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投保单填写说明收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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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1.《个人保险投保单》填写的总体要求为:

(1)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投保单的填写要严格、认真、规范,并保证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备,原则上不允许涂改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在业务员的指导下,投保人要用碳素墨水笔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而且字迹要工整。《个人保险投保单》的填写,须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亲笔签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2)若《个人保险投保单》为他人代为填写的,填写后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阅读后,亲笔签名认可。

(3)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文盲,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要在他人代为填写的《个人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签名处亲自按右手大拇指手印。

(4)填写后的《个人保险投保单》,确因特殊理由需要涂改的,须用碳素墨水笔在涂改内容处划两道“右下左上”的斜线表示,同时必须有投保人在涂改处的亲笔签名。凡涂改的内容涉及到被保险人权益的(如受益人的更改,保险金额的增加等),还须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的亲笔签名。对《个人保险投保单》个别内容进行更正,不得使用涂改液。

2.《个人保险投保单》各项内容填写的具体规定:

(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个人资料”部分各栏的填写要求如下:

①关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代码”、“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件”等栏目的填写。“个人资料”中所列各栏目,均按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尤其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均要与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的身份证、护照、军官证、驾驶执照、返乡证、户口簿等中的有关内容相符。“证件名称”尽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通讯地址”、“邮编”要填写信函寄达地。如果填写了通讯地址,邮编也必须填写。“联系电话”在据实填写的同时,尽量注明是家庭电话,还是单位电话等。如有可能,尽量要求客户填写“电子邮件”。对连

生保险的附加被保险人资料在“备注”栏内填写。

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龄”的填写。“年龄”栏,要按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填写,周岁要以《个人保险投保单》的投保申请日期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为准,进行计算。其具体计算方法为:

a.若投保单的填写日期的月、日,在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日之后,则直接用填单日期所在的年度减去出生年度,即为周岁年龄。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8月9日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填单日期的月、日即8月9日,在此人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日即4月5日之后,周岁年龄为:1999-1967=32岁。

b.若投保单的填写日期的月、日,在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日之前,则须用填单日期所在的年度减去出生年度再减去一,即为周岁年龄。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2月9日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填单日期的月、日即2月9日,在此人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日即4月5日之前,周岁年龄为:1999-1967-1=31岁。

c. 若投保单的填写日期的月、日,与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日为同一日,则直接用填单日期所在的年度减去出生年度,即为周岁年龄。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4月5日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填单日期的月、日即4月5日,与此人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日即4月5日为同一日,周岁年龄为:1999-1967=32岁。

③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系的填写。关系栏目,必须填写具体、明确、清楚。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一栏填写为“本人”;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在保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其关系必须填写明确,即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一栏须填写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和儿子、女儿等。在有关“受益人”的栏目中,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栏目内,也须填写为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和儿子、女儿等。

④关于“职业”、“兼职”、“职业代码”、“职业类别”和“工作单位”等栏目

的填写。“职业”栏,要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何种工作,如电工、美容师等。“兼职”栏不得空缺,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兼职的,要填写其所兼职的何种工作,没有兼职的,该栏填写“无”。“职业代码”和“职业类别”两栏,业务员要根据《职业分类表》(见《核保手册2005版》)所列的“职业代码”、“职业类别”依风险较高的职业对应的职业代码进行填写。对于《职业分类表》中尚未列明的职业及其代码,业务员需向保险公司核保人员请示后再行填写。以避免业务员填写的这项不匹配而导致在业务系统录入时校验不通过而需重新填写投保单的情况。“工作单位”栏,要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工作单位的全称。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工作单位”栏填写为“个体工商户”。

⑤关于受益人资料各栏目的填写与要求。受益人各栏仅供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公司不接受其它保险金受益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要求如下: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b.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必须是实际已经存在的人,不能为不确定的人,如“我未来的妻子或丈夫”、“我未来的儿子或女儿”等;也不能在受益人“姓名”栏中出现“法定”字样。

c.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若受益人为一人,则“受益顺序”栏勿需填写,“受益份额”栏填写100%;若受益人为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受益顺序”栏填写“1、2、3”等,“受益份额”栏填写××%。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多个受益顺序,并且同一受益顺序下的各个受益人确定有受益份额的,同一受益顺序下各个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之和必须为100%;同一受益顺序下的各个受益人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每个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顺序的,默认为所有受益人均为同一受益顺序,则各个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之和也必须为100%。若受益顺序多于3个,或没有受益顺序但受益人数多于3人的,有关资料也在“备注”栏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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