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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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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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7.10.23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B公司预付进口货款办理退汇,需要递交什么申请资料?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B公司申请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不超过180天(含),可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如果B公司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汇申报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客户常见问题解答应对

外汇客户常见问题解答应对

外汇客户常见问题客户常问客户的问题千裕樊泰们需要耐心的讲解不要觉得客户麻烦,问题越多的人越是潜在的客户。

用心去沟通既可以。

提高客户的兴趣,让客户去办理手续就可以了。

1、千裕樊泰考虑考虑.XX大哥/大姐,你要考虑千裕樊泰可以理解千裕樊泰想知道你想考虑什么。

是考虑和千裕樊泰合作还是只用考虑来推脱千裕樊泰们呢?今天能做的事情如果放到明天去做,你就会发现很有趣的结果。

尤其是做投资的时侯。

千裕樊泰认为在做投资考虑的结果就是错过很多机会。

比如说前期千裕樊泰的客户也是这样,散户投资者都想抄底,但是真正的底部到了,很多投资者又不相信,错过了一次好的机会。

那么你今天说考虑千裕樊泰相信的一点是一个星期半个月之后,挣到钱还是需要一个果断。

不要再犹豫了,如果考虑可以找到最好的方法,天下的穷富比例应该是80(富人):20(穷人)你知道为什么吗?其实很简单就是80%的人总是考虑,做事不果断。

而20%的人雷厉风行,做事果断,所以20%的富有而80%的贫穷。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羊群效应。

你对羊群应该有所了解吧。

就是如果有一只羊往东走的话那么其他的80%的羊也会跟着往东走,而只有20%的羊不会往东走。

外汇你真的不想做吗?是您不了解还是您不敢、没有勇气吗?你害怕对吗?大胆的卖出你人生的这一步,通向成功的门为你打开,就看你敢不敢进来,敢不敢走。

你不敢走千裕樊泰可以拉你一把,如果你还怀疑千裕樊泰们的话。

可能你的结果和现在还是一样的。

不妨自己去尝试一次,大胆的迈出这一步,其实成功的人和失败的人相比只差了一点,那就是成功的人比失败的多爬起来一次而已。

俗话说成功有方法失败有原因,千裕樊泰们给您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最好的钥匙。

您看今天什么时间可以办好开户入金手续,千裕樊泰现在去给您准备资料。

2、千裕樊泰以前和其他的公司做过,做的不好,千裕樊泰不太相信这样的公司了。

XX先生/女士通过你以前与其他的机构合作可以断定你懂得正确的投资理念。

不过有更多的选择,其实千裕樊泰可以理解你目前的心情,千裕樊泰真的可以理解。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一些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企业如何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答:企业应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开通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打印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开通第二天可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问题2:无法访问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如何处理?答:通常是用户输错网址,正确网址为:/asone/建议通过百度等搜索网站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通过点击显示的链接打开网页。

问题3:ba用户(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有什么区别?答:ba用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新增/删除业务操作员、设置/修改业务操作员基本信息和权限、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

ba用户不可以选择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业务操作员是ba用户(业务管理员)建立的业务操作用户,可以根据ba用户分配的一个或多个业务系统的权限选择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问题4:企业用户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时,登录不成功。

答: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情况一:登录时提示“用户名不存在”。

该企业未开通应用服务平台服务,需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打印ba用户的初始密码,开通将在第二天生效。

情况二: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

(1)企业用户忘记密码,可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该企业重置ba用户密码,密码重置将在第二天生效。

(2)企业之前已经办理过进口名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名ba和初始密码的领用手续,并进行了修改。

因为企业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名ba和密码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管理员用户ba和密码是一致的,企业只需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已改过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登陆,并分配货物贸易网上业务角色即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什么?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

3、改革后,外汇局将如何监管企业贸易行为呢?答: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对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4、为什么要进行“名录”管理?答: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名录登记需要提交那些资料?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所以,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每一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模式概述(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1、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2、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3、达到既便利企业,又实现有效监管的政策目标。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做法1、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2、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3、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4、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二、企业主体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的主要特点1、全口径管理。

