须最终被适用于案件,而正是这一与生俱来的命运,决定了法律规则必须不断地被人所理解和诠释。

”10]任何规则都不能规定它自己的运用,一个适合某个规则的事态的构成,取决于根据运用于它的那个规范的概念对它进行的描述。

而这个规范的意义,恰恰只有当它被运用于一个被变成规则之一例的事态时,才得以具体化。

11]“法学家必须把他应当判决的、个别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在法的法制的或多或少是抽象把握的各种规则联系起来。

规则和案件是他思维的两个界限。

他的考虑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则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

案件通过那些可能会被拿来应用的、可能决定判决的规则进行分析;反之,规则则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

”12]换言之,抽象的规则必须通过具体的案件才能被认识。

如果离开了法律的解释,规则则无以面对具体的案件,也就无法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此,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解释过程为前提。

13]正是规则与案件之间以解释为中介的互动,才使得“规范成为‘符合存在的’,案件成为‘符合规范的’。

并且逐步地规范变成较具体的、较接近现实的,案件变成轮廓较清楚的,成为类型。

”5]237我们不可能想象,法律规则能够预见到一切,认为对于法官将面临的所有诉讼问题,立法者已预先将答案交给他们。

7]67何况,规则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是以文字与事实的关联形式体现出来的。

而“文字和书面语言不管怎么明确,也绝不是一个意思而具有多种意__思。

”14]因此,文字和书面语言的含义总是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才能明确其特定的意义。

从符号学的角度来看,刑法是一种用语言符号建立起来的概念体系或符号系统,其表意和传达信息的功能是有限的。

“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

”15]“尽管每位作者都希望把自己的意图原原本本地、毫无保留地反映在作品之中,但由于作品语言的局限,作者的意图不可能充分地、完全地表达出来,言不尽意是作者与作品关系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16]更何况,“法律语言是一般语言的特殊,但绝不是与后者完全脱离的符号语言。

就像我们一再强调的,其影响是:法律语言不能达到像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是需要解释。

”17]226因为“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说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的意蕴,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经常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

”17]217-218可见,构成法律条文的许多文字,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之处。

文字意义域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甚明确,但愈趋边缘则愈为模糊,文字边缘之处的边缘意义则一片朦胧,极易引起争执,而其究竟是属于有关规范的外延之内之外,殊难定夺。

18]这充分说明,法律语言更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意义。

“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就是要探求这项意义。

假使要与字义相联结,则解释意指,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

透过解释,我们可以谈论这项意义,换言之,我们用其他语词更清楚、更精确地表达它,使它可以传达给他人。

”17]219总之,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法律规范的应用性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这同样适用于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无解释则刑法等于死文,毫不发生作用。

”19]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是由法定主体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此,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逐步建立起来的。

换言之,我国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制度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解释制度也随之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第3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在这一时期,我国法律解释制度中只有立法解释而无司法解释的规定。

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正式建立。

该决议将司法解释权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为法定的、唯一的司法解释主体。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至此,我国法定的司法解释主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演变为最高人民法院。

①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除重申“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外,还增加规定了“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这样,我国法定的司法解释主体就由一个增加到两个,形成了现行的二元一级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由于《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明确了法律解释的范围,因此,一些人据此对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如有人将《立法法》的规定解读为法律解释的权力只能由立法机关享有,其他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只能提出解释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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