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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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康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轩超群与被执行人宫继成、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王刚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异议人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康健与被执行人王刚双方经中间人俞保华介绍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契约》一份,约定被执行人王刚将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新建未装修的楼房出售给异议人,合计面积252平方米,该楼房与王刚自用的楼房相邻,且房屋结构独立,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300,000元,当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王刚付清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之后异议人对该楼房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刚超面积建房,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楼房至今长达八年以上,贵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刚的自有位于赵元前街32号东边两间上下三层房产时将异议人的财产也列入评估拍卖范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6年10月2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四邻证明

本人王强家住安徽省谯城区赵元前街30号,与康健家相邻,现特此证明王刚于2008年6月将其自家空地上新建的两间上下三层楼房卖给康健,并由康健装修居住至今,本人对此没有异议。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6年10月21日

四邻证明

本人家住安徽省谯城区,与康健家相邻,现特此证明王刚于2008年6月将其自家空地上新建的两间上下三层楼房卖给康健,并由康健装修居住至今,本人对此没有异议。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6年10月21日

四邻证明

本人家住安徽省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东边两间三层楼房,与康健家相邻,现特此证明本人丈夫王刚于2008年6月将自家空地上新建的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楼房卖给康健,并由康健装修居住至今,本人对此没有异议。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6年10月21日

证明

本人俞保华曾于2008年6月26日居间介绍王刚将其自建的位于谯城区赵元前街一座两间上下三层楼房卖给康健,房款30万元在签署《契约》当天交付完毕,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6年10月21日

居住证明

兹证明康健于2008年6月从王刚手中购得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楼房一套,并居住至今。

居委会(盖章)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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