名录管理范围涵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名录信息全国范围内共享。

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发布的名录信息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强化企业的守法自律。

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明确外汇局与企业的权利业务关系。

3、实施辅导期管理,体现外汇局服务功能。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通过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的辅导,帮助企业了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业务操作。

(企业完成名录登记后,若发生业务应当自觉履行义务性报告义务。

)(二)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履行的义务1、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2、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三)名录登记管理1、名录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3)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证书》2、名录登记需要注意事项:(1)企业名录登记业务不得由代办公司办理,需由经办企业的相关人员到场;(2)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是各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旨在管理本国货物贸易与外汇的交易活动,以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合理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于企业的境外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和外汇市场管理两大方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外汇支付、收入和结算等问题;外汇市场管理主要涉及外汇买卖、汇率形成等问题。

以下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外汇支付外汇支付是指在货物贸易活动中,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所需的外汇结算。

各国对于外汇支付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一定的外汇支付限制和管理机制。

在中国,外汇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需要通过外汇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在进行外汇支付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款的有效支付和合规操作。

二、外汇收入外汇收入是指在货物贸易活动中,企业从境外收到的货款所得的外汇收入。

国家对于外汇收入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外汇管理机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外汇收入及时上缴或者进行外汇留存。

在进行外汇收入结算时,企业应当主动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申报手续,确保外汇收入的合规使用。

三、外汇结算外汇结算是指企业在货物贸易活动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跨境结算的行为。

在进行外汇结算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结算方式,选择合适的银行和外汇业务产品,降低汇率风险,确保结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除了上述内容,国家还对于外汇账户管理、外汇汇率管理、外汇资金运用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为外汇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总的来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于跨境贸易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境外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五则范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五则范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五则范文)第一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问题一: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以外汇收付?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问题二: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时,是否须向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区内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区内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第二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施以来,发生外 汇收支业务 932 万美元,其中,办理进口业务 企业两家,太美薯业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内蒙
古森吉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进口木材款项。办理 出口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是兴和县新型石墨材 料物质经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兴黏土有限责 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特伦工贸有限公司、丰镇 市华晋石材有限公司、兴和县木子碳素有限责 任公司、内蒙古超牌高岭土有限公司、内蒙古 三爱富氟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六合电子有限 公司等企业,业务种类主要是荞麦、鳞片石墨、 电石、高岭土、膨润土、三氟乙烷等,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 通银行相继办理进出口业务,办理业务多的银 行主要是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市行、招商银行呼 和浩特分行等。
边贸金融
金融 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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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 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集宁 01200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施以来,为更好 地了解银行、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开展情况 及存在问题,并促进外汇管理非现场监测工作 的有效开展,近日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深入辖 区部分进出口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调 查。从调查的总体情况来看,改革简化了业务 操作流程,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了贸易便 利化。但在改革新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操作 细则不明确、银行理解存在差异、系统操作困难 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满足其当前业务需求的前提下,为将来进一步 推进国际业务积蓄力量。同时,在适当的时机, 分阶段、有步骤开办在口岸设立能够从事国际 业务的机构。
(五)加强监测,强化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成由人民银行、海关、边检等 相关部门参加的人民币流通市场管理机构,定 期开展检查,整顿人民币出入境秩序。协调双 边金融机构在设立账户行的基础上,建立大额 人民币现钞出入境调运机制,满足双边贸易对 人民币现钞的需求。在地方政府的协调推动下, 人民银行通过官方渠道与蒙古国的中央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定期与蒙方交流 境内人民币现金流通情况及统计数据,为双边 贸易政策的修订和实施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 息。通过国内商业银行在蒙古国设立分支机构 等方式,建立人民币现钞官方回流机制。

