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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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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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 日。不”是以月、年第一Z天YM起版算权所的有,,请一勿个外传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1六1 十五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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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Z度YM,版权行所使有,留请勿置外传权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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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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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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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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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3)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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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 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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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 1.保证合同的含义 – 2。保证合同的种类: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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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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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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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法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ZY清M版偿权所部有分,请的勿外三传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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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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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 日。不”是以月、年第一Z天YM起版算权所的有,,请一勿个外传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1六1 十五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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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Z度YM,版权行所使有,留请勿置外传权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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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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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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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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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3)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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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 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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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 1.保证合同的含义 – 2。保证合同的种类: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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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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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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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法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ZY清M版偿权所部有分,请的勿外三传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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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