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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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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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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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PPT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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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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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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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 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但 分支机构经过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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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方式
❖ (一)一般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 绝清偿的权利。
❖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 保证期间如果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止之类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确,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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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证责任的免除。
❖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该学校的汽车
末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 (四)动产浮动抵押
❖ 【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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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四荒用地承包权、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精编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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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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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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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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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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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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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 •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 以单独起诉
•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 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 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 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责任)
•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 诉保证人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 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 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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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 同产生 的权利
抵押
文伟
质押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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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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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
•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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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
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责任:一般<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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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证范围需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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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押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 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 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 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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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楼在借款方栏内签字盖章并注明了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受托方栏除盖有国投公司证券部公章 外,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项下均为空白;担保人栏内辽宁电力公司未签字、盖章。酒 楼向国投公司提供一份无具体日期的盖有电力公司公章的担保函。该担保函称:“本担保至 2004 年1月15日为有效期”。本担保函至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担保函上有辽宁电力公司的 公章,有“王雷”的署名,并注明了保证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020567841。
▪ 合同订立后,国投公司没有向电力公司核保,即于2003年11月13日向酒楼划款人民币500万元。 借款期满,酒楼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国投公司多次向借款人催要贷款,酒楼分别于2005年7月25 日、10月30日和2006 年1月31日三次向其承诺延期还款,但均未履行。国投公司从未向电力公 司追索上述款项。电力公司直至一审诉讼才知有此担保。 请问:国投公司与酒楼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辽宁电力的担保合同是否有 效?
▪ 本章学习目标 ▪ ●掌握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掌握各保证形式之间的区别;掌握有效保函的构成要件 ▪ ●掌握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 ●了解担保的法律性质:从属性、补充性、债权实现性 ▪ ●了解担保人的资格及对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 ●熟悉担保中的过失与欺诈
7.1 担保法概述
▪ 1)留置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因为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方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而反 担保是约定担保。
▪ 2)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因为定金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却是单务合同。(参 见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
▪ 7.1.2 担保法的概念
▪ 1.担保法的概念
▪ 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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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作用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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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案例1、
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 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 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工商银行同意贷 款,但贷款人必须要提供担保。董学友于是请朋 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 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 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 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 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 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 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 担保书。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证?
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 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问:
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 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 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 是否合法?
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 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 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 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 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 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 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 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 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 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李小民 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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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 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无责任情况
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
抵押的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大多为不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 进行抵押的动产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
抵押物
(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 清偿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 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 债务已届清偿期
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 等方法实现。

• • •
担保的概念
担保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保证措施。 担保是一种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属之债, 它的存在是以它所担保的主债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担保一旦成立,便在参 与担保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了某种权利 义务关系,借助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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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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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培训课件)担保法

(培训课件)担保法
主要内容
• • • • •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 证 第三节 抵 押 第四节 质 押 第五节 留 置 第六节 定 金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00 年 12 月13日起施 行。
第二节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保 证(1)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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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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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 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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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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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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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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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3)
–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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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 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法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行。
•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Z度YM,版权行所使有,留请勿置外传权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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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ZY清M版偿权所部有分,请的勿外三传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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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二年。
ZYM版权所有,请勿外传9源自180天≠6个月•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 日。不”是以月、年第一Z天YM起版算权所的有,,请一勿个外传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1六1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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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 1.保证合同的含义 – 2。保证合同的种类: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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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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