最全面的外汇核销知识,流程,常见问题解答

最全面的外汇核销知识,流程,常见问题解答

最全面的外汇核销知识,流程,常见问题解答(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①属地管理。

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谁“单”谁用。

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领用衔接。

多用多发、不用不发--- 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单单对应。

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三)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均应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它可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

即:收汇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已经批准,不凭核销单报关,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范围: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无价样品、广告品及旅游者自携一万美元以下纪念品、工艺品出境的。

出口核销程序概而述之可分为四个阶段,即:①货物报关前的申领核销单;②货物报关时的使用核销单;③货物报关后的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了“去向”后交回核销单正本及其附件;④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①出口单位凭核销单、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②海关在核销单正本和报关单上盖“验讫”章,并退还出口单位。

③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

④金融机构收妥货款后向出口单位出具注记核销号编号等信息供核销专用的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1.我国西部某贸易公司A于某年10月向韩国出口50公吨货物,以FOB天津的条件成交,即期信用证结算,装运期为10月底之前。

由于A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0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货物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A 公司并要求尽快补发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A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

请评析此案。

答案要点:贸易术语使用不当,应使用FCA术语。

2.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1、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

货到后,买方索赔,该索赔是否合理?答案要点:不合理。

根据惯例,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

但案中的情况并非如此。

2、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 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 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评析此案。

答案要点:A要求合理。

因为根据国外一些法律的规定,凡是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保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

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早于付汇日期,可以填写吗?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早于付汇日期,可以填写吗?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问题解答(第二期)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早于付汇日期,可以填写吗?
答:可以。

问题2:全国推广初期,进口单位暂无考核分类结果,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业务时应如何把握?
答:对于暂无考核分类结果的企业,银行可以按照A类进口单位管理要求为其办理相应业务。

问题3:目前还未付汇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如何处理?还可以自己去付汇吗?
答:不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应由报关单经营单位付汇。

在政策实施之前如有合同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向当地外汇局说明,由当地外汇局据实灵活办理。

问题4: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按注册地管理,还是按付汇地管理?答: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划分所属外汇局。

问题5:事前登记业务是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还是在企业付汇地外汇局办理。

答: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问题6: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退汇时,是否还需要审核资本项目核准件?对于这类退汇,外汇局是否还需要出具资本项目核准件?答:已登记的预付货款退汇按照贸易信贷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况的退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问题7: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是否也纳入名录管理?答:既有人民币结算业务,又有外汇结算业务的企业需要纳入名录管理。

仅有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不需要。

问题8:合同没有约定最迟装运日期,银行如何审核?企业填报日期与商业凭证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企业需补充说明。

银行需审核企业填报最迟装运期与相关商业凭证的一致性。

B类企业贸易收支常见问题解答

B类企业贸易收支常见问题解答

B类企业贸易收支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日期】2015.06.11•【分类】问答正文B类企业贸易收支常见问题解答1、当前,外汇局如何对进出口企业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管?答: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出口核销制度全面取消,绝大多数进出口企业(默认A类)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获得极大的便利,企业只需按规定对部分影响自身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的业务(如超期限的贸易信贷和转手买卖等业务)履行报告义务。

外汇局对企业的监管转向以非现场核查为主:即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实时采集企业进出口数据(货物流)和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数据(资金流),设计比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程度的总量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为各预警指标设置阈值范围和预警条件,如果企业总量监测指标(部分或全部)超出阈值范围并满足预警条件,企业将被系统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外汇局实施重点的持续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现场核查,对资金货物长期不匹配又无合理解释的,进行分类管理,将企业由A类降级为B类或C类(降级后业务开展的便利性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对存在更为严重违规情况的,外汇局可对企业进行查处。

2、进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列为B类企业?答:(一)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二)除以上情况外,外汇局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进出口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

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等情况都可能被列为B类,企业日常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背景真实前提下,增强自身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意识;二是对影响资金流与货物流时间错配的业务按规定履行企业报告。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如果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1)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异常,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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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5.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答:(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6. 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1)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7.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时间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5)、(6)项所限制的业务。

8.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9.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10.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诉。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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